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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17:33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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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医发[2006]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改善疾病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过度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



使用药品是预防和诊疗疾病的重要手段,在医疗服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不少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其中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问题尤为严重。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控制,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改善疾病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过度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进一步健全,合理用药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

2.二级(县级)以上医院有关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得到建立和完善。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人群合理用药意识提高。

4.医疗机构用药合理性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进一步加强。

(二)工作重点。

以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为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重点。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二级(县级)以上医院建立由医疗、药学、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由相应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新品种筛查制度、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制度等。严格新品种进院审查,防止同一品种药物品牌过多过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药品、高价位药品等对临床药物治疗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影响较大的药品,进行临床使用权限划分,强化各级医师特殊药物使用权限管理。定期对处方进行药物应用合理性的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针对措施纠正药物应用中的问题。对本单位各类抗菌药物的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逐步实施应用药品通用名处方制度。

(三)建立完善药物临床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级(县级)以上医院制定本院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应用规范,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制订其他类别药物的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指导临床应用。加强对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四)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自觉性和技术能力。

(五)开展面向患者和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在医疗机构门诊、病房等处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二级(县级)以上各类医院要在门诊设立“用药咨询”,向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织面向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

(六)开展药物临床应用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检查。在专项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进行药物(包括医院制剂)临床应用情况的检查,包括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落实情况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情况等,并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材的购进、养护、检验等的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督导,促进整改方案的落实。

(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重点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上报和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管理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合理用药工作,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工作方案。在工作中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实现专项行动的无缝隙衔接。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加强合理用药专项工作与当前开展的“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有机结合,全面推进医院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要把专项工作要与正在开展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药品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惩处索要和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行为。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加强合理用药专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10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合理用药专项工作进行总体动员和安排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6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专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各地各单位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对本地区、本单位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汇总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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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550号

1996-09-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就我国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在下一道环节可否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的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0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35~50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包括变电站(所)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由供电部门出资,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包干使用。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范围按《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范围规定》(详见附件1)执行。

第五条 变电站(所)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 电网建设的站(所)用地供地方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价格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执行,其中市区(八等)252元/平方米,连平县(十一等)144元/平方米,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十二等)120元/平方米,相关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征地补偿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补偿标准。

(一)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用地的征地拆迁以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合法的建筑(构筑物)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第五条第(二)项执行。

(二)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产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作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补偿总额,按第六条第(一)项中涉及的补偿总额的30%的标准执行,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包干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范围规定
2.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附件1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范围规定

第一条 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变电站、所,用地及地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的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建筑、构筑物,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 在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三条 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其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常规的种植标准计算,对超常规恶意密植作物按作物常规的种植标准计算,砍伐范围由供电部门界定。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不予补偿。在施工过程中,如对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发生死亡的,经畜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部门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附件2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河府〔2005〕112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安置。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区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计算原则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分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采取就高的原则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短期作物,按一造确定青苗补偿费;属多年生作物(如荔枝、龙眼),按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确定青苗补偿费。具体土地分类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如下:

1.水田:土地补偿费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最高不能超过15倍。

2..旱地:土地补偿费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最高不超过15倍。

3.鱼塘:土地补偿费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最高不能超过15倍。

4.地网沟:在水田的按5元/米、耕地的按2元/米、其余地类按1元/米给予补偿,须损坏的青苗另行计算。

5.其它地类补偿标准具体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说明:《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计算后仍低于保护标准的,按所属地区类别的保护标准执行。

(二)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果树竹木按合理密植规范的种植规格,具体补偿原则和计算方法如下:

1.果树竹木补偿原则。

(1)征地预公告后,凡属抢种的果树竹木,一律不给予补偿。

(2)零星果木或不能测量面积的,清点实际数量,按规定标准补偿。

(3)成片果木按合理密植规范的种植规格分档计算,每亩果木数量不超过补偿标准规定档的最高限额。超过规定档限额的,超出部分不计补偿;低于规定档限额但高于限额50%的,参考实际数量确定;低于规定档限额50%的,按零星果木清点补偿。

(4)同一地块上种植多品种果木的,以该地上所占种植比例给予补偿;同一地块上大小规格间种果木的,以该地上所种果木按随机抽样平均值确定补偿依据。

(5)实施一地块只补一种青苗的原则,种果地块在征地补偿费中已作青苗补偿的,应在果木补偿中予以扣除。

2.果树补偿标准按照本地区的果木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征地坟墓搬迁采取自行迁移和统一安置两种办法。采取自行迁移的,按迁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采取统一安置的,只补偿搬迁费。

(四)征地补偿费发放

征地补偿以实地查丈确认为依据,按土地分类面积补偿的原则,将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银行存折形式实名支付给有关被征地农户。

四、安置办法

电网征地采取货币安置和购买养老保险安置两种办法安置被征地农民。由于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属于零星征地,留用地安置改为货币安置,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该项目按留用地政策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具体如下:

(一)货币安置:青苗补偿款、征地安置补偿款及果树竹木补偿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社保安置:按照市政府《河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河府〔2008〕117号)的规定,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

五、有关征地报批费用

(一)征地管理费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河价〔2002〕7号)规定,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金额2.1%计收。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财政部等三个部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源城区为八等,42元/平方米;连平县为十一等,24元/平方米;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为十二等,20元/平方米。

(三)耕地开垦费

由各县区自行解决耕地占补。

附表:1.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见12月1日河源日报7版)
2.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见12月1日河源日报7版)
3.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见12月1日河源日报7版)

附件3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确保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政策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05〕114号)。

二、拆迁原则

(一)电网建设房屋拆迁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及《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河府〔2005〕114号文执行。

(三)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由规划职能部门界定和处理,并按河府〔2005〕117号文规定执行。

(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一方按国家有关法定程序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裁决。

(五)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三、补偿方案

电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原则

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房屋的权益状况,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楼层使用率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新建房屋以普通装修为计算标准,旧房按河府〔2005〕114号文规定折旧计算(详见附表)。

市区范围内的电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标准可上浮20%实行补偿;县域范围内的电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标准实行补偿。

经批准开办的养鸡场、养猪场以及其它养殖场按市场建筑价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

(二)其他原则

1.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高度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2.8米。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给予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基础及未居住的老祖屋、闲置房按市场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

3.对被拆迁人的零星果树、竹木、菜园等作物的补偿,按国土部门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4.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不给予补偿。

6.签订协议后补偿款先付50%,待房屋腾空后3天内付清余额,房屋清拆工作由拆迁人跟踪落实。

7.凡办理了房屋拆迁补偿手续的房屋,因被拆迁人原因未拆除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后果由被拆迁人负责。

(三)其他费用计算

1.搬迁费的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5元/平方米一次补给。

2.临时安置费的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1个月(100元/人·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房屋拆迁补偿及其他资金的支付

为保证资金足额到位,拆迁补偿款由业主按估算金额在进场前拨付到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甲、乙双方已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补偿数额具体支付到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作经费及管理费参照市高新区规定标准执行。

五、工作纪律

凡参加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得擅自改变补偿标准,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予以严肃处理。

附表:房地市场评价估价标准(见12月1日河源日报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