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9:24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葫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完善、规范财政补贴管理,关注民生和保障特殊群体利益,依据《葫芦岛市公交企业补贴实施方案(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IC卡分为普通卡和特殊卡。普通卡分为不记名普通卡和记名普通卡,发行范围不限;特殊卡分为学生卡、老年卡和关爱卡,发行地域范围暂定为连山区和龙港区。其中:学生卡人群范围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和中小学学生,老年卡人群范围为60-69周岁老年人,关爱卡人群范围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持有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登记在册的1-4级残疾人。

第三条 公交IC卡的具体发行、管理工作由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市公交公司)负责。

第二章 公交IC卡的发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公交公司发行公交IC卡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公交公司向持卡人收取的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 首次办理特殊卡需持相关材料,到城市公交公司指定地点办理。其中:学生卡需持市教育局授权学校的证明材料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老年卡、关爱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持老年优待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关爱卡(残疾人、伤残军人)需持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

第七条 授权城市公交公司每年对特殊卡持卡人进行一次资格复审(高中及以下学生可分为初中和高中两次资格复审)。特殊卡资格复审按首次办卡要求提供材料(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除外)。

第八条 城市公交公司在市交通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进行公交IC卡的发行和管理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IC卡办理时间、地点、程序、资格要求、使用方式和保管等事项。

第三章 公交IC卡的优惠原则

第九条 普通卡每次刷卡享受票价9折的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条 学生卡、老年卡每次刷卡享受票价5折的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一条 关爱卡每次刷卡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第十二条 军人持士兵证或士官证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第四章 公交IC卡的优惠结算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公司每月5日前向市交通局上报上月IC卡刷卡优惠金额,经市交通局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局对城市公交公司上报的优惠金额进行联合审核,并将审核、确认金额及时拨付给城市公交公司。

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公司将其他经营单位的优惠金额及时结算支付,并可收取结算金额2%-3%的服务费。

第五章 公交IC卡的持卡人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乘车时应主动出示公交IC卡,不得使用伪造、涂改的公交IC卡。

第十七条 特殊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和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有权扣留。对涂改、伪造的特殊卡经城市公交公司确认后,由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给予没收处理;对首次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持卡人由城市公交公司进行警告并备案,对再次查实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持卡人城市公交公司在没收特殊卡的同时,将其列入办卡黑名单,以后不再对其进行ic卡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科学技术放在首要位置和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沿海地区发展战略部署,当前必须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商品
经济相适应、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体制。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1、全面推行所长任期目标承包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各主管部门要与所属的科研机构的所长签订所长任期目标合同,明确规定所在任职期内要达到的目标,并建立起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对完成任期目标好的所长和副所长应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期目标的所长、副所长应酌情扣
发他们的奖金或职务工资,以至免职,把责权利结合起来。
2、在科研机构内部实行层层承包负责制,课题组向研究室承包,研究室向所承包,形成层层承包的新局面,切实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纠正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真正做到“按劳取酬”。
3、对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较差的科研机构,可以在所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把竞争机制引入经营管理,通过竞争招聘能人,把科研机构办好。对规模小、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可提出申请,经同级科委批准实行合并、拍卖或撤销。
4、鼓励科研机构在实行合理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应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允许按职工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以解决人员
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等问题。
二、鼓励科研机构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不断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1、对削减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其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三金”)的比例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浮动,但发展基金比例应不低于50%,具体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另订。允许在建立“三金”前提取3~5%的所长基金,用于必要的开支。这些机构奖金
税的征收应与减拨事业费的比例挂钩,在科研机构奖金税的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减拨事业费低于50%的(含50%),每减拨10%的事业费,增加奖金免税额零点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减拨事业费在50%以上的,在上述基础上,每减拨10%的事业费,
增加奖金免税额零点四个月的基本工资;对事业费全部削减的科研机构,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由单位自主确定“三金”比例。
2、对实行事业费包干制的科研机构,其“三金”比例为6∶2∶2,奖金税的起征点为本单位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如有创收能力实现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或全自给的,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点的同等待遇。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的科研机构,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节
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对节余数额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可从中提取少量作为奖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另订。
3、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经济核算,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减拨事业费的机构,其事业费均应在一九九○年前基本削减完。对提前完成削减事业费的所长、副所长,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
三、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长入经济,发展成为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
1、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与经济紧密结合,凡从事产品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均应逐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一九九○年前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都必须有自己的技术开发研究机构,或有科研机构进入,今后新建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没有自己的开发研究机构或没有科研机构进
入一律不予审批。
2、科研机构可以承包企业,发展成为科研生产型或科研先导型企业,企业也可以承包科研机构,或相互租赁、参股、兼并。
3、允许科研机构以自己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创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企业、企业集团等,以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
4、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逐步发展成为行业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或成为面向乡镇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
5、在福州、厦门建立科学技术园区,开发高技术和使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以适应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充分重视基础研究,以增强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后劲
1、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切实保证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当前基础研究要面向世界,重点选择有优势、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领域和项目。
2、对基础研究领域也要实行改革,要将竞争机制引入基础研究领域,逐步推行招标制,择优支持。
3、要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工作的相互联系和转化,促进人才交流和知识扩散。
4、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间的人员互相兼职,合建共用设施。
5、要通过人才竞争和流动,不断精干基础研究队伍,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在世界科学前沿的竞争能力。
6、要充分利用国际环境和条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取长补短,提高我们的起点,为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储备知识和人才。
五、实行简政放权,做到政研职责分开
1、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的科研机构尤应注意简政放权,真正做到政研职责分开,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得侵犯科研机构的自主权,对违反规定者应给予批评、教育。
2、各主管部门在与科研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要注意把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其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挂起钩来,与提高科技水平和确保科研后劲挂起钩来,防止短期行为。
3、允许科研机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与生产、科研、设计等单位的联合,鼓励建立科研与设计、工艺与设备、制造与使用等紧密结合的综合性、成套性开发经营实体,各有关部门对发展横向联合应予大力支持,不得阻挠。
六、积极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和科技开发企业的发展
1、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民办科研机构和科技开发企业异军突起,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支生力军,它对我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大力扶植这支科技队伍的发展壮大。
2、民办科研机构在申请国家计划科研项目、科技贷款、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减免税收等方面,应享有同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逐步改变办科研机构的单一模式,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
七、继续放活科技人员政策,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
1、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和城镇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
2、对科技人员的流动可采取有组织的选派,也可以采取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方式进行,对科技人员流动的政策,可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做好推荐选派科技副县长、副乡(镇)长工作。首先做好贫困县、乡(镇)科技副县长、副乡(镇)长和科技示范乡(镇)的科技副乡(镇)长的选派工作。他们可以享受当地出差补贴待遇,这笔费用由所在县、乡(镇)人民政府列支。
八、积极探索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的综合改革
1、要积极探索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的综合改革,逐步实行用人单位有权聘用和辞退科技人员、科技人员有权应聘和辞职的双向选择用人就业制度。由省人事局、省科干局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全面展开。
2、必须充分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培养选拔科技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工人技师职务制度。在乡镇企业中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也应通过试点逐步展开。
3、要发展各种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为人才、技术的竞争创造广泛的机遇;同时,各级政府要注意培养大批的懂业务、善管理的企事业家,教育他们遵守法纪,指导他们参加各种经济技术活动,使他们有取得经验和锻炼成长的机会。
九、依靠技术进步改革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
1、要把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率、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产品创汇率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企业的技术进步程度要同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直接挂钩,并以税收杠杆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2、为加强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实行单项承包,也可以实行开发、试制、生产、销售一条龙承包。厂办科研机构也应实行所长任期目标承包责任制,允许独立核算,鼓励承包,厂办科研机构在完成本厂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任务,其技术性收入的税收办法应进一步放宽。
3、要重视解决部分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奖金、福利待遇上偏低的状况,应通过放宽放活管理,实行承包责任制,鼓励他们通过多作贡献,增加收入的途径加以解决。
十、逐步改革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
1、改革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各种所有制、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推广、经营服务实体,以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2、要逐步把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组办成事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并向经济实体过渡。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和经营与技术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从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培训、

推广等工作。 3、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和加强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多种形式的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所有制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或经济实体。
4、强化农村普及教育,扫除青壮年中文盲、半文盲,办好农业技术学校,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积极为农村培养本地人才,使青年农民尽快掌握一、二门实用技术。
十一、动员和组织科技界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1、全省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发展外向型经济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发展外向型经济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的轨道上来,动员和组织科技界面向国际市场,积极参加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为发展外向型经济作出贡献。
2、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为发展外向型经济作贡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不失时机地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奋斗目标。由于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省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多样性。当前,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在发展乡镇企业、加强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建立新兴技术及
高技术产业等三个不同层次上发挥优势,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3、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立即投入实施我省到一九九○年建立起一百个具有创汇能力的科技示范乡(镇);实施一百项以创汇农业和外向型乡镇企业为重点的有影响的“星火计划”项目;组织力量进入出口创汇企业,发展一百个以创汇为主的科研生产联合
体的“三百计划”中去。
4、各科研院(所)要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开展“一所一品、一所一体”活动。到一九九○年每个研究所要为企业开发一个以上出口创汇产品,每个研究所都要与出口创汇企业或乡镇建立一个技工贸或技农贸相结合的创汇经济实体。
5、省科干局会同各地(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每年要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一千名科技人员会同企业的科技人员实施我省“双千”计划,即到一九九○年做好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一千项开发一千种可供出口创汇的工农业新产品。
6、组织和动员科技人员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的流动方式,可按闽委[1987]18号文件执行。同时,我们欢迎国务院各部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三线军工院所和企业等单位来我省办企业、办分所,发展外向型经济,使更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7、扩大科研机构外事自主权,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以技术出口带动产品、劳务出口。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科研机构以一九八七年的出口创汇额为基数,从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的新增部分和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出
口创汇分得的出口创汇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发展基金,自主使用。有些出口创汇能力较强的科研机构,经省科委、省外经贸委批准,其技术、产品、劳务可直接出口,以扩大科研机构出口创汇能力,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向多功能、全方位发展。
8、为了总结我省科技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的经验,表彰为发展外向型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订。
十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服务
1、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民族兴衰的头等大事,各级政府都必须十分重视科技工作,按闽委[1987]18号文的规定逐项检查落实,使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各级财政、金融、税收、工商、劳动、人事、计划、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都要研究和制定支持科技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为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科技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各级科委要管好用好各种经费,科技三项经费、科研事业费、科研基本建设投资等各种科技经费的管理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建立基金、匹配投资、贴息贷款等拨款方式,采用招标、合同、承包等形式,保证科技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提高科技投资效益。
4、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同金融部门联合创办科技信贷和创立投资机构,贷款利率要给予优惠,以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
5、对削减事业费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其内部设有为全省同行业服务的情报、检测、质量监督等服务机构,可把返回事业费的比例提高,最高不得超过50%,具体的由省科委根据情况予以审批。以解决这些机构的经费开支,确保这些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为全省同行业服务机
构的开发研究机构,返回事业费的比例均按30%返回,但可直接返回科研机构,这样既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又能确保这笔经费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
十三、各地(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



1988年9月19日

关于建立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建立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正式建立。同时撤销“天津市经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外经局一套机构,两个名称。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外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劳务、开展技术合作以及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济援助项目。
附:《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建条例》

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建条例
为适应对外工作的发展,广泛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收创外汇,积累资金,特组建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第一条 性质和任务
一、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综合性国营企业。
二、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外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劳务、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及东欧国家开展生产技术合作以及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援项目。

第二条 业 务 范 围
三、按照两国协议,公司根据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进出平衡的原则,开展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以及其他东欧各国之间的生产技术合作。
四、公司按照两国协议或以民间贸易形式对外承包工程,也可以同海外侨商、外商或我国各对外公司合作承包工程。承包内容包括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安装全过程的民用或工业建筑、公路、桥梁、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业服务、市政建设工程等项目,或部分、分项工程。还可以对
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派遣研修生、为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招聘工作人员)。
五、公司以投资包干的方式承包贷款(或无偿)经援项目。
六、公司对外开展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义务和责任
七、公司按照承担的任务和对外签订的合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要重合同、守信用、提高国际声誉。
八、完成国家规定的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利润指标。
九、公司收入的外汇向银行结算时,按国家规定的外汇结算价格结汇。外汇使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十、贯彻国家对外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权 限
十一、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经贸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公司有权对外签订合同,达成协议后,上报经贸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二、公司可以使用留成的外汇在国外引进必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技术合作出口创汇要用于引进支出,以保持进出平衡。
十三、公司有权确定本公司内处级和工程师以下人员的出国或调回,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 经 营 管 理
十四、公司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抓好技术业务培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经营管理。
十五、公司的资金和外汇由市拨给或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贷款。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期交纳利息,归还本金。公司所需外汇,由市地方外汇解决,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单立帐户,以便结算。
十六、公司承包各项工程项目和承包其他对外业务,无论对内对外,都严格实行合同制。
十七、公司与分包单位(或承办单位)对承包工程(包括提供技术劳务)所得的纯利润和外汇留成的分配,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公司对外承包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纳入市物资供应计划渠道。如国内不能按时、按质、按品种供应时,公司有权在国际市场采购或委托我外贸机构转口。我外贸机构对转口物资只收取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手续费。
十九、国内物资的采购、仓储和运输等工作,由公司组织实施对外合同项目的单位负责。口岸仓储、转运和外运业务,公司委托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所属口岸分公司代办,并按规定支付储运和手续费。
二十、公司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援项目时,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同罗、南以及其他东欧各国开展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按国务院批准的〔80〕外经请示一字第029号《关于中罗、中南生产技术合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有关进出口产品的许可证,应根据〔80〕外经请示一字第029号文规定:凡批准的合作项目即视为已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可凭经贸部委托有关进出口公司填写的进出口报关单放行;以及〔80〕外经请示四字第030号文规定:公司为履行合同需进出我口岸的物资,
海关凭有关公司根据合同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不另行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 组 织 体 制
二十三、公司成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在董事会下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至三人。根据需要,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公司内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二十四、公司对外统一用公司的名义,对内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方式,由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 导 关 系
二十五、公司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凡涉外的方针政策,原则协议和有关制度及各对外承包公司间的业务协调等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
二十六、公司对外开展的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和劳务以及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的生产技术合作业务,由经贸部归口管理并接受经贸部的业务指导。
二十七、公司的所有报表,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同时,均抄报经贸部。
二十八、公司在国外的机构人员(包括与各国合营公司的我方人员),政治上受我驻外使(领)馆领导,业务和技术上由国内有关部门领导。但所有重大问题都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请示报告。



198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