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5:18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
现将《市长热线工作规则》印发拾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市长热线工作规则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市长热线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使市长热线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宗旨
第一条 市长热线是政府部门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社会的“窗口”,是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载体。其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发展大局,代表市政府领导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投诉、建议受理等服务,努力把市长热线电话办成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第二条 市长热线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充分利用市长热线电话这种工作形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群众的利益落实好、维护好、发展好,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办群众之所需,加强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我市“实施二次创业、打造经济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和网络建设
第三条 市长热线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抓,建立独立的工作机构,对外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设立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机构,形成全市热线网络组织体系。各网络单位的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机构一般设在办公室,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办公室主任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办理任务,若人员变动或调整,应及时予以补充,并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备案。为满足基本工作需要,应配置计算机、电话、传真等设备,实现与市长热线办公室电子化系统平台的及时有效联通。
第五条 市长热线网络体系由三级网络组成。一级网络单位即市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受理市民投诉、咨询,向二级网络单位下达指令,进行检查、催办、回访等。对于一般信息,由工作人员直接与市民沟通,予以处理。对于需进一步处理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将信息传至相关二级网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由相应单位落实解决,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至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反映人。二级网络单位即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重点企业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咨询,安排专门抢修、维护和服务工作人员,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处理后的情况反馈至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反映人。三级网络单位即二级网络单位下属部门或快速反应队伍,接受二级网络单位下达的指令,负责完成行政执法、设施维修、抢修抢险及其他任务,保证交办事项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理,事件处置完毕后,向二级网络单位反馈处理情况。根据我市实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单位、乡镇(办事处)可以作为三级网络单位。
三、受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长热线代表市政府领导直接受理平顶山市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受理范围包括:
(一)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社会治安、电力供应、食品卫生、医疗保健、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优抚等直接关系生活方面问题的投诉和反映;
(二)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农村经济、经济发展环境、国企改革、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三)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教育、科技、文化、民族宗教、计生、广播电视、交通出行、通讯设施建设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问题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四)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垂直部门工作职责、政策规定、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咨询;
(五)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的批评、意见或投诉反映。
凡属于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向上级反映的问题,按照正常工作渠道办理:对党委、人大、部队、司法机关工作中的建议、意见,说服来电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渠道解决的经济、民事、行政纠纷或者争议,说服来电人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交由信访部门处理,原则上不接待群众来访。
第七条 市长热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授权:
(一)市长热线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群众通过热线直接向市政府反映问题的记录、分类、交办、转办、督查、归档工作,
2.负责市政府领导市长热线批示件的转办、催办、检查、报告工作+
3.负责市长热线网络系统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检查、落实工作;
4.负责对各网络单位市长热线工作及部门为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总结、奖惩,并对各网络单位作风评议、班子考核、评先评优等提出参考意见:
5.负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分析、汇报、反馈工作,及时编发《市长热线通报》、《市长热线动态》,为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6.认真处理好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二)工作授权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和考虑到工作特殊性,赋予市长热线办公室以下职权:
1.确定处理问题的承办单位,签发交办工作单,规定办理期限;
2.督促、检查、了解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对各网络单位报送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重办,
4.调阅承办单位与转办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
5.责成承办单位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6.经领导批准或委托,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没有落实的问题,
7.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对亟待解决的问题,通知有关部门边处理边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可直接通知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尽量把损失或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8。对·工作不负责任、应付塞责,对交办事项推诿拖拉、不及时反馈,经多次催办仍无效的单位,可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损害政府声誉的,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市长热线二级网络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转办事项的落实、反馈工作;
(二)负责处理社会各界群众直接反映到本地本部门且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三)负责完成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反馈工作;
(四)负责对市长热线三级网络单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
(五)直接调查、协调处理群众反映大、影响面大、处理难度大的问题;
(六)负责本地本部门热线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总结考核、材料整理和定期汇报;
(七)认真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群众需求和市长热线工作需要,市长热线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二级网络单位。市长热线三级网络单位职责任务由相关二级网络单位界定。
第九条 为提高市长热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市长热线办公室依托互联网络,借助于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有针对性的开发应用软件,连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建设运行电子化系统平台.该平台将适时开通市长热线网站和短信息平台,建立网上受理答复系统和短信息受理答复通道。
各网络单位根据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要做到人员、设备、制度“三落实”。
(一)配备保证市长热线工作运行所必须的工作人员,有一定数量的三级网络服务人员.
(二)配置热线工作专用计算机,实现与互联网联通,联接市长热线电子化系统平台,确保承办市长热线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创造条件,与所属三级网络单位联网,实现接收、处理、再交办、反馈功能。根据工作需要,配固定电话、传真;车辆等其它必需的物资、设备。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四、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长热线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始终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做到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尊重事实、客观公正、讲求实效、取信于民。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辖区、部门和单位职责下管一级,对上一级部门交办的事情不得推诿、拖拉、扯皮或矛盾上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上一级部门确定一个单位牵头办理,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协调解决。
(三)坚持高效务实、办快办好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树立“件件无小事”的思想,争取以最短时间、最快的速度、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
(四)坚持依法依规处理问题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理顺情绪,求得群众的理解。
(五)坚持保密的原则。在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能向社会公开的坚决不说,凡对解决群众问题不利或无关的话坚决不讲。另一方面要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负责,反映人要求工作单位或姓名保密的,一定要尊重反映人的意愿,避免产生副作用。特别对揭发、控告贪污腐败、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类问题,原则上劝说反映问题的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同时更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第十一条 市长热线电话基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工作人员必须在铃响两声之内接听,使用文明用语,问清详细情况,并做好记录准每。
(二)登记.工作人员要按照电子化系统的录入要求填写每一项内容,记录力求简明扼要、表意准确、文字通顺。对内容较为复杂的,可请来电人传真或寄送补充书面材料.
(三)交办。
1.来电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当时答复处理,并简明记录答复处理情况。
2.凡当时无法处理的,按照属地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签发到相关单位,并督促检查事件办理情况。
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市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长时间未解决的事件,实行现场督办制,由市长热线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同时派人现场督促、指挥、协调处理。
4.领导批示交办。对反映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群众比较关心的重大问题,或已经交办但承办单位未及时认真办理造成重复反映的问题,及时制《呈批表》,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领导批示后,以《市长热线督办通知》形式编号转有关单位办理。
(四)反馈。群众反映事项办结、二级网络承办单位审核后,在向反映人反馈的同时向市长热线办公室反馈。若反馈结果不真实,或无实质性办理结果,市长热线办公室将就该事项发回该单位重新办理,办理单位必须认真扎实办理,并再次向反映人和市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进行反馈。对领导批示事项,需报送正式书面反馈结果。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五)回访。市长热线受理事项办结后?全部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主要包括:问题是否解决,对服务是否满意,有何意见和建议等,并做好详细记录。对回访中发现办理结果不实的事项,再交办相关单位重新办理。
(六)综合归档。对已办结事项进行统计分类后,存入数据库。根据资料情况分别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呈批件、群众来信、领导批示、《市长热线通报》、《市长热线动态》、《市长热线督办通知》要按时间顺序编号立卷存档。对领导讲话、汇报等其他文字材料要另立卷归档。
(七)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以电子邮件、短信息、网络、传真形式反映的意见或建议,按照市长热线电子化系统功能设置进行审核处理后,纳入来电业务程序进行处理。对市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的补充信息,要认真了解情况,对反映问题摘要登记,并做好转办、督办和协调处理工作.
五、事项办理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市长热线受理事项一般分咨询、求助、投诉和建议等。
(一)咨询类事项。指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政策规定、执法依据等内容的咨询,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相关情况的查询.政策明确规定的,当即给予解答,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答复的,使用三方通话功能由网络单位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与咨询人约定联系方式和时间,24小时之内给予答复,咨询人需要书面回答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拒绝答复,但要向咨询人解释清楚。
(二)求助类事项。指个人或组织合法利益、权利乃至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威胁,请求帮助的事项。接报紧急类求助,被指派工作人员须立即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情况下必须于30分钟内(中心城区)到达现场,并于24小时内处理完毕:因条件限制不能完成的,各网络单位务必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将原因及预期办结时间以反馈形式报告市长热线办公室,同时向群众解释清楚: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项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接
报一般求助事项,3日内办结反馈。
(三)投诉类事项。指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政府工作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的反映。需核实情况组织专门调查的,5个工作日内调处办结。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适用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需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将进度及预期办结时间以反馈形式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同时向群众解释清楚。
(四)建议类事项。指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需认真记录、分类、归纳、整理,利用报告、简报、通报等形式予以编发,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各类事项办结后,二级网络单位必须在向反映人反馈结果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长热线办公室,市长热线办公室于当日将结果反馈给反映人。对情况复杂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市长热线办公室将根据二级网络单位报告的预期办结时间,把事项的继续处理纳入新的工作程序,对该事项的办理进行跟踪落实,直至完全办结。
六、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市长热线工作制度包括值班制度、责任制度、反馈制度、现场办公制度、通报制度、报告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
(一)值班制度。市长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准时上岗,做到文明、热情、诚恳、耐心,记录清楚详实,解答恰当。
(二)责任制度。各网络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三)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现场办公制度。落实现场督办制。对于需领导协调、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疑难事件,有关网络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市长热线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有关人员现场办公,及时予以解决。
(五)通报制度。市长热线办公室将每月通报市长热线工作运行情况。
(六)报告制度。各二级网络单位每月要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时向市长热线办公室报告。市长热线办公室将情况汇总登记,作为年中及年终目标考核重要参考依据,并利用《市长热线通报》对各网络单位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对报告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市长热线动态》形式刊发。各网络单位要积极向《市长热线动态》投稿。
(七)例会制度。定期召集由市长热线网络单位参加的例会,听取网络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综合分析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策。每季度召开一次网络单位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
(八)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九)舆论监督制度。市长热线办公室将逐步与行风评议员、各新闻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网络单位要自觉接受行风评议和新闻舆论监督,不断提高热线工作水平。
七、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长热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采取百分制办法考核,依据得分次序评出优胜、达标、未达标单位。考核评比由市长热线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通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市长热线工作会
议,对积极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且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领导不重视,行动不积极,措施跟不上,工作落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并带来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其它
第十六条 各网络单位耍积极为市长热线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在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电脑、电话配备、资料订阅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介绍市长热线工作情况,宣传解释有关政策,答复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对各网络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热线网络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政办[2000]62号文自行作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投资、集体投资以及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大规模修缮等各类建设工程,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进行封锁或者垄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限和总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各部门和国家直属单位、军队直属单位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保密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行署,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在宁以及自治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并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五)项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或者工程监理等中介组织代理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工程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资信证明;
(五)已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和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取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方法包括: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组织(以下简称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二个以上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可以选择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行议标,但必须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招标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批;
(二)组织编制标底文件;
(三)成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批;
(四)发出招标广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并就招标文件予以答疑;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办理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准,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
一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作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者修正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
第十四条 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建设工程,其分项预算定额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提供给标底编制单位。不能及时制定的,可以由标底编制单位先预估价,待预算定额制定后,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议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其承包价格、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其他发包条件,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有权持相应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申请投票;有权在竞争报价中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 凡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单项造价、工程总价;
(三)工程质量标准;
(四)施工方案;
(五)对招标文件主要条款的确认。
对建设工程设计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密封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者做出附加说明,其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应当在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开标。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以及受聘的有关部门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应当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施工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实绩、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五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并缴纳招标投标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招标投标服务费标准为建设工程施工中标价的1.1‰。其中招标单位缴纳0.5‰,中标单位缴纳0.6‰。具体收费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单位可以按照专业或者分部、分项原则,经招标单位同意,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职责,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一)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招标并擅自开工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招标单位隐瞒建设工程项目真实情况招标的,给予警告,终止招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擅自启封和修改投标书,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投票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给予警告,责令退出投标。
(五)建设工程施工定标后,责任单位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宣布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另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需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与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