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
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5]2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2005]26号)关于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的精神,结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的基础工作,各地房地产(房改)、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深入扎实地做好调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民政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调查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市、县应成立由房地产(房改)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调查、统计、分析及建档工作。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分工、调查程序及工作进度,保证调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切实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使调查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及调查方法。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使最低收入家庭了解调查目的及相关政策,理解和支持调查工作。
四、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调查人员要把好登记关,要认真查勘低保家庭房屋现状,审核相关产权、租赁材料。街道办事处要把好审核关,对调查表要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市、县房地产局要把好统计关,注重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电子化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省、自治区建设厅和民政厅要把好验收关,通过抽查等方式,确保调查质量。
五、规范调查内容。建设部、民政部制定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可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www.realestate.gov.cn)下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所涉及的内容是必填的内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调查内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供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参考。
六、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及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建设部、民政部备案。建设部、民政部将对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
2.《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及填表说明
3.《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
一、调查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调查范围
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主要指标
1、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
2、低保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三)调查方式
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准备
1、制定方案。根据低保家庭户数及工作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分工及职责、调查人员组成及相关纪律,并确定调查时点、调查流程及目标要求。
2、动员培训。调查前,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讲解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的填写要求,了解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
3、做好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低保家庭进行耐心的政策讲解,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争取低保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二)入户调查。各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房地产(房改)部门对辖区内的低保家庭进行逐户调查,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三)审核校验。街道办事处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要认真审核,确保调查表不遗不漏,准确无误。街道办事处在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后,送市、县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统计汇总。
(四)汇总分析。房地产(房改)部门负责对调查表要进行认真统计、汇总及分析,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住房需求情况。
(五)数据上报。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要将统计汇总情况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厅。
(六)建立档案。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对象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年度复核等有关情况。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的年度审核结果,适时更新。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
1.户主姓名: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户主。
2.工作单位:指低保家庭户主的工作单位。
3.联系电话:指低保家庭的联系电话。
4.低保家庭人数: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人数。
5.户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6.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7.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住房情况
1. 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多处房屋需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2. 居住情况:
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政府或单位的公有住房:与政府或单位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单位或政府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租赁补贴房屋:指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房屋: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屋;
借住房屋:指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3.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4.房屋面积:指供低保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类型、面积为准,对应填写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面积:按低保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面积。
三、享受廉租房保障情况
1.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指各地政府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制定的本地区廉租住房相应政策,被调查家庭享受该政策的情况。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指建设部120号令规定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市劳动局 等
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市劳动局 市物资局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各工业主管总公司、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总公司、地铁总公司、物资局、文化局、公用局、煤炭总公司,财政各分局,区县经委、财政局、劳动局、物资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17号《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财政部(86)财会字第15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范围,可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几种生产耗用中紧缺的、用量大的原材料、燃料(包括电力、蒸气)实行节约奖励。具体品种不限于《试行办法》列举的二十一种(类)。
二、考核计算原材料、燃料节约额,一律以“前三年滚动平均单位实际消耗量”为依据,本年单位实际消耗量低于“前三年滚动平均单位实际消耗量”的部分为节约量。节约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原材料、燃料调拨价格计算。
三、节约原材料、燃料的奖金率,根据使用的原材料、燃料价格的高低和降低消耗的难易程度,以及是否达到厂内历史先进水平确定。
四、审批程序。试行节约奖每年申报一次,由企业于第一季度前(一九八六年于第二季度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报“国营企业试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申请表”(附表一)。市属企业一式八份,报主管总公司签署意见后送主管财政分局审批。财政分局批准
后,退主管总公司(局)二份,送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局、市物资局、市税务局各一份备查,自留一份。区、县属企业一式八份,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财政局审批。区、县财政局批准后,退主管部门二份,送同级经委、劳动、物资、税务部门各一份,报市财政局一份,自
留一份。
五、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计算和发放,节约奖按年度计算考核。季度预提年终结算,季度末累计单位消耗量与核定的“前三年滚动平均单位实际消耗量”的差额为本季的节约量,按调拨价和批准的奖金率计算节约奖的60%预提发放。
六、年度终了后,经批准试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办法的企业。应按照附表二“国营企业试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结算表”的要求。填写节约奖的有关资料,报财政分局或区、县财政局备查。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应将“结算表”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查。
七、试行节约奖的企业应根据《试行办法》和本补充规定制定本企业具体的节约奖发放办法,并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关于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已在《规定》中明确,现对我市工业企业基层会计报表如何反映作如下补充:
(一)“利润表(附表)”(会工表2-1)第47行“(2)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节约奖”项目,改为“已发放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二)“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会工表4)成本项目中“工资”项目下增设“提取的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反映按规定提取计入成本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三)“生产费用表”见本市工业企业会计报表会工表6。
九、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六年起执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物资局一九八四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市、区、县国营企业试行原材料节约奖的通知》和一九八五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市、区、县国营企业试行原材料节约奖办法的补充通知》即行废止。
198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