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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50:31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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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




  三、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对涉及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复验。




  八、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竣工资料。




  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项修改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测量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已经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两层。




  个人住宅经鉴定为危房,其改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相邻关系无法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政府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办理建设手续。




  十一、删除第四十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城镇居民个人住宅改、扩建,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原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对个人住宅实施拆迁,原住户申请改、扩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但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满两年且个人住宅系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改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直接办理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将房屋拆迁公告书面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十五、删除第四十三条。




十六、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正负零复验不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十七、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证照或手续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十八、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8 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




(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第九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方案公示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使城市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要求专业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编制各类专业规划。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未随同总体规划审批的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随规划一并报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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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的通知
1993年8月13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推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为争办2000年奥运会做贡献,北京市教育局把文明礼貌教育作为道德品质教育的突破口,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在全市中小学广泛开展了“面向未来,争当礼仪标兵”的教育活动,收到了较好效果。现将《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和《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予以转发,供各地参考。
附件:一、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
二、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

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北京市教育局政教处)
北京市教育局1993年春季开学之际,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了贯彻《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以下简称《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教育的活动。一个学期过去了,这项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学礼仪、用礼仪、讲文明、懂礼貌的风气正在中小学校内形成,并开始影响到社会和家庭,推动了学校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促进了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文明礼貌教育,势在必行
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新时期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的重要保证。几年来,北京市教育局从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素质要求出发,十分重视对中小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1989年,在全市中小学深入贯彻国家教委《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改观、三突破”的达标目标。即:中小学校校容校貌要改观,中小学生在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方面要有突破性进展。到1991年,全市中小学生在贯彻日常行为规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有一定成绩。如何从北京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中小学生乃至社会上存在的“中小学生不会鞠躬、礼仪小姐不会微笑、领导不会握手”等问题,北京市教育局提出,要把中小学生文明礼貌教育作为道德品质教育的突破口,根据中小学生的认识水平、接受能力、实际问题,选取了最基础、最频繁出现的礼仪十条内容,制定了《礼仪常规》,在全面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中小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
二、措施得力,造成声势
北京市教育局在贯彻《礼仪常规》教育工作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抓好《礼仪常规》的宣传教育,务使广大中小学校干部、教师、学生明确意义,领会精神实质。为此,市教育局统一印制了《礼仪常规》卡片,中小学生人手一份,编辑了《礼仪常规》教育指导书,为中小学教师学习提供资料,摄制了《礼仪常规》录像带,为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规范化的示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也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学习宣传《礼仪常规》。如有的远郊县,充分利用县广播站、县电视台播放《礼仪常规》讲话录像,使全社会都来了解《礼仪常规》内容,了解文明礼貌教育的意义要求,求得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支持和监督。
为使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校校开好三个会:全校教职工会、全校学生会、家长会,校领导讲文明礼貌教育的意义要求,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协调、相促进的教育合力。北京20中学校长自己率先学习《礼仪规范》,然后为全校师生讲解。校长的率先垂范,带动了全校文明礼貌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抓好训练,养成习惯。《礼仪常规》的学习,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应从最简单的坐立行、语言、体态语言等方面反复训练,养成习惯。市教育局提出了一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二要坚持反复实践的原则,三要坚持全员整体性原则,四要坚持教师率先垂范原则。为推动礼仪教育活动深入,北京市教育局1993年6月在全市开展了礼仪知识竞赛活动。全市百万以上中小学生认真学习了市教育局统一编写的“礼仪专刊”材料,在竞赛活动中,全市各中小学校都组织了主题班队会,组织了社会实践等活动,使全市文明礼貌教育工作开展的扎扎实实。
(三)抓好检查评比。许多中小学校将文明礼貌教育纳入学生品德考核系列中,纳入教师师德规范的评估中,纳入市局提出的德育督导检查中,一些中小学校开展了争当“十佳礼仪小标兵”活动。北京市教育局决定在1993年年底表彰文明礼貌教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效果明显,持之以恒
自本学期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文明礼貌教育活动以来,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广大师生积极响应,使这项教育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以往的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教育效果。目前全市中小学生95%以上会讲《礼仪常规》条文。礼仪常规教育促进了中小学校的校风、学风、教风的建设。
如北京复外一小,在校园环境建设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由于开展了文明礼貌教育,全校广大师生的文明礼仪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学校基本消灭了打架斗殴现象,不文明语言明显减少。学校深化礼仪教育,使:①师生关系和谐,尊师爱生风气已形成;②学生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集体主义感增强了;③教师和家长更加互相理解;④家长与学生关系更加亲密了。
再如北京75中学,把礼仪教育编成教材,深入到课堂教学中,开办礼仪知识讲座,教师既讲知识,又示范表演,使学生懂得了如何做才是真正的美。经过礼仪教育和训练,学校、社会、家长都反映,学生变得懂事了,变得知书达理了。学生见到老师都能鞠躬问好,文明礼貌语言增多了,学校的校容、校风、校纪有了很大变化。
工作中体会到,文明礼貌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为此,必须做到四个结合,即与《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学校教学相结合;与优化育人环境相结合;与落实师德规范相结合。深化文明礼貌教育,必须在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具体指导,在激发兴趣的基础上强化训练,在纪律约束的基础上,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评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作为跨世纪一代的中小学生从小养成文明礼貌好习惯,必将终生受益。也将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未来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北京市这方面的教育仅仅是开始,时间不长,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克服形式主义现象,脚踏实地的把青少年文明礼貌教育推向新的高度,使这项教育活动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

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北京市教育局1992年12月制定)
一、参加升国旗仪式,衣着整洁,脱帽肃立,行队礼或注目礼;唱国歌严肃、准确、声音洪亮。
二、着装得体,坐正立直,行走稳健,谈吐举止文明。
三、使用好礼貌用语:请、您、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
四、使用好体态语言:微笑、鞠躬、握手、招手、鼓掌、右行礼让、回答问题起立。
五、进校第一次见到老师,鞠躬问好;上下课,起立向老师行注目礼;课上,发言先举手;课余,进老师办公室或居室,喊报告或轻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离校与老师、同学道别。
六、家中吃饭请长辈先就座;离家或归家与家长打招呼。
七、对待客人或外宾,主动问候,微笑致意,起立欢迎,招手送别。
八、对待老、幼、妇、残和军人,行走让路,乘车让座,购物让先,尊重帮助残疾人。
九、递送或接受物品起立并用双手。
十、参加集会守时肃静,大会发言先向师长和听众致礼,发言结束道谢,观看演出、比赛,适时适度鼓掌致意。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6〕第6号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6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