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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23:33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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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为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制定了《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为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要求,全国“三支一扶”计划领导小组就2007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内容



在2006年工作基础上,2007年全国共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



二、招募计划



4月20日前,全国“三支一扶”计划领导小组根据各省(区、市)2007年基层需求情况,研究确定2007年全国“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计划。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下达的计划,面向社会公布招募岗位和数量。



4月30日前,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制定本省(区、市)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进行工作部署,并分阶段实施。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三、宣传动员



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贯彻落实 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根据本地的具体工作部署和安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发布招募信息,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并公布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地址、报名电话,确保毕业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要动员高校充分利用广播台、校园网、公告栏等途径在校内广泛发布招募信息,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四、招募及培训上岗



(一)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考核或考试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



(二)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网络报名等方式。在专业上以农村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经济类为重点。要突出对较高学历毕业生的招募,在招募的毕业生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要占一定的比例。



(三)体检要严格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制定的标准(见附件一),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体检过程中,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体检质量。



(四)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对体检合格的毕业生进行审核后确定人选,同时组织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将确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登记表可以从人事部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www.chrm.gov.cn)下载。



(五)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等。



(六)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招募、培训、上岗的时间进度。全年招募工作应在2007年10月底前结束。



五、服务管理



(一)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 “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规定,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随时掌握动态信息,作为发放生活补贴的依据。



(二)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要在每个接受“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协助县团委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三)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第一年须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就业见习。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见习医院。见习期满,由当地卫生部门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应要求“三支一扶”大学生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并明确在服务期间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再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五)参加“三支一扶”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户口应统一由学校迁转到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指定的有关机构,或根据本人意愿迁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服务期满后,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大学生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党费、团费。



六、考核评估



(一)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考核。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2006年度“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主要针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其中对于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在团委工作岗位上的表现情况要进行专门考核。



(二)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在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2006年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年度总体绩效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



七、经费保障



各地要切实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的各项生活、交通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各项费用以及各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经费问题,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各地人事、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省级“三支一扶”工作主管部门每年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八、组织领导



“三支一扶”计划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各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地人事部门在“三支一扶”计划领导和工作机构中要发挥牵头作用,要及时向省(区、市)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更多支持。要加强协调,与“三支一扶”计划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合作,会同教育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宣传动员和组织招募工作;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地方财政的经费支持,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经费预算,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加强与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各部门对本系统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协助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要加强调研和指导,制定好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及时了解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映沟通,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一: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留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均不能参加: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除上述病例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能否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由各省“三支一扶”办研究确定。



附件二: 表样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



学校所在省(区、市): 学校名称: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学 历

院(系)

专 业


入学前户

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家庭通信地址及电话


服务意向
□ 教育 □ 农技 □ 卫生

□ 扶贫 □ 青年工作 (限选一项)

是否服从分配 □ 服从 □不服从

服务去向

(服务地、服务单位)


服务期限
□ 2年 □ 3年

个人简历


大学期间

奖励和处分


本人承诺


1、本人自愿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保证本人相关信息真实。

2、本人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报到,并服从岗位分配,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服务期间,本人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4、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院系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可复制 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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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1年1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继续有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001中央广播事业局、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关于颁发《划分大中城市无线电发信区域和选择电台场地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59)广科字第1250号
002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术字(81)681号
003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
广发术字(82)417号
004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
广发术字(83)977号
005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管理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6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维护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7农村有线广播技术安全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8农村有线广播站内设备技术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09农村有线广播用户设备技术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0农村有线广播线路传输质量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1农村有线广播线路建筑质量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2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5)61号
013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5)61号
01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铁路电氧化影响有线广播乡以下邮电通信线路及设施的防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术字(86)618号
015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
广发技字(88)237号
01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发术字(88)781号
01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广发术字(88)781号
018广播电视部关于市、县建立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
广发地字(84)224号
019广播电视部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
广发地字(85)925号
020广播电视部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发地字(85)962号
02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地字(90)817号
022广播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录字(83)54号
023广播电视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
广发录字(83)244号
024广播电视部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83)435号
025广播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4)146号
026广播电视部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
广发录字(84)600号
027广播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广发录字(85)385号
028广播电视部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
广发录字(86)20号
029广播电影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7号
03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6)271号
0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46号
032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57号
03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99号
03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发录字(86)738号
03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发录字(86)738号
036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
广发录字(86)802号
037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7)103号
038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广发录字(87)613号
03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
广发录字(87)776号
0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87)815号
041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发录字(87)853号
042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发录字(87)960号
04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05号
04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81号
04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
广发录字(88)421号
046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
广发录字(88)770号
047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管理办法》禁止旅游饭店接收外国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
广发办字(88)904号
048广播电影电视部、司法部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014号
04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部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89)88号
05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
广发录字(89)183号
051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广发录字(89)821号
052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广发办字(89)912号
053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补充规定
广发录字(90)520号
05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90)650号
055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90)727号
056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90)773号
057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发政字(89)150号
058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广发外字(84)312号
05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发外字(86)490号
060印发《关于广播电视地方外事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外字(88)905号
06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制片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外字(89)190号
62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外字(90)570号
063印发《关于对台湾影视交流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编字(88)802号
064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发编字(89)226号
065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
(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
066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
(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
067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
(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
068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
(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
069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
(63)文计光字707号
070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3)文干夏字1369号
071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
文化部 1979.8.22.
072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
文化部 1979.8.22.
073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
文化部、财政部1979.11.15.
074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
文化部 1979.12.15.
075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
文化部、财政部1979.11.6.
076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纪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节录)
文化部 1980.4.
077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
文电字(82)529号
07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
文化部 1983.12.9.
079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
文化部 1984.2.20.
080流动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1固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2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
文化部 1984.2.20.
083电影放映设备的保养与检修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4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的规定
文化部 1984.2.20.
085影片拷贝使用技术管理办法
文化部 1984.2.20.
086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
文化部 1984.6.20.
087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
文化部 1984.8.14.
088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化部 1984.9.20.
089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1985.7.3.
090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1985.6.19.
091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7.6.
092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
广发影字(86)351号
093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86)975号
094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发影字(86)1042号
095关于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等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广发影字(86)1074号
096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影企、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87)387号
09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
广发影字(87)493号
098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
广发影字(87)772号
099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广发影字(87)800号
100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
广发影字(87)820号
101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
广发影字(87)820号
102关于印发《关于内地电影机构与香港领都机构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影字(88)145号
10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
广发影字(88)289号
104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广发影字(89)184号
105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
广发影字(89)201号
106关于做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89)325号
10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
广发影字(89)349号
10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
广发影字(89)351号
10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
广发影字(89)425号
110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走私影片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广发影字(89)788号
111关于转发中影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89)824号
112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规定的通知
广发影字(90)670号
11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广发影字(90)834号
114广播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广发干字(83)784号
115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干字(84)286号
116广播电视部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
广发干字(84)330号
117广播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暂行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广发干字(84)615号
118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广发干字(85)268号
11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6)921号
12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安徽等六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7)605号
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青海、甘肃、宁夏、新疆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7)854号
12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山东等七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8)007号
12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东等八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8)553号
12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
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发保字(87)366号
12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公级暂行标准》的通知
广发计字(86)785号
126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7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7)261号
130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计字(87)915号
131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8)820号
13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8)928号
133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广发计字(90)349号
134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发监字(90)824号
二、自行失效和已废止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围性文件
001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4)1009号
002广播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4)1009号
003关于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补充通知
广发术字(85)66号
00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政字(86)210号
00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发政字(86)217号
006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暂行规定
广发计字(86)839号
007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文化部1951.5.9.
008关于影片审查分工办法的几项规定
文化部1951.7.16.
009关于《颁发保护影片技术检查制度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1955.6.2.
010关于优秀新片评奖的规定
附:奖励办法草案
文化部1956.4.
011关于电影票价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1957.1.
012关于注意搜集解放前电影资料并指定专人办理定期函报的通知
文化部1958.1.25.
013关于改进军队协助拍摄影片工作的规定
文化部、国防部1958.9.27.
014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国影片厂间协作关系的通知
文化部1958.12.22.
015关于《国产黑白电影胶片的基本规格及检验方法》(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0.2.11.
016关于送审影片的规定
文化部1961.4.22.
017关于试行《国产电影胶片的基本技术规格及其验收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1961.5.19.
018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操作规程》等九项技术管理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1961.7.21.
019关于试行《电影录音技术标准》、《电影录音工艺过程》及其推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1961.12.11.
020关于对违反当前政策精神的影片停止发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9.8.
021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2.9.10.
022颁发《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暂行办法》自1963年起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12.11.
023颁发《关于各种电影剧本与影片审查的规定》(草案)自1963年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12.11.
024颁发《文化部、国家科委关于共同领导科学教育电影工作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科委1963.2.4.
025文化部颁发《关于各级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管理机构职责、任务的规定》(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3.5.25.
026关于电影制片厂相互借用演员的费用结算问题的规定
文化部1963.10.21.
027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学生专场电影交纳文化娱乐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64.7.21.
028关于科教片片租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1965.8.17.
029关于降低在农村放映电影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65.11.30.
030关于试行《改变电影发行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76.6.7.
附:1980——1990年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的行政法规
001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1981.11.13.
002国务院关于批准广播电视部制定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国发(82)154号
00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发(87)40号
004国务院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的批复
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国函(90)30号
005国务院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国函(90)9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责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三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任务是利用流行病学方法调查事故有关因素,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具体调查技术应当遵循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技术指南。



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

第四条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有序、科学循证、多方协作的原则。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

第五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机构负责制。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分级管辖原则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调查机构应当做好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物资储备,并及时更新,保障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员制度。各级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

调查员应当由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调查机构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建设提供保障。

上级调查机构负责对下级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当迅速启动调查工作。

第九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由调查机构成立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实施。调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

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调查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进入医疗机构、事故发生现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关情况和监管部门意见,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被调查者应当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员会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字。

第十一条 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

(二)统一个案调查方法,开展个案调查;
(三)采集有关标本和样品;
(四)描述发病人群、发病时间和发病地区分布特征;

(五)初步判断事故可疑致病因素、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

(六)根据调查需要,开展病例对照研究或队列研究。

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可以判定事故有关因素的,应当及时作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以下简称调查结论)。

第十二条 开展危害因素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访谈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获取就餐环境、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过程危害因素控制、生产经营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现场调查可疑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相关危害因素;

(三)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等,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

第十三条 送检标本和样品应当由调查员提供检验项目和样品相关信息,由具备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检验。标本和样品应当尽可能在采集后24小时内进行检验。

实验室应当妥善保存标本和样品,并按照规定期限留样。

第十四条 承担事故标本和样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调查组根据健康危害控制需要,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处理或向公众发出警示信息的建议。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不能满足事故调查有关要求时,应当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调查结果。



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综合分析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三方面结果,依据相关诊断原则,作出事故调查结论。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事故范围、发病人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作出调查结论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对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调查组应当结合其诊疗资料、个案调查表和相关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是否与事故相关的判定。

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根据调查组调查结论,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通知调查机构补充调查,或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调查结论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病例定义是确定被调查对象是否纳入病例的依据,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用于统计发病人数,不适用临床治疗。可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定义。

第二十二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涉及传染性疾病的,调查机构应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国境口岸内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