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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41:01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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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全国铁道团委:

  随着少先队事业的深入发展,"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建设"的工作思路被越来越多的少先队工作者所接受。特别是确定了"深化教育活动,加强基础建设,突破薄弱环节"的工作格局,少先队组织开展了以"五有十率"为内容的"达标创优"活动之后,收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得到了有效加强。实践证明,凡是注重基础建设,肯于投入,措施得力的地方,少先队工作就呈现蓬勃发展,后劲充足的好形势。几年来,全国少工委与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各地少代会的召开,建立健全省级少先队工作领导机构;推广总辅导员制度,使少先队辅导水平和辅导力量得到加强,全国70%的县设有少先队总辅导员;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进行了大面积培训,促进了基层建设。

  为适应少先队工作形势的全面发展,逐步落实关于在"团省、地、市委内要设立单独的少先队工作部门"的规定,形成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系统,使少先队基础更加完善和巩固。特提出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一、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作用

  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是同级团委领导之下的职能部门,同时又是地市少先队领导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影响着所属各区县和基层学校的少先队工作。因此,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对少先队事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前,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市还没有召开过少代会,没有比较健全的少先队工作领导部门,只分派个别干部兼管少先队工作,很难使工作有较大发展,有的还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工作环境,没有理顺与工作相适应的各种关系。这些都有碍于少先队工作的发展,应通过加强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来加以改进。

  二、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具体任务

  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要着重抓好健全机构,完善体系、争取政策、优化环境、建设队伍、完备制度的工作,形成工作机制和自身激励目标,建立健全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基础。

  1.有系统的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地少先队工作的机构,设立少工委办公室或团委少年部。暂时没有条件的要努力创造条件,先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做到专人专用。

  2.有配套的政策。上级机关为基层服务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颁发或争取党政部门制定颁政策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能为基层解决长期困扰少先队干部、阻碍少先队事业发展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地市要积极落实团中央、国家教委、全国少工委有关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规定,努力争取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少先队工作,落实辅导员责、权、利等问题的配套政策。

  3.有素质优良的工作队伍。少先队工作队伍的水平决定少先队工作的水平,要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其中包括少先队工作干部队伍、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少先队理论研究队伍、少先队培训工作队伍等,特别要在选聘,培训好工作干部和辅导员队伍上下功夫。

  4.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努力争取专项经费,要争取在财政和团、教经费中解决固定的经费比例。同时,要开发多种渠道,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帮助解决一部分经费。

  5.有巩固的阵地。要创造条件建立培训阵地、宣传阵地、教育阵地和活动阵地、供本地区少先队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学习、活动、集训、锻炼使用(如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团校、夏令营地、培训基地、少年军校等)。阵地建设要坚持"建、管、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工作效益、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

  6.有地方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活动是少先队教育的主要形式。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从本地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倡导有鲜明特色的,有较大影响的,有时代性、教育性、实践性、趣味性、自主性、针对性的生动活泼的活动,引导少先队教育的方向,推动工作的落实,促进队员的全面发展。同时,要特别重视大、中、小队经常性活动的开展,这是活跃少先队生活的标志。

  7.有较强的信息网络。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形成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把党的精神、团组织的意见传达到每一位辅导员和少先队员。要使本地及兄弟地区的工作经验、典型事迹、理论研究成果较好地得到反映和交流,做到上下畅通、左右畅通。各地市应逐步创办自己的信息载体。

  8.有在本地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典型。典型具有导向、示范、激励、警示的重要作用,抓典型是行之有效的重要的工作方法,要努力培养、善于发现、运用、树立、宣传典型。地市工作部门要在少先队工作的各个方面树立具有本地特点的榜样和旗帜,推动工作的开展。

  9.有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制度,建立必要的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制度,以及学习、调研、培训、宣传、管理等制度,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要制定本地区少先队工作发展的目标和具体实施规划,建立检查和奖惩工作机制。

  10.有较完整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少先队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变动频繁的少工干部来说,搞好档案管理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地市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上级文件、简报、有关刊物、工作资料、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活动、少先队工作的大事记等都应记载清楚。使少先队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措施和注意事项

  1.为推动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每年应检查一次所属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全国少工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地市级少先队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分类进行检查。

  2.组织建设必须实实在在地进行,不能搞大轰大嗡。各地可借鉴"五有"建设的有益做法,采取"达标创优"的方式进行。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可创造条件逐步达标。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可按照更高标准,争创优异成绩。各地也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激励措施,推动基础建设的全面发展。

  3.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条件差异很大,组织建设工作又涉及到各方面,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之事。因此,各地一定要因地、因时制宜,利用条件和契机,积极解决问题,不可一刀切,一风吹。

  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是一项周期长、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需要各地认真安排,具体指导,积极争取。各地要将本地情况做一次全面了解,根据本地实际做出规划和安排,并将情况、规划目标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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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报告制度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报告制度
建设银行



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建设银行系统发生或发现的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含未遂)情况,以利金融犯罪案件的查处和防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发生的三类案件“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情况;
(二)案件发现经过;
(三)有关方面正在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四)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我行拟采取的措施等详细情况;
(五)发现或成功堵截住三类案件,为保护资金安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方式
有条件的分、支行,一般应用远程通讯报告;不具备远程通讯条件的行可用传真、邮件、派人等形式报告。紧急情况应先用电话报告。电话报告和派人口头汇报的,应通过远程通讯、传真、邮件等形式补报文字材料。
三、报告时间
(一)一案一报时间
建设银行各分支行发生或发现三类案件要在12小时内向上级行三防一保办公室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三防一保办公室报告。对涉及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不足100万元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诈骗案件,各一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总行三防一保办公
室。
(二)统计月报时间
各一级分行三防一保办公室每月五日前要将上个月三类案件基本情况报表(见附一、附二、附三)传真报到建设银行总行三防一保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各行三防一保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报告工作。报告的情况和数据要准确,文字要简明扼要。
(二)各分行填报的三类案件基本情况报表要严格按表上内容逐一填写,特殊情况要附文字说明。
(三)对发案不报或报案迟缓,贻误办案时机的有关领导和负责人,要按照《关于对金融诈骗案件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制度从1996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银行建监字〔1994〕第7号《关于填报三防一保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略。



1996年5月29日

哈尔滨市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现发布《哈尔滨市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发挥设施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均受本办法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道路、桥梁、道路标志、护坡石、护栏、路边石、桥涵照明等城市道桥附属设施。
  (二)排水泵站、管道、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盖等城市排水设施。
  (三)供水管道、检查井、水栓、水表、消防水鹤等城市供水设施。
  (四)栅栏、甬路、雕塑、喷泉、花坛、棚架、凉亭、坐椅等城市园林设施。
  (五)公厕及公厕内部设施、垃圾箱、果皮箱、卫生宣传板等城市环卫设施。
  (六)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爬梯、散热器等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五条 保护市政公用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制止盗窃、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当教育本单位职工、在校学生爱护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主动协助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保护市政公用设施,接到群众举报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案件后,应当立即派人赴现场,认真调查处理。


  第八条 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持检查证件到物资回收单位或个人的回收场地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二)窝藏盗窃的市政公用设施。
  (三)擅自回收市政公用设施。
  (四)其他有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 对举报、制止盗窃、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破案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按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提供线索破案或制止盗窃、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奖励五十至二百元。
  (二)抓获盗窃、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者的,奖励五十至五百元。
  (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协助破案或破案有功的,奖励二十至二百元。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施产权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盗窃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按价赔偿,并按设施造价的十倍处以罚款。
  (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按价赔偿,并按设施造价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对机动车占压人行道板的,可暂扣机动车牌照,并交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
  (三)为偷窃市政公用设施行为者窝赃的单位或个人,按设施造价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四)收购市政公用设施的,追缴全部赃物,按设施造价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处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设施造价的一至三倍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当场执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