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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45:31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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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3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制定的《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林厅 2004年4月)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旨在达到如下目的:一是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加强;二是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薄弱环节,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检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实际利用状况;基本农田质量情况;《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提出的“五不准”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是: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
  业务基础建立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是否落实到1:10000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否落实到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统计台账和信息网络,台账是否及时、准确、详细地变更登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台账与地块是否相符;是否按有关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及界桩;档案是否完整、齐备,县、市、省三级是否实行备案。
  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各项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农户是否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或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市、县(区)、乡(镇)国土资源局(所)是否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或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是否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是否实行奖惩。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调整情况。
  (二)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后的变化情况。
  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划定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现有耕地,以及林地、园地、鱼塘等非耕地的农用地地类面积。
  基本农田减少和补划情况。重点检查各地调整划定后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占用情况、通过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实际占用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占用情况;其他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补划基本农田的区位、面积、地类等情况。补划的基本农田是本地还是易地补划;补划的来源是新增耕地(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还是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三)基本农田质量及建设情况
  基本农田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各地补划的基本农田是否做到与占用的质量相当;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是否将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改良;是否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长期定位监测点,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变化情况等。
  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基金情况;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地力培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施改良的土地面积等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执法情况
  是否建立基本农田定期巡回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基本农田社会化监督网络;未经批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情况,其中包括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已处理的情况;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取土烧砖、挖砂、采矿、挖塘养鱼等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理情况等。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领导
  保护基本农田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由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联席会议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检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抽调人员,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到工作方案和计划周密,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
  (二)自查作业方法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统一部署,自下而上汇总情况,自上而下抽查的方法进行。在检查工作中,各地首先自查,自查单位为乡镇,县对乡镇要全面检查,然后逐级上报待查。各地务必做到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如实反映,切实做到“家底摸清,情况查明,原因找准”。
  摸清家底。统一采用现势性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图必须经实地踏勘并核实各种地类及其界线,使之符合2003年底的实地情况)与2003年前最后一次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相叠加,确定基本农田的变动情况,并绘制乡(镇)基本农田变化图(比例尺1:10000)。乡(镇)基本农田变化图上需反映以下内容: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界线、减少的基本农田范围界线以及补划的范围界线。各地在2004年6月15日前制作完成该变化图。
  查明情况。在摸清家底的前提下,查明基本农田的相关情况:破坏情况、质量情况(包括农田设施完好情况、土壤肥力及污染情况等)、责任制签订及执行情况。
  找准原因。在查明利用及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有关台账、批准文件等资料,找准变化的各种原因,编写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分析报告,于2004年6月15日前上报省检查办,一式两份,同时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报送一份电子文档。
  (三)工作步骤
  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4月)。按照两部和省检查办的通知要求,省和各地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步骤和要求,对检查工作进行发动和部署,并运用新闻媒体在社会上广泛进行宣传。各市要将检查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两厅将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各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办公室主任会议,检查各地的工作部署情况。
  2.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5月至7月)。各市组织检查,县(市)根据省、市的具体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统计表格,逐级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处理。两厅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市要及时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办公室,省检查办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向各市、县(市)通报,并报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在自查阶段基本完成后,两厅将召开基本农田检查情况汇报交流会,由各市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整改阶段(2004年8月至9月)。省检查办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原则性的整改意见。各地针对本地所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两厅联合督查组将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各地工作的实际效果。
  4.总结阶段(2004年10月)。各市要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各项统计数据,重点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各地检查报告与统计数据于2004年9月底前上报省检查办,一式两份,同时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报送一份电子文档。
  检查工作完成后,两厅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指出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增强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感。这次检查工作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部署进行的,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近期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要集中力量,抽调一批业务熟练、作风严谨的同志参加检查工作,做到责任、任务、人员和经费四落实。
  (二)发动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基本农田不仅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次检查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当地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各地要把这次检查的内容和时间步骤向社会进行公开;乡镇填报的统计表要有有关村组的签字;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期间设立举报电话。督查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上述情况将作为上级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这次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要摸清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各地在工作中要深入实际,注重实效,掌握实情,真正把家底摸清,情况查明,原因找准,把问题处理到位,绝不能走过场。检查中采取实地检查、查看资料与听取汇报相结合的方式。查看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档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文件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实地随机抽查基本农田保护地块,逐项核实统计数据。对检查工作要逐级进行督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在督查的基础上,将对各地的工作部署、自查和整改等阶段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依法行政,坚决纠正问题和查处违法行为。这次检查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是,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违法批准、违法占用以及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得到纠正和查处。各地在工作中要从严要求,从严执法,防止出现重检查、轻纠正和对违法行为只查处事、不查处人的现象。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已经查处过的问题,要如实填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以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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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毋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

《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22日的报纸上同时有两篇报道,《亚草搅乱草编行业秩序》、《维权犯众怒,共鳞被清理》,9月29日的报纸上又有一篇报道《宁波蔬菜企业争夺“万年青”》讲的都是行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后引发行业内的争议,甚至是引发众怒。短短的一周时间连续出现三篇报道,看来这样的事情并不少。

什么是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并没有法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科技的进步,社会的迅速发展,不断有新的产品出现,伴随每个新的产品出现,都会出现一个新的产品名词,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比如报道《亚草搅乱草编行业秩序》中提到的亚草,本来名字叫纸草,因为其特性介于亚麻和兰草之间,于是有人叫它为亚草,随后这个名称就成为纸草的通用名称。 正如每个人出生后都有个名字,但是有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还会有绰号,甚至绰号比正式的名字还常用,于是这绰号成了对某人的通用名称,也有的绰号成为通用名称而最初的名称反而不是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但是否是通用名称在行业内的人士是非常清楚的。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想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想法是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这样的规定目的就就是禁止将通用名称独占使用。总有人怀有侥幸的心里,用通用名称去注册为商标,而且也很可能获得注册,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正当使用这个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那么这个商标就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具有任何的价值。你想独占通用名称,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必然引起众怒,大家纷纷要求撤销你的注册商标,这个商标就不能保了,随时可能被撤销。即使大家不要求撤销,该商标也实际处于无效状态,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1994年注册了“甑馏”商标,该公司生产销售以“甑馏”为名称的白酒产品构成对其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牛栏山酒厂等企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甑馏”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常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而驳回了汇成酒业的起诉。所以用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显然不是个好主意。

不许用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因为通用名称为公共财产不允许被独占使用,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私产,也非常容易被公众化,成为公众财产。商标可能退化为通用名称,比如“jeep”原来是使用在越野车上的商标,因为名气太大,反而沦为越野车的代名词了,那么这个商标就成了通用名称,失去了商标的功能,越是有名的商标越容易成为通用名称,尤其是在行业内占有一定垄断地位的商标,最容易成为通用名称。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法律上并没有什么救济的途径,这主要取决于商标持有人的维护,所以这个问题也需要引起高度的注意。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发[1987]18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
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的有关规定,何时执行,另行通知。

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
第一条 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九八七年国家分配给我省的中央电力建设债券(简称本债券)额为一亿八千五百万元,主要用于石横、黄台电厂的建设工程,以保证在建的两台三十万千瓦机组按期投产。
第三条 本债券发行的范围是,山东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除农业排灌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医院、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企业办的职工学校、医院)用电,以及民政部门办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用电外,均属认购债券的范围。
第四条 本债券由各市政府、行署根据省政府分配的任务,在优先满足国家重点企业认购的前提下,统一安排,落实到各认购单位。
第五条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为本债券的发行单位。债券由各市、地供电部门代省电力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向各认购单位发行。
第六条 本债券是电力企业为筹措电力建设资金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实行谁发行、谁使用、谁还本、认购债券与分配使用电力挂钩的原则。
第七条 本债券是含用电权的证券,不计利息。每元面值债券含用电指标每年两度,每五千度占用一个千瓦电力,即二千五百元一个千瓦。从购买债券之日起一年后供电,用电指标有效期限为二十年。从第十一年开始,五年偿还本金,每年偿还本金的20%。
第八条 发行本债券筹集的资金,由各地供电部门按月全额汇交省电力局,省电力局转存在省建设银行开立的“中央电力建设债券”专户,按国家计划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办法从执行之日起,各地供电部门凭认购单位认购的电力建设债券数额和认购的先后顺序办理新装、增容手续,并按国家定价收取电费。
第十条 本债券一次认购,分期付款。为了保证供应石横、黄台两电厂按建设计划进度使用资金,今年六月底前缴款额不得少于50%,十月底前全部缴完。
第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本债券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许挪用上缴财政的税利和银行贷款,不许摊入生产成本和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二条 凡认购本债券的用电单位,都要按债券分配的电力实行计划用电,服从电力调度。对超计划用电单位,供电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扣减超用电量,对难以扣减的电量,按现行电价五倍加价收费。
第十三条 本债券及所含用电权可以在同一供电区内相互转让,但须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变更户名手续。
第十四条 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以一九八五年统配电量为基数,对基数内的电量,按国家定价收费;对超基数的新增电量,在冲减购买债券分得的电量后,其余新增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六分。
第十五条 加收的电力建设附加费,全额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电力建设债券发行单位作为电力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国家计划内电力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目前正在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及投产后的用电量,由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电网电力平衡情况及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不承担认购中央电力建设债券任务的单位,以及集资办电、来油加工、来煤加工,议价电及代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上网销售的电量,不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
第十八条 电力建设附加费,由各地供电部门随同当月电费一并托收,按月全额汇交省电力局“电力建设附加费”专户,省电力局按季根据上交的电力建设附加费总额计取0.5%作为费用。
第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日期缴纳电力建设附加费的单位,供电部门可按欠缴额每天加收0.05%的滞纳金,过期一个月不缴纳者,供电部门可按供用电规则将统配用电水平压到一九八五年统配电量基数以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