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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关于在中学开展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8:33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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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关于在中学开展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关于在中学开展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科协,农牧渔业厅(局):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共青团组织、教育、科协、农业等部门在中学开展的实践教育活动和课外科技活动,对于引导、帮助广大中学生了解社会,确立理想,学习劳动技能,培养创造能力和科学素质,增强对社会需要的适应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中等教育改革的要求,尤其适应农村中等教育改革的要求,为加速培养四化建设迫切需要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打好基础,推动实践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践教育活动是以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的一代新人为目标,以对学生进行社会理想和职业理想教育、劳动技能训练、科学素质培养为主要内容的课外教育活动。它强调在学校教育中增强实践的环节,适当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科技实践、生产实践,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教育活动的目的在于丰富学生课外活动,使学生在了解实际、学习实践的过程中,受到生动具体的形势政策教育、理想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科学技术和劳动观念教育,学习并逐步掌根本地实用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能,培养科学素质和创造精神,增强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为他们树立理想和实现理想开辟现实可能的途径。

  二、根据已有的经验,实践教育活动主要包括开展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组织科技兴趣小组;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等。进行社会调查和社会服务,要着重让学生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取得的成就,了解本地区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情况,以及经济发展规划及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进而加深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认识,确立理想和奋斗目标,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组织科技兴趣小组活动;要与已经开展的各学科的课外科技活动和小发明、小制作、小创造、小设计等创造发明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发动学生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各种科技活动。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和讲座,要把本地经济建设所急需的项目作为重点,如种植、养殖、加工、编织、采矿以及第三产业服务等。同时,也要注意未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授。

  三、实践教育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校制宜,讲求实效,切忌一刀切和形式主义。要注意把各类实践教育活动同中学的劳动技术课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结合起来,使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要坚持自愿和课余的原则,使活动既能满足一部分学生学习技术、掌握一定技能的要求,又不影响学生的课堂学习。

  四、开展实践教育活动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加强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在师资上,除学校的教师担任必要的辅导外,还可聘请校外的辅导教师、科技人员、能工巧匠、科技致富能手、大学生、研究生等协助开展活动。活动形式可以有多种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实践教育活动基地,利用校办工厂、农场组织学生生产实习,也可在附近的工矿、农村、第三产业部门建立一些能够学以致用的实习基地。实践教育活动的经费要争取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也可以摘一些勤工俭学活动。

  六、组织开展实践教育活动,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统一计划、统筹安排下进行。学校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精心组织活动;各级科协要利用现有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农村科普协会、专业技术研究会等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农业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积极予以支持。

  希望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造性地设计和组织活动。在活动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努力创新,使实践教育活动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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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

《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建设、土地、环境保护、物价、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殡仪馆、乡镇殡葬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的具体规划。
  第五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不得出具虚假火化证明。
  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包括医院太平间)应当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收取殡葬服务费用,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部门、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无名尸体火化后180日内无人认领骨灰的,可以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八条城镇的遗体运输应当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以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者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第九条公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第十条除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
  第十一条单位职工死亡,遗体应当火化而未火化的,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外,所在单位不得发放丧葬费。
  第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以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
  第十四条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及在殡仪馆、骨灰堂存放骨灰,当事人应当同公墓、殡仪馆、骨灰堂主办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建设和扩建公墓,应当经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设置村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六条建造公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选址建设。
  第十七条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公墓建设和维护工作。
  公墓应当整洁、肃穆,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
  第十八条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建设需占用时,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当事人补偿;需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搬迁费用。
  经营性公墓需占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保留外,应当按规划逐步迁移或者深埋。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兴办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妨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殡葬服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8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东营市关于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民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发了全国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部门已经印制完毕。请通知你系统主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部门
,到所在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联系购买。今后,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统一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来受理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事宜。特此函告。

附:婚姻状况证明

〔样式〕
婚姻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婚姻状况证明(存根) . 婚姻状况证明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 .____
| 姓名 | | . 我单位 与 单位的 申请结婚登
|--------|--------|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 性别 | | .证明如下:
|--------|--------| . -----------------------------
| 出生年月日 | | . |姓|性|民|出 生|婚姻|双方有无直系血亲| |
|--------|--------| . | | | | | |或三代以内旁系血|备 注|
| 婚姻状况 | | . |名|别|族|年 月 日|状况|亲关系 | |
|--------|--------| . |-|-|-|-----|--|--------|---|
| 对方姓名 | | ( ) | | | | | | | |
|--------|--------| 字 | | | | | | | |
| 对方所 | | . | | | | | | | |
| 在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双方有无直系 | | . | | | | | | | |
|或三代以内旁 | | 第 | | | | | | | |
|系血亲关系 | | . | | | | | | | |
|--------|--------| . -----------------------------
| 婚姻登记 | | .
| 承办机关 | | . 说明:1.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时,村
|--------|--------| .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加盖乡(城市区
| 备注 | | . 或街道办事处)级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 . 2.此证明有效期两个月;涂改无效。

经办人签名: 号
负责人签名: . 填证机关印章
填证日期: .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 .
说明:(一)填证前要调查核实无误;
(二)“婚姻状况”栏内填“已
婚”、“未婚”、“离婚”、“丧偶”。



198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