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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4:20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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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农业部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规范疫情处置措施,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按照“早、快、严”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早、快、严”的定义

  “早”,是指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确认”,确保禽流感疫情的早期预警预报。

  “快”,是指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快速行动、及时处理,确保突发疫情处置的应急管理。

  “严”,是指规范疫情处置,做到坚决果断,全面彻底,严格处置,确保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疫情损失减到最小。

  二、“早”的技术规范

  (一)早发现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各省级疫情测报中心、各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作出疫情预测预报,及时发现突发疫情及隐患。重点地区的监测包括边境地区、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养殖密集区、候鸟活动密集区等。每次组织监测结束,14天内提出汇总、分析和评估动物疫情报告,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并根据疫情分析结果,完善相应防控对策和措施。同时,及时向社会发布禽流感疫情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二)早诊断

  各有关实验室要熟练掌握疫情监测和诊断技术,规范程序,切实提高快速诊断能力,确保及时、准确和规范。

  1、试验方法

  ①血凝抑制试验(HI)

  ②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AGID)

  ③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

  ④病毒分离与鉴定

  2、诊断指标

  (1)临床诊断指标

  ①急性发病死亡

  ②脚鳞出血

  ③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④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⑤明显的神经症状(适于水禽)

  (2)血清学诊断指标(非免疫禽)

  (H5或H7亚型的血凝抑制(HI)效价大于4lg2以上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AGID)阳性(本法不适于水禽)

  (3)病原学诊断指标

  ①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②H5或H7亚型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③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3、结果判定

  (1)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①,且有临床诊断指标②、③、④、⑤之一的。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符合临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指标,且非免疫禽检测结果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①或②,或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①的。

  (3)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指标,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之一的。

  (三) 早报告

  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的同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疫情确认后,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对各地群众举报和各种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48小时内必须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任何可疑情况。

  (四)早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时限和程序认定:

  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对未免疫禽群应用AGID和HI进行血清学检测(AGID不适于水禽),对免疫禽群应用RT-PCR进行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在采取严格隔离封锁措施的同时,按规定将病料样立即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病原学检测,进行最终确诊。

  4、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的确诊结果,要在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及时予以公布。

  三、“快”的技术规范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

  按照国家规定时限、程序和内容,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检测诊断。

  2、疑似疫情处置的生物安全措施

  对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对疑似疫情疫点立即采取严格的隔离封锁、扑杀和消毒措施;严禁疑似疫情疫点内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严格限制有关人员,以及车辆、饲料、禽蛋托盘、饮水与喂料器皿、排泄物等一切可能污染物品的流动;对疑似疫情疫点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对当地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立即组织对当地家禽和猪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确诊疫情,及时分析疫源和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最长疫情潜伏期21天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追踪调查。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1、疫情确诊后,立即按国家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对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的起始时间、封锁范围和对疫区管理等,并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12小时实施到位。

  2、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发现新的病例,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3、疫区封锁解除时,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报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疫区封锁解除的报告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疫区封锁解除消息。

  (三)实行联防联控

  农业应与卫生、质检、工商、林业、科技、财政等部门之间密切协调,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合作机制,联防联控。流通环节要严厉查处逃避检疫,以及运输、加工、贩卖病死禽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捕捉野鸟,减少野生候鸟与家禽和人的接触,降低禽流感病毒向人传播的风险。加强禽流感防控科技投入,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继续完善合作机制,交流动物疫情信息和监测结论等技术资料、数据,资源共享,提高突发疫情应对能力。

  四、“严”的技术规范

  “严”,是指规范疫情处置,做到坚决果断,全面彻底,措施严格,确保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疫情损失减到最小。

  (一)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

  1、样品采集要求

  (1)病料样品 至少从5只病禽和病死禽中采集病料样品(发病群不足5只则全部采样)。样品应包括:泄殖腔(新鲜粪尿样)棉拭子和气管棉拭子(置于缓冲液中);气管和肺的混样;肠管及内容物的混样;肝、脾、肾和脑等其它组织样品(不能混样)。

  组织样品、气管棉拭子单独放入容器,容器中盛放含有抗生素的pH值为7.0-7.4的 PBS液。抗生素的选择应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加入青霉素(2000IU/mL)和链霉素(2mg/mL),或庆大霉素(50μg/mL)。肠管及内容物、粪便样品和泄殖腔棉拭子所用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加入抗生素后PBS液的pH值应调至7.0-7.4)。

  (2)血样 分别采集至少10个病禽的(急性发病期血清,如发病群不足10只则全部采样),并要求单独存放,不能混合。

  (3)采集样品时,应采集双份作备份。

  2、样品保存要求

  样品应密封于防渗漏的容器中保存,如塑料袋或瓶。样品若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可冷藏运输;否则,应冷冻后运输。暂时不用或备份样品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保存。

  3、样品运输要求

  (1)内包装要求:不(渗)透水的主容器;不(渗)透水的辅助包装;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主容器内所有的液体。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

  (2)外包装要求:强度应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3)禽流感病料包装要求:冻干物资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液体或固体物质,如在环境温度或较高温度下运输,只可用玻璃、金属或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如在制冷或冷冻条件下运输,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按规定放在由一个或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中。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干冰消耗后,仍可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渗)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后,应仍能承受航空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用于禽流感病料的主容器或辅助包装,在-40℃至+55℃的温度范围内必须承受不低于95Kpa的内部压差而无渗漏。

  (二)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处理

  1、封锁令的发布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2、封锁的实施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受威胁区采取相应措施。

  (1)疫点,扑杀疫点内所有禽类,并按国家规定对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2)疫区,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类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家畜全部圈养。

  (3)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家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的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解除封锁的审查要求

  (1)总体要求:疫情发生后,按要求划分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且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且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解除封锁前,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的检查评估合格。

  (2)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要求

  疫点,全部禽类按要求及时予以扑杀;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以及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对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了追踪调查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这些物品没有引起疫情扩散。

  疫区,设置了警示标志、动物检疫消毒站或临时监督检查站,消毒措施符合要求;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发现新的病例。同时按要求实施了封锁措施,未发现易感禽及其产品进出;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场所和物品进行了彻底的清洗消毒。

  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紧急免疫14天后,随机采集血清样品抽检,应用HI试验进行抗体水平监测,每批禽群或每栋(舍)30份样,抗体效价大于4lg2为合格;经免疫效果监测不合格的,必须加强免疫1次。经监测,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源。

  (3)验收程序:每位验收人员必须按照由外围到疫点顺序组织验收,并做好自身防护。同时,要求解除疫区封锁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开放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疫区在解除封锁后,该区域养禽场必须空舍6个月以上,并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重新饲养禽类。

  4、扑杀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疫区内所有家禽必须全部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在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扑杀。

  (1)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只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2)扭颈 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3)其他 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5、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对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1)深埋 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禽鸟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饲料、污染物以及禽蛋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2)焚烧焚化 根据疫情所在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原则下,采用浇油焚烧或焚尸炉焚化等焚烧方法进行。

  (3)发酵 饲料、粪便、垫料等可在指定地点堆积,20℃以上环境条件下密封发酵至少42天。

  6、消毒

  (1)消毒次数 疫区封锁期间,发生疫情养禽场疫情处置后,第一周每天消毒一次,以后每周消毒一次;解除封锁前必须对疫点和其他重点场所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2)养禽场清洗和消毒 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蛋品及饲料(库存)熏蒸消毒;养禽场圈舍、场地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3)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再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同时,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粪便及污水污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

  (4)家禽市场和笼具清洗消毒 用消毒剂喷洒家禽市场和笼具;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产生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

  (5)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清洗消毒 发生疫情屠宰场(厂)以及检出染疫禽类产品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应按要求进行消毒。对待宰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方式消毒,产生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

  (6)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物品的消毒 疫情发生期间,养禽场(户)饲养人员以及其它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衣物等物品,用有效消毒剂浸泡15分钟,或开水煮沸5分钟以上。

  7、人员防护

  (1)适当防护措施 在疫情处置时,直接接触禽鸟的处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或佩戴防护服、橡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护目镜和可消毒的胶靴等。赴疫点调查采访人员的防护参照执行。

  (2)洗手和消毒 每次操作完毕后,用消毒液洗手。废弃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健康监测 所有暴露于感染禽鸟和可疑禽场的人员均属高危人群,应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测和医学观察;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扑杀人员和禽场工人应尽快接受卫生部门检查,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医学观察;免疫功能低下、儿童、老年人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要避免与禽类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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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农渔发[2005]40号
2005年12月12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渔业船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截止10月31日,共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563起,死亡、失踪459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2.7%和4.8%。其中,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46起,死亡190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21.1%和16.6%;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起,死亡45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减少33.3%和39.2%。

进入冬季以来,渔业船舶特大事故连续发生。11月28日,山东省荣成市渔船“荣远渔806”在韩国济州岛正面50海里处(北纬33度06分、东经124度52分)进行拖网作业时,在转向过程中突遇大浪袭击沉没,船上20名船员落水,造成1人死亡,14人失踪;12月7日,浙江省象山县渔船“浙象渔运079”在台山列岛以北约20海里处作业时,船体进水,渔船沉没,造成3人死亡,13人失踪。

冬季是海洋捕捞的生产旺季,也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为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渔业安全生产关系到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的稳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格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正确把握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责,切实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预防为主,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灾难性气象预报通知到渔船。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渔民群众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大风警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并要求所有生产渔船在收到恶劣天气预报或大风警报后,不得冒险作业,必须立即返航,以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要加大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力度,组织开展渔船渔港安全检查,认真查找事故隐患,确保渔船停泊安全。加强对渔船值班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防火意识,确保在港渔船的安全。严格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对适航性能差和不按规定配备通讯、救生、消防设备及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等有安全隐患的渔船,坚决不准予离港,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三、认真落实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报送事故情况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应急值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提高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一是将沿海渔业安全通信岸台的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渔区社会公布,并安排专人全时守听;二是保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至少有一部24小时通讯畅通、有人守听的值班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领导要在岗值班(带班),确保信息上传下达;三是要严格执行渔业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以便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和其他社会救助力量及时开展救助,减少人命和财产损失。

四、充分发挥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对国家专业搜救力量的辅助作用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是国家专业搜救力量的主要搜救任务之一。当国家专业搜救力量能力不足时,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最直接的辅助救助力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倡导渔民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制度,提高渔船编队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降低渔船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概率;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船的应急救助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救助技能,常备不懈,做到关键时刻“出得去船,救得起人”。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由于管理不力、监督责任不落实而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发生、事故调查和结案情况。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事故结案报告分别报农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遏止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稳定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委托培养学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委托培养学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10月9日,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
你院报来《关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委托培养费立项申请和调整原收费标准的请示》(〔98〕社科办字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院委托培养博士生、研究生学费等试行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委托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学费标准为:(一)委托培养博士生,国内生每生每学年1万元;国外生每生每学年3万元。(二)委托培养硕士生,国内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外生每生每学年2.7万元。
二、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学费标准为:博士学位的全学业学费每生2.1万元;硕士学位的全学业学费每生4500元(考试费另收)。
在职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进修的进修费标准为:(一)1年期进修,国内生每生7000元,国外生每生1万元;(二)半年期进修每生4000元;(三)单科进修每生400元。
三、报考博士生、硕士生考前辅导班的收费标准,每人每期(不少于20天)不超过600元。在职硕士生考试费标准,国内生每生每科200元,国外生每生每科1700元。
四、报考博士生、硕士生的报名考务费标准每人50元。
五、委托培养博士生、硕士生的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你院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六、你院收取委托培养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到指导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将资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试行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