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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20:24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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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3〕98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驻文部队:
现将修订后的《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八日


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地震灾害的预防、抗御和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严格按《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地震预报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逐级上报并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震应急

第六条 州内(含边界)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州地震局应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半小时内报州委、州人民政府、省地震局,通知震区县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级别的建议。
第七条 一级对策。州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时,立即按一级对策实施应急程序。
一、州委、州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和有关部门关于震情和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支援。
三、以州委、州政府的名义向震区发慰问电。
四、迅速成立以州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政府领导)为指挥长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五、州级各有关部门、驻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紧急行动,迅速开展工作。
第八条 二级对策。州内发生5.0-5.9级地震时,按二级对策实施应急程序。
一、州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和有关部门关于震情和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省支援。
三、以州委、州政府的名义向震区发慰问电。
四、迅速成立以州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政府领导)为指挥长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赶赴灾区,直接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五、州级各有关部门、驻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三级对策。州内发生4.5—4.9级地震时,按此对策实施应急程序。
一、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为指挥长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迅速召集有关单位,了解震情、灾情,研究布置工作。
二、向震区派出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地震、建设、民政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调查落实震情和灾情。
三、向震区县人民政府通报调查落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书面报告州政府。

第三章 应急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第十条 州委、州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州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州委办、宣传部、纪检监察、政府办、民政、建设、地震、计划、经贸、财政、教育、交通、通信、卫生、公安、国土、环保、水务、农业、气象、电力、公路、粮食、供销、物资、药监、医药、保险、机场 等部门担任指挥部成员。
第十一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在州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地震局局长担任;应急期间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由州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民政、地震、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州委或政府批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州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州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五、负责做好震后有关接待工作。
六、负责处理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和驻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一、抢险
组成单位:文山军分区,武警文山支队、武警文山边防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等驻文部队。
主要职责: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医疗、疾控
组成单位:卫生、疾控、药监、医药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通信
组成单位: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
主要职责:充分利用通信网络资源,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四、交通运输
组成单位:经贸、交通、公路、机场等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机场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救灾物质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五、物资供应
组成单位:计划、经贸、民政、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六、灾民转移安置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七、治安保卫
组成单位:公安部门和武警文山支队、武警文山边防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
八、宣传报道
组成单位:宣传、地震、民政、外事、新闻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震情及灾情的询问。
九、生产自救
组成单位:计划、经贸、教育、民政、农业、气象、水务、电力、交通、供销、保险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保险部门及时理赔。
十、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
组成单位:建设、水务、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一、次生灾害预防
组成单位:经贸、建设、民政、水务、农业、电力、国土、煤炭、环保等部门。
主要职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二、应急资金
组成单位:财政、民政、金融部门。
主要职责: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十三、震情监视
组成单位:地震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十四、震害损失评估
组成单位:地震、民政、建设部门。
主要职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参与省级有关部门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震害经济损失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州委、州政府。
十五、接收援助
组成单位:民政、外事、红十字会等部门。
主要职责: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受和安排工作。外事、外经贸等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接收救灾捐赠工作。州红十字会负责本系统内的接收捐赠工作。

第四章 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州实际,对震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4.0级以下地震一律不宣传报道。
二、4.0—4.9级地震由文山日报社、文山人民广播电台、文山电视台发一条简短信息。
三、5.0—5.9级地震可视灾情作适度宣传报道。
四、6.0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并配合省级以上各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报州委、州政府及州地震、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州内发生3.5—4.4级有感地震,由州地震局收集有关信息,报州委、州政府,并通知震区县人民政府。此类地震若有破坏,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文山州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文政发〔1995〕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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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早餐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早餐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商办服贸函[2012]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早餐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内贸资金管理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项目申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申报项目要有利于提高行业专业化水平、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对于符合国家产业规划、积极贯彻国家标准、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企业重点予以支持。根据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早餐服务需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项目安排。

  二、严格项目申报

  家政服务企业(机构)和餐饮企业可按当年下达的业务文件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和机构的基本信息表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建设方案

  (八)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以及利息支付凭证等文件

  (九)社会绩效评价报告,包括服务家庭数(或人数),服务满意度、投诉处理情况、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等内容

  (十)项目验收报告

  (十一)项目审计报告

  (十二)其他材料。

  三、认真组织项目评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应由5人以上单数的人员组成,包括行业、信息化、财务和商务领域的人员。与申报企业和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工作。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审结果和当年下达的财政预算额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商务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文件。

  四、加强跟踪问效

  凡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支持并报商务部备案的项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须建立企业和项目档案。项目资金拨付后6个月内,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和绩效评价报告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外,须报商务部备案。

  对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二月一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五年二月一日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河道的管理,保障城区防洪安全,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的管理。

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自南绕城高速公路起,至北环城路四化桥下游700米拦河闸止。

伊通河城区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范围)为伊通河城区段两岸堤防间区域以及市政府征用的护堤地。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开发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本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处(以下简称河道管理部门)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伊通河城区段河道进行日常管理。

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林业、园林、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报告河道管理部门。

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排放污水,弃置或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种植树木和各种农作物(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捕鱼、电鱼、炸鱼;

(五)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六)埋坟、放牧、燃放野火,挖掘草皮、践踏草坪、采摘花果、采集籽种、损毁花草树木;

(七)停放或者刷洗机动车、非机动车;

(八)跨越栏杆、移动座椅、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损坏景点建筑、雕塑、座椅、警示牌、标志牌以及绿化、照明、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包装等杂物;

(十)从事看相、算命、烧纸等活动,粘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十一)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构筑物、建筑物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时,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发掘;

(二)在未做交通路段堤顶行车;

(三)设置向河道内排放雨水的管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造成水利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以及其他形式的危害,需要进行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营造护堤及护岸林木,并做好林木的管理工作。护堤及护岸林木的收益用于河道堤防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破坏。确因工程建设或者树木危及电力、电信等线路安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并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树木砍伐补偿费及施工费用。河道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树木砍伐补偿费应当存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娱乐、服务项目,应当符合河道建设整体规划,并由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下列处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放牧、设置拦河渔具以及设置其他阻水障碍物,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挖筑鱼塘、埋坟、修建厂房和建筑设施,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六)爆破、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河道工程设施或干扰河道管理工作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河道管理人员干扰河道管理工作,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二)盗伐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所砍伐林木价值的5倍至10倍处以罚款;

(三)损毁防汛、通讯、照明、水文监测和测量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居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杂物的,责令其对所倾倒的杂物进行清理,并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处罚,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