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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团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9:45:14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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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团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团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办(1987)7号
1987年2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晋东南电力公司结合在我市进行试点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行市“三电”办公室。

《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用电管理,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商品生产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乡(镇)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电管站)是搞好农电统一管理,解决农村低压设备维修资金,确保安全供用电,降低线路损耗,提高经济效益,端正行业作风,实现优质服务的有务措施。

第三条 乡(镇)电管站是乡(镇)一级管电组织,是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行政上受乡(镇)政府领导,业务技术上受县电业局领导。

第四条 电管站的办公地址,由乡(镇)政府安排。

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凡用电的乡(镇)均应设立乡(镇)电管站,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管站人员的配备,应根据本乡(镇)的集体所有供、用电设备或用电量具体确定。一般可设专职电管员2-5人。电管站长由乡(镇)政府分管机电水的付乡(镇)长兼任,付站长(兼安全员)由乡(镇)提名,县(区)电业局考核备案。其他电管员视业务技术能力,分别担任或兼任会计、出纳、保管等职工。电管站负责管理本乡(镇)农村电工。农村电工的配备要根据用电村庄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以每二百户左右设一人,不足二百户者,可数村共设一名电工,视用电量的多少给予适当补助。

三、电管员及农村电工录用条件与原则

第七条 电管员应在本乡(镇)范围内选用,必须是身体健康,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30岁之间,并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男性青年。对原电工技术较好的,年龄可放宽到40岁。

第八条 电管员的录用由乡(镇)政府和县电业局共同协商推荐,县电业局进行文化技术考试,县级卫生部门体检,择优录用。

第九条 农村电工必须由电管站和村民委员会协商推荐,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群众拥护,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独立工作和技术能力的20-40岁的男性两年担任。

第十条 被录用的电管员和农村电工,一律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由县电业局负责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规程,技术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试用期间如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可予辞退,另行录用。

四、电管站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电力事业中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制订并实施本乡(镇)低压电网发展规划,搞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所有10KV配电设备,低压电网和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整改工作,努力降低低夺线损。

第十三条 汇总井上报本乡(镇)范围内新装及增容用电申请,组织低压民网的施工,并协助电业部门验收、供电。

第十四条 积极抓好触电保安器、漏电开关的安装使用。开展安全大检查,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和触电急救法,落实节电措施,搞好“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并考核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布置检查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学习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负责核定,筹集所辖各村用电管理费用,搞好财务管理,节约开支。

第十八条 根据季节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用电大检查,做好集体所有10KV配电低压电网的春检和秋检及时清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并对所辖范围内高电压输电设备负监视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业局汇报,协助上级供电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侦破。

第十九条 做好本乡(镇)农电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部颁“农村用电管理条例”和“安全用电须知”制订防范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本乡(镇)开展低压电网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推广农村电气化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学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及农村各种用电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完成县电业局下达的各项供电生产计划和工作任务。定期向乡(镇)政府及县(区)电业局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支持。

五、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管站的财务管理主要是电费和管理费的管理,严禁电工承包电费。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的筹集、使用,应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自筹、自管、自用”“以电养电,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费的来源和收取标准为:

1、集体所有制的10KV线路每月每公里收取巡视检查费1-3元,配电变压器变千伏安每月收取巡视检查费0.02-0.05元。

2、按照用户的用电量,一般每度电加收1-3分钱,农村口粮和饲料加工用电一般不加收管理费。

3、电管站可以从事电器修理和安装业务等,其劳各收入除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参加劳动的成员外,其余可作为本站的辅助收入。

4、县电业局应将支付原乡(镇)电工的工资转拨给乡(镇)电管站统一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的支出项目:

1、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奖金、补助等。

2、生产、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电工培训学习,安全用电宣传及办公费、旅差费。

4、集体所有10KV配电设备及低压电网的维修整改费。

5、低压线路损失的电量电费。

6、提取2-3%作为集体的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本站人身保险等开支。

7、提取0.2-0.5上交县电业局农电股,作为农电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电管站要在当地信用社分别建立电费和管理费专用帐户。电费要按时上交县局存入电费专户不得挪用。管理费只限于站务开支,电工报酬及本乡(镇)供用电设备维修、整改等电力事业。由电管站负责提取,统一掌握,严格控制,任何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管理费在使用过程中,应坚持“先急后缓,有利安全,方便用电,促进管理,量入为出,注意积累”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的使用要接受乡(镇)政府和县电业局的监督。各项开支均应由电管站编制计划,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电业局审批,不经批准,不得支出,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资奖励等也必须经过县电业局农电股按指标完成情况审批后才能发放,电管站每月按期填报管理费月报表和收支月报表。

第二十八条 电管站必须建立用户电费和管理费台帐,按户设卡公布电费花名表,执行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的电费收据。电管站所有帐簿、帐目、发票及报表等都要妥善保存15年以上。电管站的帐簿使用增减记帐法。

第二十九条 农村电工应于每月抄表结束后按不同用电单价分类统计用电量、电费金额,详细填报用电月报,随同电费一并上交电管站复核审查。照明用电做到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县电业局的农电股,对各乡(镇)的管理费用要分乡(镇)记帐,分乡(镇)开支,年终结算费用结余按站积累,不得平调。

六、报酬及劳保福利

第三十一条 电管员的工资,一律由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和浮动工资三部分组成。其报酬一般略高于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岗位工资按其职务、岗位的不同,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高低,服务态度的好坏,分为5元、10元、15元三等。浮动工资则按照县电业局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另外享受付食补贴5元。 自行车补助费和医疗费分别按2.5元和2元包干。

第三十二条 农村电工的工资,一律实行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浮动工资根据所管村庄的用户多少、售电量的大小以及电管站下达的各项指标情况定确。

第三十三条 对电管员(包括兼职站长)实行季度综合奖,资金额可控制为10、15、20元三等。农村电工实行年度综合奖,分10、20、30元三等。奖励要和安全、低压线损、电费回收、文明生产、劳动纪律、服务态度、资料管理等结合起来综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护发放标准:

电管员(不包括乡(镇)棉大衣、雨衣、雨鞋八年一件(双),工作服,棉鞋、棉帽三年一套(双),绝缘鞋、棉手套每年一双,草帽每年一顶,线手套、肥皂每季度一双(条),电池 每月两节。另发安全帽一项,试电笔一支、手电笔一支、手电筒一只、防护镜一付。

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管站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和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加强对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定期的安全日活动制度。

第三十六条 普及农村用电常识,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要经常利用电影、广播、板报等群众进行安全用电的宣传,防上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电管员在其管辖范围内,如因违犯规程或瞎指挥造成他人伤亡或重大设备事故,由乡(镇)政府会同县电业局、公安局组织现场调查,按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由乡(镇)政府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它

第三十八条 电管员及农村电工必须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警惕优质服务,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如有违犯者,按规定国倍处罚, 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管站要加强电费和管理费的管理,做到按时收交,及时存入银行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如有违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个人或集体均不得承包电费和管理费。

第四十条 各县(区)电业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意见。若有与本办法冲突之处世哲学,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三电”办公室和晋东南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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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7号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2批)

交通运输部
2013年3月11日








文档附件:

1.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2批).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3/P020130313579210708371.xls

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0〕271号


  家电下乡实施以来,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了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内外需协调发展的作用。但随着补贴兑付方式的逐步简化,部分地方也暴露出审核兑付把关不严,骗补行为有所抬头的问题,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反响,影响了家电下乡的政策效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品信息录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督促中标企业、销售网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一)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应于出货前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得将未录入信息产品上市销售。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必须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相应注销产品标志卡。销售网点应设立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进货日期、数量、型号、进货来源,销售日期、数量、型号、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等内容。
  二、加强产品标识卡管理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管理,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依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产品标识卡。
  (一)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原则上不得高于系统显示前一月家电下乡产品出货量120%,确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家电下乡产品累计出货量低于标识卡申领量80%的企业不得申领新标识卡。
  (二)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应严格做到“卡随货走”、“一货一卡”,严禁“货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致”、倒卖标识卡等行为。
  三、严格补贴审核兑付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严格审核,谨慎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一)农民申领补贴时,应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及标识卡申领。因故他人代领的,代领人代领时除应持有规定证件及标识卡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申领人的书面委托。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农民递交的申领补贴资料及销售网点转交的复核材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仔细查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资料不全或资料有作假嫌疑的,不得兑付补贴,补全材料并验证资料真伪后再决定是否兑付。
  四、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
  (一)县、乡财政部门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要实现100%抽查。
  (二)县、乡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对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实行代理审核或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年内实现对辖区内所有销售网点的检查。抽查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检查结果应专门造册备案。
  (三)县、乡财政部门要实现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时核查处理。
  (四)各级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信息系统密钥管理,并督促销售网点加强密钥管理,密钥应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得随意转借,一旦遗失应及时上报省级商务部门挂失并申领新密钥。
  五、开展专项检查
  各省份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于近期对辖区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排查日常监管、补贴兑付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严查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各省份自查结束后,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省份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要从严予以处理。
  六、处罚措施
  对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骗补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互相串通或串通销售网点违规操作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销售网点,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恶意串通消费者骗取补贴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检查发现骗补的个人,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骗补发生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利用职权串通销售网点、消费者进行骗补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认真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确保及时、安全兑付,把家电下乡政策全面高效地落到实处,以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惠农强农的政策效应。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