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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34:21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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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四年六月八日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21号)精神,大力推进“新药港”建设,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确保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户管理,滚动使用。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区工业企业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二)医药专业孵化器资助;
  (三)“新药港”建设奖励;
  (四)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工业企业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奖励;
  (五)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新药港”建设的其他支出;
  (六)市政府组织的“新药港”建设重大活动、医药论坛、技术讲座,中介机构及国内外医药行业考察调研所需支出等。
  二、市区工业企业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一)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1、资助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产业。
  2、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推进“新药港”建设。
  (2)申请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达到项目计划总投资额(概算)的50%以上,并有必需的自筹资金予以保证,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4)申请项目的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单独设帐进行核算。
  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原则上不重复资助。
  (二)资助对象及重点
  1、资助对象为医药行业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引进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等发展项目;
  2、资助的重点是与产业化相衔接的项目研究开发,兼顾重大医药新产品的前期研发和重点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项目评价和资助标准
  1、项目评价:依据企业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按照《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专家评价和职能管理部门评价相结合方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项目可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
  (1)医药新产品、新技术等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先按企业计划投资额计算予以一次性拨付,待项目完成后再按实际投资额进行结算。
  (2)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实行分段累计资助。实际总投资额在1500—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4%的资助;在5000—10000万元的部分,给予5%的资助;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的资助。按每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资助额,同一项目计算资助额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4)市属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按确定总额的50%安排资金,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四)立项程序
  1、项目申请。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随时受理企业的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年初组织集中申报。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报《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建议书》,并附《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业还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汇总后,一式5份报送办公室。
  2、项目评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办公室接到企业项目申请资料后组织办公室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省内外医药行业专家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分别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部门评审,并提出评价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前10日向办公室报送项目评审资料一式20份,必要时可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答辩。
  办公室综合专家和部门评价意见,对项目评分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研究提出项目资助初步方案,由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项目资助资金计划,并由市职能部门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上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经费计划。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合同书》。
  市财政安排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由区财政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所拨资金后,先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反映,待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审核确认,并视今后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三、医药专业孵化器资助
  对孵化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累计孵化企业10家、累计孵化项目10个、毕业企业2家以上的医药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资助50万元,用于改善其孵化条件。医药专业孵化器建设达到上述标准后,由企业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资助资金。其他事项参照医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要求执行。
  四、“新药港”建设奖励
  (一)奖励项目
  1、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奖励30万元;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企业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并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奖励10万元;其他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奖励1—5万元。
  2、对支持医药产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为投资总额的0.5%—1%,单项最高奖励10万元。
  3、对收购、兼并外地医药工业企业并引进杭州发展的优势企业给予奖励。所引进的医药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引进国外医药企业来杭设立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5、对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销售收入总量在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位居全市前3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二)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申请单位于每年年初填报《杭州新药港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申请需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报送办公室;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申请需经其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报办公室。经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市职能部门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受奖励的单位。
  五、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工业企业医药产业发展项目的奖励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0号)的有关规定,每年在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工业企业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奖励资助。
  1、区、县(市)的申报项目应是上年度已完成的医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应在每年年初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向办公室上报推荐项目,并附企业项目总结材料、《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和《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各一式5份。
  3、办公室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综合平衡确定奖励资助方案后经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市职能部门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报市政府审核批准。项目奖励资金额参照前述标准执行。
  4、市财政按确定奖励资金总额的50%安排奖励资金并直接核拨给企业,区、县(市)按照市安排的奖励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奖励资金,并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5、其他事项参照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1、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3〕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落实项目责任制,认真进行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进行总结,总结材料和《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7月底报送办公室。
  3、由于市场、技术、资金及企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等因素,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需作变更时,必须提前经办公室组织论证审定后变更执行,如终止项目即终止资助。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应严肃处理,追回已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4、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合同履行情况较差的项目和企业要提出警告,累计2次以上受警告的企业,取消该企业1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
  5、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或提前完成合同计划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及项目总结材料。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专家参加。验收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全部完成合同指标且项目实际投资结算额达到总投资(概算)80%的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指标且项目实际投资结算额达到总投资(概算)70%的为基本合格,未完成主要合同指标或项目实际投资结算额未达到总投资(概算)70%的为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的项目均可通过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在一年内抓紧实施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再次申请新项目的资格。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但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必要时办公室可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违规使用资金情况进行处理。
  6、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应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业所承担项目的管理,保证配套资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助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视情暂停资助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的市级财政资助。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关医药产业发展资金评价办法由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原《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经医药〔2002〕96号、杭财企〔200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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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菲律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月30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并注意到一九八五年两国间商品进出口的情况。在该年中,中国方面向菲律宾出口了原油、大米、机械、纺织品、化工产品、其他原料、电动机、煤、柴油以及其它商品。同期内,菲律宾方面向中国出口了铜精砂、未精烧椰油、铜产品、糖、涤纶纤维、水果、化肥、电子元器件、铬矿砂、胶合板、普特兰水泥以及其它商品。双方亦注意到菲律宾方面继续处于逆差状况。

 二、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六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八六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进口以下商品:

     椰 油       二万五千至六万公吨
     铜精砂       六万至十万公吨
     铬矿砂       五万至十万公吨
     电解铜       二万至二万五千公吨
     木 材       四百万板英尺
     胶合板       六十万张
     夹 板       五千五百万平方英尺
     铁合金       一万公吨
     天然胶       一千五百公吨
     腰 果       一千五百至二千公吨
     精制甘油      二千公吨
     磷肥及复合肥    四十万公吨
     水果(主要为香蕉) 二万五千至三万公吨
     涤纶纤维      五百至一千公吨

  以及一定数量的普特兰水泥、平板玻璃、农药、盘条、干海参、其他海产品、马尼拉麻、金丝草、电子元器件和化工原料等。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菲律宾的供应可能而定。
  2.一九八六年菲律宾方面准备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原油五十二万公吨,以及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电气产品、煤、纺织品、钢坯、矿物和矿产品、工业、农业、医药、化工产品、食品等。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菲律宾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它交易条件将由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争取达到其双边贸易的进出口货值大体平衡。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它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日在中国北京举行的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签订,正本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吕学俭               冈萨雷斯
      (签字)              (签字)
  (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        (菲中贸易联合委员会
    中国代表团团长)          菲律宾代表团团长)

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7年7月16日十届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和大亚湾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政府提供土地和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政府调控、企业运作、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市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本市市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方案(五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惠城区的由市房产管部门统一负责,下同)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供应、资金筹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 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本级政府负担。具体优惠办法按《关于解决惠州市区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03〕54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个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优先批准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含35%)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的住房套内面积标准进行设计,以小户型为主,中户型为辅,以两房一厅为主,少量三房一厅。中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具体项目中的户型、面积等的设计,须经市、区主管规划的行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四章 定价与销售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等价格构成因素,参考代建单位在投标或竞投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在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前提下,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所确定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并报市、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微利基础上,参考市场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市场租金、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须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批文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证,并在项目预(销)售许可证上注明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下浮幅度由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搭售商品。
第十八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的由市、区房委办(房改办)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证明,方可向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并将购房合同报市、区房委办(房改办)备案。

第五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市、区房委办(房改办)负责组织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承租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承租对象为市区中低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指数、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每年统一测定公布一次,执行时间从当年公布之日起到次年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城镇家庭(夫妻及直系亲属组成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购房申请人的配偶允许无本市区常住户口);
(二)所有家庭成员无房产,或所有家庭成员现有产权住宅累计套内建筑面积人均在13㎡以下(含13㎡)。非住宅(包括商铺、写字楼等)面积按双倍折算为住宅面积计入总面积;
(三)家庭收入(含已发放的住房补贴)等于或低于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状况调整并公布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区城镇家庭,不能申请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已购政策性住房,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了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
(三)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离异前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离异后持有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根据家庭户内人员(挂户不计)的收入渠道,按以下办法审核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情况以购房时上年度收入情况为依据,并参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数额及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及其年平均工资证明;离退休人员按社保部门出具其离退休金证明确定。
(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情况,根据其实际年收入和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及注册资本金等确定。
(三)无固定职业的居民、个体劳动者,其年收入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
市、区房委办(房改办)根据上述证明,结合其他渠道的调查进行收入情况核实。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情况,根据家庭户内人员(挂户不计)的从业情况,按以下办法审核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房改(含政策性住房)购房情况及现住房情况证明。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各类人员住房情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
市、区房委办(房改办)根据上述证明,结合房产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房产情况核实。
第二十六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以租赁为主,购买为辅。申请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或《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承租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表连同以下证明材料交回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1.申请家庭户口薄(验原件交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二)受理。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审核。市、区房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含7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经市、区房委办(房改办)审核,符合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购房者或承租者名单,统一在《惠州日报》上公示。
(五)复核。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市、区房委办(房改办)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属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六)批准。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属实的,批准申请人申请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并同时公布核准购房或租房面积。
对申请承租者,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凭申请的先后顺序,优先与之签订《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协议》;
对申请购房者,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书》,并按摇珠抽号方式确定购房者。
(七)购买。抽中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顺序号相符者,凭号码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并在《认购协议》确定的有效期内,凭《认购协议》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签定购房合同。逾期未签定购房合同的,作自愿放弃购房资格处理。剩余房源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本次统一摇珠号顺延,与顺延抽中者签订购房合同,直至售完为止。
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格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满10年后才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10年但确需转让的,按原价每年折扣1%由政府回购,相关税费由原业主负担。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租住时间连续在5年以上(含5年),没有欠缴租金,信誉良好,且符合本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户主)提出申请,经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惠州日报》公示后,可转为购买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按租住当年购买类似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售价计算,并给予租住时间每年1%的折旧,但折旧率最多不超过20% 。其销售住房时间从租房之日算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租住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协议的约定,给予依法收回承租者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等处理:
(一)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经济适用住房居住的;
(四)承租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五)无特殊原因连续3个月以上不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二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惠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暂行办法》(惠府〔1999〕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