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合函[2003]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促进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我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中东欧地区共有12个国家,人口1.2亿,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538亿美元,外贸总额为3749亿美元。
中东欧国家实行多党议会民主政体,政局基本稳定,经济大多呈稳步增长态势。目前中东欧国家均在积极致力于加入欧盟,并已经与欧盟实现了贸易准自由化。联合国贸发会议认为,成为欧盟成员一方面将促使这些国家加快国内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将消除商品、人员、资本流动的限制,推动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设立面向欧盟的生产基地。
中国同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历史悠久。2002年,我与中东欧12国贸易再创新高,达53.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5%,其中我出口42.9亿,进口10.3亿。根据我部统计,截止2002年底,我在中东欧国家的直接投资约为5219万美元,项目数124个,主要涉及木材加工、家电组装、服装生产等行业。
《目录》推荐了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的重点国别名单:波兰、罗马尼亚、捷克、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列举了这些国家投资环境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了相关注释和查询有关详细内容的网址索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方和企业参考。
附件: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
商务部
2003年12月10日
附件:
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一、波兰
(一)外资政策:外国投资者与波国内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投资不需行政审批,只需登记注册。波兰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1),将实行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但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和劳工培训补贴等政策将保留到2017年。波有14个经济特区,面积6000多公顷(2)。
(二)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家电市场潜力大,对洗衣机、电冰箱、灶具等产品需求较大。波国内家电生产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竞争力不强。部分世界知名企业在波设立了电视机、冰箱、吸尘器和其他小家电生产企业,但尚无生产音响设备和空调的外资企业。劳动力素质高,2002年人均月收入550美元,失业率为18.1%。
(三)双边合作:两国政府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建立了副部级经贸混委会机制。在波兰尚未设立中资家电企业。(3)
(四)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4),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5)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五)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
二、罗马尼亚
(一)外资政策:罗预计于2007年加入欧盟。罗政府对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直接投资、困难地区投资、自由区投资和工业园区投资等专门制定了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减免、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增值税交纳延迟等(6)。
(二)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罗家电拥有量较低,除冰箱和洗衣机外,罗不具备其它家电产品的生产能力,市场缺口较大,依赖进口成品或散件国内组装生产。世界知名企业如惠物浦、大宇、伊莱克斯等已设立生产企业。劳动力素质较高,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月均116美元。
(三)双边合作:两国政府间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建立了正部级经贸混委会机制。国内少数企业已开始委托当地企业组装彩电。(7)
(四)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贸易普惠制协定组织(8)、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与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及相关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五)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
三、捷克
(一)外资政策:捷克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已同欧盟委员会商定现有的投资优惠政策基本保持不变,个别优惠政策将按照欧盟标准在入盟前调整到位。捷对在投资额、创造就业、技术改造扩建等方面达到标准的投资者给予所得税减免、创造就业奖励、培训奖励、提供廉价厂房、提供低成本土地、免征所需机械设备进口税等优惠。(9)
(二)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捷家电产品市场主要以外国品牌为主,主要是电视机、洗衣机和冰箱等。国内家电生产企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使捷成为欧洲重要的生产基地。捷劳动力素质高,人均月工资近600美元。
(三)双边合作:两国政府间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建立了副部级经贸混委会机制。在家电生产组装领域尚未设立中资企业。(10)
(四)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五)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
四、匈牙利
(一)外资政策:《外国企业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某些领域的外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免。匈牙利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现有的一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在欠发达地区或高失业率地区投资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1300万美元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低息贷款、补贴等待遇,有效期至2011年。(11)
(二)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绝大部分家电产品从国外进口,国际知名品牌随处可见。世界知名公司如菲利浦、通用电气、三星等在匈设立了生产企业。匈劳动力素质高,人均月收入227美元。
(三)双边合作:两国政府间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建立了副部级经贸混委会机制。(12)
(四)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五)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
五、斯洛伐克
(一)外资政策:斯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现有的一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实行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现行的减免所得税、免征设备进口税等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高新技术、出口型生产企业。(13)
(二)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电子工业历史悠久。1989年后,外资大量进入家电领域,菲利浦、索尼等设立了生产企业,可生产电视机、冰箱、电话机等。劳动力素质较高,人均月工资为260美元。
(三)双边合作:两国政府间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建立了司局级经贸混委会机制。(14)
(四)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五)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
注释:
详见欧盟委员会网站:
http://ue.en.int/en/summ.htm
或中国驻欧洲共同体经商处网站:
http://www.chinacomeu.org
详见波兰信息和外国投资局网站:
http://www.paiz.gov.pl
详见中国驻波兰使馆经商处网站:
http://pl.mofcom.gov.cn
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由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七国组成。成员间取消大部分工业品的关税,实行统一的商检标准。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为冰岛、芬兰、挪威、瑞典、匈牙利、瑞士六国,详见其秘书处网站:
http://secretariat.efta.int
详见罗马尼亚投资网站:
http://www.investromania.ro
详见中国驻罗马尼亚使馆经商处网站:
http://ro.mofcom.gov.cn
发展中国家贸易普惠制协定:1968年签订。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制度。
详见捷克投资网站:
http://www.czechinvest.org
详见中国驻捷克使馆经商处网站:
http://cz.mofcom.gov.cn
详见匈牙利投资和贸易促进局网站:
http://www.business2hungary.com
详见中国驻匈牙利使馆经商处网站:
http://hu.mofcom.gov.cn
详见斯洛伐克网站:
http://www.sario.sk
详见中国驻斯洛伐克使馆经商处网站:
http://sk.mofcom.gov.cn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