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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教育教学资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43:50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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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教育教学资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教育教学资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基厅〔2004〕13号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应用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教育教学资源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的教育教学资源要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要体现国家意志,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严禁采购带有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资源。严禁采购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内容的如含有反动、宣传邪教和伪科学、黄色等内容的资源。不得采购以简单大头像形式制作的资源。

  三、采购的教学资源内容应覆盖学校教学的各学 科,与教材相配套,面向学生,用于课堂教学,并能满足和丰富农村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教育教学资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软件标准规范,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质量标准。

  四、教育教学资源采购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学资源的采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不得搞地方保护。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采购细则与方法。采购的教育教学资源必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后才能在项目学校使用,必须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五、每个教学光盘播放点配备的成套教学光盘,金额不低于600元人民币。严禁采购有关部门库存或突击加工制作的质量低下的教学光盘。小学一至六年级各学科,主要配备以小班教学形式呈现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满足试点工作需要的教学光盘。

  六、卫星教学收视点的教育教学资源,国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集中采购,依托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免费向农村中小学发送。计算机教室的工具软件、教学资源,要按照技术方案的要求配备。

  七、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坚持软硬并重的原则,除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资金外,要加大对教学资源建设的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教学资源建设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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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7]110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各证券公司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工作,规范账户管理不仅是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也是提高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增强监管工作有效性和落实《反洗钱法》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统一安排、分散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激活规范后恢复使用
  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沉积了一批账户资产低于交易要求、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这些休眠账户不仅挤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系统资源,制约市场运行效率,还直接影响了第三方存管工作的推进。为合理使用系统资源,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全面推进第三方存管工作,需要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妥善处理,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单独存放管理,待投资者申请使用时,经核实并规范账户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恢复使用。
  (一)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另库存放的时间期限、具体方式、实施程序和恢复使用的激活流程,并及时向市场公告。另库存放的休眠账户,投资者可按现行做法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查询手续;经投资者申请并规范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次日应可恢复使用。
  (二)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休眠账户明细资料,在交易系统中做相应的技术处理。休眠账户激活后应及时恢复交易功能。
  (三)各证监局要督促指导证券公司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以及第三方存管的有关要求和工作进度,制定休眠账户另库存放、规范激活后恢复使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休眠账户另库存放的时间安排及恢复使用的激活方式等内容及时公告。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仍可按照现行做法查询休眠账户信息,并应依法妥善保存休眠账户的客户资料,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二、规范不合格账户,分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账户为不合格账户。通过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第三方存管工作,对历史上存在的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按照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不合格账户问题。
  (一)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并公布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办法,规定规范不合格账户的时间期限、具体方式和实施程序。对不合格账户,要求证券公司视不同情况逐步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等控制措施。对于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账户要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完全符合合格账户条件后,方可恢复使用;对于资产余额为零的不合格账户要按有关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证券交易所应该加强对不合格账户的一线监控。对在账户规范期间发生异常交易的不合格账户,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限制措施。对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账户,应当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账户明细资料,采取相应技术处理,中止交易;对不合格账户在规范过程中涉及的交易需求,要研究在现行交易规则范围内,提出相应的配套安排,以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的影响。
  (三)各证监局要督促证券公司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不合格账户的处理办法,结合第三方存管的有关要求和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不合格账户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公告对不合格账户的规范措施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对不合格账户分类处理,逐步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等措施;对资产余额为零的不合格账户应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对规范过程中已撤销指定或已转托管的不合格账户信息,应及时报送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监控;对未按期完成规范的不合格账户,应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并将账户明细报送登记结算公司和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对于中止交易的账户,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规范,完全符合合格账户条件的可恢复使用。证券公司应依法妥善保存不合格账户的客户资料,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三、严格新开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新的不合格账户
  在解决现有不合格账户问题的同时,要严格新开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新增不合格账户。要进一步健全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完善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登记结算公司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新开不合格账户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及时采取内部通报、公开谴责,直至暂停、取消开户代理机构相关业务资格等措施。发现新的不合格账户要迅速采取纠正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证监局。
  (二)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要求相关证券公司予以配合;对调查中发现的新的不合格账户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证券公司立即予以纠正,并通报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证监局。
  (三)各证监局要定期对证券公司账户开立与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督促指导证券公司严把“开户关”。要督促证券公司健全账户开立与复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切实履行对投资者身份资料的审核职责,做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杜绝接收和使用新的不合格账户,发现不合格账户要及时纠正,并向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证监局报告;要求证券公司结合投资者服务工作,完善账户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的内部检查,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证券账户的更新信息,对投资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的日常维护要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核实情况要报告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证监局。
  各证监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证券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公司已确定的第三方存管方案和工作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合规、平稳、准确地开展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规范工作;对休眠账户、不合格账户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并在公司交易系统和存管银行进行配套处理。对未按要求落实的证券公司,应当视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我会将把账户规范工作作为下一年度证券公司评价与分类的重要项目,根据工作质量、进度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请各证监局对辖区各证券公司的相关情况如实进行监管记录和客观评估。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七日


取消飞机接受制度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取消飞机接受制度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4日,民航局

一、为了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飞行正常性,并为民航政企分开后实施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制度创造条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在飞行直接准备阶段的降落站、备降站接受飞机制度。每次飞行能否放行飞机起飞,由起飞机场值班首长根据机长和值班航行调度员的建议决定。管理局所在地的机场也可由管理局研究确定若干名副值班员,代行值班首长职责(下同)。
二、放行飞机的程序。起飞机场值班首长,应当在飞机预计起飞前1小时30分到达指挥调度室、气象台,认真研究起飞、降落、备降机场以及航线(飞行区域)的天气实况和预报,了解本机场和有关机场的飞行准备情况、航行通告,根据机场和机长的天气标准、飞机性能、各种设备保障条件分析是否适合飞行,作出是否放行飞机的决定。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放行飞机时,应当同航行调度人员、气象人员和飞行人员共同研究,拟定出几种飞行方案,选择天气稳定可靠的备降机场,带足备用油量,经机长同意,才能放行飞机起飞。
三、禁止放行飞机的规定,按照民航局(83)民航办字第99号文《关于保证安全的决定》中关于禁止飞行的十九条规定执行。但其中第五条改为:“降落机场非天气原因关闭或航线不放行。”
当降落机场天气实况低于机长天气标准,而天气预报在飞机预计到达时间高于机长天气标准时,只要有可靠的备降机场,也可以放行飞机起飞。
四、备降机场的选定。
每一个机场必须为可在机场起降的每种机型指定两个固定备降机场(今后将用航行通告形式公布)。在飞行当日,如降落机场天气实况和预报在飞机到达时接近2/2天气标准,起飞机场放行飞机时,应选择至少一个可靠备降机场,备用油量以最远备降机场计算。
起飞机场或飞行中的机长欲申请使用固定备降机场以外的空、海军机场作为备降机场,应通过该机场所在的民航区域管制室办理。军用机场的气象资料,由民航区域管制室所在机场气象台负责收集,并转发给有关单位。
五、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责任。
降落机场、备降机场的值班首长,应当在飞机预计起飞前1小时30分,到达指挥调度室、气象台,认真研究本机场的天气实况和预报,检查各飞行保障单位工作情况,如发现本机场天气低于机场最低气象条件(即:正在提供使用设备的昼、夜间一号气象条件)或飞行勤务保障工作(包括场道、通信导航、气象、灯光、消防救护、空中交通管制)不能保证飞行安全或禁航时,应及时向起飞机场、飞越机场、有关区域管制室发出航行通告,直至关闭机场;但禁止以其他理由随意关闭机场。关闭机场电报应注明有效时限。
固定备降机场,应随时作好飞机备降的一切准备,并与降落机场、所属区域管制室保持通信联络;非固定备降机场,当得知有备降任务时,应立即进行备降的准备工作,并与所属区域管制室保持通信联络,如不能接受飞机备降,应发出机场关闭电报。
六、值班管制员、调度员的责任。
起飞机场值班调度员应当在飞机预计起飞前二小时开始工作,听取气象预报员讲解天气,根据天气情况和飞行计划,确定放行飞机次序,确定是否要加添备用油量,并通知油料和运输部门,向值班首长提出放行飞机起飞、延误或取消飞机的建议,根据值班首长的决定,办理放行手续,并将有关飞行规定告知机组,如延误、取消飞机应通知机场和沿途各有关单位并说明原因和预计起飞时间。
区域管制室值班管制员,应当在飞机预计起飞前2小时开始工作,校对飞行计划,阅读有关航行通告,拟订调配飞行冲突的方案,听取气象预报员讲解天气,认真研究航线、降落机场、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预报,向值班首长提出航线是否放行飞机的建议,由值班首长作出航线是否放行飞机的决定,如放行飞机,正常情况下可不发放行飞机电报;如发现航线天气不适航,或因禁航、调整飞行间隔等原因必须改变飞机飞行高度、航线和通飞时间时,应及时通知起飞机场和有关区域管制室。这类通知应在飞机预计起飞1小时以前发出,如暂缓放行飞机,应在该电报上注明何时可考虑放行飞机。当发出暂缓放行电报后,应密切注意条件的变化,如决定放行飞机时应及时发出放行飞机电报。
降落机场、备降机场值班调度员,应当在飞机预计起飞前2小时到达工作岗位,研究本站天气实况和预报,了解或者亲自检查跑道、滑行道等道面情况,组织并检查各勤务保障部门的准备情况和通信、导航、灯光、消防、救护等各项保障设备是否良好,向值班首长提出是否有必要发出航行通告或机场关闭的建议,根据值班首长的决定,发出机场关闭电报,当具备机场开放的条件后,及时发出机场开放电报。
七、飞机机长的责任。
执行飞行任务的机长,应于起飞前1小时30分到达指挥调度室、气象台,认真研究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备降机场和航线的天气实况和预报,向值班首长或值班调度员提出飞机可否按时起飞的建议。
飞机在飞行中,遇有航线天气不好、降落机场天气条件低于机长的天气标准或飞机发生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机长有权决定返航、备降或继续飞往降落机场降落,并将该决定报告有关区域、塔台管制部门。
八、气象台的责任。
降落机场、备降机场、区域管制室所在地机场和为其他区域管制室代作航线预报的气象台,应将本机场、本负责区域的天气实况和预报,分别于飞机在起飞机场起飞前2小时30分和2小时发给起飞机场、飞越机场和负责区域指挥的机场的气象台,并随时注意天气演变的情况,及时进行补充订正。当天气条件处于标准边缘时,根据航行调度部门的要求,气象台应提供半小时天气实况。本站发出因天气关闭机场的电报后,仍应继续向有关机场提供气象资料,直至飞行任务结束。
九、平面业务电台的责任。
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备降机场、负责提供气象预报的机场、负责提供天气实况的导航点各业务电台值班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建立通信联络,及时传递气象电报和航务电报,不得积压、错发、漏发,并及时承转给收电人。
十、飞机的返航、备降。
飞机在飞行中,当降落机场天气条件低于机长天气标准或航线上有恶劣天气不能继续飞行时,负责飞行指挥的区域管制员、塔台管制员应将此情况和起飞机场、备降机场天气情况立即通知飞机。根据飞机所处位置、机载油量、备降机场条件等情况,由机长决定是否返航或去备降机场降落,并将该决定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返航或者备降,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为该机飞行提供一切方便。禁止飞机低于机场、机长、飞机的气象最低条件起飞和着陆。只有当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都低于气象最低条件时,或者油量不足、机械故障等情况,不能返航或飞往备降机场时,才允许飞机低于气象最低条件着陆,有关飞行保障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力提供保证飞机安全降落的条件。
十一、民航飞机在空、海军机场和临时专业机场能否飞行,由机长决定。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所属飞机的一切飞行活动,包括班机、加班、包机、调机、训练、通用航空、公务、急救、专机等飞行;民航政企分开后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的飞机飞行时放行办法,另行规定。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第44条和《中国民用航空指挥工作细则》第29条至35条、37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