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05:56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非常重视,把“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确定为要着力抓好的重要工作。根据2003年6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要求,为切实搞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农村贫困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特困扶助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宜我市农村特点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工作方针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有进有出”的工作方针,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本地财政的状况出发,科学合理的确定救助的范围、救助的标准、资金的来源。
  三、救助范围
  根据“不救不活”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凡我市农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救助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以下八种对象不属本实施办法救助范围:一是已纳入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是法律确定有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是有手艺且身体健康的;四是拥有中高档家用电器的;五是居室较好且有生活来源的;六是当年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七是有自救能力但好逸恶劳的;八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与拟享受特困救助明显不相符的。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农村特困户救助比例为:浏阳市、宁乡县按农业人口2%,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按农业人口1.5%的比例确定救助对象。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等四区农村特困户救助比例和救助金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自定,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四、救济标准
  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农村特困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实行定期定量救助,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五、操作程序及要求
  特困户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特困救助对象,由其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特困户的救助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成为群众和社会监督下的“阳光工程”。民政部门要把农村贫困人口情况搞准,真正做到“家庭成员清、居住条件清、收入情况清、贫困原因清”。凡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特困户,2003年10月底前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的人数,将救助资金按季度及时足额拨入乡(镇)财政专项帐户,特困户凭户主身份证及《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救助金。我市特困户首次领取救助金时间定为2003年11月。各地要将救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情况输入电脑,制成光盘上报市民政局。
  六、经费来源
  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市、区、县(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村特困户的管理工作,市、区、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农村特困户所需资金。市辖四县(市)及开福区农村特困户救助经费由市、区、县(市)财政按各区、县(市)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水平确定两级负担比例,开福区:市、区分担比例为1.5∶8.5;长沙县:市、县分担比例为2∶8;望城县:市、县分担比例为2.5∶7.5;浏阳市、宁乡县:市、县(市)分担比例为3∶7。民政部门要严格救助资金管理,发挥最大救助效益。还要配合相关部门,针对特困户的生活、子女就学、医疗和无房户的建房救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


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

文 件

农经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民政局、财务局、审计局: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合乡并村过程中平调集体资产、乱批乱占集体土地、不良债务蔓延、集体企业改制中股权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反应强烈。中央领导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

  (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关键是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民有、民管、民受益。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也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

  二、全面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三)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理财小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3-5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五)实行财务公开,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六)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财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应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财务公开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务必使农民群众满意。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的需要,农业部、财政部将尽快修订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各地要注意纠正在乡镇撤并、村委会合并、村委会转居委会、村干部换届中出现的不交接会计账目、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等问题。在村委会合并后,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现象。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等会计专业化服务的地方,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尊重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

  (八)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进行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九)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程序。应当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建设,特别要抓紧建立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流程规范。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因地制宜创新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各地在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造出了一些有效的做法。有的地方实行村会计集中办公,有的地方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实行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电算化,这些做法和经验都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完善推广。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十二)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当前要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对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五、加大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

  (十四)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既承担着财务会计工作,还承担着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管理等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其他业务,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作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结合修订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力争在3-5年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轮训,普遍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凭证上岗。在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会计人员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村会计电算化证书。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五)完善会计人员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换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ОО三年十二月四日


中组部、人事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编办、教育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编办、教育部


中组部、人事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编办、教育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的通知


2003-07-11

国人部发[2003]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落实《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中办发[2002]7号),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为西部地区培养一批优秀团干部和青年干部,经中组部、人事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编办、教育部研究决定,今年组织6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西部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磨炼,健康成长,建功立业,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工作内容

  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校中,选拔一批已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西部12个省(区、市),另加湖北省恩施、湖南省湘西、吉林省延边三个自治州的乡镇从事共青团及其它工作,每个省(区、市)接收50名左右(具体选拔数量见附表)。

  (一)选拔条件

  选拔对象为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优良,组织能力强;

  3、热爱共青团工作和基层工作,身体健康。

  优先考虑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

  (二)组织实施

  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范围是已达到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区、市)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对这些毕业生可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考核程序。未组织过今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省(区、市),应单独组织招考。 时间安排一般掌握在7月份组织报名,8月份考察录用,9月份毕业生到位。此项工作由中组部、人事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编办、教育部统一领导,各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省(区、市)团委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岗位需求、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考察、体检、录用、培训上岗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管理和使用

  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即为乡镇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所需行政编制由接受地省级编制部门在本省编制总额内调剂,一时难以调剂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享受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关心这批青年干部的成长,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鼓励他们长期投身于乡镇共青团和农村工作。接收高校毕业生单位的党团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切实负起培养和锻炼人才的责任。对其中的优秀人才,要注意锻炼培养,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到各级共青团工作岗位或其他工作岗位。

  三、工作要求

  1、各级组织、人事、共青团、编制和教育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高度,重视和抓好此项工作。要把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

  2、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觉选择到基层、到艰苦环境中锻炼成才的良好舆论氛围,调动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

  3、选拔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选拔到西部基层工作。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选拔、培养、使用、激励等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切实把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抓出成效。
 
  附件: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名额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