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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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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31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城区“门前三包”是指城区各单位和个人,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三个方面基本的维护管理工作责任。

第三条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是指各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场所内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和与此相邻的公共场地或人行道。

第四条 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检查、监督和协调。

城区市管责任范围内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城区各区辖责任范围内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各区建设局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区市管责任范围内,临街各单位和个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划分确定。

城区区管责任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由各区建设局负责划分确定。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区建设局,分别与各责任单位和个人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六条 城区“门前三包”应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市容卫生:责任区内地面(绿地、绿带)清洁、干净,无污迹和积水,无果皮、纸屑等垃圾和杂物;建(构)筑物墙面、屋顶、阳台、门窗(橱窗)保持整洁、美观,玻璃明亮,无乱搭、乱挂、乱堆和残标;门店招牌、广告设置整齐、美观和规范,装饰灯、霓虹灯完好,无破损、残缺和陈旧现象。

(二)园林绿化: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管理责任落实,绿带干净整洁、生长旺盛,无乱攀、乱挂和乱砍树木行为;绿地、绿带无乱踩踏、无采摘、无缺株、死株现象。

(三)公共秩序:责任区内秩序井然,无店外或超店堂经营、乱摆摊担的行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摆放符合规定要求,摆放规范、有序、整齐;果皮箱、上下水井盖、交通护栏、路灯设施、人行道板和园林设施以及休息坐凳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无残缺、破损和残标。

第七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对建(构)筑物进行保洁:

(一)对建(构)筑物外墙,定期进行清洗、粉刷。

(二)对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粉刷;对门窗(橱窗)和玻璃外墙,每年应定期清洗不少于二次;对金属门、窗、护栏等,每年应进行一次油漆,清洗不少于二次。

(三)定期对门店招牌、户外广告进行清洗保洁,并及时对陈旧、破损、残缺的门店招牌、广告进行更换和维修。

(四)定期对外墙的空调等设备进行清洗,空调安装不低于1.8米。

第八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和市政设施的基本维护管理工作到位。

第九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责任的,应向其区域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专业维护单位签定委托服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对责任区内发生违反“门前三包”标准要求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区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在“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产权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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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



为做好建设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根据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建设银行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统筹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建设银行实行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限于
建设银行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县支行,总行直属院校及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
第二条 建设银行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对象限于
列入上述统筹范围的在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已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退休费用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属于统筹对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第三条 统筹项目
(一)“国家规定发给的离退休金和退职金”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2〕28号、国办发〔1993〕85号、(88)教计字105号、人薪发〔1993〕34号和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建总发字〔199
4〕第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有关计发比例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6〕26号、国办发〔1982〕36号、国办发〔1993〕85号、劳人险〔1983〕3号文件和国家其他有关文件(含地方省级政府规定的退休费加发比例)规定执
行。
(二)“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2〕62号、国发〔1985〕6号、劳人险〔1983〕3号、劳字(88)42号、(91)财综字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按国发〔1979〕245号、国发〔1988〕23号、国发〔1992〕15号、(85)财综字第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按国务院(56)劳齐104号、财政部(78)财事字18号、(78)财事字第332号、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101号、(80)劳总险字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护理费、伤残保健金”分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劳人老〔1986〕16号、组通字〔1992〕17号、人退发〔1993〕3号、民优发〔1993〕10号、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
455号、民优发〔199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分别按国家和地方省级政府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七)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的退休费加发比例和各种补贴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须报经总行统筹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从原开支渠道列支。
建设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国家规定统筹项目的简要说明见附件五。
第四条 统筹基金的征集和支付
(一)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总、分、支行暂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下同)的6%计提,从“营业费用”——“养老保险统筹费”科目列支;总行直属院校从“营业外支出”——“院校经费”科目列支。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
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营业外支出”——“赔偿金及违约金罚款户”科目列支。
(四)职工个人暂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规定见附件二),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五)建设银行系统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工休日、节假日可顺延)前,以本单位上月末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总行确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出当月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连同本单位当月实际支付的离退休费数额(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向所在统筹办公室填报
统筹基金《申报结算表》(表1-1),经统筹办公室审核后,统筹机构与参加统筹的单位之间,五日内按基金收支两条线、全收全付进行基金收支划转;上下级统筹机构之间,收支差额部分按规定实行差额缴拨。
(六)各单位在第一次填报《申报结算表》时,应按规定内容填报《离退休(职)费用支付名册》(表1-2,以下简称《名册》)一式二份,一份本单位留存,另一份报送所在统筹办公室。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增减或国家普遍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时,应在当月报《申报结算表》时,报
送增减人员《名册》或新的《名册》。
(七)各单位向统筹办公室报《申报结算表》时,必须如实填报,不得虚报冒领。如有差错,发现后应立即纠正。凡弄虚作假、少缴保险费或虚报冒领保险金的,经查实后,除由统筹办公室追回其少缴的保险费或虚报冒领的保险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
、经济处罚。
(八)为了确保离退休(职)人员的统筹保险金支付,当统筹机构按规定收缴的养老保险费不敷支付时,先由统筹机构向所在单位财务借支,到规定的结算期限逐级结清。统筹机构所在单位的领导和财务部门必须保证差额资金按时到位。

第三章 补充养老保险统筹
第五条 建设银行系统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含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下同)。补充养老保险是建设银行和职工个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单位和职工个人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总行另行统一制定。
第六条 建设银行系统补充养老保险由各级统筹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费每月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向本单位统筹办公室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所在统筹办公室按本、息记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表2-1),并转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储存额(含本、息)在职工离退休后,由所在统筹办公室一次或分次给付,具体办法总行另行规定。
第九条 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由总行根据国家法规和自身经济能力,自行确定。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 建设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总行、省分行(含总行机关、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直属院校,下同)、地(市)分行三级核算管理。省分行要制定对地(市)分行的基金核算管理办法,报总行统筹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基金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设在各级统筹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各级统筹办公室要按规定编报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经省分行审核汇总后,分别于当年2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报总行统筹办公室。
第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分别转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储
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记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台帐》(表2-2),按年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统筹办公室审核后,记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表2-1)。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 总行统筹办公室负责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增值部分除按规定提取相应的管理费外,其余全部转入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费和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收益不计征税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列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参考建设银行系统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由总行统筹办公室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为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费的管理,由总行统筹办公室统一制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和基金管理等办法。

第五章 职工调动转移
第十九条 职工调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前,暂按总行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第六章 统筹机构编制和职责
第二十条 总行统筹办公室在业务上接受银行、人保系统保险统筹基金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建设银行系统保险统筹工作实行总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总行、省分行、地(市)分行成立保险统筹办公室。各级统筹办公室暂挂靠本单位人事部门。尚无条件成立统筹办公室的,此项工作由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统筹办公室编制暂定为:省分行3~5人,地(市)分行3~4人,县支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名专(兼)职人员;有关人员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统筹办公室职责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统筹机构管理费按照总行制定的统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统筹办公室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统筹办公室主要负责本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各级单位要加强对统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进一步作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省分行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总行统筹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保险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险统筹办公室职责
一、总行保险统筹办公室职责
(一)编制建设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发展规划、计划;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草拟建设银行系统养老保险规定、办法、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设银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管理和监督;
(四)对建设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
(五)负责建设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建设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建立和管理建设银行系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和职工保险档案;
(八)负责建设银行系统保险统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
(九)协助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开展对建设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十)定期向行领导报告养老保险工作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十一)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省级分行、地(市)级分行保险统筹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总行保险统筹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管理和监督;
(三)对本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
(四)负责本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本系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和职工保险档案;
(七)协助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总行对本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八)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就养老保险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现就建设银行系统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如下规定:
一、缴费基数
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含事业单位)的,为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津贴占本人工资构成的40%),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教、护龄津贴也应列入基数。
二、缴费标准
为了便于操作,职工个人暂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
性养老保险费,下同)的记录管理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是准确记载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因此,
参加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统筹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手册》的填写、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手册》适用于列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在册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三)《手册》由省分行(含总行机关、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直属院校,下同)统筹机构核发,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和保管。《手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核发部门申报,办理补领手续。
原参加地方(外系统)统筹时使用的《手册》,经省分行统筹机构核定并加盖公章后,可继续使用。
(四)各单位要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填写《手册》。各级统筹机构在每年4月份,对《手册》填写的内容进行核查,经查无误后。加盖经办人和核查专用章。盖章后,其记载内容方能生效。
(五)职工调动或脱离原工作单位时,《手册》应随同职工档案一并转移,职工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须凭《手册》换发退休证。职工有权查询《手册》记载的各项缴费内容。
(六)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后,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审定职工的连续工龄。经审定的职工连续工龄,填在《手册》的附页上,并由省分行人事部门加
盖公章及经手人印章。
二、《手册》的填写要求
(一)单位经办人员要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认真填写《手册》,金额数字要符合规定,文字书写要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更正,应将错误的数字和文字用红色墨水划双线注销,另填写正确的数字和文字,并加盖经手人印章。
(二)《手册》贴本人一寸黑白光面正面免冠近照,由省分行统筹机构加盖公章(钢印)钢印应加盖在照片的左下方(或右下方),至少压盖照片三分之一。
(三)“社会保险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11643-89)的规定编制,即16位号码的前15位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号码为计算机校验码。校验码暂不填写。
(四)“出生年月”应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中相对应的年月日相同。
(五)“参加工作时间”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六)“工作单位”是指核发《手册》时职工所在单位。
(七)“工作单位变更”是指核发《手册》后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载”页上的“企业缴纳金额”栏按《台帐》中单位缴费月平均数填写;“个人缴纳”栏中的“基数”栏按《台帐》中职工个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填写;“比例”栏暂不填写;“金额”栏按职工个人月平均缴费数填写。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金额栏分别按《台帐》中月平均缴费数填写。
(九)《手册》中实际缴纳金额,填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十)《手册》每年填写一次。
三、《手册》编号的说明
“编号”栏填写的内容主要用于识别首次发放《手册》时,发证单位(总行、省分行、地〔市〕分行)、年度及职工个人顺序号。“编号”与社会保障号码配合使用,用于查询和计算机管理工作。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统筹机构负责对各省分行统一编码;省分行统筹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市)分行统一编码;各级统筹机构负责对所属单位职工按发证年度、顺序统一编码。
(二)编码规则
1.码位长度为7组16位,分为系统码、总行码、省分行码、地(市)分行码、年度码、个人码和校验码。
码位形式如下:
* * * * ** ** * * ***** *
系统码 总行码 省分行码 地(市)分行码 年度码 个人码 校验码
2.组码定义权限
(1)金融系统码:由劳动部统一确定。
(2)总行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05
(3)省分行码:
北京 01 天津 02 河北 03 山西 04 内蒙古 05 辽宁 06 吉林 07 黑龙江 08 上海
09 江苏 10 浙江 11 安徽 12 福建 13 江西 14 山东 15 河南 16 湖北 17 湖南 18
广东 19 广西 20 海南 21 四川 22 贵州 23 云南 24 西藏 25 陕西 26 甘肃 27 青海
28 宁夏 29 新疆 30 沈阳 31 大连 32 长春 33 哈尔滨 34 南京 35 宁波 36 厦门 37
青岛 38 武汉 39 广州 40 深圳 41 成都 42 重庆 43 西安 44 哈投 45 常财 46 兴城
47 总行机关 68
(4)地(市)分行码:由各省分行按本省对地(市)的排列顺序自行定义。
3.年度码及个人码由各级统筹机构负责定义。定义时应根据发放《手册》的年度及在该年度内领取《手册》的职工个人数按顺序为每个职工编码。个人码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
4.校验码暂不填写。

附件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调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行规定
目前,国家对职工调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尚没有统一规定。根据地方和外系统的做法,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职工调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在金融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下同)内部调动工作的(包括调入和调出),介绍养老保险关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下同),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单位缴
费和个人缴费,下同),转移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并向职工个人结算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本息(下同)。
二、职工调出金融系统的,介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费部分,向个人结算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办法如下:
职工在建设银行系统工作满20年的,转移100%;
职工在建设银行系统工作满15年的,转移80%;
职工在建设银行系统工作满10年的,转移60%;
职工在建设银行系统工作满5年的,转移40%;
职工在建设银行系统工作不满5年的,不转移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三、职工从地方调入建设银行系统的,应当介绍养老保险关系,并按对等的原则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四、职工调动转移基金手续由所在统筹机构办理。具体手续: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表3),并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一起随个人档案转走。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不足12个月的,在《职工养老
保险手册》中记录至截止月份,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备注栏内注明。
五、职工因死亡中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向其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费部分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本息),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备注栏内注明。
六、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息问题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待定)的规定执行。

附件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国家规定统筹项目的简要说明
为便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开展,现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中有关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简要说明如下:
一、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金和生活补贴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为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为80%,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为75%,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70%,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0%。
干部和工人退职以后,每月按40%发给生活费。
因公致残人员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为90%,饮食起居不需要扶助的为80%。
获国家和省、部级劳模称号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15%(按退休时组织确定的计发比例填写)。
2.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待遇标准:
(1)提高离休人员的待遇:一是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二是离休干部原已享受的5元副食补贴和17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离休费总数,计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2)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一是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公致残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40元提高到60元;将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40元。二是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离退休人员先提高待遇,再按普调的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另:人薪发〔1990〕1号文件规定: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费。1985年工改后离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额增发离退休费。
3.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1月起,将工龄津贴由每年5角调整为1元。
4.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1月起,离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费的10%增加离退休费(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停止执行)。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5.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6.(88)教计字105号文件规定: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7.人薪发〔1993〕34号“关于印发银行、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建总发字〔1984〕第152号“关于下发全国建设银行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9.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0.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部级领导机关批准,其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5%(按退休时组织确定的计发比例填写)。
11.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的100%发给。
12.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凡在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提高5%,累计15年以上的,提高10%
13.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老工人,退休后照发原工资。对1945年9月2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本
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14.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从1985年5月1日起,对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
15.劳字(88)42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1月起,对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发给生活补贴5元(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停止执行)。
16.(91)财综字44号文件规定:粮油价格放开后,从1991年5月起,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补贴6元(职工纳入基本工资,离退休时继续全额发给,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二、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
17.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从1979年10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无此项补贴)。
18.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5月起,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19.国发〔1992〕15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给(粮价)补贴5元。
20.〔1985〕财综字34号文件规定:猪肉价格放开后,对城镇居民价格补贴为每人每月增加1元。
三、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
21.护理费、伤残保健金:国发〔1978〕104号,劳人老〔1986〕16号,组通字〔1992〕17号,人退发〔1993〕1号,人退发〔1993〕3号,民优发〔1993〕10号。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455号,民优发〔1994〕3号。
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22.冬季取暖:(56)劳齐字第104号,(78)劳薪字第101号,(80)劳总险字1号。
23.洗理费:劳人薪〔1985〕3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4元。
24.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79)财事字9号,民发〔1980〕5号,民发〔1980〕63号,(86)财文字第276号,民优函〔1994〕212号。
附表略。



1996年1月26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社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大学生,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各种社会思潮,把他们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各高等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状况,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数量不足,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缺乏;学科支撑薄弱,教学科研组织亟待规范等问题。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全面实施,教材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显得尤为迫切。

  3.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教学科研组织建设为平台,以选聘配备为基础,以培养培训为抓手,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实现教学状况明显改善为目标,培养一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功底扎实、善于联系实际的教学领军人物、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以方永刚同志为榜样,牢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断提高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事业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深入实践,了解学生,提高教学艺术和教学能力;注重道德修养,提升精神境界,做教书育人的典范。

  二、大力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建设

  5.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独立的、直属学校领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该机构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机构,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的依托单位。其职责是:统一管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负责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梯队建设等工作。

  6.选配好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遴选配备和培养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要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懂管理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

  三、认真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选聘配备工作

  7.各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学生人数以及实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本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要总体上按不低于师生1:350—400的比例配备。

  8.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新任教师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工作期间应兼职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9.不断充实教师队伍。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教学科研人员,应当从事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教学;学科带头人应当成为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程的教学带头人。建立开放、灵活的人才配置机制,吸引、鼓励校内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专职或兼职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积极争取从社会各界聘任理论研究、教学单位和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注意发挥离退休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积极探索建立校际之间的教学协作机制。

  四、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

  10.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建立和完善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努力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重点深化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教师研修和在职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着力提高新任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坚持每次开课前的全员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开课。继续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和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各地各高等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11.切实提高教学水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以教材为教学基本遵循,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上下功夫,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熟练驾驭、精辟讲解。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探索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大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参与式、互动式、案例式、研究式教学。多用喜闻乐见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新颖活泼的形式,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思考,把科学理论讲清楚、说明白。定期评选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一课”和“精品课程”,定期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推广先进教学方法,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和共享。重视发挥多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倡导在教学中使用新技术新手段,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开发网络教育资源,形成网上网下教学互动、校内校外资源共享。积极探索科学的考试考核方法,重点考查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12.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各地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学习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使教师进一步了解国情,了解世界,开阔视野,丰富教学素材。

  13.开展继续教育,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计划,把组织教师在职学习作为主要途径,使广大教师边工作边提高。适时安排教师通过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名师指导、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形式到重点高等学校进修深造。鼓励支持教师脱产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提升队伍的学位学历层次。每年安排指标招收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学位。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五、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学科支撑

  14.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把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服务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做好硕士生、博士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及教师培训工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培养高水平的人才。完善二级学科体系,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提供对应支撑。进一步汇聚学科队伍,建设优秀教学团队,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增强责任感和归属感。

  15.加强科研能力的培养。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以及教学中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等作为重要选题,列入国家教育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中,项目单列,单独评审,单独检查,推出一批高水平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各地各高等学校要设立专门项目,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科研能力。

  六、切实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16.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保障机制。按照学分学时对应原则,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时数。要以中班教学(每班100名学生左右)为主体,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学校经费的增长逐年增加。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岗位津贴和课时补助等纳入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实际平均收入不低于本校相关专业院系教师的平均水平。

  17.完善实践教学制度。要从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现有学分中划出2个学分、从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现有学分中划出1个学分开展本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要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条件和环境保障,确保不流于形式。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有教育意义的场所,要对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实行免票。

  18.完善教师队伍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教师职务评聘体系。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与教师的职务聘任、晋级、奖惩等挂钩。考核不合格的,要待岗学习;不能胜任的,要转岗分流。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注重考核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教学研究成果和社会调研报告凡被有关部门采纳、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应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19.完善教师表彰奖励机制。在教育系统各类教师表彰体系中,要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评比确定相应比例,进行统一表彰,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要及时发现、树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先进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20.要建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测评体系,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作为高等学校教学水平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二级指标,加大其权重和显示度。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该校教学水平测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要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考核高等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工作水平和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中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各地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化方案。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  育  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