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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45:35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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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用公款支付职工个人公积金的,除责令职工个人如数补交公积金外,市房改办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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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等八项行业标准,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JR/T0016-2004 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

JR/T0017-2004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JR/T0018-2004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JR/T0019-2004 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

JR/T0020-2004 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

JR/T0021-200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

JR/T0022-2004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

JR/T0023-2004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二、上述标准自发布之日生效。

三、上述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有关标准的技术文本,可从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下载。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标准的摘要见附件:

1、《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2、《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3、《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4、《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摘要

5、《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摘要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摘要

7、《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8、《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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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各标准的摘要

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如何确保交易业务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已经成为期货市场技术系统建设和运维的关键,通过远程交易方式成交的份额也在逐年大幅上升,而远程交易是经纪公司进行网上交易等技术创新的基础。

目前各期货交易所的远程交易接口基本是场内交易大厅模式的远程翻版,虽然提供基本交易和市场信息发布功能,但是在功能的扩充、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足,特别是在远程通讯和软件运行状态及故障的监测,故障后快速恢复存在明显的效率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以远程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方式的推广。随着计算机通讯网络的逐渐发展,业务层次和应用水平的逐步提高,这些技术上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简称FTD)作为交易所与经纪公司之间交易信息交换的基础协议,其研制目的是为了在远程交易重向会员和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远程交易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同时提升期货业技术系统和计算机应用的水平。

FTD抓住期货市场远程交易中技术问题的核心――交易所和经纪公司之间的交易数据交换协议,主要研究期货的实时交易过程中的数据交换和通讯标准,包括相应的信息编码标准、信息传送标准和标准的业务处理流程。信息编码的标准负责将各种需要交换的信息编码成一个确定的格式,信息传送标准负责将这些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送,而标准业务处理流程将说明各个报文的标准的处理方法。通过规范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的交易数据交换协议,并将解决上述问题的手段内置于协议中,一举解决这些矛盾,为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



FTD研制过程中主要借鉴了国内外交易所系统(包括EUREX、LIFFE CONNECT、OM CLICK和Euronext NSC-VF系统)和《金融信息交换协议》(Financial Information eXchange,FIX)在信息交换方面的成果,归纳了期货交易信息交换方面的需求,提出了远程交易信息交换方面的6个关键技术难点,并通过FTD协议及其体系架构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6个关键技术难点如下:

1. 信息分类问题。在现有交易指令执行、查询和市场行情发送的基础上,对各类信息交换需求进行分类,抽象出了网络连接、通讯模式和数据流之间的关系,通过信息分流思想对信息交换需求进行分类。

2. 如何确保交易信息的可靠送达。数据流内的每个报文由序列类别号和序列号来标识,由于同一个数据流中序列类别号唯一,而序列号加一连续是保证交易信息可靠送达的基础。

3. 如何动态监测会员端或者通讯链路的故障,并且监测本身不会对网络和系统造成过大的负载。

4. 如何确保FTD新协议能够在现有远程交易网络的链路上高效运行。

5. 如何确保交易行情的可靠送达,并且在断线重连后会员能够快速恢复交易行情的快照,如果需要,会员在断线重连后也可以获得所有的交易行情。

6. 如何保证FTD能够支持新的业务。

FTD标准文稿主要包括该数据交换协议的体系结构、报文格式、数据字典、运作机制和扩展方式等内容。

标准文稿中的第一、二章介绍了FTD的使用范围和相关术语解释。FTD适用于期货交易所系统和会员系统之间进行交易所需的数据交换和通讯协议。FTD经过兼容性扩展也可以适用于交易所内部、会员内部或者交易所之间的数据交换和通讯。

第三章介绍了FTD的体系结构。通过归纳信息交换的需求,抽象了通讯模式和数据流,将具体的网络连接与通讯模式相对隔离,引入了数据报文的序列类别和序列号概念,使用序列号的连续性确保信息的可靠送达。

第四章介绍了FTD的报文结构,包括报头、扩展报头和FTDC业务报文,并对期货交易中的主要业务运作机制和关键数据域和报文作了简要说明。

通过使用在空闲时段通信双方相互发送心跳信息,既保证了双方对对端故障的监测,对于网络资源和CPU资源的消耗又很少,解决方式妥善而实用。

由于报头结构紧凑,使用半结构化的数据域对业务数据进行编码,经过实证分析,结果表明FTD的效率与期货市场现有协议具有可比性、甚至是更优的。

按照综合分析交易行情的可靠送达和故障重连后快速恢复的需求,提出了交易行情的正常接收、快速恢复接收和完全恢复接收三种工作方式,保证了交易行情的快速和准确性。

第五章和第六章讲述了FTD提供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服务。

第七章主要介绍了FTD的两种扩张。由于FTD报头和FTDC报头设计合理,新业务的支持可以在兼容的扩展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扩展报头标记、增加新报文和增加新数据域的方式完成。

FTD的核心是确保高效、有序、可靠地保证交易信息送达,并提供故障的动态监测功能。FTD的推广和应用将可能带来非常明显的效益,主要体现在:

² 各个交易所采用统一的标准后,将会减少其新系统的开发成本,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² 各个交易所采用统一的标准后,将会统一各个会员连接不同交易所时的软件,减少软件的复杂度,降低其开发成本;

² 采用统一的标准,将减少由技术原因造成的市场风险因素。

为完成FTD的研究和编制工作,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联合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标准化工作小组”,从2002年5月开始,经过小组成员两年多的努力,FTD标准得以发布。在此向小组成员的创造性的艰苦劳动表示敬意和感谢。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开放式基金是中国证券市场从2000年出现的新的证券投资品种。开放式基金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清算机构等,在各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多的数据交换需求。为提高各基金从业机构之间业务往来中的数据处理和数据交换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控制技术风险,积极推动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起草单位为专门为开放式基金技术协调成立的开放式基金数据标准化工作小组。开放式基金数据标准化工作小组由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和业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标准的编写和贯彻工作。同时,在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协作单位的大力协助。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涉及的业务参与方较多,在确定接口标准时,在充分征求各参与方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和论证后,主要依据开放式基金的实际运行模式及各参与方的技术需求,并参考了FIX金融信息交换协议的语法结构。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的主体部分构成如下:

第4章规定了数据接口中数据类型的定义、数据格式处理的要求及数据加密处理的原则。

第5章提出了数据交换时数据的组织结构。

第6章列出了开放式基金业务流程中涉及的所有业务类型。

第7章针对第6章中的每种业务列出了需要交换的数据内容。

第8章列出了所有业务环节中数据交换的数据字典。

本标准共有两个附录,分别为:

附录A提出了以文件方式进行数据交换时的文件结构。

附录B列出了各种交易处理的业务返回代码。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十余年以来,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以及专门为其服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各自独立运作,分别形成了两套不同的证券登记结算模式,对外形成了两套不同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为了顺应证券登记结算模式统一发展的趋势,缩短市场接受新的消息类型的时间,提高实现直通处理的能力,同时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特制订《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本协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工作小组起草。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工作小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包括沪、深分公司)和证券公司代表的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协议的编写工作。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涉及的业务种类较多,并且沪、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各自的登记结算模式。在确定数据交换协议时,充分征求沪、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各证券公司的意见,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同时,参考了目前国际上证券数据交换业务应用较多的ISO15022和FIX4.2两套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此标准。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的主体部分构成如下:

第4章规定了数据接口中词法、语法,数据域及消息的结构合设计规则;

第5章说明了数据域字典的组成部分、数据域的状态规定;

第6章规定了消息的版本号、描述方法和状态;

第7章定义了登记结算各类业务数据交换的消息体;

第8章列出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中涉及的数据字典以及代码型数据与的取值描述;

本协议还带有一个附录:

附录举例说明了消息的构建原则。



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摘要



为开展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标准化工作,提高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中的数据处理和数据交换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控制技术风险,积极推动银证增值(中间)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目前,本标准主要涵盖银证转账业务。

本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起草单位为专门为银证业务协调成立的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标准化工作小组。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标准化工作小组由证监会信息中心、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和业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标准的编写和贯彻工作。同时,在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人民银行等协作单位的大力协助。

《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涉及的业务参与方较多,在确定接口标准时,在充分征求各参与方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和论证后,主要实际运行模式及各参与方的技术需求,并参考了参照ISO 15022 Modelling Guidelines 2002和SWIFT Standards Release Guide 2002 :Category 5 Securities Markets的内容编写。

《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的主体部分构成如下:

第3章规定了完整的消息体结构定义,包括消息块和数据域。

第4章规定各银证转账消息体的定义,包括认证、开户、账户管理、换卡管理、投资者资料修改、转账请求、转账回执、查询消息、查询回执。

本标准共有两个附录,分别为:

附录A(资料性附录)数据源方案。

附录B(规范性附录)返回码和返回消息。






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摘要



本标准制定时,主要参考了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同时借鉴了联合国的《标准产业分类(SIC/Rev.3)》和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共同编制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2002(NAICS)》。

本标准的分类基本单位是境内上市公司法人单位,其一般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本标准根据上市公司法人单位所从事各项经济活动的营业收入比重或投资收益占总资产的比重,来确定该上市公司的类别。这两点与GB/T 4754-2002有差异。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标准化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标准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本标准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分类原则、编码方法、分类结构和代码。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摘要



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标准规范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告的内容和组织形式,通过技术手段统一信息公告的披露文件格式,从而使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研究机构、证券信息服务商等上市公司信息的加工者与使用者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实现信息的生成、提取、分析、交换和共享。

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标准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使用的数据元。

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对应的公告分类。

规范披露文件的数据化过程,包括披露和采集合而为一的信息在编制、上报、审核以及公布流程中的规范。

标准将作为行业推荐标准发布。

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标准的意义在于为实现证券业内、业间的上市公司信息共享和互操作提供一个参照系;进一步推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信息服务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上实现提供一个技术支撑手段。

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中包含了下列内容:

前言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及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

电子公告文档规范

说明了基于XML的电子公告文件,应该满足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等要求。

上市公司公告

说明了电子公告文件的结构、组织模型、产生过程及上市公司信息公告分类规范。

数据元规范

定义了数据元的具体内容;说明了数据元分类原则;给出了数据元的详细分类和属性描述等;并据此对上市公司的各类信息进行了必要的提取,归纳出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需要的、通常的、最基本的数据科目(数据元)清单。

应用技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标准规范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告的内容和组织形式,通过技术手段统一信息公告的披露文件格式,其目的在于使上市公司、监管机关、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研究机构、证券信息服务商等上市公司信息的使用者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实现信息的生成、提取、分析、交换和共享。

标准应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上市公司各类信息公告的对外公开发布过程,以及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报待审查的各类信息公告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传送过程。

本标准同样适用于信息咨询机构、证券投资机构或市场其他的上市公司信息的需求者使用上市公司信息并采集数据的过程。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本标准部分内容参照了金融信息交换协议(FIX4.4)。

本标准由证券交易标准化小组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承担,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起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国信证券公司、泰阳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参与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市场参与者系统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所需的数据交换协议(Securities Trading Exchange Protocol,简称STEP),规定了应用环境、会话机制、消息格式、安全与加密、数据完整性、扩展方式、消息定义、数据字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与市场参与者和相关金融机构间的业务数据交换。

本标准提供了市场参与者内部系统与市场参与者协议转换接口的连接标准以及市场参与者内部系统通过开放接口与证券交易所间连接标准。本标准也可支持证券交易所与其他外部交易所间连接。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由以下章节构成:第五章、会话机制;第六章、消息格式;第七章、安全与加密;第八章、数据完整性;第九章、扩展方式;第十章、消息定义;第十一章、数据字典。此外,本标准包括五个附录,分别是应用环境参考实例;重复组实例;缺口填补方式;会话连接场景;应用消息场景;计算校验和。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摘要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

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金融业的改革与开放,金融信息标准化工作显得愈来愈重要。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行为,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是国家金融“十五”科技攻关标准化课题证券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研究专题的子专题,其编号为2001BA102A02-02-01,专题的承担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归口管理。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银河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长江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泰阳证券公司、闽发证券公司、兴业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公司。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是徐雅萍、陈煜涛、俞枫、金守罕、郭怡峰、陈静、沈云明、汤玉龙、彭湘林、王锦炎、刘斌、廖亚滨、万晓鹰、黄卉、徐颖。



二、主要内容摘要

本标准中包含了下列内容:

前言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原则

说明证券公司在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管理体系

说明证券公司管理体系方面的组织结构与职能、人员管理、项目管理、安全管理和技术文档管理。

机房与设备管理

说明证券公司的机房建设和设备管理。

网络通信

说明证券公司网络通信方面的网络建设、网络管理和网络安全

软件

说明证券公司软件方面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软件管理。

数据

说明证券公司数据方面的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

运行管理

说明证券公司运行管理方面的日常运行、系统上线、技术事故防范与处理。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原则为:

指导性和先进性原则,本标准应能给证券公司未来几年信息技术的发展起一个导向作用。

适宜性原则,本标准各项规定应是到位的,而不会越位,以给各证券公司一个能结合实际的发展空间。

最低门槛原则,本标准应根据目前的现状以及证券市场转型期间的需求,以发展的视角,明确发展中应坚持的核心环节和最低要求。

差异性原则,在具体技术的阐述方面,主要是设立基本要求或介绍技术方法,允许所采用技术手段的多样化。





少数民族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唐以后,中国北方主要是由少数民族政权统治,而辽宋金元时期最终完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一体化的历史进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也呈现出其特有的光辉。
一、中国北方的文化交融与变迁
长城是中国北方的一条历史地理、经济地埋、自然地理的分界线,这一区域上形成了中国北方文化区。以后游牧社会演进,农耕社会发展,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面貌。
长城是农耕民族防御之盾,马队是游牧民族的进攻之矛。两种社会发展不平衡,却又具互补性,因此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形成了矛与盾的文化碰撞与联系,呈现错综复杂的社会发展脉络,形成游牧社会与农耕社会在长城地带长期磨合、融合的历史。
这一时期文化交融与变迁的主要特点是:
1、蛮夷猾夏。这一时期中国北方胡风日趋兴起;辽金时代,胡风很盛。
2、以夏变夷。辽金长期统治华北,到了中后期则自居于正统王朝。元也是如此。大体遵循了"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的历史规律。
3、由建立少数民族政权到组建复合王朝,再到多元文化并行。
4、文化永远不会保持静止,文化的流动是双向的。

二、辽代的法律思想
契丹族原来居住在辽河上游一带,过着游牧和狞猎的生活。唐朝末年,契丹的势力发展起来,一些汉族农民为了躲避战乱,迁到长城以北,同契丹族杂居相处。契丹人逐渐学会种植庄稼、织布,建造城市房屋,一部分契丹人开始了农耕的生活。10世纪初,契丹首领耶律阿保机统一契丹各部。916年,耶律阿保机称帝,建立契丹国,定都上京,耶律阿保机就是辽太祖。阿保机逐步建立与完善契丹的政治制度,逐步接受汉族封建文化。采取“蕃汉分治”的政治制度,“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迅速向封建社会过渡。辽至公元1125年被金所灭,历经210年。
辽朝发展到中期, 已经从奴隶制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辽景宗和圣宗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 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政治清明, 经济中兴, 社会稳定, 出现了“景圣之治”。辽朝前段是用武力开拓疆土时期,严刑峻法是必然的。此后, 则有宽有严, 尤其是到景宗和圣宗时期, 宽严得宜。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是经济关系的反映, 是政治关系的一种形式, 也是当时阶级关系变动的产物。辽圣宗和兴宗时期, 统治者顺应当时形势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对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因而形成了较为深刻的法律思想。
(一)、意于治, 更定法令。
辽圣宗耶律隆绪即位以后, 在辽景宗更定法令的基础上, 对过去的严刑峻法加以彻底改革。他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更定法令凡十数事, 多合人心, 其用刑又能详慎”。太平七年(1027) 七月,“诏更定法令”, 命令臣下“《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 其条上之, 议增改焉”。辽兴宗更为明确地提出了“法令者, 为政所先, 人命所系, 不可不慎”的立法思想, 诏耶律庶成“参酌古今, 刊正谬误, 成书以进, 帝览而善之”。由此可见, 辽代中期的统治者认识到法律是求治的根本, 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是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规范。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 继续修改法律, 既减轻旧法过重部分, 又吸收了唐律中一些有利于他们统治的内容, 体现了择善而从的立法精神。
(二)、贵贱平等, 准法同科。
辽代的法律自始至终存在着同罪异罚、种族不平等、贵贱不平等的现象, 前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到辽圣宗耶律隆绪时期, 提出了“准法同科”的平法思想。具体表现在:
1、不得擅杀奴婢, 解放部分奴隶。如统和十三年(995) 四月,“诏诸道民户, 应历以来胁迫为部曲者, 仍籍州、县”。“应历”是辽穆宗耶律 的年号(951- 969) ,“部曲”是对一部分奴隶的称呼,“籍州、县”是把一部分奴隶解放出来, 使之成为隶属于州、县管辖的自耕农民。统和二十四年(1006) 又下诏:“若奴婢犯罪至死, 听送有司, 其主无得擅杀。”开泰六年(1017) 二月:“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 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 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
2、改变契丹人和汉人同罪异罚的不平等做法。圣宗以前, 契丹人与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契丹人打死汉人“偿以牛马”, 汉人若打死契丹人,“则斩之, 仍以其亲属为奴婢”。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象, 太后萧绰摄政时, 规定蕃、汉民斗殴一律“以汉法论”。统和十二年( 994) 又下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
3、 彻底纠正契丹贵族与普通平民同罪不同罚的弊端。统和二十九年(1011) ,“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 惟免 面, 诏自今犯罪当 , 即准法同科”。以此限制契丹贵族的特权。如太平六年(1026) 下诏:“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 故盖以南北二院分治之, 盖欲去贪枉, 除烦扰也; 若贵贱异法, 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 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 以图苟免, 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 不以事之大小, 并令所在官司按问。”这里已包含着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思想。
(三)、宽平法律, 用刑详慎。
古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于是, 法令刑狱兹繁, 导致“法密则国无全民”, 反而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思想上, 主张“宽简”, 在执法上, 主张“审慎”。辽代统治者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辽圣宗即位后, 睿智皇后萧绰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辽兴宗重熙初年,诏天下言治道之要, 萧韩家奴对策曰:“衣食既足, 安习教化, 而重犯法, 则民趋礼义,刑罚罕用矣。臣闻唐太宗问群臣治道之方,皆曰:‘严刑峻法。’太宗笑曰:‘寇盗所以滋者, 由赋敛无度, 民不聊生。今朕内省嗜欲,外罢游幸, 使海内安静, 则寇盗自止。’由此观之, 寇盗多寡, 皆由衣食丰俭, 徭役重轻耳。”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 辽朝中期的统治者注重调平法律,“重轻适宜”, 在量刑过程中注重复核, 对死刑“复问得实”, 即所谓的“恤刑慎狱”。主张治狱要宽平, 罪疑从轻, 反应了审慎、宽平的法制思想。辽兴宗时还有很重要的举措, 如窃马依原法当死,兴宗认为“一马杀二人, 不亦甚乎”, 改减死论。
(四)、明礼义, 正法度, 德刑并用。
到辽朝中期, 作为中原传统政治思想的儒家学说已经渗透到辽代社会政治、经济、思想、生活等各个领域, 在辽代刑法中比较典型地反映出儒家的刑法观。如辽圣宗耶律隆绪统和元年(983) 十月, 诏“民间有父母在, 别籍异居者, 听邻里觉察, 坐之。有孝于父母, 三世同居者, 旌其门闾”。辽兴宗时马保忠上言:“强天下者, 儒道; 弱天下者, 吏道。今之授官, 大率吏而不儒。崇儒道, 则乡党之行修, 修德行, 则冠冕之绪崇。自今其有非圣帝明王孔、孟圣贤之教者, 望陛下明诏, 痛禁绝之。”兴宗重熙十五年(1046)亦诏曰: “古者治天下, 明礼义、正法度。”辽代统治者在治国思想和法制思想上, 既借鉴了儒家的法制思想, 又结合本民族的特点,“恩威兼制, 得柔远之道”。辽朝的“恩威兼制”与儒家的“德刑相济”既有相同点, 也有区别。尤其是在“德”与“威”的关系上, 从中原农耕文化的传统观念上来说, 德是第一位的,“有德则得之, 无德则失之”, 因而史家得出了“服人者以德而不以力”的结论, 并说,“穆宗沉湎失德, 盖以其富强之势以自肆久矣”。然而, 从契丹游牧民族文化传统来说, 威又是第一位的。因此,《辽史》记载太宗耶律德光“威德兼弘”, 威在德先。至少他们认为“恩威并举”。“大之怀小也以德, 制之以威。德不足怀, 威不足制, 欲服人难易。”《辽史》传论的评论还是符合契丹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
(五)、赏必信, 罚必当。
这在辽圣宗和兴宗两朝表现尤为突出。《辽史》载:“后(萧绰) 明达治道, 闻善必从, 故群臣咸竭其忠。习知军政, 澶渊之役, 亲御戎车, 指麾三军, 赏罚分明, 将士用命。”她经常“赏有功将士,罚不用命者”, 对作战将士颇能做到“赏罚信明”。这对辽圣宗耶律隆绪影响很大,统和四年(986) ,“用室 、韩德让言, 复山西今年租赋。诏第山西诸将校功过而赏罚之”。统和十八年(1000) 春, 辽圣宗“还次南京, 赏有功将士, 罚不用命者”。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 七月,“以北、南枢密院狱空, 赏赍有差”。重熙十一年(1042) 夏,“颁南征赏罚令”。可见, 辽圣宗和辽兴宗都十分注重法律的“赏功罚过”功能。

三、金代的法律思想
 金朝是由中国北方少数民族———女真族为主体所建立的政权。女真族由黑水 发展而来,原居住在今松花江、黑龙江下游一带,当契丹建国后,在译名上开始被称为“女真”,并处于辽的残酷统治和压迫下。北宋中后期,女真族的完颜部强大起来,逐部统一女真各部。为了反抗辽的民族压迫,1114年女真的杰出领导人完颜阿骨打举兵抗辽,完颜阿骨打称帝,建立金朝,定都会宁。完颜阿骨打就是金太祖。公元1234年金在蒙、宋联攻下灭亡。历经120年。
金世宗是女真族历史上一位有作为的封建帝王。幼年时代得到其母亲的培养和教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大。他尚德行,喜武功,善骑射,国人推为第一。他:“宽仁爱人,雅有大度”。正隆六年(1161) 在辽阳即位,年号大定。金世宗受古代圣明君主治国思想的影响,借鉴了中国历史上历代帝王的教训,适应当时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从治国的长计出发,主张以“宽仁”治国。历史与现实警醒了他,治国当务“宽政”。
(一)、崇尚儒学,礼法结合
儒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和核心。千百年来,不仅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就是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者也以此作为治国平天下的理论基础。女真人进入中原以后,由于受契丹人和汉人的影响,也大力提倡和推崇儒家思想。学校教学讲授儒家经典,科举考试考儒学。重视儒学就必然尊孔,他们对孔子也顶礼膜拜。世宗时不仅修建孔庙,而且还修葺曲阜孔子墓,赐其子孙爵位。大定二十年,特授袭封衍圣公孔总为州曲阜令,封爵如故。为防止盗墓贼盗墓,还拨10 户百姓守护陵墓。随着女真社会的发展,中原礼教文化的不断渗入,世宗深知儒学对女真贵族的统治十分有利,因此,他竭力推行礼教,以礼义教化作为治国的根本。他注重以儒家所推崇的忠、孝、诚等道德行为作为衡量官员、考核人才的重要标准。重用汉族儒士,充分发挥其特长。金世宗推崇儒学,这对儒学在北方社会的传播起了推动作用,儒学也成为其维护统治的精神支柱。
金世宗在强调礼义教化作用的同时,也十分注重法制建设。他说:“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 若亲者犯而从减, 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认识到法律具有客观、公正的属性,是权衡“是非”,辨别“轻重”的器具。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原有的法律出现了许多弊端,为了适应女真社会封建化的趋势,进行法制改革。金世宗认为金初的法律,包括沿用辽朝的法律已经出现了弊端,理应进行改革。唐、宋的法律有可适用于金朝社会的,可采用之。主张法令应“令众易晓”,“勿令明白”。主张法律要统一,法律要划一、稳定,便于遵守与执行。事断于法,依法治罪。但是,金世宗在治国实践中注重减轻刑法,既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反映了世宗的人本思想和对人的生命价值尊重。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大定四年,两个老百姓以乱言当斩,世宗“以减死论”。可见,世宗所注重的是法律的宽平。
(二)、劝农力田,与民休息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对经济政策的调整上。女真族是兴起于北方沙漠草原上的游牧民族,长期以来主要以畜牧业为主,生产方式较为单一。金朝建立后,女真统治者推行了农耕与畜牧并重的两元的经济体制。但由于连年征战,加上海陵暴政,社会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世宗即位后,使他清醒地认识到“上天立君,使之治民”,君主应爱养下民。世宗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他认为要实现国家的富强和长治久安就必须恤民劝农。他认为前代君主,虽享富贵,不知稼穑艰难者甚多,所以失天下。世宗在重视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畜牧业的发展。设置畜牧业管理机构,安抚诸部,以法律的手段保护畜牧业的发展。大定八年四月,世宗下诏:“马者军旅所用,牛者农耕之资,杀牛有禁,马亦何殊,其令禁止。”同年七月,命有司制盗群牧马者死,告者给钱三百贯。他还多次下令减免牧民的牛头税、力役徭役之征。这就为金代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三)、整饬吏治,赏罚信明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表现在吏治方面,罚恶举善,宽严适当。
1、罚恶。主要表现在整饬吏治,严惩贪官污吏。金世宗对贪官污吏采取了毫不留情的严厉制裁政策,他说:“若涉赃贿,必痛绳之”。当时被制裁的贪官污吏大多是女真族贵族,因此,太尉左丞相劝世宗说,惩治贪污,“依法则可”,不要过于严厉。世宗反驳说:“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能宽恕”。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他采取了一系列严惩贪官污吏的措施。主要有:各级官吏一旦涉嫌,立即免职;贪官被罢职,其子女皆除名;犯赃罪,虽遇赦,非特旨不再叙用等。
2、举善。世宗认为罚恶举善,应当以举善为主。他曾对御史大夫李石说:“惟见卿等劾人之罪,不见举善。自今宜会监察御史分路刺善罪以闻。”他批评一些官吏“止录其恶而不举其善”若这样,为官何难! 因此,他要求官吏必须“察善恶以闻”。赏罚信明,宽严适当。世宗认为“赏罚不滥”才是宽政,若“赏罚不明,岂能劝勉”。他主张不能以一言之得失定赏罚,“凡人言词,一得一失,贤者不免。”允许各级官吏犯了错误后,知错就改。金世宗以历代帝王治国经验教训为鉴,整饬吏治,赏罚分明,使官僚机构稳定,政令通畅,巩固了统治,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四)、任人唯贤,德才并用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还表现在他有“容才之量”、“用人之能”的人才观上。世宗在总结历代兴亡的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能否重用人才,所用之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女真统治者能否长久统治和国运的兴衰。因此,提出了“国家事务,皆须得人”的人才思想。金世宗即位后,面对当时错综复杂的政治局势,实现变乱世为治世,急需大批人才,而女真族官吏的数量、质量均不能适应当时的需要。因此,世宗把选录大批有用人才视为当务之急。大定二十六年,世宗说:“荐举人才,当今急务也”。他的人才思想主要表现在:不求全才,量才用之。注重选拔廉洁、纯正、能干基层官吏。这对于提高统治效能,巩固其统治是非常有利的。
(五)、广开言路,虚怀纳谏
金世宗仰慕古代帝王虚心纳谏的风气。大定二年,他对大臣们说:“唐、虞之圣,犹务兼览博照,乃能成治。”又吸取海陵王“专人独断”故取败亡的教训,认识到是虚心纳谏还是专制独断乃是关系到国家盛衰的大事。因此,他广开言路,虚心纳谏,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谏诤思想。
1、要求各级官吏和百姓上书陈事。大定元年,同知河间尹高昌福上书陈便宜,上览之再三。又诏内外大小职事官陈便宜。世宗尤其强调担任宰相之职的官员,只要关系到治国安民及朝政不便于民的事及时奏报,谴责知而不言的大臣。九年正月,世宗与众大臣论古今事时说:“海陵以张仲轲为谏议大夫,何以得闻忠言。朕与大臣议论一事,卿等不以正对,岂人臣之道也。”他还要求百姓上书陈时政,并认为其言对治国“犹有所补”。世宗不仅本人亲自审阅,还要求大臣认真对待。这一认识实在是难能可贵的。
2、他要求进谏当正、当实,进谏必出于公心,忠于国家。十七年,世宗对大臣说:“古之谏者既忠于国,亦以求名,今之谏者为利己而已”。他批评户部尚书曹望之、济南尹粱肃等人上书言事是觊觎执政,于国政无所补,是为了利己而已。他表扬前代太医祈宰因为海陵王南伐极谏,被戮于市,“此本朝以来一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