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15:24  浏览:9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教职成[2001]1号


  现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

  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实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教育部决定确定一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以保证教学规格,提高教材的编写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为使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由教育部统一规划和审定的,供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下同)的学生使用的各种形式(文字、音像带、磁盘、光盘等)的中等职业教育教材。

  二、国家规划教材的组织工作

  国家规划教材的组织工作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以下简称职成教司)负责。

  三、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申报

  (一)由教育部分批公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

  (二)由出版基地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公布的选题提出申请。

  (三)申报国家规划教材的选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进行编写的教材。

  2、改革力度大、能正确反映当代先进科技、文化的新成就、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材。

  3、在规定的时间内,能保质、保量提供教学用书的教材。

  4、除符合上述条件之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材:

  (1)覆盖面大、对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和起关键作用的教材。

  (2)在教学使用过程中反映较好,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3)符合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的试验性教材。

  (四)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

  新编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由出版基地填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论证报告、编写提纲和申请出版新教材的竞争方案(包括编写队伍、编辑力量、出版、发行、服务、培训及经费投入等内容),报教育部(送职成教司)。

  修订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由出版基地对需修订的教材提出修订建议书(包括修订原因、修订方案等)连同填写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已有的教材(三本),报教育部(送职成教司)。

  (五)申报教材选题日期自每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公布后一个月截止。

  四、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审批、立项

  (一)教育部在受理出版基地申报的教材选题时,根据其申报条件、竞争方案或修订建议书等,进行审查和分类,择优提交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通过专家评审的教材选题,经教育部审批,列为正式立项的国家规划教材选题,并及时公布已立项的国家规划教材选题。

  五、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审定

  (一)有关学校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承担编写任务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完成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任务,并按较高标准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二)教材审定工作由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简称全审委)进行。全审委应严格按照《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审定原则进行认真审定。

  (三)已通过审定的教材,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确认为国家规划教材。

  (四)经审查未通过的教材,可按全审委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任务,并再次交由全审委进行审定,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将取消其立项资格。

  六、国家规划教材的出版、发行

  (一)教育部根据发挥优势、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的出版任务。

  (二)承担出版国家规划教材任务的出版基地,应在编校、装帧、纸张、印刷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确保质量。

  (三)在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时,封面实行统一装帧设计,印有统一标志和“经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

  (四)国家规划教材由职教教材信息服务网络统一组织宣传、征订。有关出版基地根据职教教材信息服务网络的运行规则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七、国家规划教材经费投入

  国家规划教材的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投入和承担国家规划教材出版任务的出版基地配套投入的资金组成,主要用于与国家规划教材相关的各项工作,专款专用。

  国家规划教材的申报、立项及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和完善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机制的建立,以利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附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及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对象和范围
   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芜湖市市区范围内,自1990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可享受养老补贴;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者,鼓励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其中已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者不作为适用对象。
   二、 给付条件和标准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可领取养老补贴每人每月110元;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应一次性缴纳6400元,在其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其中个人专户每人每月发放50元。
   三、资金来源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1.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标准的30%筹集;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市级留存部分的20%筹集;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应征收的50%筹集;
   4.其他资金渠道。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填写花名册出具有关证明并附征地协议,经镇政府核准后,到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芜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
   五、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保障的经办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其个人专户由个人缴费组成,个人专户记帐利率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个人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障金高于养老补贴(110元)部分,即月均50元,个人专户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同时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城保待遇的,其个人专户和存款利息在享受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资金征收和管理
   (一)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筹集的资金,按原征收渠道进行征收,并实行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对所征收资金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清册,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所属区财政局,各区当年资金余缺,由市政府统一调剂。各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征收从土地补偿费中筹集的资金以及个人缴费部分,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征收的相关资金是被征地农民保障的专项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趺狻9敛棵判朐诨狙媳U献式鹫魇兆愣畹轿缓螅娇砂炖碛玫叵喙厥中?br>   (三)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可按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七、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国土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
   八、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开始筹集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养老补贴从2005年1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保障金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的第3个月开始发放。
   九、各县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工作由各县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最近,北京、四川、山东等省市反映了接收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爱人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经征得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我们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是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生产、服务单位工人的,应尽可能安排到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单位工作。没有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单位可安排的,原是县以上集体单位的正式工人,可安排到相应的集体单位;原是县以下集体单位的工人,可酌情安排适当工作单位
。以前已经作了安排的,不再变动。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是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工人,随转业干部分配在远离城镇或边远地区工作,当地确无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安排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暂时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但仍保留其集体单位的工人身份。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是劳动计划以内(即用固定工指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原则上不作跨省调动。但考虑到劳动合同制目前尚未在全国普遍推广,已经试行的地方具体做法又不尽相同,因此,可暂按下列办法处理:接收的地方已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可以按合同制工人接
收安置;接收的地方尚未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可暂按固定工接收安置,但应保留合同制工人身份,在当地试行劳动合同制时,即恢复其合同制工人身份。



198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