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4号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五年八月五日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绿线内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和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上街区城市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保障消费者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五小”单位卫生的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国法〔2004〕23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7〕157号)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及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年终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细化、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五小”单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五小”单位考核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五小”单位考核情况。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及评价结果的汇总和上报,建立“五小”单位达标认证台帐。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负责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
组 长:南国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前民市卫生局副局长
牛晓辉市纪检委常委
成 员:张贤云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新民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年超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茂营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继红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王增裕市市场发展中心调研员
张之毅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玉翠卫滨区副区长
毛贻亮红旗区副区长
周龙喜牧野区副区长
杨爱香凤泉区副区长
赵文良开发区党委委员
石凤印新乡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办公室主任:李前民市卫生局副局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景增市卫生监督所书记
元小林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
闫建明市卫生局监督科科长
成 员:张 营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副所长
郑云庭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副所长
王子安市工商管理局主任科员
李 强市质监局副主任科员
陈新市文化局稽查大队中队长
宋照岐市市场发展中心副科长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以上成员为常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三、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县、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为考核对象。
四、考核内容
(一)被考核单位所管“五小”卫生达标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二)各区卫生监督所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运行机制落实情况。
五、“五小”单位责任界定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界定责任单位:对新开办和无证经营的单位,面积大于下述标准的,责任单位为市卫生局;面积小于下述标准的,责任单位为区政府。餐饮业:7002m、美容美发:802m、旅店:15002m、浴池:10002m、歌舞厅:5002m。
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五小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明的办理工作,负责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二)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五小单位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负责对流通领域的集贸市场、小副食店、熟食类商店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豆腐坊、蛋糕房等),
(四)文化部门:负责对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和网吧的监督管理。
(五)市场发展中心:负责所管理市场的划行归市,室内外卫生、监管商户依法经营。
六、考核办法
(一)每年对被考核单位“五小”卫生达标情况考核不少于10次,并根据具体情况随机抽查考核。考核“五小”单位户数由考核办公室确定,年底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综合实施目标考核。每次考核总分为10分。
(二)实行加减分制度
1.各区卫生监督所机构、人员、经费落实者每次每项加3分,每次每有一项不落实者扣3分,三项均不落实的当次考核以零分计。
2.按照考核内容及时间,依据《新乡市“五小”单位目标考核细则》,对各区(开发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所管“五小”单位进行考核,并分别排名,每次“五小”单位得分排名位居第一和第二者,分别加1分和0.5分;位居第三者,不加减分;位居第四者,减0.5分,位居未位者每次减去1分。出现并列名次者,按所并列名次者总分和单位数平均分配。
3.各被考核单位被市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经查证落实,一次扣1分。
4.各被考核区、市直有关部门管辖的“五小”单位卫生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行政告诫一次扣0.5分,黄牌警告一次扣1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5分;出现较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追究的,一次扣3分。
5.每发现一家无证经营单位扣0.5分;每发现一家未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五小单位扣0.5分,未上报且不达标者扣1分。
6.各被考核单位被市领导检查中指出问题的,一次扣2分。被省专家检查发现的,一次扣3分。在国家技术评估、考核鉴定等环节出现重大问题或过错,导致恶劣影响甚至造成国家检查未通过的,其考核按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不合格处理,得分以零分计,并按效能检查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7.各被考核单位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通报表扬一次加2分,其管理中好的做法被全市推广,一次加3分;全省推广一次加5分。
七、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目标落实好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年度目标落实差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本办法由“五小”单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新乡市“五小”单位目标考核细则
2.卫生、文化、工商、质监、市场发展中心职责界定
附件:新政办(2008)140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