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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及批准文号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55:03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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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及批准文号的通告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及批准文号的通告
卫生部


(1994年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体外诊断试剂)的准确、灵敏、稳定,我部对现有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进行了整顿验收,并对临床化学、临床血液学、临床化学商品标准液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中的部分品种进行了审评。现将
已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名单及体外诊断试剂批准文号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凡未经批准的生产企业和品种,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批准企业生产的品种要加强监督,发现不能保证品种质量的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或吊销其批准文号。



199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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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和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和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07〕57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农业部、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提请对内蒙古西鄂尔多斯等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请示》(环发〔2007〕6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环保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和辽宁大连斑海豹等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有关地区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周边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制订区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订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斑海豹洄游和育幼季节对过往船只及涉海项目的管理办法,减少对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的通知》


委办财[2001] 3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的通知》(国管财字[2001]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请将每月统发工资的有关资料、统发工资变动的数据情况等,于每月16日前报送我委财务司和离退休干部局各一份。
另根据同防科工委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量的意见,五个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暂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2001年01月15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的通知

国管财字[2000」24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经费管理,根据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要求,从200l年1月起,对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放离退休费和工资(以下简称统发工资)的范围包括;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核拨人员经费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
安全部机关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工资,暂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离休人员统发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列入统发工资的项目范围,包括:
离休费,指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算的离休金,以及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的补差、未参加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人员的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的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年度生活补贴;
交通费,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的交通费;
书报费,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的书报费;
洗理费,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洗理费等;
护理费,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护理费;
警衔津贴,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警衔津贴;
其他补贴,指领导干部自雇费补贴、老红军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贴、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其他补贴。
三、退休人员统发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价工资制度和标准,列入统发工资的项目范围包括:
退休费,指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算的退休金,以及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的补差、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人员的生活补贴;
护理费,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护理费;
警衔津贴,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警衔津贴;
其他补贴,指领导干部自雇费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贴、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其他补贴。
四、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统发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列入统发工资的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中:
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以及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的补差。工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贴、警衔津贴、国家批准的各项岗位津贴和补贴、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五、各单位用自筹资金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不纳入统发工资的项目范围。
六、国管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北京分行)为统发工资银行。
各单位可根据工行北京分行关于统发工资的服务承诺和服务指南,对其各项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在统发工资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就近与工行北京分行各营业网点联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与国管局财务司联系,由国管局财务司与工行北京分行协商解决。
七、各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的工资报表。
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核财务部门编制的工资报表中的人员和工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等。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每月20日之前,将经过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的工资报表报送国管局财务司。
国管局财务司对各单位的人员经费进行审核、汇总后,将人员经费拨付到工行北京分行,由工行北京分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八、统发工资后,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以及津贴、补贴变化情况,由财务部门于每月20日之前,将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的人员、工资等数据资料,报国管局财务司审核。
国管局财务司在当月底前完成对各单位人员经费变化情况的审核、汇总后,于下月的2日之前,将人员经费拨付到工行北京分行。
九、统发工资后,国管局将不再核拨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和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并按应发工资数抵扣单位预算拨款。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各单位、工行北京分行、国管局相互核对统发工资数额,以确保准确无误。
十、统发工资后,各单位的离退休经费预算指标仍然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我局提供的《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费统发金额核对通知单》,按月登记人帐,年度末,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公用经费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我局。
为便于各单位核算全年实际支出数和编制财务决算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统发工资后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是:
借:经费支出——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其他工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工资)
——离退休人员待遇(离休人员待遇、退休人员待遇)
贷:拨入经费

十一、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国管局的监督检查。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工资标准不实,发生人员变动等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接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十二、统发工资后,各单位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可以凭离退休证、工作证,到工行北京分行各营业网点免费领(或换)牡丹灵通卡。如发生工资卡遗失,由本人到工行北京分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将新账户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便于财务部门及时更改账号。
十三、参加工资统发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可以拨打电话95588,利用工行北京分行开通的电话银行功能,查询个人工资账户金额,也可以到工行北京分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个人电话委托交费或转账业务。
特此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