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届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至项目建成竣工移交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一)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跟踪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并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审计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
第八条 市审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委托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市审计局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九条 市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中可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条 市审计局应当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主要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核)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核),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依法对内部审计(核)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再监督,对错误的内容有权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 市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交通、国土、水务等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住建、交通、国土、水务等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的项目概算、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后30日内抄送市审计局。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财政评审,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同时抄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约定利用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结论。纳入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市财政局方可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市监察局要对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监察,及时查处市审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
第三章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市审计局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7个工作日之前,将招标文件送市审计局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完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签定建设项目有关合同7 个工作日之前,将合同文本送市审计局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完善合同。
第十七条 凡需要审批的工程变更,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市审计局参与审查。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重大隐蔽工程实施隐蔽前,应当书面通知市审计局现场查勘取证。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要在季终后十日内将上一季度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和合同条款补充修订等情况报送市审计局。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列明“以德阳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建设单位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45个工作日内向市审计局报送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90个工作日内向市审计局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市审计局。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临时交办任务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配备具有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对跟踪审计项目制发跟踪审计通知书。跟踪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进场后应根据调查了解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取证过程中可以利用照相、录像、GPS等技术装备,对项目原始地理地貌进行取证,对隐蔽工程及其它重要环节等进行现场取证,为竣工结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八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市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建设进度和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及审计结论性文书,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作出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回复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说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市审计局。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根据法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五章 跟踪审计内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征地拆迁和土地利用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情况;
(十)其他需要跟踪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前期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二)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在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四)抽查各参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证书、项目管理团队人员资格、有关技术人员证书及收费许可证等资料,审查所计取的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是否合规正确。
(五)在项目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六)项目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七)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八)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征地、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降低标准或其他损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签证、验收制度,材料、设备管理制度;资金拨付和费用支出报销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审查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履行合同情况,有无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
(三)根据需要参加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复测、工程例会和工程设计变更评审会;检查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和各项现场签证是否及时、完整、真实;监督重点隐蔽工程施工及其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及其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四)建设资金拨付是否与投资进度相协调,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五)审查大宗设备、材料采购。主要检查所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计划,是否按规定招投标,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来确定供应单位。
(六)审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是否同步实施。
(七)对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理机构是否履职到位,抽查购销合同中涉及大型设备和大宗材料合格证书等,检查交工验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验收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各阶段的审计意见和其它建设资料,审核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它竣工文件资料,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对建设项目的绩效进行审计评价。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规定的,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市审计局作出审计决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行为需要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经济犯罪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市审计局案件移送文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15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当年未处理完毕的事项于当年12月底前将调查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局对在项目审计中涉及到的应予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执行。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市审计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专项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捐赠资金、国外贷(赠)款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施行过程中,如因新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发或修订,导致本办法与其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国食药监法〔2005〕651号)的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对1998年至2005年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经过清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制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发现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情况,即未发现以公有制或者非公有制等经济体制的不同,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区别对待、提出不同要求的内容,也未发现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属于非公有制主体而对其加以限制的规定。
二、经过清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已被新的文件代替或者有关规章发布后按新要求执行等原因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相关工作已完成或者相关职能已调整、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等原因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此次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3件,目录见附件1。
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已明文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2。
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失效理由
1
关于癌症病人使用吗啡极量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7日
国药管安〔1998〕160号
已被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代替
2
关于加强芬太尼透皮贴剂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26日
国药管安〔1999〕44号
根据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职能已转卫生部
3
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9日
国药管械〔1999〕58号
已被《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代替
4
关于将麦角胺咖啡因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1999年3月13日
国药管安〔1999〕35号
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5
关于加强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国药管安〔1999〕91号
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代替
6
关于实施《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国药管注〔1999〕99号
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5号令)、200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施行后相应执行新的要求
7
关于实施《新药审批办法》、《新药技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国药管注〔1999〕103号
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5号令)、200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施行后相应执行新的要求
8
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9年8月24日
国药管安〔1999〕261号
适用期已过
9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
国药管市〔1999〕402号
现已取消许可证审查员,调整对象已消失
10
关于印发“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液(泰洛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2月13日
国药管安〔2000〕54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11
关于延长《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国药管注〔2000〕99号
调整对象已消失
12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8日
国药管械〔2000〕170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13
关于印发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表的通知
2000年9月4日
国药管注〔2000〕388号
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5号令)、200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施行后相应执行新的要求
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
国药管安〔2000〕435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15
关于贯彻打击冰毒犯罪和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2000年10月8日
国药管安〔2000〕459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16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11月16日
国药管市〔2000〕527号
已被《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代替
17
关于重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国药管安〔2000〕621号
适用期已过
18
关于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销售使用截至期限的通知
2001年2月8日
国药监注〔2001〕41号
已被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代替
19
关于对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验收调整的通知
2001年2月13日
国药监安〔2001〕55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20
关于进一步加大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力度做好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26日
国药监安〔2001〕223号
适用期已过
21
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9日
国药监安〔2001〕235号
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22
关于将唑吡坦等四种药物纳入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2001年5月9日
国药监安〔2001〕236号
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23
关于盐酸丁丙诺啡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5日
国药监安〔2001〕244号
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24
印发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7月25日
国药监办〔2001〕357号
已被《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代替
25
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
2001年10月12日
国药监安〔2001〕448号
适用期已过
26
关于加强进口药材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
国药监注〔2001〕481号
已被《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号令)代替
27
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
国药监安〔2001〕547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28
关于印发生物制品使用说明书的通知
2002年2月8日
国药监注〔2002〕5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令)施行后执行新的要求
29
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进一步做好2002年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23日
国药监安〔2002〕95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30
关于对违法违规销售精神药品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国药监安〔2002〕268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31
关于调整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
2002年11月13日
国药监安〔2002〕415号
相关任务已完成;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职能现已转交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
关于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11月28日
国药监安〔2002〕426号
适用期已过
33
关于放射性药品注射剂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3年1月30日
国药监安〔2003〕41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34
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2月11日
国药监安〔2003〕56号
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35
关于执行药品GMP认证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3年3月24日
国药监安〔2003〕110号
已被《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代替
36
关于授权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3年5月10日
国食药监安〔2003〕48号
已被《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代替
37
关于印发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等特殊药品工作计划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
国食药监安〔2003〕89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38
关于加强对瑞芬太尼、扎来普窿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
国食药监安〔2003〕90号
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39
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国食药监安〔2003〕91号
相关任务已完成;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职能现已转交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0
关于确定天津、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检测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3日
国食药监械〔2003〕102号
该文属于“非典时期”为解决特定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相关工作已完成
41
关于立即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14日
国食药监办〔2003〕145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42
关于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中盐酸美沙酮供应问题的复函
2003年8月21日
国食药监安函〔2003〕68号
已被《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代替
43
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9月19日
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已取消了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据此,应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执行新的要求
44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
国食药监安〔2003〕287号
适用期已过
45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3年10月23日
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
适用期已过
46
关于启用新的保健食品各种申请表相关事宜的公告
2003年10月27日
国食药监注〔2003〕291号
已被《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式样>等三种式样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4号)代替
47
关于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国食药监安〔2003〕348号
已被《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代替。
48
关于对部分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调整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
国食药监安〔2003〕373号
相关任务已完成;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职能现已转交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9
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2004年3月24日
国食药监安〔2004〕83号
已被《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代替
50
关于《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的通告
2004年4月5日
国食药监械〔2004〕97号
该文件是配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5号令)发布,对当时已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5号令第21条“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情况的说明。此后,药品临床研究基地逐渐增加,机构名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为准
51
关于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等4种制品规程转正的通知
2004年4月19日
国食药监注〔2004〕122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52
关于执行《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4月30日
国食药监安〔2004〕148号
适用期已过
53
关于开展氯胺酮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5日
国食药监安〔2004〕322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管理的通知
2004年7月5日
国食药监安〔2004〕325号
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55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2004年8月11日
国食药监安〔2004〕392号
适用期已过
56
关于未通过GMP、GSP认证企业所存特殊药品管理事宜的通知
2004年9月28日
国食药监安〔2004〕466号
相关工作已完成
57
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
国食药监安〔2005〕26号
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58
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
2005年5月12日
国食药监安〔2005〕190号
相关任务已完成;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职能现已转交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9
关于开展宁养院用麻醉药品调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23日
国食药监安〔2005〕206号
试点工作已完成
60
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2005年6月30日
国食药监注〔2005〕327号
已被《关于进一步实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424号)代替
61
关于印发2005年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整计划的通知
2005年7月25日
国食药监安〔2005〕389号
文件规定的生产计划已完成
62
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事宜的通知
2005年10月24日
国食药监安〔2005〕514号
相关任务已完成
63
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
2005年10月25日
国食药监安〔2005〕517号
相关任务已完成;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职能现已转交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理由
1
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9年4月21日
国药管安〔1999〕105号
已被《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442号)废止
2
关于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11月26日
国药管安〔1999〕401号
已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第7号令)废止
3
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14日
国药管安〔1999〕425号
已被《关于公布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4号)废止
4
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0年4月23日
国药管市〔2000〕166号
已被《关于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宣布废止
5
关于做好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0年7月8日
国药管安〔2000〕278号
已被《关于公布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4号)废止
6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4日
国药管人〔2000〕334号
已被《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废止
7
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系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通知
2000年10月16日
国药监械〔2000〕483号
已被《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废止
8
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2001年6月22日
国药监注〔2001〕294号
已被《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废止
9
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10月11日
国药监市〔2001〕446号
已被《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废止
10
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01年10月12日
国药监市〔2001〕444号
已被《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废止
11
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
国药监注〔2001〕482号
已被《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废止
12
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1月18日
国药监注〔2002〕14号
已被《关于废止<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37号)废止
13
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国药监市〔2002〕53号
已被《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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