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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16:34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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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人民银行全国条法工作会议于1994年3月28日至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现将会议安排布置的《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分行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要点

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障金融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出台,加快金融法制建设;根据人民银行转换职能的需要,严格金融执法的监督检查,使法制工作成为中央银行职能实施的重要保障手段。根据这一指导思想,199
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住几部大法出台的有利时机,加快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列入了1994年下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要配合国务院、全国人大做好审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促这四部金融大法的顺利出台。这四部法律出台后,总行将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多种
渠道做好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各分行要积极配合总行做好这方面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掀起学习、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的高潮。
为配合金融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和顺利实施,1994年总行还要抓紧制定和颁布一批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各分行要做好贯彻执行工作。并要在全国性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的地方性金融法规和规章。为确保中央银行立法的集中、统一和地方
性金融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避免立法工作的相互矛盾,各分行的立法工作必须统一归口。在制定地方性金融规章和有关金融业务制度时,必须由分行主管条法工作的部门统一审核、把关,要严格依照总行《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报批;对不需要总行审批的,按总行《地
方金融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向总行办理备案手续。
为了加快金融立法步伐,促进金融立法工作的有序化和科学化,避免立法的盲目、交叉、抵触等现象的发生,总行正在研究制定适应金融体制改革需要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请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制定金融法律体系框架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研究情况于10月底报送总行。


二、配合人民银行转换职能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主要职能。总行要求各分行要重视和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1994年金融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围绕全国金融工作的中心,搞好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
方面的执法检查;做好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分行要建立定期的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报告一次开展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今年,总行将在各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分行的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各分行一定要把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改变以往被动的工作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推动人民银行的依法监管。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1994年,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各分行要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含县支行)以上各级人民银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确定专职复议人员”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行政复议委员会
人员的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作用。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使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并自觉依法履行职责,减少行政复
议案件的发生。
四、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将“二五”普法工作推向高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以及人民银行转换职能的需要,要充分重视提高人民银行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实施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自觉性。今年我们要抓紧几部大法和相关法规陆续出台的有利时机,采取各种方式切实抓好法制宣传工作,抓紧培训和学习工
作,使全体干部职工树立起法制观念。各分行要继续抓好“二五”普法工作,专业法学习进展快的,今年就可总结验收。总行确定的湖南、甘肃、四川、云南、广西、深圳、沈阳七个“二五”普法重点联系行,要先行一步,做好“二五”普法总结验收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制定必要的总
结验收规则、标准和方法,于今年9月底以前报总行。为发挥重点联系行以点代面的作用,上述七个分行要及时将开展这项工作的做法向总行反映,以便总行及时掌握情况,加以推广。
五、积极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按时、保质、高效地开展金融法律咨询工作。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金融法律咨询工作越来越重要。我们要在金融法律咨询工作中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要进一步提高法律咨询质量,力争解答准确、清楚,严格依法办事;要配合几部大法的出台,充分运用法律咨询手段,广泛宣传
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具体条款的解释工作,以保护参与金融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业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宏观调控的依法进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六、提高干部素质,加强条法干部培训。
金融体制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运行、发展都离不开健全的金融法制保障。目前,我们金融条法干部队伍的现状,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所以尽快充实金融条法干部队伍,提高金融条法干部的素
质十分重要,总行要求各分行领导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配备充实金融条法干部,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条法干部创造学习、培训的机会,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持条法干部队伍的相对
稳定,同时要加强检查、督促,把各行的条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9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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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0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浙劳仲〔1992〕77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你厅要求对第三个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职工旷工受到行政处分后,又继续旷工,企业可否将该职工旷工天数累计,对其作除名处理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对职工旷工行为已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如果该职工仍继续旷工,则属于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予以辞退,而不能将职工受处分前和受处分后的旷工天数累计。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和铁路部门,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车站等进行护路联防承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的工作机构。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武、铁路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由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贵阳铁路公安部门(以下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 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签订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书。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分别与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签订承包责任书。承包责任书每满2年签订一次。确需延长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组建护路联防组织,配足护路人员。护路人员应当从政治表现好,熟悉了解治安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18岁至45岁民或者退伍转业军人中选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地方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

  (二)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

  (三)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四)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

  (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铁路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二)制止违反铁路车、站、场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制止围车叫卖或者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四)制止在车站抛扔杂物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护路人员执勤时,应当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铁路沿线乡、镇,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村(居)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护路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上岗执勤、交接班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护路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知识、军事技能培训,使护路联防逐步规范化。

  第十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委托相关铁路局从铁路货物(粮食、盐、军用、支农、救灾物资除外)运输费用中收取,收费办法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足额划拨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主要用于护路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劳保用品和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为护路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在执勤中致伤、致残和死亡的,依法给予赔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同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哄抢、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防止铁路事故发生、排除铁路障碍物成绩突出的;

  (四)在铁路防洪抢险中成绩突出的;

  (五)拣拾或者追缴被盗的铁路运输物资,送交铁路部门的。

  第十九条 护路人员弄虚作假、擅离职守、内外勾结、监守自盗,造成铁路设备、设施、物资丢失、被盗或者损坏,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修订的《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