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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0:53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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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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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
1993年2月3日,国家计委

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
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化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变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
一、贴费收取范围
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条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105.对中、小学校的380/220伏用电(不包括校办工厂用电),县以下(不含县)卫生院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救济福利事业单位的380/220伏用电,可免交供电贴费,只交纳配电贴费。
二、贴费的收取标准和列支渠道
201.各级电压贴费的计算
380/220伏用户,按照其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计;10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按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之和计。
202.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见下页附表)。
203.各电业管理局及独立建网的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可在上述贴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统一规定本地区的贴费收取标准,报部备案。

204.用户申请多路电源的,每路电源应按本规定分别交纳贴费。备用电源应视作一路电源。
205.对县以下乡村用户(不含乡镇、村办企业)收取贴费,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
附表: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
----------------------------------------------------------------------------------
用户受电 | 用户应交 | 其 中 |自建本级电压
电压等级 | 纳的贴费 |------------------------------|外部供电工程
(千伏) |(元/kVA)| 供电贴费 | 配电贴费 |应交纳贴费
| |(元/kVA)|(元/kVA)|(元/kVA)
------------------|--------------|--------------|--------------|--------------
甲 | 1 | 2 | 3 | 4
------------------|--------------|--------------|--------------|--------------
0.38/0.22|500--550|190--210|310--340|400--450
10 |400--450|220--250|180--200|300--330
35 |300--330|300--330| |150--180
63 |200--220|200--220| | --
110 |150--180|150--180| | --
----------------------------------------------------------------------------------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
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206.向电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在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电网电力部门交纳供电贴费。
电网电力部门在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收取贴费时,也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并扣除按本规定中第103、105款规定给予免收供电贴费用户所占容量部分。
207.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供电工程贴费,如因特殊需要而适当增加收取标准或采取其他办法的,应由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收取标准,报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委、能源部备案后执行。其他地区,如因涉及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费用较高而需适当提高贴费收取标准的,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应提具体意见,报能源部批准后执行。
208.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贴费的使用范围
贴费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和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301.配电贴费应主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的建设和改造。
302.供电贴费应主要用于10千伏以上供电网络的建设和改造,并按基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规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及概预算标准使用。
303.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在满足各自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调剂使用。
304.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贴费可以少量用于供电网发展、业务扩充需要的调度、通讯、自动化、计量、负荷管理等设施和配网、营业管理、专用车辆及其设施的开支。但用于这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贴费收取总额的4%。
305.贴费不得用于或垫付行政办公楼建设、非生产用车购置以及与电网管理、业务扩充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贴费工程的管理
401.用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均需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措施计划。项目的立项和计划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或技术改造管理程序的审批权限执行。
402.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属技术改造措施的按技术改造管理;10千伏及以下工程属维修性质,按维修费办法管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403.关于用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统计问题,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由承担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统计,属于基本建设的纳入基建统计,属于更新改造措施的纳入技术改造措施统计。交纳贴费的用户,对这笔费用不应计入投资完成额。
404.各地区的贴费资金,原则上在本地区使用。但为了配合国家及地区重点工程的投产用电,电管(省电力)局可在管辖范围内组织借用,定期归还。
405.加强贴费的管理。各级供电部门应设立专帐管理贴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电管(省电力)局、市(地)供电(电业)局应指定一个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贴费。建立贴费收支、统计、报告、监督制度,按照各级管理权限,严格按规定征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406.各级供电部门贴费的使用,应接受银行、财务部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407.贴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其他
501.贴费标准根据物价的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调整一次,报请国家计委、物价局、财政部批准后,由能源部颁布实施。
502.贴费资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503.根据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报国家计委核备。
504.各电管(省电力)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505.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506.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课程设置之管见

王瑜


  仆本无知,故尚学,误入知识产权中,一去十余年。知识产权又称挨批(IP),本为律师,知识产权业务难以拓展,偶有想法,观念又难入主流,故常挨批。曾想系统学习大学知识产权课程,多方询问难得课程设置。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的苏院长闲谈起知识产权课程,为藏内心之怯,广泛发动各色人等,消息终有反馈,上海大学的青年才俊袁真富博士还遥寄来《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育研究》,甚幸,对各位亦感激不尽,不免故伎重犯,对知识产权课程设置发表个人意见,对于接踵而来的挨批某将虚心以待。
理性以及严谨的科学思维模式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科技以及思想得到飞跃发展。TRIZ(萃智理论)本来是发明问题解决的理论,还是一种思维模式,能够帮助我们突破思维定势,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进行理性的逻辑思维,系统的分析问题,揭示问题的本质,确定问题的进一步探索方向,根据技术进化规律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开发出富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萃智理论也可以用来分析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
  萃智理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步骤:一般的问题按照三个步骤即可解决:1、分析问题(讲明矛盾),2、分析问题模型(测评所有资源),3、构建最终理想结果。解决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也可以按照这三个步骤来做,第一个步骤是分析问题,即找到矛盾点。提到矛盾不由得想起中国古代故事:某兵工厂的业务员在推销其产品矛和盾的广告词中宣传:矛无盾不摧,盾无矛可摧。来一无聊文人,说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无聊文人以此发明了“矛盾论”,却贻害中国几千年。而萃智理论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皆为矛盾,关键在于找到矛盾点。无聊文人的错误在于找错了矛盾点,自己的矛和盾不是用来互相攻击的,要解决的是一手持矛,一手持盾在战场上的灵活性问题,后来把盾穿在身上变为盔甲这个问题就解决了。那么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也必须找对矛盾点,否则也会陷入自相矛盾中。本人曾经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社会需求非常旺盛,问过几所著名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却发现真正从事知识产权职业的却是凤毛麟角,学生慨叹找不到对口工作,这种人才断桥现象发人深思,由此,我想这大概就是知识产权课程设置的矛盾点:现有课程设置与社会实际需求严重脱节。
第二个步骤是分析问题模型,画出简化地描述操作区内的图形,然后测评所有的资源。论资源,中国的大学似乎都不缺,体型庞大,学生人数众多,楼房也豪华得很,不过据本人了解,大学知识产权师资比较紧张。从萃智理论的技术系统论上分析,社会是个大技术系统,大学是个小技术系统,小系统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与大技术系统相衔接,这样经过大学这个小技术系统锻造的学生才能顺利融入到社会大系统中。长期以来中国的大学就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老师以教学为职业,学生自称生活在象牙塔中。大学在自己封闭的小技术系统中自我运作,看不到其他技术系统的资源,这样独立的技术系统无异于闭门造车,形状大小等都不适合在社会的道路上行驶,必须得重新改造,浪费社会资源。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大学的本质是什么?从商业的角度分析,我认为大学就是一个生产型企业,大部分大学只生产一个产品:学生。通过高考招来的学生是原材料,老师就是工匠,经过四年或者七年的生产周期,产品下线,进行销售。从商业的角度而言,中国的大学陷入严重的同质化竞争,中国大学几乎都是一样的,其间的差异无非是原材料(以分数高低决定)和工匠技能(以毕业的学校及学历决定)的不同而已。但是中国的教育行业还属于卖方市场,像其他缺乏竞争的行业一样,普遍缺乏改良和创新的动力。与企业相比中国大学根本不用考虑产品的销售,产品是否能销售?是否适销对路?等等问题一概不予考虑,其结果必然是产品大量的库存与积压,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如果企业发生这种问题CEO肯定要被解雇了,所以CEO们必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进行改进与创新。CEO们必须在按照萃智理论走完第一个步骤找到矛盾点后,按第二个步骤测评现有的资源,除摸清楚自有的资源,还必须调查研究客户的需求,还需要了解整个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分析产品销售情况,对产品进行细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定位,是面向高端客户还是众多普通的消费群体?进行差异化规划……这样才能找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出路。在第二个步骤中,大学如果认清自己的本质就是企业,那么按照企业的解决方法去解决即可。
  第三个步骤构建理想结果,这对目前中国的大学而言就显得很简单,因为设置了知识产权专业的大学极少,同质化竞争问题不用考虑;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极为缺乏,产品定位问题等也暂且不用考虑……那么解决中国大学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只要分析社会真实需求,按照社会需求设置课程即可(假设大学知识产权课程设置自主程度高,不考虑行政部门的干涉因素)。
  大学是思想及技术的创新基地,但是整个中国的教育系统思想显然是极度缺乏创新的,在一个缺乏创新的行业稍稍一点创新就是很大的成果,企业如此,大学也一样。
  王献之很不君子,别人下棋他老是插嘴,不过他老爸是大名鼎鼎的王羲之,大家不发火,反掐媚道“竹管窥豹,略见一斑”。本人非教育界人士,拿着竹管瞎看,又没有好老爸撑腰,看不出名堂,其结果只有挨批,甚至挨揍了。
作者:王律师,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