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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01:46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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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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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林业厅(局)、扶贫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团委、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团委、妇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引导大学生“村官”期满后有序流动,是大学生“村官”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为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机制,引导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通过留村任职工作、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发展、另行择业、继续学习深造等“五条出路”有序流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留村任职工作
1、通过选举担任村“两委”负责人。鼓励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的党员大学生“村官”,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乡镇党委推荐等方式,参加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到村任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对留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期间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名额,保留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
2、继续聘任留村工作。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续聘大学生“村官”纳入当年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大学生“村官”续聘次数和期限。
二、择优招录乡镇和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
3、参加公务员招考。大学生“村官”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聘用期满且考核称职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考核称职,并经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同意的,可参加面向大学生“村官”组织的公务员招考;大学生“村官”在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选调生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及其他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
4、完善考录办法和程序。坚持竞争择优、好中选优,严格选拔标准,进一步完善从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程序。各省区市可根据公务员编制、职数等实际情况,采用单列计划、定向招考的方式招录大学生“村官”。注重考察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实际表现,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对聘期考核优秀和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大学生“村官”,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三、扶持自主创业发展
5、鼓励创业实践。注意选派大学生“村官”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与实践锻炼,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积累创业经验。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区和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官”搭建创业富民平台。认真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创业能力的培训,积极为大学生“村官”创业提供项目论证、技术指导和市场服务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的鼓励扶持政策,适用于大学生“村官”。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资金,采取担保、贴息、补助等方式,帮扶大学生“村官”创业。
6、引导自主发展。鼓励大学生“村官”通过创办农副产品小型加工企业、发展高效农业种植园区、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就近就地自主创业。鼓励创业有成的大学生“村官”进入企业经营管理者、致富项目带头人、新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逐步实现自主发展。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对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创业项目尚在初级阶段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政策。
四、引导另行择业
7、参与企业单位招录。企业招聘大学生“村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各类企业招聘员工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大学生“村官”求职应聘。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大学生“村官”所在县市、乡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大学生“村官”的优势,为大学生“村官”进入企业工作提供服务。积极组织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到企业进行见习和实践锻炼,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大学生“村官”。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专门组织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到大学生“村官”所在地了解大学生“村官”工作学习情况,加深他们对大学生“村官”工作的了解,增强招聘意愿。
8、参加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城市街道社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大学生“村官”。各地可结合实际,组织事业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
9、引导自主择业。组织各级党委、政府人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大学生“村官”开展免费就业指导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多元化发展。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给予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五、支持继续学习深造
10、参加研究生招考。鼓励大学生“村官”参加研究生招考,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招考研究生加分政策,对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考单位应尽量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至其他招生单位录取。
11、通过其他渠道继续学习。鼓励高等院校加强适合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的本科专业点、硕士学位点建设,为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继续学习深造创造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辟多种渠道,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的总体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大学生“村官”工作健康稳步推进。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0年5月10日印发


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一般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原则,也可越级举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第六条 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举报事项被多次举报,以受理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受害者的投诉。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传真、面谈等方式进行。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九条 举报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的现状;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
  (四)被举报人或单位名称、地址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和办理举报事项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举报受理机构登记举报材料;
  (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业务主办机构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事项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即受理、即移送、即交办。
  (三)办理机构应将调查核实或处理情况在办理完毕后及时报举报受理机构;属重特大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 ,在报举报受理机构的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办理完毕后5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受理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每月5日前,举报受理机构应将上月事故隐患和事故举报及查处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举报的各类隐患或事故进行查处,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对首次举报人应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属一般事故隐患,每项奖励100元;属重大事故隐患,每项奖励200元;
  (二)属一般事故,奖励500元;
  (三)属较大事故,奖励1000元;
  (四)属重大事故,奖励2000元;
  (五)属特别重大事故,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有权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支付。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决定给予奖励的,有权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个人帐户或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有权处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受理机构平均分配。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或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