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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18:14  浏览:8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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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校办产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委属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表
》和《委属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表》,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财务司联系(电话:66097074)。
附件:一、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二、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表(略)
三、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表(略)

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属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理顺学校与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保证学校收入,推动校办产业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于促进
校办产业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成本核算,使其以更多收入支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二、学校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逐个清理对校办产业的实际投入,核实资本金及学校权益,并结合校办产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核实、核准并变更注册资金。
三、校办产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办产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或者依法认定的学校权益。主要包括:
1、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资金、材料等)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等)向校办产业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
2、校办产业运用学校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向学校借入资金,或由学校某一校办产业担保借入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学校同意留给校办产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
3、校办产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4、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收;
5、向学校借款注册创办、《担保法》执行前以学校名义担保,或者实际上由学校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注册创办的校办产业,虽然在经营过程中逐步偿还,但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学校权益;
6、校办产业接受馈赠的资产;
7、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四、高等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主要包括:
1、开办时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资金、材料等)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等)直接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学校权益。但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学校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学校对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
3、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学校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只提供担保的,不属学校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学校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属学校权益;
4、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属学校权益。
五、学校投入校办产业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价值量。
六、学校不得将土地作为资本金投入校办产业。
七、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1、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应上交学校的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中学校股应分得的股利;
3、有限责任公司中学校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4、国家对校办产业减免的税收应交未交学校的部分;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学校的国有资产收益。
八、校办产业应按规定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凡拖欠、挪用、截留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校办产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十、学校对校办产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主要指标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学校权益÷期初学校权益)×100%
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校办产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2、学校收益率=〔(实际上缴学校财务利润及收益+实际上交校内主管部门利润及收益)÷学校投入资本金总额〕×100%
3、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十一、在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考核以下指标:
1、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2、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5、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十二、校办产业保值增值考核应扣除以下客观因素:
1、考核期内学校增加或减少的资本金;
2、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3、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4、考核期内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5、考核期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十三、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年度作为考核期,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考核结果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表”于次年6月底报送国家教委财务司。国家教委将对各学校连续考核一个重点校办公司(企业
),请各校于1997年3月底前将重点考核的企业名单报国家教委财务司。
十四、校办产业的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效益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校办产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
至法律责任。
十五、校办产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由国家教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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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道部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1997年4月2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环境与铁路运输生产协调发展,防治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包括地方、合资和专用铁路)。
第三条 铁路环境保护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铁路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发展铁路环境保护产业,促进铁路环境保护产业的形成。
第五条 环境保护要纳入铁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同步发展。
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企业经营责任者负责,实行部门分工管理和专业机构协调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铁路一切单位和职工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环境保护是评选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应纳入企业经营责任者的任期责任制中,并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九条 铁路各级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环境污染状况、工作任务明确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严密有力的工作系统。
铁路基层单位的环保管理人员由各企业单位根据环保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专(兼)职干部要由熟悉专业知识,懂得生产业务,有相当技术水平,有一定组织能力,热爱环境保护工作,能坚持原则的技术人员担当。环境保护干部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本系统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标准、目标和措施。
2、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基建、技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执行情况。
4、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工业生产的污染防治。
5、组织开展对铁路环保法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环保监察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统计、科研、宣传教育工作。
7、协调处理铁路与地方的环境保护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铁路系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与各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编制下达。环境保护项目所需资金应予保证,不留缺口。
第十四条 污染、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审。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要通过指标考核,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全路所有的工业污染源要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期限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环保主管部门管理全路环境监测工作,制定铁路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定,组织铁路环境监测网工作。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承担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业务上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十七条 执行环境统计制度,开展统计数据分析,提高统计质量,健全环境保护档案。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应纳入企业固定资产,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无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国家铁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领导全路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对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污染转嫁,国内无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时须同时引进污染治理技术。
第二十一条 运输、工业、施工、设计和科研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
凡产生污染而没有防治措施的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科研项目,不予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国内外环境保护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有关生产、建设、科研方面的出国考察应包括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内容。
充分发挥学会、协会作用,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学术交流、咨询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意识,增强环保法制观念。
对环境保护管理、评价、设计、监测和统计人员应进行系统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班的教学中应设环境保护内容。

第三章 运输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机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区、疗养区时应使用风笛,禁止鸣汽笛。
车站、编组站作业使用广播喇叭,应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毒品货物必须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组织承运,要文明装卸,防止撒漏;严格执行货车清扫、洗刷、去污的规定,防止污染扩散。
放射性物质的存放、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格认证。
煤炭、建材等散装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要有防尘措施,减少粉尘对铁路和周围环境的污染。
禁止承运国家明令禁止的境外废物,不得利用排空车装运、转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垃圾管理,客车垃圾应在车上收集,不得向车外丢弃,污染沿线环境。
轮渡运输区段,应加强对水域环境的保护,配备防止污染设施。不得向水域倾倒垃圾。
第二十七条 旅客列车的餐、茶、采暖炉灶,应推广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减少烟尘对沿线、车站和整备作业环境的污染。
新型空调、保温制冷机组要逐步使用新型无污染制冷工作介质。
内燃机车排气要逐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八条 造成污染的运输事故处理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事故调查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

第四章 工业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在生产的全过程中控制污染。
优先采用国家推广的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和生产淘汰型产品、设备。
第三十条 推广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开展余热利用;锅炉、窑炉、采暖炉要推广使用型煤或清洁燃料;对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采取消烟除尘或净化措施,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的耗水量,节约水资源。污废水要尽量清污分流,污染物超标的工业废水应经过处理,使之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
有害固体废物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振动、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厂、段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第五章 预防新污染
第三十四条 凡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贯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要把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地方规定的指标内,在污染严重地区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
第三十五条 新建铁路穿越城市市区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措施,使铁路运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要求。
第三十六条 新建铁路选线时,尽量避免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注意有利于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恢复,保护沿线人文景观,使铁路工程与自然环境、城市生态相协调。
建设项目选址要结合当地环境要求,做到有利于大气、废水污染物处理、排放和固体废物的处置、利用,要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等有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并不宜在上述地区的全年主导风向的最大频率上风向侧修建,确保其不受污染。
第三十七条 新、改、扩建铁路工程设计中要注意节约土地,尽量少占农田,要做好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和绿化设计。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工程竣工后要尽量恢复、修复环境;要加强环境保护施工监理,确保环保设施按设计施工。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各单位交纳的排污费、赔罚款,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企、事业单位或主要责任者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执行国家、铁道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的。
2、挪用、占用环保资金影响环保工程实施的;未完成限期治理项目的。
3、防治污染设施无故停止使用或擅自拆除的。
4、违反规定任意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的。
5、在旅客列车上随意向车外丢弃、倾倒垃圾的;利用排空车辆转移垃圾的。
承运国家明令禁止的境外废物的。
6、违反规定运输、装卸、贮存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的。
7、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设备;接受污染严重、无治理措施的生产项目、有毒有害产品的。
8、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拒绝、阻碍环境保护检查及不执行检查决定;虚报瞒报各种环保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分为三类。
第一类,违反本规定,有第四十一条第5项第一款,第6、9项行为的,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第二类,违反本规定,有第四十一条第2、3、4项,第5项第二款行为的,处以500至3000元罚款;
第三类,违反本规定,有第四十一条第1、7、8项行为的,处以2000至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作为国家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组织并委托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实施行政处罚。各铁路局,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可以决定10000元以下罚款,10000~30000元罚款报部批准。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罚款票据使用“铁路环境保护处罚通知书”(见附件)。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实施的罚款,交铁道部财务部门。各铁路局、总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实施的罚款,由铁路局、总公司财务部门代收,统一上缴铁道部。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铁路产生的污染是指铁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振动、噪声、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一九八三年发布的《铁路环境保护工作条例》〔(83) 铁卫环字1585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路环境保护处罚通知书(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海关总署


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民用航空器的进境成品油的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核准存放入境后还未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的货物的场所,因此,对保税油库所储存的进境成品油不纳入配额许可证管理,由海关按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保税监管。进境成品油提离保税仓库时,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报履行通关查验手续,对以任何贸易方式转为进口的成品油,海关严格凭有效进口配额许可证验放。
二、对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如申报转口复运出境或供应给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民用航空器用于国际运输的,仍按现行规定免证免税验放。
三、为加强对进口成品油的宏观监控,各地海关对申请存入保税油库的进境成品油要从严审核,并加强对油库的实地监管和巡视,必要时,可实行驻库监管。
四、今后各地海关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保税油库,如确需增加的,一律报海关总署统一审批。对原审批设立的保税油库,各关应于1995年1月底以前报总署监管司备案。
对在此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请各关遵照本文规定切实做好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