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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0:35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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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2]40号

2002.04.0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我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指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任命的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部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专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任命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模范的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保障工作业务,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被任命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年以上;
(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初任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任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员拟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先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推荐,并填报《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一份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证》;
(二)街道(乡镇)工作人员拟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向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推荐,填报《劳动保障监察员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一份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证》,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员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撤消其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收回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
(一)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二)不能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事的;
(三)有以权谋私行为的;
(四)年度工作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拟任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每季度组织一次初任培训考核,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由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本期将参加初任培训考核的人员名单,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培训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初任培训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要集中组织所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一次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并要进行业务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暂扣其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二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任命机关取消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收回其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第九条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调离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应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交回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执法标识,并交颁发机关注销。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遗失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执法标识,应立即向颁发机关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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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国内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广告,以办出国旅游、考察、留学,购买外国土地等名义,从事组织非法移民活动。为加强管理,制止此类广告的发布,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发布组织“投资移民”、“出国考察移民”和其他有关移民服务内容的广告。
二、凡属发布涉及组织出国旅游、培训、学习,以及代办出国手续等服务性广告,必须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和营业执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初审同意,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核准,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方可发布。



1995年7月20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部直属单位主管财务人员的任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部直属单位主管财务人员的任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一九八五年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这是一个保证国家资财合理使用,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文件。目前,一些直属单位仍未按规定执行。为此,结合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主管财务人员的任免、管理、考核予以明确规
定,请遵照执行。
一、任免或聘免
各直属单位财务机构(处、科)的负责人和无财务机构的主管财务会计的任免,除履行其他同级干部手续外,须报综合计划司、人事教育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或聘免。对以前已任命或聘任的,要补报部综合计划司、人事教育司备案。对部认为不宜担任这个职务的人员
,可建议上报单位重新提名任免。
二、管理和使用
各直属单位主管财务人员受本级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实行双重管理。主管财务人员既要当好本级领导的参谋、助手,又要对上级认真负责,保证国家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考核直属单位主管财务人员除本级领导机关考核外,部综合计划司、人事教育司可以直接进行考核,提出使用、奖惩等意见。
附: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略)



199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