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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31:38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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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2]6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财务监管,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违规设置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的资产公司及其办事处和个人,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资产公司必须对所涉及的办事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涉及违法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资产公司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对没有执业资格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资产公司委托社会其他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根据资产处置难易程度和回收率高低,适当支付一定费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回收现金额的5%。

  五、资产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中,确需实施财务改革的有关事项,要先制订改革方案,并报财政部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资产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向我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如不能按时、准确地报送报表,我部将在资产公司年终考核时,视报送情况,在应提奖励的10%以内适当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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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机械部


关于加强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1986年6月20日,机械部

根据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认真贯彻“机械工业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指导思想,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保证项目所需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机械工业部关于《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试行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派驻国家重点工程工地技术服务总代表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近几年的贯彻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凡属国家任务成套项目(即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下同),特别是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 都应认真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工艺设备较复杂的项目, 由机械工业部派驻现场服务组,深入建设现场进行服务。其他项目, 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承包单位派出驻在员或联络员等。现场服务工作的内容、形式、 条件和具体要求,应在建设项目的设备承包协议中逐项明确。
(2)现场服务组人员,一般由建设项目成套设备的承包单位选派;联合承包项目由联合各方商定。现场服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由承包单位商定有关单位提名,报部审定。单项工程或机组、系统、 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分包单位,应负责各自承包部分的现场技术服务, 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现场服务组一般在设备大量交货、开箱验收、安装之前进驻现场, 到联动试车正常运转后撤离。
(3)现场服务组的主要职责:
①组织机械工业有关生产企业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处理有关设备方面的问题。
②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和设备到货、安装进度, 协助联系设备的交到货进度等工作。
③参与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开箱验收, 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设备在接运、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和缺损件等问题, 并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④及时向机械工业部有关主管单位报告重大设备质量问题, 以及项目现场不能解决的其他问题。当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而施工单位或用户单方坚持处理时,应及时写出备忘录备查。
⑤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问题。
⑥关心和了解生产企业派往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建议有关部门或生产企业予以表扬和批评。
⑦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日志,及时记录日常服务工作情况、 现场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定期向部成套管理局和有关单位报送报表、 汇报工作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总结。
(4)机械工业生产企业应配合现场服务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照现场服务组的通知,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 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②对本厂供应的产品的技术、质量、数量、交货期、价格等全面负责。配套产品的技术质量等问题应由主机厂统一负责联系和处理。
③及时(一般在收到现场服务组函电后3天内)答复或解决现场服务组提出的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缺损件等问题。
对现场服务组反映的交货期不适应建设进度的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满足要求。
(5)加强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反馈工作,按部《机械产品质量用户信息反馈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场服务组和承包单位, 应定期向部成套管理局报送“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汇总表”(见附表一),发现需及时处理的设备质量问题, 应及时向供货生产企业等单位分送“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单”(见附表二)。 同时应抓紧督促有关生产企业认真研究、及时处理。
(6)对现场服务组人员的要求及检查、考核。
①现场服务组的人员,必须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②凡派有现场服务组的单位, 必须对服务组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项目完成后或工作告一段落时,进行总结评比。
③部成套管理局要加强对现场服务组的督促检查, 不定期召开项目现场服务工作交流会和表彰会。总结经验, 推动现场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表彰优秀现场服务组和个人以及服务好的生产企业。
④现场服务组的考核要求:
1)联系设备交、到货进度,协调处理设备质量、缺损件等问题,做到及时、准确、合理公正。
2)有牢固的为建设项目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勇于克服困难,能长期坚持现场工作,并作出一定成绩, 得到建设单位的信任和好评。
3)能按规定要求报送各种报表,及时反馈信息。
(7)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现场服务组的工作。
①成套系统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地成套局(公司)和各专业成套公司应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 要加强现场服务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 及时研究处理现场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②部成套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重点成套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 综合反映报导现场服务工作情况,及时同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③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 积极支持现场服务组的工作,协助解决现场服务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省、市、 区成套局(公司)和各专业成套公司要发挥成套网的作用,共同搞好现场服务工作。
(8)关于现场服务组的费用及生活待遇问题
①为顺利开展现场服务工作,现场服务组人员在现场的住宿、 办公、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可由建设单位免费提供,也可根据(84)机成联字252号文的规定,适当增收成套业务费来支付, 具体办法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并在签订建设项目设备承包协议中予以明确。
②凡派有现场服务组人员的单位应注意帮助解决其后顾之忧, 并作好家属工作,使其安心现场服务工作。现场服务组人员的生活待遇, 可按出差标准执行,也可参照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补贴, 具体办法由各承包单位确定执行。
附件 附表一 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汇总表
┏━┯━━┯━━┯━━┯━┯━━┯━━┯━━━━┯━━┯━━┓
┃序│产品│型号│计量│数│生产│合同│ 反映的 │处理│用户┃
┃号│名称│规格│单位│量│企业│ 号 │质量问题│结果│评价┃
┣━┿━━┿━━┿━━┿━┿━━┿━━┿━━━━┿━━┿━━┫
┃ │ │ │ │ │ │ │ │ │ ┃
┗━┷━━┷━━┷━━┷━┷━━┷━━┷━━━━┷━━┷━━┛
填报要求:1.本表由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填报,每季末按本表格式用
八开纸报部成套管理局一式二份。
2.“用户评价”栏可填写用户对质量问题处理后的评价,如
“不满意”,“试用”,“尚可”,“满意”或“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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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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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数量 │ ┃
┣━━━━┿━━┿━━━━┿━━┿━━━━┿━━┿━━━━┿━━━━━┫
┃合同编号│ │订货时间│ │交货时间│ │出厂编号│ ┃
┣━━━━┷━━┷━━━━┷━━┷━━━━┷━━┷━━━━┷━━━━━┫
┃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用户意见: ┃
┣━━━━━━━━━━━━━━━━━━━━━━━━━━━━━━━━━━┫
┃对工程进度有何影响: ┃
┣━━━━━━━━━━━━━━━━━━━━━━━━━━━━━━━━━━┫
┃处理意见: ┃
┣━━━━━━━━━━━━━━━━━━━━━━━━━━━━━━━━━━┫
┃备注: ┃
┣━━━━━━━━━━━━━━━━━━━━━━━━━━━━━━━━━━┫
┃处理者: 处理时间: ┃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报要求:
1.本单位由项目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填报,一式二份分送制造厂,产区成套局(公司)。处理不了的和重大的质量问题, 加送部成套管理局和质量监督司各一份。
2.不需制造厂处理,在现场可自行解决的一般质量问题不必填报本单,但现场服务组应做好记录。
3.“处理意见”栏指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对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如要求制造厂函电说明,派人检查,协助安装,协助调试, 现场修理或调换,退货等等。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12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条 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区、县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乡、镇选举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区、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要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二)规定选举日期;
(三)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选举中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五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内设秘书、联络、宣传、组织、选民登记、选举事务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
乡、镇选举委员会可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经区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街道、企事业系统设立五至七人的选举工作组,作为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成立选举工作小组,由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负责选区内的选举工作。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七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四十五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零五人;
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零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
人口超过四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三百零五人;
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六十万的,选代表三百零五人至三百五十五人;
人口超过六十万不足七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五十五人至四百零五人;
人口超过七十万的,选代表四百零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
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三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零五人;
人口超过三万的,选代表一百零五人至一百三十五人。
第九条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区、县所属系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的代表名额,由所在区、县选举委员会根据驻军建制或人数与驻军的有关领导机关商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一条 选区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个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第十三条 选区的具体划分: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根据代表名额多少,单独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二)市区街道和郊县城镇,按街道和镇划分若干个选区;选民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也可和所在地居委会划为混合选区;
(三)郊县农村,按乡划分若干个选区;
(四)水上选民,不单独划分选区;有组织的船民,参加主管单位所在地的选举;无组织的船民,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举。
第十四条 设在乡、镇而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为标准。
第十七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名册要与单位职工名册或户口簿等资料,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保证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一)凡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包括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分属或下属)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以及在上述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或亦工亦农的人员均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二)郊县的农民,在所在村(生产队)或社、队企业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三)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在其户口所在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离休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或接受管理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六)本市的外国领事馆、外国驻沪机构的中国籍职工,均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七)户口在原居住地,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选民证不得作为迁移户口的根据。
(八)户口已从原居住地迁出,现居住在本市而没有报进户口的,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选民证不得作为申报户口的根据。
第十八条 选民小组的编划,以二十人至四十人为宜,小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十九条 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
第二十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利,病发时不行使选举权利,但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第二十一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呆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第二十二条 选民情况变动,应在选举日前两天予以补正、公布。
第二十三条 选民证由区、县选举委员会制发。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依照《选举法》第三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六条 依照《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凡属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除第三项外,一般采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或住地选民代为投票,无亲属或其他选民可以委托的,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公布后,如有不同意见或本人提出申诉时,选举委员会应认真研究,三日内作出答复。本人仍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一)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推荐到有关选区;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该选区的选举;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总名额,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
十五;
(二)在选民小组会上,选民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提名推荐时,应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一条 各级选举机构对于选民(三人以上附议)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如实汇总上报,不得调换或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前二十天按选区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应组织选民讨论,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于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三十三条 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后,代表候选人仍然超过规定的名额,可进行预选,以得票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次序按票数多少排列。
第三十四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也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投票选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设若干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第三十六条 投票日期从选举日起,一般为一至三天,特殊情况,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都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选举前由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同时向选民交待选举注意事项。
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人员。
第三十八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凭选民证发给选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九条 选民如因生病、残废、分娩、不能离开生产岗位或在选举期间外出等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参加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进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第四十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当场开票计票,将投票人数、票数加以核对,计算出选举结果,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在当天宣布选举结果,并报选区汇总。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当天开票的,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批准,另订日期,召集选民小
组长和有关人员开票,并宣布选举结果。
各选区在计票结束以后,应向选民或者选民小组长公布选举结果,报告本选区选民数、参加选举人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当选代表得票数和未当选者的得票数。
第四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认各选区的选举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四十五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发给代表证。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
第四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对因故出缺的代表名额可由原选区补选。补选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代表候选人应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在提名推荐、民主协商中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在选举日前五天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
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犯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暂行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198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