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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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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对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5〕10号)和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85〕财外字第571号)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一、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所需的经费和外汇,不论其外汇来源如何,均应向市财政局编报年度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计划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84〕财外
字第610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计划编制。市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负责编报所属各单位的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于上一年度十月三十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所报计划,并汇总送市计委审查后,转报市人民政府核定,然后呈报财政部批准。如财政部
下达我市的计划数与上报数不相符时,由市财政局作出相应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后作为年度用汇计划审批依据。
二、市财政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以下简称市外管局)开立“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外汇额度专户”(以下简称外汇专户)。外汇额度由市计委根据用汇进度定期拨入,以解决各单位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需在市统筹外汇中开支的需要。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批件连同所需经费和用外汇数额,送交市财政局,其中市委、市政府及各部委办的人员临时出国、赴港澳时,市财政局核定其经费和用汇数额后,市外管局在“外汇专户”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临时出国
、赴港澳用汇,原则上在各单位的留成外汇中解决,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计划,核定用汇数额后,由市外管局在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所在单位帐户中列支。如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自己的留成外汇,需使用市统筹外汇时,在上报出国呈批表前,应先向市计委申请,待批准用汇指标数
额后,才准予拨汇。
四、各企业单位人员临时出国、赴港澳(包括项目培训)的用汇,除市统筹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经市计委同意在项目用汇中解决,可在“外汇专户”中列支外,其余均由各企业在留成外汇或自筹外汇中解决。市财政局根据用汇标准核定用汇数额后,由市外管局在企业的外汇帐户中核
拨。如企业的留成外汇集中在市计委帐户的,应予以说明,由市财政局核定,市外管局在“外汇专户”中列支。
五、外商投资企业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的用汇,均在各企业的外汇收入中开支。其中需作用使用企业现汇户支领外汇时,经市外管局核准,在中国银行珠江分行的帐户中提支,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对“外汇专户”的开支情况按月份,分市统筹外汇和集中企业留成外汇两部分列表报送市计委。市计委除了掌握市统筹外汇开支情况外,还要经常与各企业核对留成外汇的开支情况。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外汇的管理工作,严格各种审批手续。有关领导同志和财会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并督促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在回国十五天内,凭有关单据向市外管局办理用汇核销手续,向开户银行办理剩余外汇清退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扣,虚报冒领,坐支留用等,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对擅自延期,绕道而行的一切开支,均不予报销。在核销和清退手续办妥后十五天内,各单位应将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实际使用经费和外汇数目报送市财政局。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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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化工部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实践,为了做好中外合资经营(以下简称合营)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使项目投产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中外合营各方,对举办的项目,在经济上,技术上、财务上,以及在生产设施、管理结构、合作条件等方面完全达成一致意见的,并向我国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对项目的要素进行认真的、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的测算分析,提出各种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具体论述项目设立在经济上的必要性、合理性、现实性;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财务上的盈利性(包括项目外汇收支的平衡情况)和合法性;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准确可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计算应该科学合理;对项目的建设、生产和经营要进行风险分析,留有余地;对于不落实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四)可行性研究是编制外商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中外合营各方签订项目协议、合同和章程的主要依据。
(五)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中外合营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小型中外合营项目可参考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概述
(一)合营项目名称,法定地址。
(二)中外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三)可行性研究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四)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宗旨。
(五)合营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
(六)合营期限。
(七)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及主要过程。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人。
第二节 结论
(一)研究的简要概况和结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二章 市场需求预测
第一节 国内处市场需求情况预测
(一)产品的现状及产品的用途。
(二)国内外相同或可替代产品近几年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及变化趋势。
(三)近几年产品进出口情况。
(四)国内外市场近期、远期需要量的预测。
(五)产品国内外市场销售比例预测,竞争能力和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六)产品销售渠道、销售方式及其他条件。
第二节 产品价格的分析
(一)国内外市场产品价格的现状。
(二)产品价格的稳定性及变化趋势预测。
(三)产品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意见。
第三章 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
(一)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和各装置的规模(以日和年产量计)的选定及其理由。
(二)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指标;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产品的对比分析。
第四章 工艺技术方案
第一节 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
(一)原料路线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二)国内、外工艺技术概况。
(三)工艺技术方案的比较和选择理由。
(四)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要说明引进方式、引进和进口的范围、内容及理由。说明可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国家与公司(写明外文全称)。
(五)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创新的建议。
第二节 工艺流程和消耗定额
(一)全厂总工艺流程和车间(装置)的工艺流程说明。附全厂工艺总流程图和车间(装置)工艺流程图。
(二)全厂物料平衡方案。
(三)全厂热平衡方案。
(四)车间(装置)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及国内处先进水平比较。
(五)单位产品能耗和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
第三节 自控技术方案
(一)自控水平和主要控制方案。
(二)仪表类型的确定。
(三)主要关键仪表选择。
第四节 主要设备的选择
(一)根据工艺技术方案的情况,主要关键设备方案比较和选用的理由。
(二)提出大型超限设备名称、重量、尺寸。
(三)进口设备,应提出国内、外设备拟分交方案或与外国厂商合作制造方案。附进口设备表。
(四)车间(装置)主要设备表(名称、规格、参数、数量、材质)。
第五节 标准化
(一)工艺设备、管道、分析、仪表、电气等拟采用标准化的情况。
(二)对技术引进和进口设备拟采用标准化的说明。
第五章 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的供应
(一)主要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和开车需用量。国内可供应量,进口数量及渠道,供应的可靠性。
(二)原料资源的储量、品位、开采及生产规模等情况。
(三)水、电、汽和其他动力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并说明自用、供外、外供数量和情况。
第六章 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第一节 建厂条件
(一)厂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概况。
(二)工程地质、地震烈度、水文地质概况和有关的海、河水文资料。
(三)当地气象条件。
(四)地区和城镇社会经济和现状及发展规划。
(五)厂区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等)条件和运输量的现况及发展规划。
(六)水源、水质、供排水工程、防洪等情况。
(七)电源、供电、电讯等情况和发展规划。
(八)供热工程情况。
(九)当地施工和协作条件。
(十)与城镇、地区规划的关系和生活福利设施的条件。
(十一)目前厂内土地使用现状、厂区拟占地面积、需征土地情况等。
第二节 厂址方案
(一)扼要归纳各厂址方案的优缺点,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二)提出推荐厂址的意见和说明理由。附厂址区域位置和厂址方案示意图。
第七章 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方案
第一节 总图运输
(一)总平面布置
⒈总平面布置原则和方案。附总平面图。
⒉竖向布置原则及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
(二)工厂运输。
⒈全厂运输量。
⒉运输方案的确定及运输工具、装卸设施 的种类、数量。
第二节 给排水
(一)工厂给水。
⒈给水水源、取水和输水及水处理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⒉厂区给水系统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二)工厂排水。
⒈全厂排水系统的划分和技术方案的选择。
⒉污水处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附:全厂给水、排水水量、水质表和水平衡图。
(三)设备的选择。
第三节 供电及电讯
(一)全厂供电。
⒈全厂用电负荷及负荷等级,按装置分项列表。
⒉供电电源选择和可靠性阐述。
⒊全厂供电方案比较与选择及原则确定。附全厂供电系统图。
(二)电讯。
⒈全厂电讯设施的组成及包括范围。
⒉全厂电讯设施方案的选择。
(三)设备的选择。
第四节 供热或热电车间
(一)供热或热电车间
⒈全厂各种蒸汽参数的用汽量情况,按车间(装置)和单项列出。
⒉供热或热电车间规模的比较和确定。
⒊供热或热电车间技术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对热电车间要说明供汽和发电之间的关系,列出汽、电平衡表。附全厂热力系统图。
⒋燃料的消耗量、灰渣排出量,并说明灰渣存放和综合利用情况。 (二)脱盐水或软化水
⒈全厂脱盐水或软化水用量情况和规模确定。
⒉脱盐水或软化水方案的选择。
(三)设备的选择。
第五节 贮运设施
(一)全厂性贮运设施的内容及管理体制。
(二)名种物料贮存天数、贮存量的确定。
(三)物料的装卸、贮运、处理等方案的确定。
(四)集中罐区及其辅助设施方案的选择。
(五)全厂性仓库面积及贮存量的确定。
(六)列出主要设备表。
第六节 空压站、氮氧站、冷冻站
(一)全厂压缩空气、净化压缩空气、氮气和氧气需要量和质量要求。
(二)全厂各车间(装置)用冷量、用冷方式,用冷温度等级要求。
(三)空压站、氮氧站、冷冻站的规模和技术方案的确定。
(四)列出主要设备表。
第七节 维修(机修、仪修、电修、建修)
(一)说明全厂维修体制及设置原则。
(二)维修能力的确定。
(三)列出主要设备表。
第八节 土建(建筑物、构筑物)
(一)土建工程方案的选择和原则确定。
(二)土建工程量及三大材料用量估算。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览表。
(三)对地区特殊性问题(如抗震、特殊土地基处理),采取处理措施的说明。
(四)全厂人防设施方案的确定。
第八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第一节 环境保护
(一)厂址与环境影响。
⒈厂址的地理位置与环境保护情况。
⒉拟建厂地区环境现状与分析。
(二)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
⒈主要污染源及其控制措施。
⒉主要污染物分类,所含主要有害有毒物质成份、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⒊排放方式和去向。
(三)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
⒈综合利用或回收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⒉治理的原则和方案。
⒊预计达到的效果。
(四)环境保护措施费用。
环境保护设施投资(万元)占工程建设总投资%。
第二节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一)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
(二)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的措施。
(三)劳动保护设施费用。
劳动保护投资(万元),占建设总投资%。
第三节 消防
(一)工程的消防环境现状。
(二)工程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类别。
(三)消防设施和措施。
(四)消防设施费用。
消防投资(万元),占建设总投资%。
第九章 工厂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第一节 工厂体制及组织机构
(一)工厂体制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确定原则。
(二)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装置)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生产班制及定员
(一)全厂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班制划分。
(二)全厂总定员的和类人员的比例。
(三)外方各类人员的人数。附定员表。
第三节 人员的来源和培训
(一)简述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来源。
(二)人员培训计划(如需出国培训要单独列出)。
第十章 项目实施规划
(一)项目建设周期的规划。
(二)各阶段实施进度规划及正式投产时间。
(三)编制项目实施规划网络图或横线进度表。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一节 总投资估算。
(一)建设投资估算。
⒈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说明。
⒉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及预备费。
⒊外汇资金用汇额估算(均折算为美元,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⒋投资估算分析。
(二)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
(三)流动资金估算。
流动资金估算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包括原材料、燃料、在产品、产成品、备件);库存现金及应付帐款要求编制。
第二节 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⒈自有资金。
注册资本,股本额,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用土地和原厂房、设备入股应说明计算的依据),股本缴付期限。列出用于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金额。
⒉借贷资金。
外汇和人民币借贷资金来源渠道,借贷的条件及利率等财务费用情况,贷款偿付方式。
(二)资金运筹规划。
项目逐年(或半年)资金筹措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一节 产品成本估算
(一)成本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成本的估算。
⒈生产成本估算应分为直接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
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估算。
⒊逐年总成本的估算。
(三)产品成本分析。
第二节 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的依据和说明。
(二)主要计算报表分析。
⒈财务现金流量表。
⑴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是以全部投资均为自有资金作为计算的基础。
⑵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以自有资金为计算基础。
⑶中外合资各方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以各方投入资本为计算基础。
⒉利润表。
⒊财务平衡表。
⒋借款偿还平衡表。
⒌资产负债表。
⒍外汇平衡表。
(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
⒈静态指标。
⑴投资利润率。
⑵投资收益率。
⑶投资利税率。
⑷资本净利润率。
⑸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
⑹成本利润率。
⑺全员劳动生产率。
要根据合营项目具体情况选取分析指标。
⒉动态指标
⑴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⑵财务净现值(FNPV)。
(四)清偿能力分析。
⒈债款偿还期。
⒉负债与资本比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⒊清偿能力分析说明。
(五)外汇平衡能力分析。
⒈外汇平衡能力的依据和说明。
⒉外汇收支平衡分析。
(六)不确定性分析。
⒈盈亏平衡分析。
⒉敏感性分析。
⒊概率分析(一般可不作)。
第三节 国家效益分析
(一)说明和分析项目对国家收益的情况。
(二)国家投资财务现金流量表,以国内投资为计算基础。
第四节 社会效益分析
社会效益的分析可根据合营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确定分析的内容和方法。有的可以用数字表示,有的则是非数量化的,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节能的影响。
(二)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三)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用户的影响。
(四)对替代进口和增加出口创汇的影响。
(五)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
(六)对发展国家、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
(七)对节约及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的影响。
(八)对提供就业机会或节约劳动力的影响。
(九)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等。
第十三章 研究结论
第一节 综合评价
(一)综述合营项目研究过程中主要方案的选择和推荐意见。
(二)综述合营项目实施方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中外投资者可盈利性和外汇收支情况,以及不确定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指出项目承担风险的程度,提出可以减少风险的措施。
第二节 研究报告结论
(一)综合上述分析,对合营项目建设方案,从技术和经济,从合营各方利润分配,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作出评价结论。
(二)存在问题。
(三)建议及实施条件。
应有附件:
(一)合营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五)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物料(包括原材料、辅料、配套件、元器件国产化及能源、交通等)安排的意见书。
(六)储委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份的审批意见。
(七)有关主管部门对设备分交安排的意见。
(八)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以产顶进安排的意见。
(九)有关主管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见。
(十)有关主管部门对建厂地址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意见。
(十一)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及安全、工业卫生审批意见。
(十二)有关主管部门对外汇收支安排的意见。
(十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三、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机关如要求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要求作。
(三)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陪审员制度运行发展中
存在的问题及几点思考
易青洪

内容摘要: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 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对《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在立法上,适当提高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费来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困难,可以在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 合议 审判权 长效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将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狠抓落实。笔者作为农村人民法庭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年来通过自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的了解,认识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可剥除的重要内容,对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不够,加上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身因素,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据自己了解到的相关情况,粗略谈谈自己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其起到预期的作用。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陪审员价值未得到发挥,陪而不审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过去重视程度不够,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剩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有的法官在庭审时仅安排陪审员做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不参加案情合议,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如我们基层法院的有些派出法庭,由于人员编制少,对于实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要求有人民陪审员的参加,由于陪审员是兼职的,必然有他自己的工作,我们法庭一般只能提前几天通知人民陪审员来参加案件审理,当开庭审理后,吃完工作餐人民陪审员就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了,一般是极少剩及不参加案件的合议,笔者通过对邻近基层人民法院乡下法庭的了解,也大量存在这种现象。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陪审员靠庭审了解案件情况,无法提高案件参与度。一些陪审员对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不明确,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对案件不了解,也难以了解,缺乏兴趣,加上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原因及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和合议,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在相关人民法庭中留于形式,形同虚设,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起的价值作用。


(二)基层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有限,且参与陪审程度不一。
《决定》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基层法院(特别是贫穷地区的基层法院)辖区人口相对比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有些地方曾出现有些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的人员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一些法院不得不硬下指标,或者将陪审员的范围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医生等少数人群,就笔者所在的法院来看,在农村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是乡镇干部,或者中小学教师,因为其他人比如有些德高望重的农村长者,由于《决定》上的规定条件予以限死,很难参加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
《决定》第十四条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与陪审具体案件。但随机选任制难以确立,很难起到作用。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法院是通知并安排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乡下法庭所分管的相关乡镇,每个乡镇一般安排两个人民陪审员,当有案件发生时,一般通知相关乡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这尽管能节约费用,相关人民陪审员也能更好的参与案件审理,但有些偏避的乡镇,人口少,案源不多,对于有些简单案件,一般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必要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年间有些人民陪审员难以参加审理一两件案件,

(三)陪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难以统一规范。

人民群众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在价值取向上还存在偏差,只看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功能,甚至有些群众把人民陪审员简单的等同于法官,只看到人民陪审员价值的某一方面,认识不到位使制度在运行中容易出现异化。当前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都是单位业务骨干,有的还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他们都有繁忙的本职工作,人民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是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按取确定的,这使得陪审员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职业工作与审判工作发生时间上的冲突,对人民陪审员来说职业工作才是首要工作,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然放弃审判工作。此外虽然人民法院与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极为重视,但社会公民对此了解不够,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为审判向单位请假时,本单位领导往往要求人民陪审员以本职工作为重,其潜意识里,陪审员陪审工作仅仅是业余活动,是不能与本职工作相提并论的。这样就导致人民陪审员有时不能按时到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

(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审判权很难得到实现。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现实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事非的基本判断。但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极少发表独立见解。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审理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在某些个案中,有些当事人看起来觉得冤,但又不能提供判他赢的相关证据,一些陪审员对当事人非常同情,在合议庭案件时,就自然的向这一方倾斜,特别是对于有些疑难案件,有些陪审员只能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这就与法官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相背离,自然而言法官就不愿意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案件的审理。
同时也由于其他多方面原因,有些人民陪审员对案情事先不是特别了解,也使其不敢留然发言,因此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不少是重复法官审判长的意见,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难以得到实现。
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于是,主要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五)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奖罚不明。
在管理制度上,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于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分案、奖励、补贴等制度做法各异,且差异很大。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则也比较缺乏。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对一些人来说仅仅成了一种荣誉。一些陪审员不注重自己素养,有些女陪审员服饰穿得过于花俏,影响法庭严肃性,有些陪审员开庭时不注意法庭秩序,更有甚者有些陪审员将合议庭尚在合议的内容泄露出去,影响案件的审理,而《决定》没有规定相关的惩罚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仅凭感情判案,出现错案,《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也缺乏负责机制。由于管理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就不能保证案件质量,缺乏奖励与惩罚就不能促使人民陪审员加强学习,注意形象。




二、对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营造氛围。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建国初期开始提出,但制度化建设相对发展比较缓慢,没有跟上司法建设的步伐,《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实施至今仅有1年多时间,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和参与程度不高,因此,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至关重要。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审判制度,是司法民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的一条很好的沟通渠道,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促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要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积极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要建立对陪审员的职业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打击报复的应视为对法官的打击报复予以制裁;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原单位不得以没有正常工作为由降低其经济待遇;对无固定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

(二) 完善选任机制,注重源头。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例如可以选一些村委会主任、村支书等,因为他们是农民自己推选出来的,了解当地村风民俗,了解当地群众,这样就能更好的审理案件,营造和谐社会。在选举人民陪审员时,群众推荐、单位推荐、人大考案、选任竟争应该作为选任必须程序。
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的安排陪审工作的时间,不能一刀切,完全按决定来随机抽取。笔者个人认为选择谁来陪审应当是随机抽取与人民陪审员个人志愿相结合,在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时应该下发调查表,让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爱好、职业特点选择哪一类案件,让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工作情况确定哪段时间比较空闲能够有效参与陪审工作,如我们基层法院农村法庭的有些人民陪审员,在农忙时节要参与农忙劳动,要他这段时间参与陪审,那肯定不利于审判活动。再者如果要职业为医生的人民陪审员去参加农村家庭纠纷案件的陪审,那肯定作用不是很大,我们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这样才有利于诉讼效率,得到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三)要加大对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
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内容。把鼓励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适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知识现状,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相结合。当然要构建培训制度,是要主动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创造条件,是要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日常培训原则上应当由各基层法院组织,且主要立足于各业务庭,中、高级法院在适当的时候可以组织规模较大的集中培训。在培训中注重技能化、实用性内容的传播,以培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培训方式应以观摩、点评为主要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