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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8:57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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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1992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试行1年来,对于加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监管征税工作,维护国家主渠道的正常经营和打击利用分散进口汽车零部件偷逃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目前各地进口汽车零部件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为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合法进出,经商经贸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增加汕头、江门、杭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天津东港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定点报关纳税海关。
二、空运进口的汽车零部件不限定报关、纳税口岸。
三、为方便国内汽车生产和维修业务,凡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或维修所用的汽车零部件,如在定点海关报关纳税有困难的,经所在地(或主管)海关批准并商得有关海关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在地(或主管)海关报关、纳税。
以上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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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的通知

国烟办[2004]437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保持良好的烟叶收购秩序,提高对烟农的服务水平,严肃收购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叶的专卖管理规定和烟叶收购政策,根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国家局制定了《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


  为保持良好的烟叶收购秩序,提高对烟农服务水平,严肃收购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叶的专卖管理规定和烟叶收购政策,现对烟叶收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和纪律。

  一、七条要求
  1.严格按合同收购,制止超计划收购。合同内烟叶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2.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全面推行收购预检制,完善预检方案,技术员分片入户,帮助烟农分级。继续推行约时定点、分期分批的交售方式。有条件的产区要组织运输工具,帮助烟农售烟。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 
  3.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按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收购、调拨烟叶,坚决制止价外补贴和加价收购。要当场兑现烟农烟叶款,严禁“打白条”。
  4.坚持烟叶国家标准,确保等级质量。要强化对验级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样收购,不准提级、压级收购。全面推行封闭收购、密码验级制度。严格执行烟叶购销合同,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
  5.强化专卖管理。严格执行烟叶专卖管理规定,严禁跨区收购,严厉打击内外勾结,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6.加强监督检查。成立烟叶收购工作督查组和质量检查组,检查国家各项收购政策的落实,协调毗邻边界收购秩序,检查收购和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烟叶收购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
  7.健全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烟叶收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收购工作作为当前主要任务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收购工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恶性事件。

  二、五条纪律
  1.严禁不按合同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严禁跨区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严禁加价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4.严禁内外勾结,体外循环,非法从系统外收购烟叶,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5.严禁降低标准收购烟叶,凡执行国家烟叶标准不到位、收购等级合格率和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严重偏低的,全行业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作用,完善各种民间调解机制,包括律师调解,社区调解,企业和组织对内部人员纠纷的调解,社会团体、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等。鉴于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当前民间调解机制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文以此为例,详细分析人民调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尝试系统地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很长时期以来,它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存在较多的制度性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影响了这一制度功能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建设不断加强,我国诉讼案件逐年递增,而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则呈现出急剧下降的态势,人民调解员每年处理的民间纠纷平均不到一件。概括起来,人民调解制度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变动,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各种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人民调解的法律保障、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工作方法、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通过司法实现正义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诉讼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但与此同时,民间调解、私力救济等纠纷解决方式被不适当地置于诉讼或法治的对立面,受到这种法治、司法中心观念的排斥和抑制。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效力微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调解协议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最后仍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既使得当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还浪费了社会资源。调解协议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人民调解制度缺乏彻底解决纠纷的权威,不仅严重抑制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回避,从而最终引致调解制度的萎缩。
  四、调解组织不健全。不少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没有调解组织,或者虽有调解组织,但却没有专门的调解人员,调解人员由其它干部兼任。同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没有落到实处。
  五、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严重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开展。2001年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779万多人,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只占55%,调解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调解人员人数众多,扎根基层,加上离退休人员多,所以,要求达到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已经算是“高标准”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尽管已适当提高了乡镇调解人员的条件,但也只是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纠纷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的特点,即便调解人员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也是难以应付的。此外,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也不高,原因是调解工作几乎没有任何激励——他们没有编制,没有专门资格,完全是义务工作,调解工作与经济待遇不挂钩;另一方面,工作压力大,工作不定时,特别是责任重大。
  六、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从而促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本身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调解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的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还应该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间纠纷越来越复杂多样,调解所适用的社会规范也在相当程度上从传统的道德、风俗和习惯日益转向法律法规。面对新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仅依靠传统的调解方法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奏效。因此,调解人员应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在调解工作中坚持权利观念、法制观念和效率观念,不断进行调解方法的探索和创新,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