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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审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8:33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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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审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审查的通知

1990年3月21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强制性的行政审查措施。一九八五年公安部(85)公发50号文《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重申:“收容审查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这个范围之内。对那些在本地作案、身份清楚、查有实据的犯罪分子不应采用收审,而应分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立案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姓名、地址、身份和部分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且多是国家工作人员。显然,这些人不属于收容审查措施的适用对象。
一九八九年各地人民检察院在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中使用收审措施的案件还占有一定比例。为此重申,今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坚决不再使用收容审查措施。办案中要增强侦查意识,熟练地应用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手段,提高侦查能力,如有必要限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时,应分别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强调必须坚决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检察机关不搞收容审查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机关职能作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望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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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机制研究

沈益萌


  摘 要: 通过对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的意义和影响因素分析,探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机制。认为: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开展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发挥主渠道的榜样引导作用;积极发挥传统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网络舆论监督,是引导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重视“媒体审判”对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问题。
关键词: 公正廉洁;执法;舆论引导;机制;检察

  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建设,不仅仅是检察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更是一项社会责任。公正廉洁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媒体等各方面努力,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环境,才能将执法公权置于“阳光监督”之下, 让“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本文试从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机制方面做一探讨。
1. 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意义
“公生廉,廉生威。”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检察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突出强调“三项重点工作”。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是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抓手,“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没有执法行为的公正廉洁,就不可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因此,推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对于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2.影响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因素
  影响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因素主要包括:①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等存在不足,少数检察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淡薄,影响了检察执法的社会公信力。②检察职能的发挥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检察规范执法不尽人意,导致人民群众对检察院工作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少数检察官执法不规范,吃拿卡要、冷硬横推、服务意识差,特权思想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执法不公正、违规办案,也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③检察宣传、检务公开力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认同程度有限,影响了整个检察机关的公信力。④检察机关职能限制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望不对等的矛盾。检察机关在保护大多数人权益时,不可避免打击、剥夺了少部分人权益,才能使法律得到公正,让正义得到保障。一部分群众的希望和诉求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⑤群众对法律知识、执法程序了解不多与正确认识检察正当执法行为的矛盾。由于一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对检察院依法开展的正常诉讼活动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产生误解,导致了对检察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⑥对基层检察机关具有直接影响和切身利害关系的人事权、财政权等,掌握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手中,造成了基层检察工作不得不考虑很多非法律的因素,受到地方的牵制和干扰,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检察执法公信力。
3. 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机制
我国已进入大众媒体时代。电视观众超过10亿人,报刊读者超过2亿人,手机用户超过7亿人,网民达3.6亿人。互联网是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传媒之后新兴的“第四媒体”。互联网代表大众舆论,出现了媒体驱动型公民参与,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执法的全过程,对公正廉洁执法产生巨大影响。
3.1 舆论引导的内涵
3.1.1 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舆论的共性 网络舆论虽然是一种在新兴媒体上传播的舆论,但它也是舆论的一种形式,也具有传统媒体舆论的共同的特征:①意识性。人们对事物的看法中总是倾注了自己的情感、意志和认识等主观性的因素,但是舆论是对客观事实、客观现象和现实问题的态度和意见,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舆论,因而舆论具有意识性。②社会历史性。舆论总是要受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为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思想和观念,有着不同的政治主张和政治倾向。任何形式的舆论都不可能是超时代、超社会的,网络舆论也是具体的、历史的,因而具有社会历史性。③评价性。“舆论总是对于有争论性的问题而发的。无争论、无倾向性、就不可能成为舆论。”舆论的评价性,是舆论的一个基本而又重要属性和特征。舆论的各种职能,如监督、咨询、调节等功能,都是源于它的评价性。④公开性和传播性。舆论作为对社会问题的评价和判断,必须是以公开的方式表达的。舆论的形成和社会作用的发挥都是依赖于舆论的公开性和传播性而得以实现。舆论之所以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靠它的公开性。⑤自发性。政治、经济、法律、哲学等各种社会意识,都是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经过思想家、理论家精心加工、整理出来的。舆论则是在公众中自发产生的。舆论的这种自发产生、自发传播和自发接受的特点是其他任何社会意识所不具有的。官方或组织的自上而下的“有意制造”的舆论其实也是对舆论的自发性特征的利用。自上而下的舆论表面上看来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自觉的形式,但能否为大众所接受,最终却仍然要依赖舆论的本身的力量自发地发生作用。
3.1.2 网络舆论的个性 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信息的海量、专门性和快捷性;信息传播的同时性、个人化和交互性;声音、画面、文字的一体性。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缺乏严谨性、深刻性、权威性,没有“把关人”,因而网络舆论又具有与广播、报刊、电视等舆论不同的特征:①丰富性。网络舆论内容无所不包、无所不及,庸俗化和灰色的舆论随处可见。②复杂性。网络舆论混乱、无序,权威性、导向性不够,自觉舆论淹没在自发舆论的汪洋大海中。③多元性。随着网络传播媒体的发展,数字化的信息网络可以从地球任何一个地方无限量地向另一个地方传输,网络舆论的意识形态呈现多元化。④冲突性。网络是个虚拟的公共空间,网民上网具有私密性,网民在网上说什么,做什么都可以随心所欲,在网上似乎没有警察,没有监督、没有制约,造成了在互联网上不同地域间的伦理基础准则的相互冲突。⑤难控性。对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体的舆论控制并不难实施,对舆论生成阶段以及传播的控制是很难把握的。网络舆论的难控性是网络舆论个性中最重要的一个特征。
3.1.3 网络媒体在舆论导向方面利弊 一方面,网络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使传播过程中的传受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平等。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播的个人化和隐蔽性,使人们在网上发表言论无须像在传统媒体上承担责任,对我们在网络传播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带来不利影响。
3.2 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必须坚持党性原则 舆论引导是加强党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舆论引导的内涵有两个指向:一是指媒体自身的舆论导向要正确,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媒体要始终不走调、不变音,既要准确、鲜明、生动地宣传中央的精神,又要及时、如实、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愿。二是指媒体的舆论导向要统领和指导社会舆论。主流媒体一定要有主流声音,形成舆论强势,唱响主旋律,打主动仗。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社会不同声音和不同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就越来越需要加强舆论引导。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党报、党刊、国家通讯社和电台、电视台都要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在正确引导舆论中发挥主干作用。” 把握舆论导向正确的关键在坚持党性原则。江泽民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也强调指出:“新闻舆论单位一定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并希望新闻单位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党性原则和舆论导向的一致性,还必须强调马克思主义在舆论导向问题上的指导地位。同时,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牢牢掌控媒体话语权,是我们实现正确舆论导向的最基本保证。
3.3 建立规范的舆论引导机制,为公正廉洁执法服务
3.3.1 开展公正廉洁执法的主题实践活动,发挥主渠道的榜样引导作用 榜样的示范作用,对公正廉洁执法起着不可或却的作用。2010年4月2日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坚定广大检察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做到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确保检察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
3.3.2积极发挥传统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及时通过传统媒体发布政法工作、重大司法决策和重大案件审判等情况,形成社会主流意见,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当事人和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落到实处。
 强化并规范新闻媒体监督。媒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近些年的实践也证明媒体在监督政法机关执法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3.4 网络舆论监督,是引导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手段 在信息化不断推进的今天,网络是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途径,必须创造条件特别是制度条件和立法条件,引导和促进网络监督的发展,提升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实际上,舆论导向应该是一种自然的传播现象,毫无疑问,网络舆论积极引入具有权威性的社会主流意见,可以起到引导网络舆论的作用。社会主流意见包括:政府态度、媒介意见以及专家和专业组织的见解。
3.4.1 案例
3.4.1.1 许霆案 2008年3月31日15时,备受关注的许霆因恶意取款17.5万元获判无期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官当庭宣判:许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罪名依然是盗窃金融机构罪,但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所以量刑比上次判决减轻。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对这一判决表示尊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自从2007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充分说明了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3.4.1.2 邓玉娇案 湖北巴东弱女邓玉娇,将一名试图对她不轨的地方官员刺死。官方媒体披露这位娱乐城女服务员在事发后立即自首的情况下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的消息引发民众愤怒。大部分网民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广州、北京、成都、本地等报刊、电视台介入,提供基本案情报道。一时间,互联网上的信息披露势如潮涌,表现对邓玉娇的高度同情和对涉事官员的愤怒。值得重视的是网民调查团的参与。多数人认为,基本事实清楚,邓玉娇无罪。如果没有民意,邓玉娇“至少”会判缓刑。这表明,民意在很大程度上纠正或避免了严重的司法不公。
3.4.2 加强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①重新定位“把关人”的社会角色:从过去的“严把关”发展为“巧指路”;从过去的让人们“看什么”发展到教人们“怎么看”;从过去的以“堵”为主,即把守好进入媒体的“关口”,对错误的舆论采取堵塞和封杀的方式,发展到以“导”为主,即在充分尊重人们言论自由、允许各种不同观点和意见发表的同时进行积极的疏导。②充分发挥“议题设置”的功能。在众多的热门话题中,哪些是网民最关心的问题,哪些是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网络媒体同传统新闻媒体一样具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通过“议题设置”可以把社会的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帮助网民提高对环境的认知,从而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③重视“意见领袖”的作用。为了有效地管理网络舆论,需要培养网络舆论的“意见领袖”。版主作为网络舆论的管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网络舆论意见领袖发言的,其意见也带有一定的引导性。因此重视发挥这些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重视对这些网络“意见领袖”的培养、引导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对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能力,既要把涉检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和发现案件线索,吸纳合理建议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及时分析研判,抓紧核查事实真相,提出应对措施,聘请专家及时跟贴,主动、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对重大、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件,严明宣传报道纪律,注意把握分寸、掌握尺度,及时疏导群众情绪,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3.5 “媒体审判”对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问题 “媒体审判”的概念来自西方,最初叫“报纸审判”。它指新闻媒体在诉讼过程中,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报道和评论。读者来信、时评、调查性报道、照片、漫画及电视影像乃至媒体所有的传播方式都有可能出现“媒体审判”。近十多年来,随着中国媒体法制报道和评论的发展,对“媒体审判”的关注和批评也在增加。在中国,媒体审判的情形确实存在,主要包括: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等。上述违背法治精神的媒体审判确有升级趋势,它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后果,对公正廉洁执法构成障碍。因此,应当正视媒体审判现象,加以规范。徐迅根据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惯例,提出媒体报道司法应遵循十大自律:①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②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评论;③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④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⑤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⑥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⑦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⑧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⑨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⑩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规定》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强调了对新闻媒体的约束和管制,“恶意有倾向报道在审案件的,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的,损害法官名誉及诉讼参与人权益的,干扰审判及执行的,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将对媒体追惩, 是对“媒体审判”作出的正确引导。
综上,加强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理念,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推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意义。

4. 参考文献
1.任建明,杜治洲: 公正廉洁执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制度创新.检察日报,2010.02.03(3).
2. 莫雅球: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思考.中国法制新闻网.2010.09.07 13:28:29.
3. 谢海光:《互联网与思想政治工作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05.
4. 甘惜分:《新闻学原理》,中国人大出版社,1981.05.
5. 孙宜山: 网络传播中舆论引导的特点分析与实施.人民网,2008.05.09.
6. 尹韵公:舆论导向至关重要——学习《江泽民文选》的体会.《光明日报,》2006.11.25.


沈益萌 (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济南251400)

商业、供销社系统商品包装工作规定

商业部


商业、供销社系统商品包装工作规定

(1990年12月15日商业部以(90)商包字第29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包装管理,提高包装质量和包装技术水平,促进商业、供销社系统包装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供销社系统所属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商品包装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坚持“科学、安全、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供销社系统包装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实行对商办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包装的科学管理;
(二)研究开发商品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
(三)组织制定并贯彻实施包装标准;
(四)研究改进商品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五)发展商办包装工业,提供合格的包装产品;
(六)组织旧包装的回收复用。
对工业部门生产的产品包装,主要是坚持标准,验收把关;调查研究,反馈信息;提出建议,促其改进。

第二章 包装管理
第五条 搞好商品包装工作是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的重要工作之一。商业部包装办公室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商业、供销社系统包装工作的职能部门。商业部各有关业务司、局分别负责本行业的商品包装工作。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的各项包装工作,负责制定包装工作的计划和重点项目,并组织落实。
商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情况设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研究、设计和改进商品包装。
第六条 商业、供销社系统的生产、购销、调运、储存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共同做好包装工作。
第七条 商业、供销社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有包装方面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必须有明确的包装要求;明知商品包装不合格而仍然购货的,应由购货单位承担责任。
在收发商品时,要检验包装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或合同),包装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流通领域。
第八条 储运部门在运输、装卸、储存等作业中,要把好包装质量关。对不符合标准(或储运要求)的包装件,不予承运,并通知货主及时处理。
要做到文明作业,轻装轻卸,保护商品安全。
对储运过程中的破损包装,必须加以修补、加固或换装,不得破来破转。
第九条 商办工业企业,必须对产品的包装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商品包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第十条 凡是国家和地方评定的优质产品,以及名、特产品和礼品,都必须是优质包装。
第十一条 大宗农副产品、食品的运输包装,要逐步实现标准化。肉禽、鲜蛋、水果、蔬菜等鲜活易腐商品,要逐步实现保鲜包装和冷藏运输。
第十二条 食品包装,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制度,使用的包装材料、容器及其辅助材料等,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的包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商标法》的要求,进行设计、印刷和管理,不得随意减少标签内容。
第十四条 剧毒、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并印贴品名和危险标志。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按有关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商品旧包装的回收复用,应当遵循“先复用、后回炉”的原则,在保证包装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回收量,提高复用率。
第十六条 旧包装回收复用的机构、网点、渠道、价格和奖励政策,应当按国务院1978年69号文件和商业部等四部1979年商储联字第53号文件以及与生产使用单位的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复用的旧包装,应当有质量标准,用于食品包装的,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品的旧包装,实行定向回收复用,不得用于包装其他商品。

第三章 商办包装工业
第十八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统筹考虑,鼓励发展商办包装工业。
第十九条 商业部门和供销社要将包装工业的发展和整个商办工业与商品包装改进工作统筹考虑,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商办包装工业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技术改造,努力提高包装产品的质量,并不断地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四章 商品包装的科技开发与情报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商品包装新技术、新材料、新的包装机械设备、新的装潢设计、集合包装及科学管理方法等的研究。包装的科技开发等列入各级商业科技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要重视包装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加强包装技术改造。要运用科研成果,视商品性能、经营方法、消费水平和国家资源,有计划、分档次地改进商品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第二十三条 引进国外先进的包装技术和机械设备,要讲求实效,并注意消化吸收,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包装技术和机械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应当注重包装科技情报的交流。
全国商品包装科技情报站应根据商业、供销社系统包装工作的基本任务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调查研究,搜集、整理包装科技情报,完善包装科技信息库;
(二)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包装技术交流,提供包装技术及情报咨询服务,开展包装难题诊断;
(三)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包装技术研究,促进包装的改进。

第五章 包装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商业、供销社系统的商办工业产品、农副产品,要制订相应的包装标准,逐步实现包装标准化、系列化。
归口商业部制订标准的商办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包装,由商业部或地方商业部门分别组织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同时,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应积极参与工业部门的包装标准制订工作。
商品包装质量检验必须以包装标准为技术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必须认真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包装标准,检查监督实施情况,不得违反、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第六章 包装人才培训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应把包装人才的培训列入同级商业教育规划。要根据实际需要,接收包装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委托有关院校代培在职包装工作人员、培训包装工人。
第二十八条 对在职包装工作人员的培训,要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有关商品包装的法规、标准、包装管理制度和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包装技术等基本知识,使他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全面熟悉和掌握商品包装工作的业务、技术技能。
第二十九条 凡是新招包装工人,必须先通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准予上岗。包装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和职责。
第三十条 对从事包装管理、设计及操作的干部、工人,要按国家有关经济、技术职称评定条件及工人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和聘任经济、技术职称及技术等级,明确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社要组织对所属单位包装工作情况的检查评比,评选出包装工作做得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优质包装,给予表彰,根据各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奖励有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在省级获得包装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优质包装”等称号的,可向商业部推荐,由商业部评选和表彰全国商业、供销社系统的包装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质包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包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包装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