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宣传报道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19:20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宣传报道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宣传报道工作管理规定

1990年3月16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根据“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对外,协同把关”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报道工作,是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进行的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国家建材局的直属单位。
第四条 宣传报道工作的任务是充分利用宣传舆论阵地,宣传国家有关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反映建材工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科技发展、人才培养以及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国家建材局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传播信息,指导工作,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在宣传报道工作中,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要在坚持宣传报道工作的党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提高新闻的时效性,正确把握宣传报道的基调,掌握宣传时机,注意宣传效果。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司在宣传报道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向国家建材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及时传达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新闻出版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提出实施方案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汇总和拟订国家建材局年度宣传报道计划,并组织和指导实施;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家建材局以局的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全国性会议的宣传报道、专题集中报道和记者集体采访等重大新闻宣传活动;
(四)负责与新闻界保持日常联系,接待或介绍记者采访,并组织提供和推荐稿件;
(五)负责国家建材局宣传报道组的组织领导工作;
(六)负责向《中国建材报》社、《中国建材》杂志社通报局内工作动态;
(七)负责组织审查《中国建材报》社、《中国建材》杂志社送审的重要社论和新闻稿件;
(八)负责监督检查《中国建材报》、《中国建材》杂志的宣传方向,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并协助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分管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报道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年度宣传报道计划,送政策法规司汇总后实施;
(二)负责向政策法规司提供工作简报、调查报告、统计报表与新闻线索、各种信息等;
(三)协同政策法规司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集体采访、专题集中报道等重大宣传报道活动,草拟与主管业务有关的新闻发布稿;
(四)负责接待来访的记者,向其提供有关资料,并审核新闻稿件;
(五)负责对《中国建材报》社和《中国建材》杂志社送审的有关稿件,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六)指派专人担任国家建材局宣传报道组组员,由其负责与政策法规司进行日常宣传工作的联系。
第八条 国家建材局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建材工业的重大新闻。
新闻发布会以国家建材局的名义举行。国家建材局职能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的综合性新闻发布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报国家建材局局领导审定;专业性的新闻发布稿,由国家建材局的主管职能部门或有关直属单位起草,报国家建材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可采用新闻通气会的形式通报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重要活动。
新闻通气会由国家建材局的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的直属单位可以以本单位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会前须告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一般要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要热情接待前来采访的新闻记者,积极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和新闻线索。但不得擅自提供不适宜公开发表的观点和材料。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必须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
第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新闻稿件经本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新闻单位推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建材局局领导或中央领导的,一般应送本人审阅;
(二)涉及国务院各部、委、局或地方政府的,应进行核实并征求其意见;
(三)有重要涉外内容的,应征求国家建材局对外经济司的意见;
(四)涉及国家建材局其他职能部门所主管业务的,应征求该部门的意见;
(五)涉及保密内容的,应由国家建材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决定;
(六)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新闻稿件,须经本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由政策法规司签报国家建材局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中国建材报》社、《中国建材》杂志社、实行社长(总编)负责制。社长(总编)应对宣传报道稿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中国建材报》社、《中国建材》杂志社的下列重要稿件须送有关领导和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审查,但根据国家建材局新闻发布稿或正式文件整理的稿件除外。
(一)采访国家建材局领导的新闻报道稿件,送本人审阅;
(二)由国家建材局或以国务院的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的综合报道稿件,送政策法规司审定;
(三)涉及外事等方面的重要稿件,送对外经济司审定;
(四)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社论,送政策法规司审阅,必要时须经局领导签发;
(五)涉及正在研究拟定的重要政策、法规的稿件,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六)重大批评性稿件,送政策法规司审核;
(七)涉及外行业的重要稿件,送该行业主管部门审阅;
(八)涉及保密资料的稿件,送国家建材局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考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考


2004-04-22

教学[2000]7号


   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来的贯彻我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的实施方案,经研究,同意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陕西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1年进行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考科目设置改革,推行“3+X”科目设置方案,是新一轮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也是落实高考改革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三项原则的重要措施。“3”指语文、数学、外语,其中英语逐步增加听力测试,数学将来不再分文理科。“X”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或综合能力测试。各个考试科目的命题都要更加注重对考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还要指出的是,综合能力测试进入“X”及“X”的可选择性,体现了“3+X”科目设置方案的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进一步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科目改革方案时对此要注意把握。

  2、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高考科目改革方案中均试行综合能力测试。实行“文理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的,原始分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实行“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的,原始分满分各为26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3、高等教育、基础教育、教研与招生考试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以高考科目设置改革为契机,促进中学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真正发挥高考改革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积极导向作用。

  4、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早向社会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争取领导支持,以得到考生及其家长的认同和更广泛的社会支持,确保高考改革平稳进行。

  5、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1年高考科目改革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审慎操作,认真处理报名、考试、阅卷、出档录取等各环节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完善。



如何提高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

罗锦锋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特别程序、公示催告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均适用调解。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及时彻底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繁重的审判工作强度和大量执行工作压力,也为当事人减轻了诉讼成本,同时也有效避免了当事人的申诉、上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人民法庭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可见,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说,如何做好调解工作,总结调解经验是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结合审判实践,现就如何提高调解成功率谈几点浅薄体会。

  一、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调解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是认真阅读原告的诉状,了解他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审查判断其提供的初步证据是否与其诉讼请求相一致。二是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时,要认真听取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的看法,认可程度、争议焦点以及相互间的差距。三是尽量全面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权利。在知悉原告请求、被告答辩的基础上,为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当事人强调其拥有调解的权利及调解的优点,比如能缩短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还能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可以免去以后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以及以后执行的麻烦等等。

  二、通过诉讼代理律师做好调解工作。
  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在调解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对调解的影响是深刻的,因为当事人信赖自己聘请的律师,对自己律师提出的建议通常会言听计从,因此,在对有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一般通过律师来对当事人施加影响,让律师劝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对有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应积极做好代理律师的工作,争取律师的配合,让律师和当事人沟通,发挥其疏导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通过代理律师做好调解疏导工作是促成调节的有效途径,有一部分律师却不仅不会促成调解的进行,还会阻碍调解的顺利进行。碰到这样的律师,法院就不应该再通过诉讼律师进行调解工作,而应该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早日与当事人确定调解的时间。在日常工作中,法官对于哪几个律师支持调解工作,哪几个律师反对调解工作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对于比较陌生的律师,可以先同律师进行接触,试探一下律师的意见,再决定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三、巧妙利用其他社会力量促成调解。
  法官在主持调解时,由于身份限制,很多话是不能自己来说的,同时基于案件的一些情况,仅靠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法官要善于寻求法院以外的各方力量,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合力,共同调解。如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以及所在单位、村、屯等相关人员做好调解工作。这些人与当事人都有血缘、地缘、情感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平时与当事人接触距离较近,当事人对他们有一种信赖感和依附力,通过他们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协调,劝导,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使当事人改变态度,达到法情相融的效果,起到“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从而
提高案件的调解成功率。

  四、适当运用诉讼保全等手段,增加当事人参与调解的主动性。
  如果当事人仅仅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很多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都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也没有主动参加调解的心理冲动。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就会给当事人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压力,激发当事人希望迅速解决纠纷的冲动。法院在这个基础上再对当
事人进行说教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了。

  五、把握调解时机,提高调解效率。
  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法官在进行调解时要选择最佳时机,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坐失良机,应尽量一次调成,如果一次调解不成,让当事人长时间思考则会夜长梦多,有的当事人不是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而是到处拉关系,说情,有的当事人本来想解决问题,但由于他人的挑拨刁难,无事生非,以种种借口搪塞,本应履行的义务也不履行。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开庭前调解,可以避免双方在激烈的庭审辩论中激化矛盾,效果会很好。对于部分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则要求法官始终保持冷静,控制好调解的时机和节奏。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引导双方当事人多用对方的思维方式及行为习惯理解对方的所作所为,并从对方的角度了解他人的苦衷。通过角色互换,多感受对方的心理,进而缓解矛盾,为调解打下伏笔。让当事人学会换位思考时,法官本身也应该更处处为当事人着想,要想到如果我是当事人,我处于当事人的境地,我会如何。有些案件,需待双方当事人冷静之后再做调解工作。如离婚案件,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半功倍,闹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这时法官可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
性便会大大增加。
  总之,调解工作是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作为一名肩负民商事案件审判责任的法官,要把调解作为民商事案件结案方式的第一选择,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调解中,要摸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对症下药,以情动人,使问题和矛盾圆满解决。


(荔浦县人民法院 罗锦锋 13788231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