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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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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决定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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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
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解决
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现转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给予适当
照顾和妥善安置,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巩固和加强三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国防科
技工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
件,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解决好这个问题。

附:
  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
报告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防科工委组织核、航空、兵器、航天、
电子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国防工会等部门,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
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国防科技工业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科技人员、干部和工人,有相当一部分是六十年代初期,响
应党的号召,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地区去的。二十多年来,他们长期工作在深山峡
谷、荒原戈壁,艰苦创业,为改善我国的战略布局,加速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现在,一部分同志因年老体弱,或积劳成疾,逐渐到了离休、退休年龄,希望组织上给予妥
善安置。有一部分同志由于夫妻两地分居,特别是家属“农转非”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职工,
给予适当照顾,并制定解决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办法,是当前巩固三
线建设,稳定三线队伍,激励更多的中青年同志去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经与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研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
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
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
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
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
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
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
下安置办法:

  (1)在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
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
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
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4)凡作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
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
从严控制。

  二、关于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一)凡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本人
享受探亲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家属(指配偶,十五周
岁以下和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到职工所在
地区转为城镇户口。

  (1)根据一九八○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
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工程师,以及
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满八年以上的其他干部和工
人;

  (3)经部(包括部级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的在科研、生
产和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或授予荣誉称号者。

  (二)入户审批权限和手续。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防科工办,由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持批准的证明,
向迁入地区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手续。此项“农转非”指标,不占公安机关
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

  经国家批准多销的粮食,可以相应增加商业部门粮食企业的亏损指标和补贴。

  (三)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而不办理“农转非”的,职工本人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
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职工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
报销。

  (四)对环境特别艰苦、条件很差、无法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单位,只要工作
可以离得开,又有单位接收的,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地将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调
到其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

  (五)凡不属于上述解决范围的其他干部和工人,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应按照
所在地区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集中而又分期分批解决家属“农转非”的问题,建议在报告批准后,请核、航空、
兵器、航天、电子工业部和船舶工业总公司作出计划,先将今后三年内解决“农转非”的准
确数字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审批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专项指标。

  三、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从各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的
有关经费和利润留成中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政办〔2007〕18号

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城管办制定的《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三明市城管办
(二○○七年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夜景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夜景美化市容市貌的整体效应,推动城市夜景建设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市区夜景建设的重点区域和项目,研究资金安排及全市夜景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政府采购办、市城管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梅列、三元两区相应成立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夜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市区夜景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市建设局:(一)负责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二)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夜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三)负责落实市区夜景建设项目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的设置工作;(四)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城管办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二)负责市区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夜景建设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夜景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评审、审定工作;(四)负责市区夜景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夜景建设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五)参与市区新建夜景项目建设的验收工作;(六)负责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抓好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维护工作,对市区夜景项目的亮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七)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一)对政府出资建设的夜景项目建设和管护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编制和下达夜景工程资金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二)对夜景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职责:(一)负责市区夜景建设总体规划;(二)负责对市区沿主干道、沙溪河两侧及城市重要节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审核工作;(三)对建筑物楼顶及墙面夜景外观及定位进行审核;(四)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市区主干道两侧和沙溪河市区河道两岸的公共建筑物、标志性建(构)物以及政府确认的其他应当设置夜景项目建设的建筑物,均为市区夜景建设项目。
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主材使用、完成期限等应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凡经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承担;其他公益性项目及居民住宅楼等夜景建设资金由业主(产权)单位承担;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夜景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商业广告夜景建设经批准后,建设资金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项目维护资金由市政府负责;其他公益性项目及居民住宅楼等夜景维护资金由业主(产权)单位负责;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夜景维护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商业广告夜景维护资金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七条 凡公益性项目和居民住宅楼以及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的夜景电费全部由市政府承担;商业广告夜景电费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由市城管办负责编制夜景建设、维护、用电所需资金计划,市财政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城建资金预算。政府承担的夜景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夜景电费和维护费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九条 实施夜景建设方案设计评审机制。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区夜景建设方案设计评审小组,指导各设计单位因地制宜地做好夜景建设设计工作。所有夜景建设项目必须有3家以上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所有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报市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条 市区夜景建设设计、施工以及材料的政府采购可采用方案比较、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可实行方案设计与施工一条龙或分别组织实施,具体方式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夜景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夜景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选定的设计、施工、监督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夜景工程建设不得转包、分包。市、区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工程安全问题要及时发现、认真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十二条 市区夜景灯光设置应多样化,力求颜色、造型各具特色,新建夜景统一使用光源强、高节能、低消耗的LED照明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有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企业与夜景建设产品生产企业联手,组建设计、生产、施工和管理的“一条龙”队伍,参加夜景工程建设。鼓励本地LED生产企业参与竞争,在同等质量、价格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地LED生产企业的产品。
第十四条 公益夜景建设材料集中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要探索夜景建设产品政府采购的新模式,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加强夜景建设产品应用指导,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和施工安装质量的地方标准化体系和夜景建设产品采购招标实施办法,指导各建设方加强对产品政府采购的把关工作,确保所采购产品质优、价格合理。
第十六条 加强夜景建设产品的质量监控工作,建立夜景建设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并制定配套的奖惩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夜景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成已投入使用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道路、桥梁、公园、游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包括市区公益夜景),由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为了便于管理,市区夜景用电必须采用独立的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夜景项目建成后,并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的无线监控系统(业主采用的控制系统必须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无线监控系统兼容)。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用电采取设置专用电表,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统一向市电业局申请设置专用电表。夜景电费的核拨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按月(季)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建设局、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年度安排的资金计划中核拨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并由其转拨符合核拨条件的各夜景用电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夜景灯光必须按以下规定亮灯:
  (一)酒店(宾馆)餐饮和娱乐业等场所及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除抗灾或限电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晚上要亮灯。
  (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公寓楼及公益夜景,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晚上要亮灯。
  (三)夜景灯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19∶30—23∶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8∶30—22∶30,市政府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娱乐、餐饮业、酒店(宾馆)等场所可自行延长亮灯时间。
  (四)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内外宾需临时开放夜景灯光的,主办单位须向市委办或市政府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委办或市政府办通知市城管办统一安排。
(五)市城管办应加强对夜景灯光的检查监督。每晚应坚持巡查夜景亮化情况。各设置单位对夜景灯光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修复,确保夜景灯光安全、完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夜景灯光设施,对破坏、盗窃夜景灯光设施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办(夜景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