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2:05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

1987年3月28日,国家教委


1980年12月,中央组织部和原教育部党组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今后任命专业人员担任正副校院长时,实行任期制。”为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有利于在高等学校全面试行校长任期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均实行任期制。
二、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的任期一般为4年,学制为5年以上的学校,任期可为5年。
三、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连任。
四、校长应在任职后半年内提出本届工作规划,由校党委(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校宣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任期内的校长、副校长,学校每一二年进行1次民主评议,上级主管部门每2年进行1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诸方面,重点考核其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及履行岗位责任的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正副校长奖惩、晋级、任免等的主要依据。
六、校长、副校长在任期届满时,上级任免机关应提前确定其是否连任并通知本人。继续连任的校长,需制定下届工作规划,不再连任的校长,应向下届校长妥善移交工作。
七、对任期内的校长、副校长,上级任免机关有权调整、调动,变更其领导职务。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的,除少数正职确因工作需要留任外,都应退出领导岗位。
八、校长、副校长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需由本人向上级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生效。上级任免机关应在接到辞职报告后3个月内作出决定。
九、兼搞专业技术工作的校长、副校长任期届满后,应给予1年(任满1届)或2年(任满2届以上)左右的学习进修时间。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十、全面试行校长任期制的范围,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注:印发本《办法》的通知规定教委所属高校,自即日起全面试行,对1980年12月中央组织部、原教育部党组《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下发后任命而未明确任期的现职正、副校长,只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实行。在担任正、副校长后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期从取得该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大学分校学生实习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81]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大学分校学生实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高教局拟订的《北京市大学分校学生实习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大学分校学生实习暂行办法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巩固课堂教学的成果,培养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学分校的学生必须参加一定的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为了统一安排,做好学生实习工作,妥善解决实习中的具体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的内容和要求:
1、各分校应按照教学计划与专业要求,循序渐进地安排各科学生的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2、工科学生的认识实习(或参观实习)及毕业前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进行;专业生产实习原则上应按教学计划进行,安排确有困难的,可与认识实习或毕业前实习合并进行;金工实习各机械类专业均应安排,非机械类专业可尽量安排。
3、医科学生的教学实习和临床实习,由于学生人数过多,安排不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时间与方式上灵活掌握。
4、各分校应在大学本校协助下,根据教学计划和专业要求,制定各专业学生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每年的实习计划应在年初报主管局,抄送高教局。由分校会同接受实习单位,根据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及接受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实施计划,保证实习任务的完成。
二、安排实习的原则和办法:
1、安排实习场所和下达实习任务,原则上由市属局负责。凡由业务局主管的分校,学生实习场所均由主管局负责尽量在本局系统安排;由市高教局和大学本校主管的分校,学生实习场所由高教局、大学本校商请对口协作局负责安排。主管局和协作局系统确实安排不了的,由主管局负责与其它有关局联系安排。各主管局和协作局应将安排落实实习场所、实习任务的情况于每年年初抄告高教局。
2、安排实习场所应本着“专业对口,就地就近,适当集中,固定挂钩”的原则,在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便于学生走读。凡在城、近郊区能安排的,不安排到远郊区县;凡在本市能安排的,不安排到外地;逐步实行分校与接受实习单位定点挂钩,建立长久的协作关系。必须去外地实习的,须报经主管局批准。
三、大学分校和接受实习单位的分工:
在组织实习中,大学分校与接受实习单位既要密切配合,又应分工负责,各有侧重。
(一)大学分校主要负责:
1、制定各科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前,与接受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2、派出实习带队人员,与接受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实习。
3、选派实习教师,协助接受实习单位选派的指导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实习,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4、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接受实习单位主要负责:
1、根据与大学分校共同制定的实施计划具体安排实习场所,提供实习条件(如实习所需设备、仪器、材料、技术业务资料及劳保用品等)。
2、选派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检查实习质量,评定实习成绩。并根据实习需要,组织专题讲座等实习辅导活动。
3、协助解决实习学生的吃饭、饮水等生活问题与在远郊区县实习学生的住宿问题。
4、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四、实习费用的开支。
大学分校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所需的费用由教育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大学分校按照下列原则,与接受实习单位协商,可支付一定数额的实习费用:
1、专为学生实习使用的属于消耗性材料、试剂和实验物品等,用量较多时,适当交付成本费。
2、学生实习使用的易损耗的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适当交付折旧费。
3、学生在接受实习单位入伙在一个月以上者,适当交付伙食管理费。
4、接受实习单位为学生组织的实习讲课或专题讲座,可参照聘请兼职教师的酬金标准,由大学分校付给讲课人一定数量的酬金;对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与专题科研的专业人员,可参照兼课酬金标准,由大学分校与接受实习单位商定,按月付给适当的酬金。
学生在实习中发生事故或出次、废品,如属学生个人责任,可不影响接受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人员应得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如属指导人员的责任,可由接受实习单位酌情处理。
5、接受实习学生住宿的单位,可适当收取水电费、取暖费。
6、实习学生的伙食补助费、有害工种保健费、赴外地实习旅费等,按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7、医科学生实习的费用开支,按市财政局和卫生局的规定办理。
五、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鉴于当前大学分校学生人数多,实习工作涉及不少单位,组织工作比较复杂,为便于统一领导,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大学分校学生实习工作由市政府文教办公室牵头,市经委、财贸办、政法办、高教局、教育局、卫生局等单位参加组成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监督指导;日常工作主要由高教局负责。各有关委、办和主管局均应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实习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这方面的具体工作。
大学分校和接受实习单位,应各有一位领导同志兼管实习工作。在一个接受实习单位中,由分校派出的带队人员与接受实习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习工作的同志组成实习工作小组,共同担负实习的具体领导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春耕春种期间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春耕春种期间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12月,我局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下发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了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全国已进入集中用肥、用药、用种的春耕春种时期,按
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要求各地在春耕春种期间,集中力量,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优质、高效的肥料、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及时送到广大农民手中。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对确保今年农业生产发展,稳定农民种植粮食及经济作物的积极性,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检查活动的领导,迅速组织力量,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功能,并密切与农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所有
生产、销售肥料、农药、种子、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查。
二、各地要结合贯彻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件,一方面清理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渠道,保障流通渠道畅通,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在检查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农业
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准确掌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别假冒伪劣产品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对发现有问题的农业生产资料,要经农业主管部门土肥站、药检所、种子站鉴定后,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地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处的重大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予以曝光,以震慑不法分子。要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宣传
识别真假农业生产资料的知识。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



199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