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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3:55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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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四、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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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1983年12月19日,卫生部

术时及近期并发症
一、脏器损伤
因节育手术造成子宫穿孔或破裂,宫颈、穹窿部裂伤,附件、膀胱、肠管,以及肠系膜损伤,造成出血或部分切除者。
二、出血与血肿
原无出血倾向性疾病,因节育手术而引起外出血(放、取宫内节育器时超过100毫升,人流吸引术时超过200毫升,人流钳刮术、引产过程中或引产后24小时内出血量达400毫升以上)或内出血、腹壁血肿、阔韧带血肿及腹膜后血肿,失血性休克等。
三、感染
节育手术后2周内出现与节育手术有关的子宫内膜、附件、腹壁切口、腹膜、盆腔炎症或局部脓肿及全身感染、中毒性休克等。
四、人流不全、胎盘残留
吸宫钳刮及引产术后阴道流血不止,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者(不包括蜕膜残留),必要时经病理检查证实者。
五、羊水栓塞
在人工流产、引产、剖宫取胎术过程中,由于羊水进入血循环而引起肺栓塞、休克、凝血机制障碍、急性心肾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症状及体征者。
六、漏吸、漏刮
指人流时未吸着或钳着胚胎而继续妊娠者。
七、宫颈管及宫腔粘连
人流或人流不全、引产残留、刮宫后出现周期性下腹痛或子宫增大,积血或经量显著减少、停经、闭经,经宫颈、宫腔探查或X线造影摄片、宫腔镜检查证实者。
八、气体栓塞
人流吸引时负压变成正压吹气,或腹腔镜绝育时气体误入血管而造成的气体栓塞。
九、烧灼伤
腹腔镜电凝绝育、电凝止血时误灼伤其他组织而出现症状、体征者,如烧灼损伤肠管,造成肠管坏死穿孔,出现腹膜炎症状、体征者。
十、药物腐蚀伤
药物粘堵绝育时,药物腐蚀伤及其他组织而出现症状、体征者。
十一、误用药物
节育手术过程中误用药物所造成的并发症。
十二、异物遗留
异物遗留腹腔而造成感染、肠梗阻等,或纱布填塞阴道未及时取出而造成严重感染者。

远期并发症
一、节育器异位
宫内节育器部分或完全嵌入子宫肌层或异位于腹腔、阔韧带内。
二、节育器断裂
因节育器断裂、接头处脱开而产生临床症状者。
三、肠粘连
绝育术前、后无腹部手术史,亦无腹膜、腹腔内脏器炎症史,绝育术时亦未见腹腔内有炎症粘连,而于手术后出现典型的不完全性或完全性肠梗阻症状,经X线检查证实,或经腹腔镜检查、剖腹探查见有肠粘连者。
四、大网膜综合症
绝育术时未见腹腔内有炎性粘连,术后出现恶心、呕吐、剑突下不适、躯干不能伸直,站立时有定点牵引痛感,经腹腔镜检查或手术证实大网膜与腹壁切口或盆腔有粘连者。
五、盆腔郁血症
输卵管结扎时累及系膜血管或节育手术后盆腔感染、粘连而造成血液回流障碍,盆腔静脉曲张,术后出现下腹部疼痛,久立或性生活时症状加重,经腹腔镜检查、盆腔静脉造影或手术证实者。应排除盆腔炎症及子宫肌瘤等。
六、慢性盆腔炎
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短期内(一个月内)曾出现过急性炎症,因治疗不彻底使症状、体征持续存在或病情反复发作,妇科检查存在阳性体征者。
七、闭经
因刮宫过度造成子宫内膜再生障碍而致的闭经。
八、切口疝、慢性炎性包块或腹壁瘘管,子宫内膜异位症及术后宫外孕。
节育术后腹部发生切口疝;慢性炎性包块或腹壁瘘管;剖宫取胎术后引起子宫内膜异位症,人工流产加绝育术后引起的以输卵管残端为中心的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输卵管结扎术后发生宫外孕。对放宫内节育器引起宫外孕,因机理不清,暂不做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按本地区
原规定办法执行。
九、因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所引起的并发症。
十、神经官能症
绝育术后神经官能症与手术无直接关系。术前受术者神经精神系统正常,确因节育手术引起思想疑虑、恐惧等精神因素诱发,经妇产科、精神病科等科会诊,确认为神经官能症者,可参照节育手术并发症处理。
附注:
1.此诊断标准只限于与女性节育手术是否有关的诊断,并非医学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
2.节育手术后出现月经紊乱、腹腔镜绝育术时因CO2气腹、器械刺激或人流手术引起的综合反应等均列为副反应,不作并发症论。
3.凡并发症治疗后半年不复发为治愈。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林造发〔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切实保护林业建设成果,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力度加大、开展有序、成绩突出。主要表现在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推行,防治工作环境日益优化,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控灾减灾能力不断加强。通过实施重点病虫害治理工程,局部减灾效果明显,通过加强监测预报和强化检疫执法,灾害预警能力有较大提高,遏制了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间贸易往来的增多,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扩散、成灾的压力不断增加。新的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频繁,威胁加剧;已入侵的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有害生物正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由非林区和一般林区向重点林区和重要风景名胜区蔓延;森林鼠(兔)害在西北和东北地区危害猖獗,对新造林地构成严重威胁;有害植物在西部地区扩展迅速,严重影响林木生长、更新和生物多样性;经济林、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有害生物问题日渐突出,逐步由次要矛盾转为主要矛盾。与此不相适应的是:防治技术手段落后、信息滞后、依法防治意识淡薄、防治机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防治机制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等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3.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严重趋势的迫切需要,是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推进林业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减轻灾害损失,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国际地位的战略措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林业重点工程的深入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林业工作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突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此必须充分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
二、 进一步明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基本方针和奋斗目标
4.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新时期林业发展大局,推行森林健康。全面加强有害生物预防和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继续加强重要有害生物重点治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大力推进无公害防治,积极实施专群结合,联防联治,标本兼治,坚决遏制林业有害生物高发势头,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5. 基本方针。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
6. 奋斗目标。大力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防治法规体系建设,实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使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大幅度下降,危险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趋势得到较大缓解,扭转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发生的局面,促进森林健康成长。在全国森林面积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到2010年,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0%以上,灾害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三、 全面加强预防,促进防治工作由治标向治本的根本转变
7. 培育健康森林,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林业建设的全过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必须坚持推行森林健康理念,以培育和恢复健康森林为目标,促进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造林设计方案中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同时逐步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指标纳入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要重视推广应用乡土树种,加强对现有纯林、低产林的改造,提高林分质量。要大力开展封山育林,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及时清理受有害生物严重侵染的林木、火烧迹地过火林木,增强森林生态系统自身的抗逆能力。
8. 以防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为重点,加强检验检疫。要建立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体系,开展风险分析。严格引种审批,强化引进林木种苗检疫隔离试种和检疫监管,严防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各地要根据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时划定疫区,加强检疫管理,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工作,从种苗产地检疫向木(竹)材及其制品产地检疫拓展。要坚持实行检疫要求制度,规范调运检疫程序,全面推行《植物检疫证书》的计算机签发和网络传送。要加强复检工作,重点是木质包装材料的复检,并经常开展检疫执法检查。要建立和完善远程诊断系统,不断提高检疫检验能力和水平。
9. 全力抓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要按照监测全面、预测准确、预报及时的要求,在完善常规调查技术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利用化学信息、遥感和生物技术等手段开展监测和调查,形成有害生物立体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高监测预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要扩大监测覆盖面,逐步把天然次生林、灌木林、荒漠植被及有害植物纳入监测范围。要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的骨干带头作用,进一步健全国家、省、地、县四级测报网络。地方各级监测预报机构,特别是县级机构要针对生产实际,做好有害生物的预报、通报、警报,积极发挥基层护林队伍在有害生物监测工作中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有害生物监测和举报,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
10. 建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机制。各地要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及时、准确、科学地对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做出预警,做好单项应急预案。要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在组织上、技术上、资金上、物质上做好应急准备。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程序启动预案,按照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分级联动、各负其责、协同作战。要加强应急防控人员队伍建设、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保障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高效运转。
四、 实行科学防控,提高重要林业有害生物治理成效
11. 坚持开展重要林业有害生物重点治理。要以林业重点工程为主战场,继续对跨区域发生、危害严重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实施联防联治和重点治理。其中特别是要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强和重视灌木林、荒漠植被有害生物的防治以及鼠(兔)害和有害植物的防治。各地要加强对治理区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制,提高治理成效。在实施治理过程中,要逐步推行专业队承包除治,探索实行招投标制和施工监理制。
12. 大力推行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要鼓励和引导各地采取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措施。以食叶类害虫防治为突破口,在重点治理区,食叶类害虫生物防治率要达到80%以上,无公害防治率达到100%。对其他类有害生物,也要大幅度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使生物防治率达到60%以上,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要严格防治措施的监管,确保生态安全和森林食品安全。同时,各地要加快生物防治制剂标准的制定工作,研究无公害防治措施的标准和建立效果评价体系,将无公害防治指标纳入森林认证体系,促进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工作的发展。
13. 实行分类指导,落实防治责任制。根据森林分类经营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主要由政府负责,商品林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主要由经营者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已纳入重点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范畴的林分,要按照重点公益林和天保林森林经营的标准,切实落实防治责任制和防治经费,不断提高林分质量,确保森林功能的有效发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造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有条件的应当专门举办防治技术培训班,提高个体造林有害生物防治的能力。
五、 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机制创新
14. 深化防治机构的改革。各地要高度重视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发展规划上,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15. 完善联防联治机制。毗邻行政地区要针对同种或同类的有害生物,建立联防联治组织,开展协同防治。要坚持毗邻地区情况通报、边界插花地带属地防治和联合检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6. 积极推进除治机制创新。各地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除治机制,引导、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或个人成立除治公司、专业队、树木医院,或以专业户的形式开展除治和咨询服务,并对相关非公有制组织予以技术支持和防治补助。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政策研究和引导,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组织共同参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灵活高效的新型除治机制。
17. 建立奖励和重大责任事故追究通报制
度。对预防工作搞得好,连续多年没有发生严重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单位和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予以通报。同时,还要建立起重大责任事故举报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
六、 强化保障措施,确保防治工作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8. 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防治责任,继续实行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从2005年起,要全面实行“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成灾率”纳入各级地方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并建立新的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19. 加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要加大科技攻关力度,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宏观战略及防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监测预报、快速检疫检验、天敌繁育、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综合防治等技术难题。要加强无公害防治制剂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现有技术的组装配套,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要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林业发达国家在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先进技术。
20. 大力推进依法防治。要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和与法规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为框架,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三个层面,加快防治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完备的防治、检疫法规体系。各地要抓紧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照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能,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要建立防治执法责任制度,树立执法责任意识,强化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
21. 加强防治能力建设。要多渠道争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努力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要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完善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要继续加强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与当前林业发展、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防治法规体系。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强化行业培训,加快从业资格证书确认工作的步伐。要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岗位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专业培训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全面提高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防治队伍。

国家林业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