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43:57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第五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四档,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准费率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基准费率的0.5%。

第六条 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㈠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50%的,浮动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一档;

㈡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浮动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二档;

㈢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50%的,浮动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一档;

㈣ 工伤保险支缴率等于0的,浮动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二档。

第七条 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兼职发生工伤的,或者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用率责任;但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工伤人员待遇的费用,计入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单位当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内,作为计算其当年工伤保险支缴率的依据,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核定其下一年度浮动费率。

第八条 浮动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核定范围:

㈠ 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㈡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㈢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㈣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局令第34号),特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可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应指定具体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进行案件登记,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 经审查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批。
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制作《受理通知书(正本)》,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已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答辩意见。

  第九条 办案人员应对行政复议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逐项审查:
  (一)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四)是否需要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第十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由办案人员准备案件材料,报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办案人员应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告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的,应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并由参加调查人员核实后签名。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止的,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止的,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延期通知书》,报请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依据《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的决定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卷进行整理,报行政复议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员审查合格后归档。
案卷归档材料应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复议申请书;
  4.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5.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6.行政复议案件答辩书;
  7.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
  8.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9.调查笔录;
  10.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11.其他证据材料。
  (二)副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
  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及领导批示;
  4.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案卷装订、归档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案卷装订整齐;
  (二)案卷目录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
  (三)案卷材料不得涂改;
  (四)卷内材料每页下方应居中标注页码;
  (五)卷内材料规格均以A4纸为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阅看案卷,应填写《行政复议案卷借阅审批单》,由案卷档案管理员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档案室阅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一至十六)

附件下载:
http://www.sda.gov.cn/gsjf0615/gsjf0615.rar




刑罚文明的革命:从头开始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如果说社会的文明需要通过社会各个领域的文明而展现的话,刑罚文明的状况可以说是其中一项最具标志性意义的衡量指标,人类文明的进步,首先也是最基本的在于刑罚文明的进化,去除野蛮与残暴的刑罚手段,实施监禁刑罚、曾经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里程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今天这样一个举世关爱人权的公民权利时代,对于被监禁刑罚的罪犯,在行刑过程中能否对其文明处遇,更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把罪犯应有的权利还给罪犯”,这已经不只是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规则的一般要求,也是许多国家正在着力的客观实践,对于日益重视人权、努力保障人权的当代中国,不仅应当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不仅应当争取让“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而且更为紧迫的是应当在实践中有所作为。
今年1月,海口监狱一改罪犯的发式常规,允许罪犯留板寸头,虽然只是一个发型形式的变化,但这种形式的变化,其意义非同小可。多少年来,对被判处徒刑的罪犯,我国刑罚习惯于光头待之;民众对罪犯也是习惯于光头视之。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尽管头长在罪犯的身上,属于罪犯身体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靠自己的头发护饰以及借头发作用自己的外在形象,应当是罪犯的一项天赋权利,然而罪犯的发式却又不能自主,必须毫无保留。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方便管理?羞愧罪犯?总之,在理念上,罪犯“形象定格”就是:不是光头就不能是罪犯,是罪犯就应当被剃光头。需要质疑的是这种形象定格的刑罚根据何在?遍查我国已有的成文法律,可以说是杳无出处。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明文剥夺罪犯发型自主权,依照公民权利法无明文剥夺则有权的思想,则罪犯有权不剃光头。因此,海口监狱允许罪犯不剃光头,可以说是“从头开始”的刑罚文明革命,是对罪犯人权的切实尊重,它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监狱刑罚理念的进步。相信在罪犯权益问题上,以发式形象定格为代表的权利坚冰一旦解破,那么对罪犯其他权利的任何一项封冻都将会被开凿。

邮编:212003
电话:0511—4402793
地址:江苏镇江警官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