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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8:49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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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濮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适用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外来投资企业引荐者是指为我市直接引进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投资者奖励

第四条 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政策要求的,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25%的资金;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50%的资金;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对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的,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独资兴办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企业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留成部分,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4—6年受益财政按50%奖励企业。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以产业集群、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我市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以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5年内由受益财政以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工商注册登记费以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标准,10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自付,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对其他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绿化费。
第九条 对投资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新能源、现代农业及物流、现代服务业,连续两年累计投资到位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授予“濮阳市战略投资者”称号,并奖励项目法人代表30万元。
第十条 对当年投产为我市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以产生税收、安排就业人数、增资扩股等由高到低排序,评选出“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并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带动能力明显的项目,授予“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称号。

第三章 引荐者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市外资金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由受益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3‰奖励引荐者。引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的奖励4‰。
第十三条 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奖励引荐者。引进世界500强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6‰奖励引荐者。
第十四条 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荐者。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由受益财政按实际评估价值的8‰奖励引荐者。

第四章 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代办服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产业集聚区代为办理,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对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或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经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七条 对我市外来投资企业,严格控制各种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除外),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收费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的责任。

第五章 奖励认定及兑现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外来投资者持企业登记注册、立项批复文件、可研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即可兑付用地支持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投产后,外来投资者持固定资产、资金到位等证明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实地查看、审核确认后,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再兑现剩余部分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引荐者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应到市、县(区)招商部门领取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引荐者持工商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清单、资金到账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引荐证明等材料,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实地查看、审核确认后,提出奖励初步意见,报市、县(区)政府批准,由项目受益财政予以兑付。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引荐者协商分配。
第二十条 对无偿捐赠款项到账、设备到位、技术投入使用,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政府政策性投资项目,以及引进资金属我市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的不适用本办法。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以及招投标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和外来投资者,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投资额均指人民币。以外币投入的,按资金到位之日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濮政〔2009〕35号)和《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濮政〔200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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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
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的研
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7月6日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 法(研)发〔1990〕11号 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
应用法律的规定 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7月9日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 法(研)发〔1990〕14号 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
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7月10日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 法(研)发〔1990〕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
的规定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1年12月30日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 法(研)发〔1991〕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
知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代替。



1994年8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简称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意见 (简称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指导思想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二、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范围
1.本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
2.本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政府工作中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3.本级人民代表持代表证视察政府工作中提出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日常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
三、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职责
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都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1.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2.承办同级人民代表的建议、同级政协委员的提案;
3.政府办公厅 (室)除直接承办部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外,要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
4.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办理工作的经验,指导和推动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逐步使这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如主办部门与会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要做好协调工作。
四、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原则
1.坚持为人民办实事,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实际困难。
2.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属于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属于因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确属需要解决而又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本级政府、部门职权范
围的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五、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程序
1.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给的属于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由本级政府办公厅 (室)归口负责交办。本级政协会议期间委员的提案,由本级政协办公厅 (室)与政府办公厅 (室)联合交办;委员视察、调查后形成的提案,由政协办公厅 (室)交办。
2.承办。各级政府办公厅 (室)和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主管领导同志审批。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办部门要积极协同,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部门? 骋淮鸶础3邪觳棵哦越拥降慕ㄒ椤⑻岚福缬胁皇舯静棵胖霸鸱段У模ο蚪话觳棵潘得髑榭觯笆蓖嘶亍? 3.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 (室)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进行催办。要定期询问,掌握办复进度;深入承办件数较多的部门,了解办复情况;发办复进度通报。各承办部门内部也要做好催办工作,争取提前完成办复任务。
4.审查。各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逐件认真核查原件内容,修改办复意见;办公室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部门分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好法规、政策关,最后审定签发。
5.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厅 (室)和承办部门办理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格式及以下办法将办理意见直复代表或委员,抄送有关部门。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的书面意见后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委。
(2)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市、州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厅 (室)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自办的除外)、省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门。
(3)市、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市、州政府办公厅 (室)、有关部门和县 (市、区)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市、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室)、政府办公厅 (室) (自办的除外)、政协办公厅 (室)和有关部门。
(4)县 (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县 (市、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区公所、乡 (镇)政府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县 (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自办的除外)、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办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行文规范,各承办部门的办复行文,应按统一格式办理。
答复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规、政策,文字要精练,并按规定的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在向代表或委员寄送答复意见时,要逐件附《征询意见表》。对代表或委员不满意的问题,应查明原因,需要说明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要重
新办理的应予重办,并再次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
6.查办。各级政府办公厅 (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落实。查办方法:一是各承办部门进行自查,边自查边补办,并上报落实情况;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厅 (室)组织力量检查或
约请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室)、政协办公厅(室)的同志一道检查;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7.总结。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十件以上的部门,在全部办结后,要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按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汇报办理情况。
六、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制度
1.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制度。各承办部门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弄清实际情况后再答复代表、委员。
2.坚持联系网络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 (室)应把各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同志、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电话收集起来,建立健全联系网络。通过联系网络,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催办工作。
3.坚持办复进度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 (室)应定期通报各承办部门的办复进度,公布完成数量,及时表扬进展快、质量高、落实好的部门,督促差的部门,使各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圆满地完成办复工作任务。
4.坚持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认真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政府、部门的领导同志亲自处理。
5.坚持与代表、委员联系的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中,应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重大的建议、提案,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七、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要把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由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确定承办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办理。政府办公厅 (室)为总归口单位,由一名秘书长或主任负责。要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同人民? 怼⒄敝涞牧怠J小⒅菡偷厍姓鹨韵?(市、区)的承办工作加强领导和具体指导。




198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