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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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23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规范增值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
请遵照执行。
前面是规划,后面是征收——城市道路建设中的预定公物制度
刘建昆
城市道路的修筑工程,在世界各国均为公益事业。而道路工程往往涉及对土地及其地上物的征收。作为唐福珍案发生背景的,正是成都市有关方面修筑城市道路的行为。
台湾地区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指定”,相当于法国的“公共道路划界”,日本的城市规划土地征收中“事业认定”(项目认定)。法国正规的征收程序,在行政阶段包括事前公共调查、批准公用目的、具体位置调查和作出可转让决定四个步骤,王名扬认为:公共道路划界实际上是一种“更方便更迅速的公用征收方式而没有采取公用征收的正常程序”。因此,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有关制度整体上也可以作为征收的一个步骤加以研究,而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征收的前置程序。其特点是:
1.在城市规划区,依据城市规划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规定:“都市计画地区范围内,应视实际情况,分别设置左列公共设施用地:一、道路……”;法国“根据城市规划而实施的划界,不限于道路的调整和改进,也适用于新道路的开辟。”
2.行政机关得对该地块实施建筑许可管制,并辅以警察权力打击违法建筑。在法国“为了国有道路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对保留土地不发给建筑许可证。”“行政机关在领发建筑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台湾还专门制定了《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在日本经过项目认定后所有权人“其自身变更土地房屋的形态,新建、改建或增建或者大修房屋时,事先需要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否则不能请求相应部分财产的补偿。”
3.原土地所有者负有建设上的不作为义务。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一条:“都市计画发布实施后,其土地上原有建筑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区规定者,除准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在法国“上面已有建筑物和围墙的土地,……划界计划立即发生
另一种效果:这个不动产因划界而负担一种衰退的役权(servitude de reculement)。就是说,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者对于建筑物只能维持,不能加固以延长其存在的期间。”在日本“自项目认定告示发布之日起,任何人未经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禁止在项目设立地上从事会导致土地房屋形态改变等明显影响项目运行的活动。”
4.条件成就后进入征收程序。在法国“在建筑物因衰退而摧毁,或因衰退造成危险,由行政机关命令摧毁时,该不动产成为光地,自动地成为道路的一个部分。”不动产所有者取得光地的补偿金。“如果行政机关急需进行道路改建,或者不动产所有者愿意趁早转让时,行政机关和所有者可以协商移转所有权,或由行政机关采取公用征收方式取得所有权。”日本则“自项目认定告示公布之日起,项目设立人就因此获得了裁决申请权。项目设立人可以在此之后的1年之内,申请相应土地房屋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的征收委员会作出征收裁决。”
在台湾地区《都市计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供公用事业设施之用者,由各该事业机构依法予以征收或购买”。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是否设置期限曾有过争议。1988年修正的《都市计划法》取消了原有的期限规定,1994年大法官释宪亦认为:“无从单独对此项保留地预设取得之期限,而使于期限届满尚未取得土地时,视为撤销保留,致动摇都市计划之整体。”但是遥遥无期的征收,在台湾久为诟病。
从中也可见,虽然有急缓之别,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大陆法系立法例倒是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为增强我市农业发展后劲,加快农业上新台阶的进程,
确保农业投入保持合理规模和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发展基金征集范围
(一)市、县(区)级:
1、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地方分成的10%部分;
2、从粮食加工、饲料、经营议价粮和经营种子的企业
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总额提取5%,作为农业技术改
造费,由税务部门代征,缴入同级财政;
3、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4、水资源费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5、林业开发基金;
6、农口事业单位利用国家各种投资,进行科学试验所
得纯收入的50%部分;
7、国营林场实现利润的10%部分;
8、原木特产税收入的50%部分;
9、一九八九年新开征的农业特产税,除一部分用于提
高粮价亏损补贴外,其余部分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10、农垦、农牧企业税后利润10%部分;
11、新菜田建设基金;
12、其它用于农业发展的资金;
13、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资
金。
(二)乡(镇)、村级:
1、从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税和
工商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分成中提取30-50%;
2、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收入税后利润乡村提留部分安
排30-50%;
3、乡(镇)征收的“资源费”收入的30%部分;
4、国家按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用于补偿给集体的部
分;
5、农村个体户、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上交税金比上年
增加部分的30%;
6、村办集体经济的净收入可量力安排部分;
7、村自有财力安排部分;
8、农业提留中的公积金部分;
9、从特产业中已产果的果树,下山人参,人工林和天
然林(按采伐蓄积量)适当征集一部分资金;
10、农村从事建筑、运输、加工工业和商服的个体户和
私营企业,每户可按营业纯收入额的5-10%提取。
二、农业发展基金,按市、县(区)、乡(镇)的不同
级次,分别由各级财政征集。属于村级的可由村委会负责筹
集,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行政手段的作用。
三、农业发展基金的投向,以增加粮油产量,增强农业
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
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考虑经济效
益,又考虑社会效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
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
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灌区、
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
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
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
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
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
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含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
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需的业
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的1%
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
他支出。
四、农业发展基金不准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解决城
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
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的投资;
(七)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八)弥补财政赤字。
五、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以增加有效供给为目
标,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为中心,考虑到农业部门内各产业
发展的不同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避免再度出现资金使用
分散或重复投资的现象,此项基金必须由市农业发展基金领
导小组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项目性质,实行有偿扶持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使用
办法。对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开发项目,原
则上可实行无偿补助;对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
接经济效益的开发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
偿基金投放的比例,经济效益较好的,则实行有偿扶持,定
期收回。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凡实行有偿使用的,收取占用费,采取低费率原则,具
体标准比照农业投资公司现行取费标准执行。
六、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内外,列收列
支,全面反映,并负责编制预决算报表。收入按计划数编
列,分别反映在国家予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按计划数掌
握,按收入入库进度拨款,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农业发展
专项基金”款中反映。在年度执行和年终财政决算时,预算
内只列报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支出,不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的
支出。在农业发展基金决算表中统一列报。
(一)分级管理。坚持谁筹集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即:市筹市管,县(区)筹县(区)管,乡(镇)筹乡(镇)
管,村筹村管。
(二)专户存储。除预算内安排以外的资金,属于本基
金范围内的,应在同级财政设立农业发展基金专户,由各级
财政负责管理、监督。
(三)项目效益管理责任制。立项后签定经济合同,规
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拨款,项目主管部门
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完成合同规定的效益指标;
2、按合同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
3、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指标;
4、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
受援者有义务定期、不定期汇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
管部门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效益目
标或违背合同规定者,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追回投资或
从担保人的经费中抵扣。
七、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对农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情况好的给予表扬,对违反财政
法规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