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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1:53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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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海事局反映。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义渡管理,维护渡运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粤办函〔2011〕813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乡镇义渡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免费提供渡运服务或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其渡运费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负责或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条 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义渡,包括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渡工等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义渡的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订乡镇义渡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将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

(二)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订乡镇义渡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乡镇义渡安全管理制度,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并将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纳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

(二)把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保障乡镇义渡船维修保养专款,划拨到各义渡船所在的乡镇政府财政所;

(三)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渡运安全应急信息联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日常检查以及年度评估计划和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制定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渡船的应急演练,并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渡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管理人员及渡工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六)定期或在重大节假日前,组织交通、安监、海事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七)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渡口,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八)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义渡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义渡船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义渡渡口、渡船、渡工和乘客的安全管理责任,与村委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指定乡镇义渡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乡镇义渡船所有人、渡工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定期检查乡镇义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制定渡口渡船应急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组织工作人员到渡口现场维护渡运秩序,防止渡船超载渡运或其他冒险渡运行为;

(四)定期对乡镇义渡渡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五)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的编制,并申请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承担义渡船的主体责任,并对乡镇义渡船的安全负全责;

(二)负责乡镇义渡渡口、渡船和渡工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分管乡镇义渡安全,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并对本村的义渡船、义渡工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三)与义渡渡工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渡工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加强对义渡渡工。村民和学生等乘渡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渡运安全有序;

(五)上报乡镇义渡渡船建造、维护计划,维修申请;

(六)上报乡镇义渡渡工拟聘(解聘)申请,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七)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督促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并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渡口渡船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三)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维护渡运秩序;

(四)负责渡口渡船重大安全隐患的确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参与渡口渡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履行乡镇义渡的行业管理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镇义渡安全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渡口、渡船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积极向省交通部门申请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

(四)负责审核乡镇义渡船建造、维护经费的补助申请;

(五)结合农村公路规划布局,对适宜撤渡建桥的渡口实施撤渡建桥;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海事部门职责:

(一)建立乡镇义渡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渡口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船舶违章行为;

(二)对乡镇义渡船进行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和渡工考试发证;

(三)对乡镇义渡船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争取上级对乡镇义渡渡口渡船的建造、维护的资金及渡工工资的支持;

(二)把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维护渡运秩序;

(二)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义渡船所有人职责:

(一)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乡镇义渡渡船应具备有效证书,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航行等安全设备;按规范标明船名、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加强渡船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渡船适航;

(三)乡镇义渡渡工应持有有效证书,加强对渡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渡船适航,渡工适任;

(四)维护渡运秩序,确保渡运安全,不超载渡运,不冒险渡运;

(五)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渡工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政策法规;

(二)维持乘客上下船秩序,不超载渡运,不刁难乘客,不冒险驾驶,保证渡运安全;

(三)做好乡镇义渡渡船的保养和维护工作,根据渡船使用情况或检查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村或镇(街道)政府报告,并提出维修申请,确保渡船适航;

(四)航行中发现乘客落水等危险情况,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遵守公共秩序,从指定位置进出渡口,先上客后下客,排队上、下船;骑自行车或摩托车者,进出渡口时应推行;

(二)渡船处于未停稳或者已启航状态,不得上、下渡船,禁止客满后上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上船;

(四)渡船因客观原因不能开航时,乘客应当自觉配合渡工共同维护渡口秩序,确保安全,不得强迫渡工违章开航;

(五)维护公共卫生,保持良好的乘渡环境。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义渡渡工聘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诚恳热情,品行良好;

(二)年龄18至65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公民;

(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四)持有有效的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乡镇义渡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

(一)渡工适任证书失效;

(二)经警告仍超载渡运;

(三)在能见度不良、洪水等危险状况下冒险渡运;

(四)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渡船,严重影响渡船正常渡运;

(五)发现乱收费的现象;

(六)不适合再担任渡工工作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义渡渡工每月薪酬应不低于当地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财政所要统一为每个乡镇义渡渡工设立工资账户,按月拨付考核合格的乡镇义渡渡工工资;开设义渡船维修保养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按已批准的乡镇义渡渡船建造、维护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乡镇义渡船所有人、渡工应履行职责,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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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运假期 “加班”的那些事

郭旺生


今天遇到个主张亚运期间加班费的法律问题,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在三天的亚运假期没有放假,属于加班,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10〕7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16届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运会)将分别于今年11月12日至27日、12月12日至19日举行。为保障各项赛事、活动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对市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让全市人民分享亚运会、亚残运会的快乐,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增加放假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亚运会期间增加放假2天,即:亚运会开幕式当天(11月12日,星期五)、亚运会闭幕式前一天(11月26日,星期五)。亚残运会期间增加放假1天,即:亚残运会开幕式后一天(12月13日,星期一)。在上述时间内,广州市及中央、省驻穗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放假,保障国事活动、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运行、城市运转等必要的工作岗位除外。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在上述放假期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保证亚运会、亚残运会顺利运行和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专业分析:
有人认为,“这一放假办法经过国务院批准,相当于行政法规,增加放假可视为等同于周六周日的公休假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在公休假日安排工作或加班的,可以采取补休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费,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换言之,按照这种观点,这几天上班的话,员工就可以拿加班费。”
但是,该观点显然没有注意到文件中“自行安排”的字样,笔者试问,法定假日,公休日能自由安排的吗?还有,即使是公休日上班,就一定要支付加班费吗?不见得。
所谓公休日,就是周六周日那两天,但休息日的解释就没那么简单了: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称,“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换而言之,只要企业的安排不超出上述范围,即使每周只休息一天,即使公休日也上班,也无需支付加班费,所以,亚运假期上班,企业无需因此支付加班费。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加强对安全度汛工作的考核,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及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度汛责任书》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与市政府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的4个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县(区)考核

1.制订完善“县(区)防台风预案”,并于当年台汛前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订的预案突出重点,有可操作性,并严格按预案程序执行。(10分)

2.把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危险区内的人员,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城区广告牌、街道树及在建高层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伤人事故发生。(15分)

3.加强对辖区内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小(二)型以上水库按规定落实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大坝巡查制度及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水库在防御标准内不垮坝;建立健全标准海塘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确保海塘在防御标准内不缺口。(15分)

4.船只安全避风的措施落实,管理到位,无因不服从命令,而造成沉船事故的发生。(8分)

5.无大面积、长时间停水、停电、停气和通讯中断事故发生,确保港口、码头安全,公路畅通,出现险情及时抢险。(8分)

6.做好水库、河道、矸闸的防洪调度,城区无大面积内涝、农田无大面积长时间受淹灾害发生。(8分)

7.做好小流域及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无重大地质山洪灾害事故发生。(8分)

8.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防汛物资储备到位,草麻袋、应急灯、救生衣等储备在指定地点。抢险队伍、车辆落实,一有险情,立即投入抢险。(10分)

9.及时、准确上报险情、灾情及组织抗台情况,台风灾害过境后及时上报灾损情况;有突发灾害情况随时上报。(10分)

10.汛期值班人员到位,无其他重大安全度汛责任事故发生(8分)

(二)成员单位考核

1.制订完善本单位、本系统“防台风预案”。制订的预案重点突出,有可操作性,并严格按预案程序执行。 (15分)

2.把确保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危险区内的人员,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15分)

3.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防汛物资储备到位,草麻袋、应急灯、救生衣等储备在指定地点。(10分)

4.组织抢险队伍,落实人员、车辆等,一有险情,立即投入抢险。(10分)

5.及时、准确上报灾情及组织抗台情况,台风灾害过境后及时上报台损情况;有突发灾害情况随时上报。(10分)

6.台汛期有专人昼夜值班,落实各项防台风责任,无其他重大安全度汛责任事故发生。(10分)

7.结合各单位的安全度汛责任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分,(30分)

三、考核方法

1.考核时限为从签订责任书开始的一年内;

2.按照考核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式分别赋分;

3.建立市安全度汛责任考核组,考核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三防办公室和各县(区)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每年4月中旬组织对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的县(区)和单位进行考核;

4.被考核的县(区)及单位在4月底前先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三防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再由市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打分。

5.市考核组要以文件和各项台帐记录为依据,结合实地检查综合打分,考核结果报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审定。

四、奖惩措施

1.考核评定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1-89分为良好,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在台风侵袭时发生人员死亡3人以上的单位,或因指挥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考核均为不合格。

3.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区)和单位的安全度汛责任人、分管领导和防办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4.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区)和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限期内未整改的县(区)和单位将按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五、本考核办法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