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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03:00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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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6月9日至10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务实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一致认为,双方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双方重申,2004年6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和2005年5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为中乌伙伴关系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基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将本着长期友好、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在遵循联合国宪章、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中乌双方签订的各项条约的基础上,保持和发展高层和各级别政治对话,提高相互理解和信任水平,扩大经贸、能源、金融、交通运输、科技、人文等领域合作。

  二、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并视其为双边关系的重要内容。

  双方不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三、乌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四、双方认为,建立持久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是两国经贸合作的优先方向。双方对近年来中乌经贸合作成果予以积极评价。双方重视并将继续推进两国经贸领域合作,将共同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双边贸易结构,提高双边贸易额。双方将全面落实2009年10月14日和12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议》及其《商品清单》。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是发展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平台。

  五、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项目以及双方在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贸易领域的合作。双方将为中乌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营创造必要条件。双方同意积极开展自然资源贸易领域的合作,以及在互利基础上扩大中乌天然气管道输送能力。

  六、双方认为,两国在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开展合作潜力巨大,应成为下一阶段中乌务实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进行商谈并启动具体项目。

  七、中方重申,将积极落实双方商定的中方向乌方提供的长期优惠信贷项目。乌方表示,将为上述项目的审批给予便利。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经济和金融组织的相互协作。

  八、双方将进一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支持对方企业在本国境内的经营活动,为两国货物、服务、投资和商务、工程技术人员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条件。双方认为,签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将促进双边投资合作发展。

  双方表示,愿在实施纳沃伊自由经济区投资合作项目上开展合作。

  九、双方将积极发展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在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和电信领域的合作。

  十、双方将在2009年6月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和水利部关于农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基础上积极推进两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

  十一、双方认为,在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对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加强专家交流,开展两国在重点领域的科研合作。

  十二、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指出,有必要更积极地采取协调一致步骤,不断打击对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现实威胁的各种形式的宗教极端主义。

  双方将在双边框架内及时交流信息,密切两国相关部门间的协作,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安全,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方面的合作。

  十三、双方表示将继续扩大人文领域交流,深化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大众传媒等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在考古、文物保护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并在丝绸之路申遗方面相互协作,积极鼓励本国艺术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十四、两国领导人就中亚地区形势交换了看法。双方一致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是地区各国面临的首要任务。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继续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为两国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共同致力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表示,应从国际法公认准则和地区各国利益出发解决中亚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注重扩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注重保障中小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联合国决策过程的权利。

  双方主张联合国会员国应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就改革所涉及的各类问题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双方反对任何国家强行推动未获得最广泛支持的方案。

  十五、双方强调,将继续加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自然灾害及消除其后果方面的合作。

  双方呼吁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更加积极地参与解决咸海生态问题。

  十六、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目标和原则符合该组织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上海合作组织的活动有效促进了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双方将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组织框架内各项协作,包括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其他跨国犯罪,扩大并深化组织内的区域经济合作,鼓励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保持密切联系,提高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双方高度评价2010年4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联合国秘书处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合作联合声明》。

  双方相信,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将成为该组织发展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将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凝聚力和成员国合作水平,加强该组织在维护成员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十七、双方强调乐见一个和平稳定、独立自主、发展进步、睦邻友善的阿富汗,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向阿重建提供坚定支持,共同促进阿及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两国领导人重申,加快由联合国主导、吸收有关各方参与的阿富汗问题谈判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表示愿为实现上述目标开展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感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及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和人民对中国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卡里莫夫总统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卡里莫夫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主席              总统

                    胡锦涛          伊·阿·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0年六月九日于塔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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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人民银行全国条法工作会议于1994年3月28日至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现将会议安排布置的《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分行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要点

199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障金融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出台,加快金融法制建设;根据人民银行转换职能的需要,严格金融执法的监督检查,使法制工作成为中央银行职能实施的重要保障手段。根据这一指导思想,199
4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住几部大法出台的有利时机,加快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列入了1994年下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要配合国务院、全国人大做好审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促这四部金融大法的顺利出台。这四部法律出台后,总行将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多种
渠道做好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各分行要积极配合总行做好这方面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掀起学习、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的高潮。
为配合金融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和顺利实施,1994年总行还要抓紧制定和颁布一批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各分行要做好贯彻执行工作。并要在全国性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的地方性金融法规和规章。为确保中央银行立法的集中、统一和地方
性金融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避免立法工作的相互矛盾,各分行的立法工作必须统一归口。在制定地方性金融规章和有关金融业务制度时,必须由分行主管条法工作的部门统一审核、把关,要严格依照总行《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报批;对不需要总行审批的,按总行《地
方金融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向总行办理备案手续。
为了加快金融立法步伐,促进金融立法工作的有序化和科学化,避免立法的盲目、交叉、抵触等现象的发生,总行正在研究制定适应金融体制改革需要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请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制定金融法律体系框架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研究情况于10月底报送总行。


二、配合人民银行转换职能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主要职能。总行要求各分行要重视和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1994年金融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围绕全国金融工作的中心,搞好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
方面的执法检查;做好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分行要建立定期的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报告一次开展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今年,总行将在各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分行的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各分行一定要把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改变以往被动的工作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推动人民银行的依法监管。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1994年,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各分行要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含县支行)以上各级人民银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确定专职复议人员”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行政复议委员会
人员的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作用。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使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并自觉依法履行职责,减少行政复
议案件的发生。
四、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将“二五”普法工作推向高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以及人民银行转换职能的需要,要充分重视提高人民银行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实施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自觉性。今年我们要抓紧几部大法和相关法规陆续出台的有利时机,采取各种方式切实抓好法制宣传工作,抓紧培训和学习工
作,使全体干部职工树立起法制观念。各分行要继续抓好“二五”普法工作,专业法学习进展快的,今年就可总结验收。总行确定的湖南、甘肃、四川、云南、广西、深圳、沈阳七个“二五”普法重点联系行,要先行一步,做好“二五”普法总结验收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制定必要的总
结验收规则、标准和方法,于今年9月底以前报总行。为发挥重点联系行以点代面的作用,上述七个分行要及时将开展这项工作的做法向总行反映,以便总行及时掌握情况,加以推广。
五、积极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按时、保质、高效地开展金融法律咨询工作。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金融法律咨询工作越来越重要。我们要在金融法律咨询工作中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要进一步提高法律咨询质量,力争解答准确、清楚,严格依法办事;要配合几部大法的出台,充分运用法律咨询手段,广泛宣传
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具体条款的解释工作,以保护参与金融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业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宏观调控的依法进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六、提高干部素质,加强条法干部培训。
金融体制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运行、发展都离不开健全的金融法制保障。目前,我们金融条法干部队伍的现状,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所以尽快充实金融条法干部队伍,提高金融条法干部的素
质十分重要,总行要求各分行领导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配备充实金融条法干部,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条法干部创造学习、培训的机会,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持条法干部队伍的相对
稳定,同时要加强检查、督促,把各行的条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994年4月29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四日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单位与个人,以及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是指, 以“阳澄湖”地名命名,用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经认定基地养殖,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中华绒螯蟹。

  第四条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 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特定名称的,应具备有一定的品牌基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规定,并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 非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中华绒螯蟹,不得称为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禁止伪造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禁止在阳澄湖大闸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条 沿湖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八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委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沿湖县级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委办公室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养殖环境、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受理养殖者提出的阳澄湖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 建立、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

  (六)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内,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工业园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原则上由县级市(区)质监、农林、工商和市阳澄湖渔政站、阳澄湖警务站、阳澄湖蟹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具体方案报保护委批准后履行职能(部门具体职能见附件)。保护委根据办事处管辖面积和管理实绩进行考评,实施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三)养殖户和销售公司产品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四)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五)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养殖证书等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六)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并及时报保护委。

  (七)保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环境应符合无公害要求,按标准养殖,并建立养殖生产、销售台账。

  第十三条 经营者收购阳澄湖大闸蟹,应当验明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养殖凭证,建立相应的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场地、检验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者经销阳澄湖大闸蟹,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养殖、加工、销售、储运过程,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六条 经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阳澄湖大闸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实行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专卖销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合适的营业场所。

  (二)具备符合相应要求的储藏条件。

  (三)经企业申请,保护委考核后,取得专卖店证书和铜牌。

  第十八条 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办事处内部职能分工

  办事处内部职能分工

  一、质监部门:

  (一)做好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

  (二)依法对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打击不法行为。

  (三)依法对阳澄湖大闸蟹产品质量监测、包装、标识等进行监督。

  二、农林部门:

  (一)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二)协助做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三、工商部门:

  (一)依法规范市场上经营阳澄湖大闸蟹的行为。

  (二)依法对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等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

  四、阳澄湖渔政站及所属分站: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养殖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五、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一)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二)组织实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三)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

  六、阳澄湖警务站:

  (一)维护阳澄湖大闸蟹渔业生产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