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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38:45  浏览:9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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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1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8月6日17时左右,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山金矿四矿区盲竖井12中段至14中段井筒电缆起火引发火灾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329人,经全力科学施救,313人成功获救升井(其中1人重伤),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矿金业有限公司(招远市国有独资企业),罗山金矿为竖井开拓的地下开采矿山,年采矿能力20万吨。该矿井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据初步调查分析,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执行安全规程不严格,机电设备设施相对落后,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

要切实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这起事故发生时,下井带班的副矿长沉着应对,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矿工撤离升井,有效降低了事故损失,充分说明了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把制定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范围及其职责权限、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障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每季度要将排查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要加大安全投入,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通往地面(盲井通往主运输巷),明(盲)竖斜井必须有梯子间和行人通道。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要全面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二、加强通风和机电管理,严防中毒和火灾事故发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实现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各种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确保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主要井巷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

三、坚决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逐步淘汰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等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的工作方案,明确淘汰目录,限定淘汰时限。要将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和安全许可工作相结合,新建矿井设计使用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的,一律不予通过“三同时”审批手续;对生产矿井,要责令限期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并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地下矿山企业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有效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破事故等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不完善,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标准,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等问题;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开采、掏采、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和排土场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以及未建立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系统等问题;石油开采企业要重点整治“三高”(高含硫、高产量、高压力)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海洋石油防台风(风暴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以上问题一经发现,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企业要经常认真地排查治理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直至消除。

五、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制定停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避灾逃生方案,并加强应急演练。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更新。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的能力。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六、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纪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责任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迟报、漏报、谎报特别是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矿山企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并搞好自救,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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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会协[201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鼓励和扶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起草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措施》),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的指导和引导,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质量的监督、核查。对合并后未实现“五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予奖励扶持。

(二)《支持措施》中涉及的会费奖励资金,是指上交中注协的会费部分,由中注协实施。地方协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本地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专做优的扶持政策。

(三)中注协将根据《支持措施》的有关要求,对“一特三高”业务的申请认定、信息化建设的评审达标等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和职业诚信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取消对其的扶持措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收入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对其的扶持措施,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五)《支持措施》适用于“十二五”期间,“十二五”之后,中注协将结合实际效果和未来形势,再行研究推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措施。

附件: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6/t20120618_660396.htm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推动服务业大发展是我国“十二五”时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实现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进一步做强做大,是“十二五”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建设的重要任务。“十一五”时期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发布实施以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支持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事务所做强做大关系到行业的发展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关系到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能力与水平,要把做强做大作为行业发展的主战略,给予高度重视,统领行业发展其他各项战略的实施推进。要以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综合实力为总目标,加大做强做大战略的实施力度;以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行业合力为总要求,加大做强做大战略的引导力度;以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内在动力为总导向,加大做强做大战略的扶持力度。要切实加强事务所做强做大的引导和指导,着力解决事务所做强做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反映和协调争取国家及地方支持服务业发展、会计服务出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支持。

二、鼓励事务所强强合并。事务所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采取合并方式扩大规模的,应重视合并对象的质量,合并后实现“五统一”(即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实现统一)。鼓励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的事务所特别是较大规模事务所之间,实行强强合并和统一管理。

1.加强对事务所合并质量和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的核查与指导。事务所之间实行整体合并的(被合并事务所至少70%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和业务收入合并加入合并后事务所),中注协对合并后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等,组织专门的培训和指导。

2.以201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为基准,自2012年起,事务所首次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的,给予其当年上交中注协会费25%的返还;已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的事务所累计实现排名进位3位以上的,或者事务所年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且当年业务收入年增幅高于全行业业务收入平均增幅的,给予其当年新增上交中注协会费25%的返还。

3.以加强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的宣传推介,强化综合评价排名在重大项目招投标中的市场取向作用。

4.支持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推动改进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工商登记和管理,并以省级为单位推动解决事务所人才引进落户等相关问题;推动解决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纳税政策问题;加快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政策,以省级为单位统筹推行行业投保,建立健全转制事务所职业发展的风险保障。

5.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给予其主要合伙人1名推荐入选名额,并在事务所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高校优秀学生实习基地。

三、鼓励事务所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鼓励事务所在做强做大的基础上,积极承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年报审计业务,尤其是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

1.自2012年起,对于新增全国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并且其同类客户数量保持同步净增的事务所,经申请认定,其来自于上述新增客户年报审计业务收入上交中注协的会费,3年内给予其50%的返还。

2.中注协组织制定贴近实务层面的金融审计指引。年报审计期间,中注协专业咨询委员会为事务所从事金融审计业务提供会计、审计专家咨询服务。

3.面向从事上述业务的事务所,中注协专门组织其业务主管合伙人和业务骨干开展金融业务领军人才培养。

四、鼓励事务所多元化经营。鼓励事务所依托人才优势,开展多元化的专业服务,探索多元化的经营模式。

1.允许事务所中具有国家认可的其他专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统一经营(实现经营战略、品牌、专业资源、人员管理“四统一”)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层任职或执行相关业务。事务所统一经营的相关专业服务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规定,可依据相关权数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排名。

2. 自2012年起,事务所在全国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经申请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事务所根据多元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引进和培养多种专业人才。中注协每年分业务类别,面向事务所组织新业务领域专业人才培训。

五、鼓励事务所走出去。鼓励有条件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事务所,依据自身国际化发展战略,采取在境外设立统一经营、自主品牌的分支机构,或者加入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网络等方式,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并给予相应扶持:

1.事务所每在一个国家和地区自主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人事等重大事项决策和质量控制等具有控制力,经申请,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单个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 对上述事务所来自其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的业务收入,3年内给予其对应收入上交中注协会费的全额返还。

3. 事务所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进入全球前20位,并且国内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4. 事务所加入国际排名前10位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成为其成员所,并且在本国际网络排名进入前10位同时担任本国际网络高层决策机构成员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5.中注协密切与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和地区会计师职业组织的联系合作,为事务所管理和发展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建立与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沟通机制,定期发布本土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国际执业网络的最新信息,加大走出去事务所承接走出去企业境外业务的推介力度。

六、鼓励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鼓励事务所加快技术手段、管理方式等的信息化改造升级,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软件的功能完善。

1.针对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困难,中注协统一协调和指导开发事务所业务管理和内部管理系统,支持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2. 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于2013年年底之前完成信息化建设相关任务,并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作业系统,经中注协评审达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中注协建立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采购方式提供行业数据库和法律法规库,为事务所开展业务提供资讯支持。

4.加强事务所信息化人才培养。与国内知名院校和软件公司合作,开展高端信息化人才培养,打造“懂业务、精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七、鼓励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鼓励事务所依托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现代服务业试点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加快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

1. 鼓励事务所参与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创建。推动各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切实落实示范基地协议约定的专项扶持资金、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事务所办公购(租)房、人才引进、行政服务等扶持措施;加快推动实现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在国家中心城市、现代服务业试点城市的全覆盖。

2.鼓励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发展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会计服务示范基地进驻事务所20家以上,其中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含其分所)达到10家以上,能够满足会计服务示范基地所定位的特定产业的服务需求,并且对进驻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规划、集中办公区域,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品牌效应的,经认定,可向财政部申请设立“财政部会计服务产业集群试验区”。中注协一次性给予试验区5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注协20万元奖励。

3.各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在全国省级排名中进位3位以上的,或者行业年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省份其业务收入实现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省级注协30万元奖励。

4.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有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经申请,中注协一次性给予省级注协5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八、切实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质量。事务所做强做大要以质量为核心、以人才为支撑、以管理为依托,强字为先、做强为要、稳中求进、进中保好,进一步提升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高端人才数量,进一步提升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水平,进一步提升国际业务和高端领域的服务能力,实现做强与做大的有机统一,实现事务所做强做大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互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保证农业用地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农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令,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十分珍贵,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职责。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要指定主管部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并把它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担当起来。
第三条: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员承包的土地,及自留地、饲料地、自留山、宅基地,只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一律不准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也不准擅自在承包的耕地、果园和自留地上建房、修墓、起土、烧砖瓦等。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社队基本建设用地和社员的住房建设用地,都必须珍惜土地、节约用地,除少数确需的按规定审批许可外,一律不许占用耕地。
第五条: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用地,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空地。确需征用耕地的,也要严加限制,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制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未征先用。城市郊区菜地和鱼塘,尤其要从严控制,一般不得征用。

第二章 农村社队建设用地
第六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社队企业、事业和公共设施,必须从有利发展农业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村镇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荒地、杂地、空地、宅基地和山地,尽量不占耕地、果园。
第七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举办企业,事业需要占用耕地和果园的,必须根据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和占地平面布置图,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耕地、果园一亩以下的(不含一亩)由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一亩至二亩(不含二亩)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亩至三亩(不含三亩)由地区行署批准;三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社、生产大队企事业占用生产队的山地、荒地的,必须按照国家基建征地规定办理手续。占用耕地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在保持水土,保障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开荒造地,以补偿、恢复和发展耕地面积。凡在城镇
近郊新建社队企业、事业,其建设地点,要同时征得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举办企业、事业经批准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与地权所有单位拟定合理负担的协议。一般应调剂土地,不能调剂土地的,要给予合理补偿,由社队企业利润或由受益社队公共积累中支付。
社队各种建设用地,国家不调整粮食购销指标和经济作物收购基数,应在公社、大队范围内根据受益情况作适当调剂。
第九条:农村社队砖瓦窑,应建在非耕地上。已建的砖瓦窑占用耕地,应由县社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经批准继续生产的,其占用土地的数量由公社审查,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准继续生产的,必须立即封窑,拆迁。必需在耕地中取土的,也应按上述规
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保存好表土、挖土后要及时平整恢复利用,不准废弃。
发展淡水养殖要尽量利用现有水面,不要毁田造塘,个别确需占用耕地的,事先必须经过县一级水产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认可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山采石,必须向所在公社办理申报手续,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作业,抢修水毁工程,可先征得所在公社同意后,补办审批手续。在城镇、文物、古迹、风景区及国营公路、桥梁、水利和水电设施附近开山采石,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按
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开采后要搞好水土保持,不准破坏自然资源,影响农田水利和道路。

第三章 社员住房建设用地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把村镇规划和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作出部署,定期检查。各级建委、农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同,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在统一规划下,搞好村镇建设。
第十一条:农房建设,要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在人民公社领导下,在农业区划的基础上,本着相对集中、合理布局、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的原则,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统一规划,社员大会通过,人民
公社审查,报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城市郊区大队、生产队社员建房规划要同时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没有制定建房规划的,或规划未经审批的大队、生产队的社员,不准擅自建房。
第十二条:社员修建住房,要服从规划,尽量利用宅基地、空地、荒地、山坡地等,不占耕地(包括自留地)、果园。城市郊区,农村集镇,平原地区和地少人多的地方,提倡建楼房;山区,提倡依山建村。在统一规划社员建房用地时,先解决无住房困难户用地,后安排住房拥挤户用
地。凡住房够用者,不安排用地。社员建房应向生产队申请,要经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如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包括自留地)、果园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向生产队缴纳补偿费。

第四章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第十三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
(一)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自留山)是违法的,一律无效。要没收全部价款,并对买卖双方处以罚款,土地由集体收回。
对为首策划买卖集体土地的、转手倒卖土地牟取暴利的,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山地、果园及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饲料地、自留山建造房屋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折价归公、限期拆除、没收等处理。
(三)对违反批准权限、擅自批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征地手续,并向上级机关控告,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
(四)对拒不执行征用耕地的规定,不按规定归还借用土地的,要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因擅自建造住房损害农副业生产、农田水利设施或严重影响城乡交通和公共卫生的,要限期拆除,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五)对农村社队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动用耕地过程中,利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要从严从重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凡给以罚款,没收、赔款等经济处罚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本规定公布之前,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的土地,和一九八○年三月以后,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要先进行认真清理,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在此以前一些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违法占地事件,也要清查处理。处理原则,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社员之间买卖的土地,凡是未建房的,必须退地还款;未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强行围基占地的,要自行拆除围基,退还耕地;已经建房的,参加第十三条(二)项规定处理。对少数凭借权势侵占耕地建房,包括给子女建房的干部要从严处理,不仅要没收其房屋,而且要给予处分。
不准任何单位擅自租用、占用生产队的耕地,凡租而未用的,一律退回生产队;已占用的,限期退还。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罚款、没收等款项,要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当地造地,不得移作它用。
第十六条:对于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和单位,应根据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受经济制裁或刑事处理、行政处分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理不服,可以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法院裁决;拒不执行的,要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规定。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农村建房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的情况,制订一些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198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