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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04:56  浏览:9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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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所有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和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一)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形成生育保险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等各项待遇。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以下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孕期与产期期间与生育有关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以及经产前检查胎儿严重缺陷、严重遗传性疾病,需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待遇。

(四)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医疗保险证》、IC卡、单位证明、计生材料、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第七条 企业单位职工按以下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采取按定额包干给付的办法,即剖宫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3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法律法规和计生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法定生育假期(产假)。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1)基础产假90天。

(2)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

(3)难产(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的,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20天。

(6)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14天;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21天;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28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90天。

(四)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计生政策规定,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0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五)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六)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待遇申领表》,并附计生材料、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第八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九条 因生育或计划生育导致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受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相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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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推进广告经营体制的改革,巩固广告业清理整顿成果,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不断提高广告经营服务水平,决定在温州市进行广告代理制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及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并传达到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

附件:
1、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
2、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

附件(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国内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路牌等媒介发布广告,必须委托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有“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或代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印刷品广告按《浙江省广告印刷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张贴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二条 在经营范围中没有核定“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项目的温州市广告经营单位和外地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广告,必须查验温州市有广告代理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委托书,方可发布。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条 广告代理单位的职责:
(一)依照我国有关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对广告客户的资格及广告宣传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代理。
(二)代理广告后,必须负责监督广告的发布情况。发现广告发布稿与审定稿不一致,造成虚假或其它违法后果的,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三)因审查不严,出现虚假违法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代理单位,取消其广告代理权。
第四条 各广告经营者如发现广告代理单位代理的广告有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内容的,必须拒绝发布,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附件(二)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
1、温州市广告装潢美术公司
2、温州市华瓯广告公司
3、瓯海县广告社装潢美术公司
4、永嘉县广告社
5、温州日报社
6、温州电视台
7、温州人民广播电台
其中报社、电视台、电台只允许代理同类媒介广告业务。



1990年5月30日

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11月23日) 深府办〔 2004〕208号

  《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路隧专项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进我市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根据《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隧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区两级财政、国土基金、市公路局养路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等渠道筹集注入,用于偿还非经营性收费路隧的债务、经营性路隧的补偿及其养护费用,以及未来10年全市新建公路、隧道投资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路隧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路隧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监督其使用。
  路隧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路隧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路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经市交通局、财政局同意后在银行设立路隧专项资金的支出专户, 专门用于路隧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和相应的资金核算工作;
  (二)负责对路隧 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和专业管理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
  (三)负责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组织上缴工作。
第二章 路隧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路隧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每年筹集资金,自2003年起至2030年止:
  (一)市财政投入1.3亿元;
  (二)市国土基金投入1.3亿元;
  (三)龙岗区政府投入1.5亿元;
  (四)宝安区政府投入1.5亿元;
  (五)盐田区政府投入0.35亿元;
  (六)罗湖区政府投入0.2亿元;
  (七)福田区政府投入0.2亿元;
  (八)南山区政府投入0.2亿元;
  (九)从养路费改建资金中投入0.6亿元;
  (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
  (十一)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路隧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上述资金(一)至(八)项以及从养路费改建资金中投入的0.6亿元,按每年季度均值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缴入财政专户,第四季度的则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入;其他资金于月度终了后5天内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路隧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九条 路隧专项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纳入路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条 路隧专项资金如出现不足,由市交通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路隧专项资金的支出
  
  第十一条 路隧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一)偿还非经营性公路和隧道建设所承担的债务;
  (二)经营性公路和隧道的补偿费用;
  (三)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路隧收费改革和新建公路所涉及的融资本息偿还;
  (四)未来10年新建公路和隧道的建设投资;
  (五)受让的原经营性、非经营性以及新建公路、隧道的养护和管理费用;
  (六)在与东莞、惠州交界处设立的公路收费站的人员经费及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
  (七)原公路和隧道收费站员工的安置费用;
  (八)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市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经费开支;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路隧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市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市路隧办根据本年度预期收支情况组织编拟路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交通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超出年度收支计划,需要使用计划外资金的,经市路隧办核准后,由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路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人员公用经费支出计划;
  (2)路隧管养支出计划;
  (3)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4)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计划;
  (5)专项支出计划;
  ( 6)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划。
  (三)收支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2.各类收支计划与上年实际执行情况分析;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市路隧办应于每年年初将路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应于每年的 3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在年度收支计划尚未批复前,市财政局可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月预拨正常人员经费和公路管养经费部分,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年度收支计划批准后,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局具体协商处理。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市路隧办申请使用路隧专项资金时,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申请,并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路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经市政府同意计划外或专项使用路隧专项资金的文件及具体项目;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审核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一)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的,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二)路隧专项资金按规定须直接支付的由市财政局实行直接支付,不能直接支付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至路隧专项资金支出专户。
  第二十条 市路隧办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经核准的季(月)度用款计划,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计划,管理和使用路隧专项资金,并直接支付至各相关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路隧办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同时自觉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路隧办负责编报路隧专项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季度终了后 25天内和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季报和年报报送市交通局、财政局。各经费使用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并于月度终了后15天内和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送市路隧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