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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33:18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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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市县(区)档案局(馆)、图书馆),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4)。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莆田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5)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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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速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积极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于生产、流通等领域,为人省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下列项目主要完成者,均给予奖励:
  (一)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成果、新产品的;
  (二)对引起的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并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
  (三)在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新技术应用以及提高农产品产、质量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四)在科学管理、经营方法或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二、申报条件
  (一)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润率应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县年新增税后利润连续两年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评分,总分达七十分以上的(其中农业项目还应达到适宜推广面积30%以上,年新增效益三千万元以上),可以申报:
  1、重要程度
  解决重大问题,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与我省某一领域、行业的发展直接相关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直接相关 15分
  2、技术水平
  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3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国内首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15分
  3、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省,并已占有相当部分的国内市场 30分
  应用于省内某一领域、行业,并已开始向外扩展 20分
  应用于省内企、事业单位 10分
  已获国家三等奖以上以及国家部委级或省级一等奖的项目,同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


  三、奖励标准
  获奖项目的奖金标准为五至十万元。对获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完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金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对集体完成项目的一至两名主要骨干,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银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


  四、省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申报奖励可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由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事局。经奖励评审委员会择优评审,拟出名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奖。
  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


  五、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贡献大小,由申报单位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的奖金一般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六、获奖人员所得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或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获“贡献奖”金质奖章者,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助手,添置必要的实验设备,并提供工作上的其他便利。


  七、奖励经费,原则上从项目受益单位提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和非经营性的农业项目,由同级财政解决。


  八、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地、市、县级重奖的项目,奖金高于本规定奖励金额的,省里只颁发荣誉奖;奖金低于本规定奖励金额的,省里可补发其差额部分,并颁发荣誉奖。


  九、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事局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07年5月21日 财库[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做出了整体部署。2001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明显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基本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和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相关改革措施尽快到位,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和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各地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争到2010年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此,省级财政要力争到2008年将改革实施到本级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逐步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同时,要加大推进力度,促进上级补助下级的专项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力争到2008年,初步建立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地市级财政要力争到2008年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到地市本级的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改革实施范围。在推进改革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操作、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行电子化操作方式,建立健全现代支付操作模式。
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是,结合本地特点,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鉴于县级的基础条件、管理情况、技术水平差异很大,县级改革不搞统一模式。具备条件的县,可加快步伐,按规范化要求尽快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用会计集中核算模式或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的县,按照以下三项要求逐步规范。一是坚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会计核算中心的财政性资金账户改为零余额账户,实行先支付后清算,不得将资金实拨到会计核算中心账户沉淀。二是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县,应当加快从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尚不具备条件的县,可因地制宜,采取适宜的过渡性措施,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的衔接。三是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积极引导、创造条件、督促推进的要求,制定县级改革规划,明确步骤,加强宣传,做好培训,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促进县级改革健康发展。
二、推进和深化国库集中收缴改革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库集中收缴改革的重点,一是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二是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抓好横向联网工作。税收收入实行电子缴库,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网络实行横向联网,建立联网信息系统,实行税款信息共享。横向联网初期,可暂时采取纳税人应税信息和税款入库信息由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当日传送财政部门的方式。随着横向联网工作的推进,在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时,税务部门应将应税信息同时发送人民银行国库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应将税款入库信息同时发送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横向联网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应当先行试点,分步实施。财政部门是横向联网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与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分工负责,共同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全面推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改革,力争到2010年,各地对所有非税收入实施收缴改革,并将改革推进到所有有非税收入的单位。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完善收缴程序,强化票据监管,逐步将改革的资金范围扩大到所有非税收入;省以下财政要按照中央和本省改革的规范化要求有序进行,并不断扩大改革范围,深化改革级次,完善收缴程序。要妥善处理非税收入就地缴库与通过非税收缴系统的直接缴库、集中汇缴的关系。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是非税收入收缴的主体方式,就地缴库是直接缴库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偶尔发生、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对信息反馈要求不高,以及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对这类收入的名称和票据使用等方面,要逐步实现与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要求相统一。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全面实施改革的基础上,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操作,提高非税收入收缴透明度,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跟踪分析非税收入动态变化,为提高预算执行分析水平提供条件。
三、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各地财政国库部门要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要按照完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预算执行监控功能的要求,逐步拓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建立健全财政国库内部监控机制,保障财政国库体系安全运行;要将外部监控范围逐步扩大到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所有资金和单位,以及上级政府补助下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财政资金规范运行。要逐步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行机制,以实时动态监控为重点,建立起综合核查、动态监控信息披露、监控检查通报、处理整改相配合的监控运行机制,大力提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水平,充分发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威慑作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对财政国库运行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预算执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成因,为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提供监督反映机制。
四、研究推进国库现金管理
国库现金管理是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财政国库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国库现金管理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敏感性强,风险防范及管理要求高,因此,务必稳妥扎实进行。经国务院批准,中央于2006年进行了国库现金管理的实施操作。财政部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引导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当前,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抓紧培养人才,为国库现金管理的运作做好人力资源储备。二是研究建立国库现金收支基础数据库,建立资金收支分析预测体系,研究国库现金余额变动规律,对国库现金流量进行准确预测。三是研究建立国库现金管理风险控制和披露机制,按照合理分工和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后台、中台、前台相互监督制约的风险管理体系。
五、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是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财政国库部门作为银行账户的主管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银行账户规范管理工作。当前重点要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确定零余额账户的定位,二是研究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住房改革、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除外,下同)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三是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目前的零余额账户管理方式做好账户管理工作,财政部将抓紧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确定零余额账户定位问题。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的要求,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办法,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在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扎实做好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工作,财政资金专户尚未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的地方,要妥善处理账户管理和业务管理的关系,尽快办理账户移交手续。要加大力度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能归并的尽可能予以归并,能撤销的尽可能撤销,并严格控制新开设财政资金专户,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不再开设财政资金专户。
六、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
建立公务卡制度,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和加强监控管理,是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公务卡的作用愈来愈引起各级财政部门的关注。许多地方财政部门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研究建立公务卡制度,加快推行公务卡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财政资金在公务消费前应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内,不得脱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二是实行公务卡要有利于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不能削弱监控管理。三是公务卡的使用要方便操作,提高效率,减少预算单位工作量。
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的建立,力争到2010年全国省、市两级全面推行公务卡管理,有条件的县,也要研究推广使用公务卡,逐步减少预算单位的现金支付。要规范结算程序,提高结算效率,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要重点研究公务卡支出的监控问题,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公务卡的公务支付信息并实行有效的监控管理。要积极开发适合本地情况的银行卡公务结算软件系统,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衔接,提高支付效率,满足银行卡支付管理需要和支付信息反馈要求。
七、推进财政直接支付的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通过有效的事前监督,使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但是,个别地方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过程中,出现一些操作不规范、对有关方面的职责定位不准确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规定的支付程序和职责分工,规范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坚持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规范化操作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商业银行,下同)等相关主体的职责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付款;代理银行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根据财政部门签发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资金支付,并按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按照财政部门签发的汇总清算通知书,审核代理银行资金清算申请,及时、准确地与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工作,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八、加强地方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建设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综合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要求国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必须与之相适应。随着改革的深入,2004年10月财政部对国库司和国库支付中心的内设机构、职能及工作流程、系统建设等进行了整合。实践证明,机构整合理顺了工作关系,优化了国库收付业务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改革深入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建设,按照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理顺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予以整合,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提高行政效率;目前整合有困难的,要坚持国库管理机构对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沟通协调,优化资金收付流程,确保工作效能和运行效率。
九、加强地方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各地财政国库部门要全面落实2006年全国财政系统金财工程建设座谈会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金财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财办[2006]45号)的要求,加强财政国库系统建设规划,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各地财政国库部门原则上要继续统一使用财政部(金财办)组织开发的地方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等系统,做好现有系统功能的扩展、国库总账系统的统一以及地方向中央分成有关非税系统的衔接工作。继续推动工资统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监控管理、财政决算等系统与国库总账系统的整合工作,待应用支撑平台成熟并逐步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应用后,及时做好国库管理系统向平台的移植工作。各地财政国库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业务基础数据的要求,对系统内相关业务编码进行规范,加快统一全国财政国库管理业务编码体系,实现中央地方非税收入分成信息的实时交换、全国收支信息及时汇总以及决算信息的及时生成。各地财政国库部门要与本地技术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系统的实施及日常维护队伍,保障国库改革与管理业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