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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59:43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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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025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
为加强市区城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市区城建项目按期、有序实施,现对市区年度城建项目提出如下督查考核办法。
一、督查考核对象
市区年度城建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为市区年度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等建设环境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分两类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对市区年度城建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具体考核:
1工程进度(35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项目建设工期以计划工期为考核依据。由于客观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调整建设工期,需报经市政府确认并以此为考核依据。
2工程质量(35分)。项目工程质量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鉴定结果为考核依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20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市级优良以上标准得15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相应扣分。
3工程管理(2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与项目资金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含参与投资)的,由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其他项目依据审查机构的决算审查意见。
4安全文明生产(10分)。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由相关的管理部门出具安全文明生产情况意见书。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并实现安全生产的得10分。否则相应扣分。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先进参评资格。
在百分制考核基础上,实行加分制,项目实施主体以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5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投融资平台以实际完成筹资额10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0万元加1分。
(二)对为市区年度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等建设环境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具体考核:
1服务质量(40分)。按时优质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征地等各类审批手续的得满分。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误的,有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因服务质量不高,造成项目难以按计划实施的相应扣分。
2相关保障(30分)。妥善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前期及施工中的矛盾,按时优质完成征地、拆迁、资金筹措、管线施工及迁移等任务,为城建项目营造良好的施工建设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的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协同配合(30分)。服从、服务大局,坚持分工负责,注重协调配合,主动服务于城建项目,积极化解建设过程中问题和矛盾的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三、表彰项目
(一)立功单位5个。表彰承担市区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和为市区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有突出贡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二)先进集体15个。表彰承担市区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和为市区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的先进单位。
(三)建设功臣10名。表彰在市区城市建设中成绩突出的盐都、亭湖、市开发区、城南指挥部和市直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先进个人30名。表彰在市区城市建设中成绩显著的盐都、亭湖、市开发区、城南指挥部和市直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督查和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区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分解表的任务分解,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督查管理制度。市政府成立市重点城建项目办公室,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城建工程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具体监督监理、设计、招投标、施工参与各方的规范运作,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廉政情况。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效能监察。
(三)确定考核结果。年度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市重点城建项目办公室负责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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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3]109号

关于批准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我局生态示范区建设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申请,经研究审定,现批准北京市怀柔区等86个市、县(市、区)为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请各地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搞好有关试点工作:

一、上述试点地区要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三、按照我局制订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各试点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四、加强对前七批生态示范区试点的监督管理。尚未编制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试点地区,要尽快组织编制完成建设规划;在建的生态示范区试点地区,要围绕建设规划目标和任务,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指标,并具体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乡(镇),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我局将对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进行调整。

五、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我局印发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要求,积极开展生态市(县)创建工作。



附件: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试点 通知
抄 送:有关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附件:

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怀柔区
天津市 汉沽区 西青区 武清区
重庆市 丰都县
河北省 遵化市 隆化县 曲周县 涉县 文安县 固安县 高邑县 唐海县 迁西县 崇礼县
山西省 太原市晋源区 大同市新荣区 方山县 左云县 灵丘县 芮城县 吉县 隰县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浩特市 阿尔山市 扎鲁特旗 杭锦后旗
辽宁省 北宁市 长海县 彰武县
黑龙江省 依兰县 林口县 集贤县 桦南县
江苏省 南京市 无锡市 徐州市 常州市 南通市 镇江市 泰州市
安徽省 枞阳县 桐城市 舒城县 和县 芜湖县 旌德县 祁门县 休宁县
福建省 柘荣县 明溪县 霞浦县
江西省 南昌市
山东省 临沂市 聊城市东昌府区 微山县 金乡县
河南省 孟州市
湖南省 怀化市 武冈市 汝城县 岳阳县
广东省 深圳市龙岗区 新丰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蒙山县
四川省 雅安市 江油市 泸州市江阳区 九寨沟县
贵州省 余庆县 榕江县 从江县 绥阳县
云南省 大理市 德宏州 宣威市 思茅市 玉溪市红塔区 临沧县 武定县 易门县 陆良县 罗宁县
陕西省 吴旗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彭阳县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1]8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
的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
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查(批)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
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报告四个阶段的材料的编制、评估和审查,
以及各阶段材料的上报和审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一县三区计划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
业政策、资金投向及行业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
制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下达;凡需争取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
会筛选上报。
第五条 凡需报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申请国债或国家和
自治区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均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其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经市计划委员会
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六条 本市审批权限内的由政府投资或利用政府性资金、国有资金的项目、银行要求业主提供政府批
文的项目和需要政府平衡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以下管理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开工报告。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建立市级、县区及和行业主管部门两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体制。
第九条 成立北海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划委员会。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三)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及我市前期工作管
理暂行办法,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
(二)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上报领导小组;
(三)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县区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到人,强化
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要求;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定期(每月5日前)向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重大问题的有关材料;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机构和项目业主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协助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
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
报告等阶段的前期工作实行前期工作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积极筹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前期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一
是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二是一县三区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三是行业主管部门
和项目业主自筹一部分资金;四是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府性资
金的项目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关系北海市全局发展的非政府性项目;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
费用于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选定的项目;企业(业主)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安排用于
本企业(业主)的项目。
第十七条 凡属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由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经项目前
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使用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法人代表与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签定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并在当地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凡属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上马后由项目业主归还项目前期费、所回收的前
期经费作滚动使用;若项目不能上马,则项目前期费由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豁免。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项目前期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按项目管理;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筹措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按项目管理;企业(业主)
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与县、区及各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县、区及各部门也要与县、区及各部门下属单
位负责人或项目法人代表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年底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项目前
期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项目前欺工作完成情况和检查评比结果报市政府和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