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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01:40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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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125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农业部第9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7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

  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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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4〕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困难,提高职工居住水平,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面,提高归集率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管理工作。尤其是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尽快建立,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督促和落实。乡镇(街道)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步伐,做到应建尽建;“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经济组织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加强引导。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3]48号)要求,及时做好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核定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佥。实行年薪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其单位职工人均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倍。企业改制时,应将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改制企业和破产重组企业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登记,确保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
  (三)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工作,妥善解决部分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
  (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和申报审批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政务(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无故欠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积极引导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消费。降低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范围,要积极引导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住房消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房、建房、大修住房资金困难,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协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贷款需求。要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加大资金营运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二)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建立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切实简化贷款手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评估收费标准,抵押登记手续费每户50元,抵押评估费减半收取。
  (三)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能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每年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高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能力。具体的操作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会、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
  三、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一)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贷款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放、谁回收”的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源头;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与监督体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做到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市场的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结算业务汇路通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102号


《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2008年4月22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获得扶助。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重残疾人事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扶助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设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康复服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和科学技术研究。
第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
(1)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船;
(2)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以免费携带;
(3)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
(4)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5)乘坐飞机、汽车、轮船、火车时,民航、交通、铁路等单位应当给予优先购票、优先登记等服务;
(6)免费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
(7)在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肌肉注射费 、婚前检查费,并给予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和安排住院床位等服务。
第七条 贫困残疾人在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时,减收百分之二十的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和手术费。
贫困精神残疾人可以定期到户籍所属街道(镇)精神病防治站(点)免费领取治疗用药。
聋、脑瘫、智残、孤独症等贫困残疾儿童,在公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免缴康复训练费。
第八条 农村住房困难的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村委会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的,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减免有关管理费、建房手续费;属拆迁户的,优先安排领取补助费。
残疾人家庭符合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房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
第九条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第十条 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当确保将其纳入保障救助范围。
已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每年可以向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一次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标准及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交通、邮电、银行、医疗、旅游、外事和公安出入境等单位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为残疾人提供方便的辅助设施,张贴“残疾人优先”标志。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各级司法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免缴法律咨询费。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并适当减免律师费。
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办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实现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为本地区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残疾人职业训练基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保障其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职工本人残疾或其配偶是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实施下岗减员时,应当给予特殊照顾,保障其适宜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残疾人申请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在办理验照或企业年检时,应当给予优先办理,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对农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免予负担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的照顾。
鼓励、支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
第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残疾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就业取得的劳动所得以及提供的劳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税务部门给予免征车船税的优惠。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人及其子女的文化教育,开展扶教助学。
经民政部门确认为贫困家庭,其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子女,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杂费减免;在内宿制学校就读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被大、中专院校(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录取的,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到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一次性的学杂费补助。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补助办法、标准及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根据实际配套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保障本辖区范围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赞助、支持残疾人体育文化事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康复健身、体育健身、运动比赛、运动训练等体育活动。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文化、教育和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艺术培训和演出等活动,帮助残疾人开展科学和技术创造性活动以及其他文化科学事业。
残疾人有组织地使用文化、体育设施的,有关经营单位应当给予免费或者租金减半优惠。
第二十二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残疾人专栏或手语等专题节目。
电讯、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逐步建设无障碍信息平台,开展盲人定位、语言短信、盲人读报与聋人信息互换等服务,帮助盲人与聋人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安装广播、电视、电话时,广播、电视、电信等单位凭其提供的《残疾人证》和低保、贫困证明,可以给予减半或免予收取安装费的优惠。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扶持残疾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特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特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 月1 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颁布的《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