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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3:22:30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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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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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3年2月22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时限

  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到终审判决,他可以被羁押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很复杂,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也就是说,这个期限是最长的,包括了经上级机关审批延长的时限,司法机关只能在这个期限内结案。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继续羁押绝对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三)审查起诉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195天)
  (四)审判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96条)
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
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这是最长办案时限(包括延长期限),如果再延长羁押那就无法无天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保定律师张荣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