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07:27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

哈行办发〔2007〕73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各类企业在哈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水平,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五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5]57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新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项目范围和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企业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加强监督管理。实行核准的项目,不再按现行项目审批制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上级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其中,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凡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的,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附送以下材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需经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工作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可能使公众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时,可采用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方式开展核准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审的项目,所需工作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地区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银行贷款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对已核准同意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进行调整,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已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采取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按规定停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地区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新疆目录》内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办监〔2004〕13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成效,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不断发展,我部监督监察局研究制定了《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会计监督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部门在总结多年会计监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出的一种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方式。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成效,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贯彻落实《会计法》、认真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的基本要求,是严肃财经纪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是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不断发展
  二、研究制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规划
  财政部门要对五年来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和回顾,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要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根据财政工作总体安排,根据本地区会计信息质量的实际情况,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进行统筹规划,制定近期和中远期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安排,明确阶段性的会计信息质量整治内容、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稳步推进,以确保规范会计秩序总目标的实现。
  三、进一步完善检查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是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基础。财政部门要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制度建设上下大力气,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规范化发展。今后一段时期,财政部将重点抓好以下制度建设:
  (一)制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具体规则》。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特点,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工作程序、内容和处理处罚、延伸检查事务所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制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回访办法》,对回访内容、回访形式、回访结果的处理等做出规定,建立统一的回访制度。
  (三)针对行业的特点,逐步制定分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基本方法》,对各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方法进行规范。
  (四)研究制定《会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制定反映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程度的定量与定性指标,制定统一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在现行的通过资产、负债、利润等绝对指标反映信息失真程度的基础上,增设相对数指标。在此基础上,制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办法》。从会计信息评价指标体系中选择一部分评价指标作为检查公告指标,建立会计信息质量公告指标体系。
  (五)根据财政部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实际情况,发出具体通知。具体通知主要对当年检查的重点行业、组织方式、调研项目、检查时间、材料报送等方面加以明确,并提出工作要求。
  在上述制度办法出台前,各地财政部门可以积极探索,先行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四、注重检查成效,改进检查方式
  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效,要注重方式方法的创新。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管理,积极探索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集中组织与分散检查相结合。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重点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集中检查,主要采取交叉方式,检查规模每年控制在2-3个行业,以充分保证检查的成效。对其他行业的检查,由专员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检查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本地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行业和组织方式并报部备案。
  (二)对企业检查与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相结合。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推行,财政部门要重点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再监督,逐步建立已注册会计师监督为重点,并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控监督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会计监督模式。
  (三)自行组织与联合组织相结合。为贯彻落实《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避免重复检查,形成合力,各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可以联合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也可以会同审计、证监会、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财政管理相结合。财政部门要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寓于财政管理监督检查之中,促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的有机结合。财政部门在组织对企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要对其执行国家财税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在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要对其预算编制和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财政资金有效性等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暴露问题,并提出完善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手工检查和计算机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要适应'金财工程'要求,加快推行计算机检查方式,将计算机检查作为手工检查的重要辅助手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质量和效率。财政部将统一规划,组织人员研究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专用软件。各地要逐步建立财政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网络联系,提高检查的信息化水平。
  五、建立检查质量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检查风险意识,规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体系,建立检查质量保障机制。
  (一)加强检查风险意识教育,切实提高全体财政检查人员对检查风险的认识,自觉做到依法行政。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坚持检查、审理、处理相分离原则,制定具体的检查程序和工作要求并严格执行,确保工作质量。
  (三)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会计、审计以及依法行政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检查技能和综合业务素质。
  (四)加强对检查的组织指导。要建立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负责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强化对检查质量的监督。要加强对检查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考核,提高检查质量。财政部将结合对专员办的执法质量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专员办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主要对专员办贯彻执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具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发现的线索对专员办检查过的单位进行适当的延伸检查,发现检查程序不规范、越权行事、执法不严、行政行为违法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六、完善跟踪回访制度
  跟踪回访是解决少数单位屡查屡犯的重要方法,是巩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果的需要。财政部门要坚持并不断完善跟踪回访制度,使跟踪回访制度化、经常化。跟踪回访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复查。即将已经检查过的企业列为当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单位,对以前年度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上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复查。
  (二)调研。即定期赴被查单位进行回访式调研,对单位检查后的整改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效益的影响变化等进行调研,发现整改措施不力、会计信息质量仍存在重大失真嫌疑的单位,则改为检查方式进行。
  (三)问询。即要求被查单位有关负责人赴财政部门汇报检查后的整改情况,以及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发现整改措施不力、会计信息质量存在重大嫌疑的单位,则改为检查方式进行。
  对跟踪回访中发现整改不力和屡查屡犯的被查单位要严肃查处,加重处罚,并一律予以公告;对整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予以肯定,总结宣传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的经验,以有效巩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果。
  七、改进检查结果公告和成果利用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提供了丰富的检查信息,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检查结果公告和成果利用工作。
  (一)按照公告办法的规定,向全社会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财政部统一组织的检查结果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公告,各地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自行组织的检查可以由专员办、地方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并报财政部备案,也可以上报财政部统一发布公告。
  (二)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的利用。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对典型问题可以组织专题报道,对重大案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公开曝光力度,扩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社会影响力。
  (三)建立会计信息质量评价和分析报告制度。检查结束后,要对所检查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写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分析报告,提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政策措施。
  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信息库。建立该信息库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总结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成绩、经验做法,分析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措施办法,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跟踪问效,巩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果。信息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库范围:1999年以来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检查处理的有关单位。
  2、信息库内容:被查处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情况,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内控制度情况,检查后整改情况等;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包括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违法违纪手法、违法违纪动机、检查方法及启示等等。
  3、信息库来源:主要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资料整理取得,检查以后的情况根据跟踪回访的情况取得,未实行跟踪回访的单位可以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等取得,也可以要求被查处单位提供。
  4、信息库的建立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积极建立财政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被监管单位的信息网络系统,做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研究开发具有储存、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的信息库管理软件,提高信息库的自动化水平。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为避免重复检查、做到资源共享,要抓紧研究建立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分工,建立有关部门之间会计监督工作协调沟通制度,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作有力的会计监督新机制。
  (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理论研究。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者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理论研究,进一步统一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认识,澄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明确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发展方向,以指导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实践。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局党组已对全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做了统一部署,为维护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防控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全国部分省市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防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5〕3号)精神,要立足于应对人员感染禽流感的发生,立足于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维护药品、医疗器械正常的流通秩序。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用机制和制度抓防控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工作组,具体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设立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内外联络工作。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沟通信息,分析形势,采取措施,指导、督促基层加强对相关商品的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并及时向国家局报告。市场出现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或有倾向性问题要果断处置,做到情况报告不过夜,特别严重问题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加大监管力度,要确保执法工作到位
  一是要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适时组织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是加大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护口罩、一次性防护服、注射器等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借预防“禽流感”之名,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伪劣产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销售假劣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严惩制假制劣企业。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强化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管。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中药饮片的监督抽验工作,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药监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坚持每日市场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三定”责任制。12月上中旬,各地要对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是组织开展对疫苗品种的专项检查工作。对部分计划免疫疫苗品种的生产、销售、储运、使用等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性疫苗的用药安全。
  五是做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在审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时,对经批准的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产品适用范围中含有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内容的要严格把关,不能出现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内容;在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增强免疫功能的,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不得擅自增加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的内容。严厉打击发布非法和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发动各广告审查监督部门以及相关监督检测机构,对各种媒体进行重点监测检查,对发现的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