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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2:13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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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其中规章正式文本20份、起草说明10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5份。省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章相违背;
(三)市人民政府、行署与省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省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规定是否矛盾;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可采取下列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一)要求备案机关提供与备案文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询有关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第八条 经审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违背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二)市人民政府、行署与省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省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规定有矛盾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限期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的,以及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或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上一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署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2月23日发布的《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鲁政发〔1990〕22号)同时废止。



19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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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铁道部


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机车是实现我国铁路运输牵引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之一,是完成运输任务的物质基础,机车(包括部件,以下同)大修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机车大修的任务是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以确保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 机车大修与段修是整个机车修理制度的两个互相衔接的组成部分,都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机车大修采取整车大修与部件大修相结合的方法。大修要为段修打好基础,必须全面检查,彻底修理,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机务段在机车运用中要精心保养,
认真检修,维护好机车状态;机车修理工厂要经常征求机车大修质量的意见,机务段对机车大修质量状态要及时反馈,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提高机车质量,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第3条 本规程系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的依据。机车修理工厂应严格执行本规程、铁标及国标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产品图纸和技术要求。机车修理工厂对大修机车质量应负全部责任。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本规程,机车修理工厂应按本规程的技术要求、限度表和试验规定相
应制定各项作业的工艺规则。
第4条 本规程也是大修机车验收的依据。大修中遇有本规程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均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工厂应与部驻厂验收室,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研究,认真加以处理;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情况下,可暂按工厂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由总工程师签章负
责,并将双方意见记录在机车履历簿内,同时报部核备。

第二章 大修工作管理

第一节 分级管理和机车大修周期
第5条 电力机车大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大修规程;综合平衡大修任务;下达大修计划和机车入厂、加装改造计划。
铁路局:根据机车走行公里、技术状态和大修周期,提报机车大修和加装改造计划,并组织管内机车按部批计划进厂。由配属段提供机车履历簿、不良状态书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
修理工厂: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机车大修的规章、命令;编制并执行机车及大部件大修工艺;合理安排作业进度;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第6条 大修周期(走行公里或期限)机车:
客、货运干线机车:160~200万km。
补机、小运转机车:不少于15年。
主要部件:
牵引电动机: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主变压器: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轮对: 不少于80万km或6年。
大修周期必须达到新造至大修间的走行公里。如需延长或缩短时,由机车配属段鉴定,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机务局核备。
第二节 计 划
第7条 大修的年度申请计划由铁路局在上年度7月10日前报部。由部审查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适时召开机车大修计划会议,确定机车大修任务和承修工厂,并组织委、承修双方签定机车大修合同。
第8条 事故修及其它计划外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铁道部尽量安排在当年内修理。由配属铁路局填写不良状态书、检修范围,报铁道部批准后与承修工厂签定合同。部驻厂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节 入 厂
第9条 大修机车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回送入厂。大修机车入厂时必须零部件齐全。入厂机车在大修中按规程与合同规定更新的部件以及技术改造淘汰的部件,机务段可以拆换,由于拆换部件造成扩大修程时,其超出的修理费用由委修单位承担。
第10条 机车入厂时须作好下列工作:
一、承修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驻厂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检查机车,做好交接记录,共同签字后,送车人员带回一份交机务段。
二、机车履历簿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承修工厂。
三、将规定随车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厂,由送车人员委托工厂代管,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应在大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四、机车在大修期间变更配属时,新配属局须按原配属局签认的合同规定接车。
五、对接送机车人员的管理工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25条规定执行。
第四节 修 理
第11条 机车大修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机车大修应以互换修为基础;互换的零部件修理应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本规程要求,须采用定型图纸及标准零部件。
第12条 机车加装改造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车加装、改造须按铁道部颁发的《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部定加装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加装改造或修理,并纳入验收范围。
三、不属于部令规定,铁路局自行加装改造的项目,本着便利使用的原则,由铁路局与承修厂协商处理,并在合同中写明。
四、大修机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报部审批。如改变机车设计主导厂的设计和工艺时,应取得设计主导厂的同意,并报部备案。
五、机车大修除本规程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按“拆(解体)、洗(清洗、除锈)、检(检查、测量)、修(修理)、装(组装)、验(试验)”六步程序进行,并做好完整的记录。
第五节 交 车
第13条 机车配属段按接车会议确定的试运日期,及时派员到厂参加试运。若计划变更,厂方需提前10天通知机车配属段。如接车人员未能准时到厂参加试运时则由驻厂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告接车人员。试运时机车操纵由工厂司机负责。
第14条 机车的试运、交车和出厂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7条有关规定执行。大修机车经驻厂验收员签认交车后,承修厂须将填好的机车履历簿、交接车记录和随车工具、备品交给接车人员。
第15条 出厂机车回送途中发生故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8条规定办理。
第六节 质量保证
第16条 机车经大修后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用、保养和维修的条件下,承修工厂应保证:
一、机车整车自投入运用一年内(或自交车之日起不超过15个月),机车各部件工作正常,不应发生损坏。
二、机车主要部件:主变压器、整流机组、牵引电动机、调压开关、转向架、从动齿轮和轮对自投入运用两年内,应保证其工作正常,不应发生损坏。
机车因大修质量不良,不能完成上述规定的保证期时,由承修厂负责更换或承担修理费用。属返厂修的机车或零部件,承修厂应优先安排,抓紧修复。机车因大修质量不良引起事故损失时,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第三章 基本技术规定

第一节 电 机
牵引电动机
第17条 定子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定子各部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机座、端盖无裂纹、变形;防护网及端盖风网良好;绝缘子表面光洁,无裂纹、烧痕;抱轴部换向极安装孔与接线盒绝缘子安装孔不许有渗油;检查孔盖、油管、油堵齐全,作用良好;磁桥垫片、出线盒线夹、标记、铭牌完好。
二、主极、换向极铁心、垫板及绕组托架无裂纹、变形、磨损;主极、换向极绕组与铁心装配须采用一体化结构,安装牢固;补偿绕组槽楔装配牢固。
三、主极、换向极绕组外包绝缘更新,匝间绝缘不良者更新;补偿绕组绝缘更新;主极、换向极绕组须真空压力浸漆;各绕组引出线不许有裂纹。各绕组组装后,其绝缘电阻、匝间及对地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四、更新全部连线;连线与绕组引出线端部须平整、搪锡;所有连线线卡、支架应符合图纸要求;绕组引出线与连线须可靠固定。
五、定子组装后,须整体进行真空压力浸漆。
第18条 刷架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刷架圈无裂纹、变形,定位装置良好;刷架连线无裂损,外包绝缘更新,安装牢固。
二、刷握装置及电刷更新。
三、绝缘子表面光洁,无裂纹、烧痕。
四、组装后其绝缘电阻及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19条 电枢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枢按试验规定一、11项作直流泄漏电流试验,通过后再按一、10项作交流介电强度试验,合格后可以经清洗、真空压力浸漆处理。烘干后必须再按一、11项作直流泄漏电流试验。
凡经上述试验不合格者,电枢绕组、均压线及云母环须全部更新。
凡经过浸漆处理后的电枢须作动平衡试验并符合图纸要求。
二、换向器各部无裂纹、凹凸片;无纬带完好,无松动、剥层、损伤及放电痕迹。更换无纬带的电枢须经清洗和真空压力浸漆处理。
三、导体与升高片连接须采用氩弧焊接,焊点均匀,焊接牢固。片间电阻值与平均值之差值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电枢轴不许有裂纹,不准焊修、加套;各配合面无锈蚀,配合尺寸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电柜油封、均衡块、前后压圈、换向器套筒、铁心不许有裂纹、缺损、变形、锈蚀、松动。
六、组装后须在换向器压圈端面打印大修厂编号及出厂年月。
第20条 牵引电动机组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机内外清洁,附件齐全,标记清晰、正确。
二、轴承更新;各紧固件更新;润滑油堵、油管油路畅通;密封状态良好。
三、刷架圈须转动灵活。
四、电机空载运行须灵活平稳、无阻滞、异音和异常振动。
五、牵引电动机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入电机、电枢履历簿内。
第21条 小齿轮检修及安装应符合图纸要求及限度规定。如从动齿轮更新时,与其组装的小齿轮应为新品。
辅助机组
第22条 交流辅助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座、端盖不许有裂纹、变形、螺纹完好;端盖止口与机座孔、轴承与轴承室的配合须符合图纸要求;接线盒完好,接线板、油管、油堵更新。
二、定子铁心无松动,齿部无变形,缺损每处不大于槽长的5%、缺损率不大于齿数的3%。定子绕组及引出线更新。
三、转子铁心与轴配合无松动;导条、端环无裂纹,无局部过热。
四、转轴无裂纹,轴颈各配合面须恢复原形。
五、轴承、紧固件、联轴器及油泵密封件全部更新。
六、牵引与励磁风机叶轮不许修复使用,不良者更新。
七、交流电动机组装后,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油泵组装后,其密封状态及泵油作用良好,流量不低于25立方米/h,扬程不低于16m。
第23条 直流辅助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子铁心无裂纹、烧痕,安装牢固。伺服电机定子绕组更新;其它电机定子绕组绝缘无过热、老化、裂损及松动;垫片齐全完好;连接线及引出线无过热、老化及断股,焊接牢固,接线装置良好。
二、刷架圈、刷杆、刷盒、弹簧、压指无损伤、变形,作用良好。
三、伺服电机电枢绕组更新;其它电机电枢绕组无过热、老化、损伤。槽楔良好,平衡块牢固;电枢绑扎无位移、松动和损伤。
四、换向器升高片无开焊、甩锡。
五、电枢铁心无烧痕、裂损;铁心、换向器与轴的配合无位移、松动。
六、电枢轴无裂纹;轴颈各配合尺寸、键与键槽配合尺寸符合图纸要求;自冷风扇无裂纹、变形,安装牢固。
七、轴承、电刷、紧固件及联轴器更新。
八、组装后,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
第二节 变压器、电抗器及互感器
主变压器
第24条 主变压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变压器吊出器身检查,抽出调压绕组与高压绕组,清除积炭与油垢;各部绝缘无老化、裂损;绕组无变形、位移、松动;各绕组引出线无裂损、开焊;原边绕组A端引出线的外包绝缘更新。
二、绕组间的绝缘筒、撑条及垫块无裂损、变形及松动;绕组上下端部衬垫的绝缘纸板平整、无磨损,安装牢固。
三、铜排间木夹板无裂损;螺栓及螺母良好;所有紧固件防缓装置齐全、作用良好。铜排及其端部软连线不许有裂损、开焊,连接牢固。
四、检查铁心轭部紧固状态及其所连接的附件状态良好;接地装置完好。
第25条 主变压器油箱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除油箱各部油垢,箱沿须平整、无凹坑,箱体无裂纹、变形。
二、油箱各油路畅通,安装座、吊耳无裂纹;各阀门开关动作灵活、闭合严密;油箱须承受50kpa压力试验24小时,无渗漏及永久变形。
三、盖板无裂纹、变形,盖板和上下油箱连接严密,不许有渗油。各导电杆螺纹及A瓷瓶安装座的法兰盘螺纹完好。
四、副油箱无裂纹、变形,油位表、油温表作用良好。
第26条 主变压器附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洗油散热器,散热管全部畅通、无积垢,须进行压力试验,不许有渗油。
二、全部密封垫、支持橡胶锥更新。
三、各绝缘瓷瓶清洁,无裂损、烧痕,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四、变压器油物理化学指标、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国家标准(SYB1351-76)。
五、吸湿剂更新;除酸硅胶更新;硅胶罐完好、无泄漏。
第27条 主变压器器身组装后,须进行烘干处理;主变压器组装时,须保证器身油箱内可靠压紧。注油后油位符合标准。其整体电气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平波电抗器
第28条 平波电抗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平波电抗器,分解绕组与铁心;绕组不许有裂纹、烧痕、变形;各焊接部分无开焊;气隙均匀、无异物。
二、各绝缘件无老化、过热和裂损;空隙绝缘板的厚度应符合图纸要求。
三、铁心无过热、锈蚀、烧损及磨损;铁轭、铁心接地铜片良好;铁心铁轭夹紧螺帽无松动,焊点无开焊。
四、黄铜螺杆无裂纹,螺纹良好,直径符合限度要求;压钉无歪斜,螺纹无损伤,压紧作用良好;压钉垫圈凹槽深度超限者更新。
五、平波电抗器组装时,撑条须使绝缘筒可靠定位,铁轭、铁心、气隙垫片可靠压紧,各接地片安装须符合图纸要求,绕组安装牢固,绝缘件齐全,黄铜螺杆对地绝缘良好,各安装尺寸正确。
六、组装后须整体浸漆、烘干;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一般变压器、电抗器和互感器
第29条 一般变压器、电抗器和互感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部清洁、接线紧固、无断裂,标记清晰;铁心及安装螺栓不许有松动。
二、绕组无断路、短路,外包绝缘无过热、裂损;绕组须浸漆。
三、变压器、电流互感器变比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30条 高压电流互感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电流互感器穿墙瓷瓶清洁,无裂损、烧痕;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二、瓷瓶半法兰盘及顶盖密封良好,导电杆无裂纹,安装牢固。
三、外露铁质零件须除锈、涂防锈漆。
四、其它须符合一般电流互感器技术条件。
第三节 电 器
受 电 弓
第31条 受电弓检修符合下列要求:
一、底架、框架、各杆件、拐臂、扇形板及铰链座无裂纹、开焊、变形;杆件局部腐蚀深度不大于原厚度1/4;各关节动作灵活,轴承须更新。
二、弓头、弓头支架及各销套均须更新;软连线氧化及断股者更新。
三、各弹簧无锈蚀,升弓与降弓弹簧须做特性试验,应符合图纸要求;传动气缸、缓冲阀尺寸及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支持瓷瓶与传动瓷瓶光洁,无裂纹、缺损及烧痕;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五、受电弓组装后,其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主断路器
第32条 主断路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灭弧室动、静触头更新;接触管须镀银,动、静触头的接触电阻符合限度规定。
二、隔离开关静触头、触指、法兰、联接件、珠子、导向垫圈更新。
三、非线性电阻、接触片及干燥剂更新。
四、主阀块、延时阀的膜片、阀杆及阀以及起动阀的阀杆更新;启动阀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传动气缸活塞、活塞杆、连杆及连杆销无裂纹、变形,其尺寸及配合间隙须符合图纸要求;套筒和活塞环更新。
六、分、合闸线圈更新。
七、控制轴、轴承、辅助开关、导线及插座更新。
八、瓷瓶光洁,无裂纹、缺损、烧痕;法兰粘接无裂纹及脱落。
九、全部弹簧及密封件更新。
十、储风缸无裂纹、变形和机械损伤,内部应清洗,其强度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十一、组装后其性能和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调压开关
第33条 调压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部接触元件应符合限度要求;小杠杆及轴承更新;杠杆各部无裂纹、损伤、变形,动作灵活;编织线及弹簧更新;静触头座齿部磨耗、损伤者更新。
二、解体清洗气缸;皮碗、凸块、夹叉更新。
三、绝缘方轴自由状态下弯曲不大于2mm,表面涂漆,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绝缘层有裂纹、严重烧损者更新;烧损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者可修补,修补后局部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电压9.5kv。
四、扇形调节器无裂纹、变形,螺纹良好;圆锥销、机械联锁杆及弹簧更新。
五、各传动齿轮无裂损,齿顶厚度不小于原形的80%;拨轮、蜗轮、蜗杆更新。
六、自整角机及其传动齿轮更新。
七、各框架不许有裂纹。
八、低压联锁、导线、插座更新。
九、主凸轮更新;辅助凸轮不良者更新;绝缘板浸漆处理。
十、摩擦偶合器更新。
十一、组装后触头压力、接触偏差、开闭角度和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十二、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及气密性符合试验规定。
硅整流机组
第34条 硅整流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硅机组解体(元件与散热器组件不分解)、清洗、检查,管芯、瓷环、散热器、压紧螺栓、绝缘套管状态良好;橡胶减振圈更新;铜编织线有变色、断股者更新。
二、机组框架除锈、清洗、涂漆。
三、快速熔断器清洁、无裂损,指示件良好。
四、元件特性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均压电阻、保护电容器须状态良好,其参数符合图纸要求。
六、组装后各等位元件之间,在自由状态下其最小间隙不小于3mm。
七、机组均压、均流系数、绝缘电阻及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位置转换开关
第35条 位置转换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检查转鼓无变形、烧痕;尼龙轴套、皮碗、拨叉、销、活塞杆、联锁触头组更新。
二、静触头安装板无变形、烧痕;编织线无过热、变色、断股。
三、组装后,其动作性能、气密性、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控制电源屏、励磁电源屏
第36条 控制电源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KC板更新;并在试验台上进行特性试验,空载和满负载时电压波动不超过5%。
二、整流元件、晶闸管、阻容元件须符合图纸要求。
三、框架除锈涂漆;接插件、端子板、绝缘导线更新。
四、单极自动开关及电压抑制器,其整定值符合图纸要求。
五、整流变压器、脉冲变压器须符合图纸要求。
六、组装后,其输出特性、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第37条 励磁电源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LX、KC板、接插件及端子板更新。
二、整流元件、晶闸管、阻容元件须符合图纸要求。
三、熔断器清洁、无裂损,指示件良好。
四、框架除锈涂漆;绝缘导线更新。
五、组装后,其特性、通风量、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司机控制器、接触器、电空阀、继电器
第38条 司机控制器、电空阀、继电器更新;接触器线圈及动、静触头更新,接触电阻不大于30μΩ;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直流互感器、电压变换器
第39条 直流互感器引线端子状态良好,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24V、48V直流电压变换器更新。
电阻器、电容器
第40条 各类电阻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电阻、固定分路电阻、磁场削弱电阻、劈相机启动电阻等元件及瓷件完好,其电阻值、对地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断路、短路、过热变色,绕线管无裂损,珐琅电阻釉层不许有脱落,连线不得断股;电阻器安装座不许有裂损。
三、司机室取暖电炉无接地、断路,配件齐全,瓷件无裂损,其电阻值及对地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第41条 电容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容器内部无短路、断路;绝缘瓷件清洁、无裂损,接线良好。
二、电解电容器更新;油浸纸介电容器过热、漏油、箱体膨胀及裂损者更新。
三、电容值及其电压等级符合图纸要求。
照明、保安装置和开关
第42条 照明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照明灯、信号灯的灯具及附件完整、齐全、规格正确,接线及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照灯、副头灯的反射镜不许有污损,聚焦良好;前照灯照射距离在300m以上;灯座及其外罩密封良好;触发器更新,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第43条 保安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规格熔断器齐全良好,熔体型号、容量符合图纸要求。
二、放电间隙无烧痕,调整值符合图纸要求。
第44条 各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刀形开关的动、静刀片无烧损,接触面不小于80%,刀片厚度不小于原形的90%;刀片固定可靠,底座无裂损、过热;弹簧片无裂纹、变形,弹性良好。
二、各按键开关、控制电源联锁开关、扳钮开关及按钮开关更新;其它万能转换开关不良者更新。
蓄 电 池
第45条 蓄电池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箱、框架无裂损、变形、锈蚀,涂防锈漆。
二、蓄电池元件、连接板更新;箱体绝缘板不良者更新;单个元件电压不低于1.25V,电解液面高出极板5~12mm,比重和化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蓄电池容量不许低于100AH。
辅机保护装置和轮缘喷油器控制装置
第46条 解体检修辅机保护装置和轮缘喷油器控制装置,组装后其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第四节 仪表
第47条 仪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电气仪表、速度表及传感器更新。
二、各仪表须按国家计量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合格后须注明校验单位与日期并打好封印。
三、仪表须安装牢固、表盘清晰、指示正确、照明良好。
第48条 位置指示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检修位置指示器,各部件清洁、无裂损,表盘清晰;自整角机更新。
二、组装后,其各位置指示正确,作用良好;无卡位、跳位及摆位现象。
第五节 电线路
第49条 电线路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控制、辅助电路(包括屏柜)及主电路仪表、保护线路的导线更新。
二、主电路电缆不许有接头,凡有膨胀、挤胶、结瘤、发粘及变硬、发脆、裂纹、损伤者更新;主电路电缆接头更新。
三、接线端子、线号清晰齐全,线束卡子作用良好;线管、线槽、线道清洁、干燥、保护完好,安装符合图纸要求。
四、铜排不许有裂纹、过热,连接处搪锡、密贴、紧固,排列整齐,线号清晰;组装后导体表面涂漆;各固定点安装牢固,夹件与绝缘件完好。
五、经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配线须纳入线束、线管、端子排、多芯接插件中,排列整齐。并将其布线图附在机车履历簿内。
第50条 端子排及接插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端子排接线板、绝缘柱及绝缘板清洁、无烧痕、裂损。
二、端子排接线排列整齐,螺栓、螺母、垫圈及连接片完好齐全,导线焊接良好,线号清晰、正确,接线紧固。组装后,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三、控制电路接插件更新;其接线后线间及对地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四、主电路库用插座、电炉插座、控制电路库用插座更新;辅助电路库用插座不良者更新。
第六节 车体及牵引装置
车 体
第51条 车体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侧墙及底架清洗、除锈;各梁、板不许有裂纹、开焊,底架局部腐蚀深度超过原形的20%时进行补强焊修或截换,焊缝开焊时可焊修处理;旁承猛钢板和支承更新;底架须涂防锈漆和表层漆。
二、中心支承上座有裂纹或变形时更新。
三、车体侧板、顶板、顶盖不许有裂纹;侧板平面度在1平方米内不大于5mm;各板(以焊缝为界)局部腐蚀面积超过40%时更新。
四、走台板、车顶排水檐、各门(铁质门须状态良好)、窗、密封条、门锁、侧窗滑轨、滤尘网须更新;司机室前窗玻璃不良者更新。
五、走廊地板平整,梯子、司机台等须完好,并安装牢固;扶手、座椅有裂损、变形时更新。
六、排障器、车钩提杆座不许有裂损、变形;侧向限制器更新。
第52条 车内装饰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司机室内壁木质结构的装饰板、顶板及隔音层更新;地板平整、完好,其合缝间隙不大于5mm。
二、钢结构的司机室侧板、顶板平整、密封良好,铆接牢固。
牵引装置
第53条 车钩及缓冲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钩头、钩体、尾框不许有裂纹、变形。
二、钩头各零件的磨耗部分须恢复原形;各销、套、从板更新。
三、解体检查缓冲器,各磨耗部分恢复原形,弹性元件更新;组装后施加550~750kN的力,其变形量不大于60mm。
四、车钩“三态”作用良好。
第七节 转向架
构架及附属装置
第54条 构架及附属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构架及附属装置无锈蚀、不许有裂纹、开焊;构架母材有裂纹时更新;焊缝开焊时可焊修处理。
二、构架各梁无弯曲、变形、凹坑,各部配合尺寸符合限度要求。
三、各销、套更新。
四、砂箱不许有裂纹、变形,箱形腐蚀深度超过1mm时更新。
五、排石器、扫石器状态良好。
第55条 轮缘喷油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箱、截断阀、管路清洁、无泄漏,作用良好。
二、喷嘴、橡胶油管、分配油泵更新。
三、组装后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支承及弹簧悬挂装置
第56条 支承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旁承导框、支杆、支承体、帽、防尘罩更新;旁承弹簧不许有裂纹、碰伤,压力试验符合图纸要求,弹簧不许与座相碰。
二、中心支承体不许有裂纹、变形;橡胶锥、锰钢板更新。
三、中心支承拉杆无裂纹、变形;防尘罩、橡胶件更新;连杆、弹簧、导套(弹簧座)、弹簧拉杆、弹簧套筒与螺母状态不良者更新。
第57条 弹簧悬挂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均衡梁不许有裂纹、变形、开焊;销、套、中心销及挡板更新。
二、牵引电动机悬挂座、吊杆及压板不许有裂纹、变形、磨损;吊杆裂纹时更新;吊杆销、套及橡胶垫更新。
第58条 油压减振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压减振器有裂纹、变形时更新。
二、油压减振器的节流阀片、活塞环、工作油、各密封胶圈和减振胶垫更新;活塞杆不许有弯曲和有阶段性磨痕;缸筒内壁有拉伤时更新。
三、组装后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轮 对
第59条 轮对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轴各部有裂纹及探伤透声不良者更新;抱轴颈、轴头端部拉伤、碾堆可旋修处理;螺孔内螺纹、顶尖孔及拨杆销孔须状态良好。
二、轮毂、轮辐、轮辋无裂纹、缺陷;轮毂、轮辋允许按有关规定旋削或堆焊。
三、新轮箍组装前必须经超声波探伤,不许有裂纹及内部缺陷;装配时不许加垫。
第60条 轮对组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轮心(从动齿轮已装好)压力曲线平稳均匀上升,且曲线的长度不小于其理论长度的80%;压装将终止时,在曲线全长上允许有15%的平直线,或在曲线末端10%处压力降低不超过最高压力的5%;压力曲线不许有明显的锯齿形。
二、轮对组装后严禁利用反压调整轮箍内侧距离。
三、轮对组装采用注油压装时,应根据TB1757—86《机车车轮与车轴注油压装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组装的轮对须按有关规定打好轴端标记。
从动齿轮及抱轴承
第61条 从动齿轮及抱轴承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动齿轮不许有裂纹;齿圈不许有松动;齿圈及齿轮心禁止焊修;挡油环顶部厚度不小于原形的3/4。
二、齿圈与齿心装配的曲线的要求与轮心组装相同。
三、抱轴瓦、键、毛线刷更新;抱轴承座不许有裂纹、变形、开焊;键在槽内的凸出高度为5mm。抱轴承组装后,瓦背须与座密贴,不许采用等级修。
四、齿轮箱更新;组装后不许漏油。
五、轮对与牵引电动机组装后须进行磨合试验(牵引电动机转速1227~1551r/min),正反方向各运行30min,转动正常、平稳、无异音。
轴箱及接地装置
第62条 轴箱及接地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箱体及前后端盖不许有裂纹、变形及非正常磨耗;轴箱拉杆体及杆不许有变形及损伤;橡胶油封、轴箱拉杆橡胶件更新。
二、轴承更新。
三、接地铜轴、电刷及接地软线更新;组装后电刷接触面不于70%。
基础制动装置
第63条 基础制动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安装座、制动缸、杠杆及闸瓦托无裂损、变形;油堵作用良好。
二、各销、套、防尘罩、传动螺杆、传动螺母、调整螺母、棘轮、棘勾等磨耗件更新。
三、制动缸缸壁无拉伤;皮碗更新;塔形弹簧自由高、刚度及鞲鞴行程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制动缸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手制动机各转轴无裂损、变形;链条无腐蚀、裂损,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八节 空气制动系统
空气压缩机
第64条 主辅空气压缩机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辅空气压缩机检修缸体不许有拉伤;机体、曲轴、连杆、气缸盖、缸体不许有裂纹,禁止焊修。
二、气阀组、活塞环、销、套、连杆螺栓、油泵齿轮、滤尘网、轴承更新。
三、清洗散热器、滤尘器及管道;散热器须经600kPa的气压试验,保持3min不许漏泄。
四、组装时轴瓦与曲轴颈接触面不少于80%;瓦背与连杆孔接触面不少于70%。
第65条 组装后主空气压缩机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制动机、风缸及空气管路系统
第66条 制动机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JZ—7型制动机
1、单独制动阀、自动制动阀、中继阀、分配阀、作用阀等检修后,其性能符合图纸要求。
2、凸轮、滚轮及作用不良的杠杆机构须更新。
3、空气系统各膜片、皮碗、O型圈和垫等橡胶件全部更新。
4、裂损、变形、腐蚀的挡圈须更新。
二、DK—1型制动机
1、空气制动阀、中继阀、分配阀、紧急阀、分水滤气器、放风阀、压力开关等检修后,其性能符合图纸要求。
2、电空控制器、电空阀更新。
3、DK型制动阀、紧急阀的微动开关、作用凸轮及卡铁更新。
4、各膜片、O形圈和垫等橡胶件全部更新。
第67条 风缸及空气管路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风缸、各辅助控制风缸及管路须清洗、消除变形,并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风缸内壁腐蚀深度达到原形的1/3时更新。
二、各截断阀、止回阀、排水阀、门联锁阀、安全阀、空气压力调节器、油水分离器等检修后须作用良好,严密可靠。空气压力调节器微动开关更新。
三、空气管路须清洁、畅通;风管内壁腐蚀深度达到原形的1/3时更新;制动软管、制动缸软管、司机室风表管、刮雨器、喇叭膜片更新。
第九节 油饰及其它
油 饰
第68条 车体内外整体除锈后,涂防锈漆,并按图纸要求涂表面漆,漆膜须均匀光亮,不许有淌漆现象;转向架及各电机、电器部件按图纸要求涂漆或单独喷漆。
其 它
第69条 各保安装置解体检修后作用良好,使用可靠。
第70条 全部镀件须重新电镀。
第71条 各机组、部件的铭牌齐全、清晰;规定的机车标志、路徽、号码齐全。
经过修理的部件上应保留原制造厂的铭牌,并加装修理厂的铭牌。在第二次修理时,应换掉第一次修理厂的铭牌。
第十节 机车总装落成试验及试运
机车总装落成试验
第72条 机车大修后均应在1、2端司机室操作,进行全部低压、高压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辅、控制电路对地绝缘电阻分别不低于5、1、0.5MΩ。
二、在77~115.5V控制电压波动范围内,进行控制电路功能及电器动作试验,须作用良好。
三、网压在20~29kV波动范围内进行高压试验,观查辅助电机转向、起动及运行状态;各牵引电动机转向、各电器动作及仪表显示正确;各保护装置及RC过电压保护电路作用良好、可靠;检测劈相机发电相并联运行的空载电流,运行稳定状态应为0。
四、淋雨试验,开动全部牵引通风机,不许有漏雨处所。
五、空气制动系统综合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六、各门及车顶门保安联锁作用良好;接地装置、紧急停车、无火回送装置及安全距离须符合图纸要求。
厂线试运
第73条 厂线试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距离不少于3km。
二、机车的控制系统、制动及走行部等工作正常、作用良好、安全可靠,符合运用要求。
正线试运
第74条 机车正线(或试运专用线)试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运走行公里不少于100km。
二、机车试运,一半行程以不低于2/3小时制负荷运行,另一半以线路允许的最高速度运行,但不许超过机车构造速度;各牵引电动机的电流分配偏差不许超过10%。


三、在牵引电动机电流400±10%A时,进行磁场削弱试验,牵引电动机等部件工作正常。
四、机车电阻制动性能正常,励磁电流和制动电流的最大限制值正确,限制作用良好。
五、机车运行中,各部件无漏油、漏气、过热、异味及异音。轴箱上部中间位置的温升不超过30℃,抱轴承极限温度不超过50+0.6t℃(t为环境温度)。
六、试运后须对机车进行全面检查,允许做必要的修理和调整。若有解体抱轴承或三个齿轮箱、更换牵引电动机等主要部件之一的修理工作时,或试运中曾发生接地、短路、烧损故障,虽已处理,但原因未查明时,须再次试运。若故障原因已查明并已处理,是否需要试运,在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由驻厂验收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 限度表和试验规定

限度表和试验规定使用说明
一、“原形”系指原设计尺寸或数据(若设计修改时,应以修改后的设计值为准)。
二、“限度”系指机车或部件大修时,超过或不符合此数值的部件,必须予以修理或更换。
三、本限度表和试验规定所列的数字的单位,除注明者外,一律用下页附表所示的单位。
(附表略)



1990年12月1日
浅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徐英杰 姚秀金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案例:在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授权情况下,动产的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于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对该动产的占有,可能用于自已的消费,可能再行转让。例如:某甲从某乙处借得一台电视机,后出卖于第三人某丙,某丙认为电视机既然由某甲占用,故也自然属于某甲之物,遂与其完成交易,某甲也就将该电视机交付于某丙。那么,第三人是否取得所有权?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善意取得?在这方面,我国民事立法尚存盲区。对类似案件的审理,由于认识不同,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完全相反,这不仅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更有失法律的尊严。在此,笔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浅谈自已的意见。
一、动产善意取得的概述。
(一) 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法律为何会作出这样的抉择呢?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
(二)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 、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在此种情况下,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权利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不当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意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作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会防碍交易的正常进行。善意取得制度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确立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对世人的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这就是占有和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信力,即动产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所有权人。第三人正是基于占有来判断无处分权人是所有人,因此信任他应有处分权而为交易行为的。受让人信任的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对于不动产,只有登记证书才能表征所有权,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登记取得证书后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是,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若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在古代,调整无权转让关系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即罗马法的“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日耳曼法的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的“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罗马法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日耳曼法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罗马法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权人也可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主张时效取得。日耳曼法认为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虽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的原则,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差异。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采取的是限制所有权追及力之结构,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善意取得制度采取的是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之结构,其目的在于积极地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而非仅仅消极的限制原所有权人之恢复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源于日耳曼法,是因为在日耳曼法上占有与所有权并未严格区分,占有其物者即有权利,而对物享有权利的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却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的效力也因之减弱。当动产所有权人以自己的意思,将动产托付于他人而由他人直接占有时,所有权人权利的效力减弱,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所有人就无从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不能追溯到罗马法,是因为在罗马法上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占有和所有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所以无法演绎出以受让人误信物的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为适用前提的善意取得制度。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将要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法体系中,应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如下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只有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除要求交易行为中让与人无处分权外,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其他一切生效要件,如该交易行为本身无效或可撤销,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还应以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为前提。若无偿转让动产,在许多情况下,本身就表明该动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此时一个善意的受让人是不应受让这样的动产的;同时,受让人返还这样的动产并不会给其造成大的损失,受让人应返还该动产。
(三)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
所谓动产占有之转移,包括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之让与。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在现实交付及简易交付场合,因受让人都已直接占有动产,其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权利,自无疑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依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易时,基于上述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的考虑,不宜支持占有改定方式下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可见,只有当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
(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自近代以来,物被区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这通常是各国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占有委托物,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契约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简言之,它是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占有脱离物,是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盗品、遗失物等均属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而占有委托物则相反,原则上得发生善意取得。这样规定同样是基于上述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的考虑。
(五)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处分财产的人。若让与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一对关系密切的制度,两者完全不可分割。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当真正的权利人拒绝追认时,如果有偿交易行为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的,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六)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有让与人占有可资信赖,始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仅须让与人对动产有现实的管领力即可,而不以对动产的直接占有为必要。换言之,即使对动产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也无不可。
通联: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TEL:0516-8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