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律人应有五种素质/尹奎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34:33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需要一大批合格的“法律人”。笔者认为,作为法治建设的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素质:

  要有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这种理论素养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它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学习来获得,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实践活动来积累和提升。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表现为具有良好的法律观念、系统的法律哲学知识、全面的了解国情社情人情、宽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功底和秉持正义的法律精神。二是良好的部门法知识素养,特别是适应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专门法知识素养,其中,最为核心是运用部门法知识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三是熟练的法律实践经验。法律实践经验是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也是对具备的法律知识素养的检验,它是法律人法律知识素养的有机的组成部分。这种以经验为内涵的知识运用能力包括:法律规范的运用知识及经验、法律方法的适用知识和经验、法律事实的判断知识和经验、法律辩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变知识和经验、与当事人进行交往的沟通知识和经验等等。

  要有明辨审慎的法律判断能力。法律活动的本质是一种对事实和法律的两个方面的判断活动,就是运用法律判断事实,通过事实适用法律。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明辨与审慎,因为如果事实认定不审慎明辨,就会出现认定事实的不清或者错误,影响案件的认识和处理,甚至会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而如果法律适用不审慎明辨,则不仅会造成违法后果,也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到法律正义的实现。法律实践从私而言,有关人格有关财产;从公而言,有关秩序有关稳定有关安全;但无论如何,法律实践作为正义之事,法律尤其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惟有如此,才能日渐接近正义,维护正义,伸张正义。

  要有理性严谨的法律思维技巧。法律的思维不同于日常思维的基本特点是,法律是理性严谨的逻辑,而日常生活思维则理性与情感并重。法律思维的理性严谨表现在对待问题和处理问题上,重视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思考,强调法律适用的普遍性优先于事实的特殊性、坚持程序正义优于利益诉求的实质合理性,程序的公正优于实体的公正,主张理由的说服优于结果的强制,这从本质上彰显了法律思维的理性化特点。而在日常思维中,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常常会出于个人的喜好、情感或偏向、价值观的左右、利益的趋使等发生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的变化。法律的理性思维和技巧,是强调法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的逻辑工具,用严谨的法律思维来进行事物的判断与取舍,反对情感因素、个人好恶等对法律判断的影响,最大限度保障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确保法律的贯彻和实施,防止个人因素对法律实现的影响。

  要有公正严明的法律道德操守。法律乃正义的化身,法学乃正义之学。法律人必须具有正义的品德、公平的心态、严明的操守,这是保证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没有这样的道德基础,法律就会成为不良利益主体为恶的工具。当然,正义的品德、公平的心态、严明的操守,要有公正的法律为基础,要有良好的严格的程序来维护。当然,从一开始进入法律人共同体开始,这种素养的养成和训练就是非常必要的。这就要求在法学研习和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仅仅增强一些有关法律的知识技能还远远不够,要把法律职业道德的提升放在重要的位置,重视德性因素在法律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人不能缺“德”,法律之治,是有德之治,是尚德之治。法律的教育要以公正的法律道德教育人,以严明的法律情操鼓舞人,以高尚的法律人格来感染人,以坚定的法治信念熏陶人,使法律人获得对自身的角色认同感与角色使命感,并在现实生活中赢得人们的尊重与信任,从而提升法律人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同时,道德的教育与熏陶只是培养法律人道德素养的一种教化性的努力,而且,只有这种教化性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完善法律人的追责机制,使法律不仅成为普通人的他律,也要成为法律人自身的“锁链”,使法律人知法守法用法,进而来影响社会,影响他人,为法治社会起到榜样的作用。

  要有以人为本的法律人文关怀。人乃万物之灵,也是世界的主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考察一切法律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法律的制度设计乃至程序展开都应当贯彻“人”的标准,而不是某些抽象的“概念”或者西方的“学说”;同时法律人也应当把“为了人的发现”和“一切为了人”的“现世”精神和最起码的人文关怀注入到自身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重要的法律实践位置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与人性价值,严禁在法律活动中蔑视人、污辱人、侵犯人,以法律人的实际活动践行“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发掘法律实践中的人文精髓,推动法律活动朝着更具人文理性的目标迈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做好各地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省级人民政府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产业领域,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完善税制。我们
制定了《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和《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见附表),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如实填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的填写内容
(一)1994年以来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件名称及文号、主要内容、返还税种、返还方式及数额、清理意见等(按附表所列项目填列,并附文字说明)。
(二)1994年以来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市、县级)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汇总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号、返还方式及数额、清理意见等(按附表所列项目填列,并附文字说明)。
(三)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可分为基础设施、企业改制、招商引资、下岗再就业、高新技术、外贸发展、住房改革、上市公司及其他类别等;返还方式主要包括列支返还、退库返还、即征即退、直接减免税等。
二、关于《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的填写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拟保留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件名称及主要内容、涉及的税种、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数额及保留原因等。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清理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按国发〔2000〕2号文件要求及时将有关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我部。
(二)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全面填写所附表格,并要从全局的高度,慎重研究提出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综合性情况。凡不上报擅自保留的,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
(三)各地应于2000年3月31日前将《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和《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连同贯彻落实国发〔2000〕2号文件的有关情况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请遵照执行。

附表一:

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
-------------------------------------------------------
| | | | | | | | | 省级以下 | |
| | |文件| | | | | 省本级财政返还额 | | |
|序号|类别| |文号|主要内容|返还税种|返还方式| | 财政返还额 |清理意见|
| | |名称| | | | |----------|----------| |
| | | | | | | |94-98年|99年|94-98年|99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
------------------------------------------
| | |文件|发文单位| | | |省级财政|省级以下财政|
|序号|类别| | |主要内容|涉及税种|保留原因| | |
| | |名称|及文号 | | | |返还数额| 返还数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0年3月2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深计生〔1998〕39号

各区、街道计生部门(注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注2),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计划外生育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注3),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包括:1.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2.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3.对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4.对非法收养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立案是指街道计生部门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计划生育部门须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规定的确凿证据。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等方法。询问应当做笔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看后或听后无误的,被询问人要在笔录上注明“看后(听后)无误”等字样,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应收集的材料:

  (一)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其中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

  3.超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当事人计划外怀孕后单位以及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的孩次、生育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2、4、5、6、7目规定的材料;

  2.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指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三)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材料;

  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居委出具的证明(注4);

  3.对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居委出具的证明;

  4.如当事人已生育过子女,则应收集能证明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5.当事人非婚怀孕后单位及街道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7.当事人自我检查材料或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非婚生育的时间、地点及本人的认识等情况;

  8.询问证人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材料;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已有子女的,应收集该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出生证复印件;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当事人年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

  6.询问证人笔录,要求能够证明当事人不依法收养的事实及被收养人性别、年龄、来源、非法收养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民政局、福利中心等)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阶段终结后,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三、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口计生局委托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注5)

  (一)执法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审批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二)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书和通知书须填写明确的字、号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作出征收决定前,经办人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申辩,并不得因此而加重征收。

  (四)决定书和通知书一式二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五)注意事项:

  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时,须写明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具体性质,即定性要准确;

  2.须写明征收标准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3.系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参照粤计生委〔1995〕045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问题的复函》执行。

  四、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机关送达当事人;

  (二)送达时须填写《送达回证》;

  (三)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决定书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五)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履行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缴清后须给当事人开具《广东省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并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三)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即在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的机关可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按社会抚养费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规定的交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

  (二)在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的同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一式三份,送交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的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结案

  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要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实行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

  (四)计划外怀孕期间有关部门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笔录。

  (六)询问证人笔录。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送达回证。

  (十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三)法院裁定书。

  (十四)收费票据(复印件)。

  (十五)结案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注2 此处原文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注3 此处原文为: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注4 此项原文为: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

  注5 此条原文为: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注1),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如果无处罚权,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机关)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一)立案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规定的事实。

  (三)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的方法,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以下方面的材料: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户口性质、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收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及违法事实等有关证明材料。)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

  4.生育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孩次等;

  5.出具假证明、藏匿、虚报、瞒报等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材料;

  6.对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7.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承办部门对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告知听证权

  对公民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万元(含5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笔录。

  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现违反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注2)。

  五、行政处分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

  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受行政处分的,应书面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处理;发现应吊销行医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书面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应予暂扣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对暂住人员责令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的,应书面向当地行政主管的公安、劳动、工商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对计生部门的建议有不同意见的,计生部门应尊重对方意见,主动协商,依法解决,对双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当地政府协调处理。

  六、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管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必须加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公章。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七、送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由行政机关持《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八、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各区、街道应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与有关银行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在发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缴纳罚款数额、期限等。当事人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由计生部门凭银行收据分别给当事人开具统一的《广东省行政单位罚没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但依《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九、履行处罚决定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相关的证据材料若干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要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资料。

  (四)进行批评教育的工作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询问当事人(证人)笔录。

  (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行政处罚建议书。

  (十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二)法院裁定书。

  (十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注2 此条原文为: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依法罚款。对发现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