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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二)/唐湘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18:28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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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湘凌律师: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二)

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办理最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再审、二审疑难复杂案件。欢迎就本类型案件联系交流,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11、如果双方都不服判决,都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将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针对新作出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12、案外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无申请再审的权利?
一般而言,案外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特定情况下,案外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而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但是又要注意,如果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13、当事人如果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将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和解工作。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般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认真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并驳回再审申请:
(1)申请再审人不是原审当事人、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案外人;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2)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这种情况下,一般补救措施是及时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将被驳回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向原审法院提出,另一种情况是向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4)原审裁判系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有些民事判决书不能申请再审,大部分民事裁决书不能申请再审。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判决不得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5)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审撤销;
(6)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或列明的再审事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要注意的是,这个过程中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至于这些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并不是这个审查过程的任务。
(7)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8)其他不符合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发现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5、当事人地址不详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未发送至当事人,是否影响案件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第11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发送至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要注意这个与普通的一审或二审审理程序不一样。

16、再审申请中主张事由是否必须明确?
再审申请中主张事由须明确,否则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法官不会审查。有些当事人在再审事由中未主张,只是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拉拉杂杂的写一大堆,那样无益于再审的审查和实现最佳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17、审查申请再审案件中,法院是否会调取原审案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后直接作出裁定,或者在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调取相关卷宗,也可以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应当制发调卷函。调卷函应当载明案号、当事人名称、案由、送卷期限、调卷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写明需调取的卷宗案号。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个月内按要求调齐卷宗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调卷工作,提高调卷效率。

18、再审审查过程中,法院是否会主持调解?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专门的文件,鼓励再审调解。表扬湖北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提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19、再审审查有无期限限制?
一般应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0、审查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会裁定终结审查?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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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指引

阚凤军


  随着国力的增强及企业实力的提升,我国政府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政府各个部门也出台具体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境外投资并购,逐步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情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企业仍然缺乏境外投资经验。本文结合作者所参加的一些境外重大合资项目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就境外合资项目的操作需要考虑的事项以清单的形式提出粗浅的建议,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 合资基本事项
1、 合资方是个人、公司、合伙企业还是其他实体?是否是其他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母公司?
2、 如果合资方是某一公司的子公司,其母公司能否保证子公司履行有关义务?
3、 合资各方是否希望在合资意向书或条款清单中写入合资的主要条款?
4、 合资各方是否同意设定一个排他谈判期,任何一方在排他期内不能与其他人接触与谈判?
5、 合资谈判期间,是否会向对方披露公司的保密信息,是否考虑签订保密协议?
6、 成立合资公司是否存在先决条件?比如合资方股东的同意、第三方融资的获得,在某些国家,合资可能需要该国政府部门的审批同意等。
二、 合资各方的关系
  合资各方的商业目标能够通过合资公司实现?下列安排是否可能取代成立合资公司并能够实现各方的商业意图:
1、 双方签订产品或服务采购协议;
2、 双方签订分销或代理协议
3、 双方签订许可或特许协议;
4、 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
5、 完全收购对方公司100%股权;
6、 设立独资子公司。
三、 合资公司的业务
1、 合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
2、 是否有比较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3、 合资公司运营是否有地域上的限制?
4、 合资公司是否需要行政审批、许可等?
5、 设立或继续合资公司的运营是否需要任何税务清算?
四、 融资
1、 合资公司资金如何解决,合资股东首次出资形式是现金还是资产?
2、 合资各方是否有必要从外部融资?如果如此,借款人需要哪些担保或保证等?
3、 股东贷款能够免息吗?是否需要担保等?
4、 通过债务融资与通过股权等权益融资的优点,包括税务及其他方面?
5、 合资公司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比如公司运营资本、扩张等),如果如此,出资各方能够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增资?如果上述融资无法完成可能对合资公司运营的影响?
五、 资产出资
1、 各方是否以资产向合资公司出资?如果如此,上述资产是以直接转让或租赁/许可的方式移交给合资公司?通过资产的租赁/许可的方式出资是可以限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是无限期的?
2、 资产出资在税务方面的影响与评估?
3、 出资的资产如何、何时评估?
4、 出资的资产是否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5、 是否需要就出资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及合同中设定陈述保证及补偿条款?
六、 跨境交易法律问题
1、 投资所在地是否有关于合资公司的特别法律?
2、 合资协议的管辖法律?
3、 当地关于外国投资者所有权及投资方面法律?
4、 利润的支付及汇出是否任何限制,利润以何种货币支付,外汇兑换率如何计算等?
5、 合资是否需要当地政府或行政部门同意?
七、 竞争
1、 合资公司是否会触发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等,包括美国哈特斯考特反托拉斯改进法、欧盟并购规定、欧盟条约81条及其他相关法律?如果如此,如何进行通知?需要特别行业的同意?


八、 合资架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